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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信仪器: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8  

                                           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人。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
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独立董事的有关职权和应
当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董事。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会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
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六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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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公司董事会中兼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说明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移交所承担的工作,在离职报告中专项说明
离职原因,并将离职报告报公司监事会备案。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辞职导致前款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十二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
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 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前述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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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
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董事会在
表决与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单位的关联事项时,该董事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务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至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董事会决定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
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予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交易事项;
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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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须报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九)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
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本规定中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十)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公
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
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十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进行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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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

    (1)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2)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人民币;

    (3) 交易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十二)所有担保事项均应由董事会进行审议,除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
大会会审议决定的担保事项外,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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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须报
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一定的权限,在《总经理工作
细则》中进行明确规定。如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
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管
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审批程序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
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
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
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
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第二十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合法提案人书面提交,董事会秘
书负责收集。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
董事会议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
范围内的,应首先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监事会应在其提议
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
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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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
案。

       第二十四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后由董事长
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负责组织拟订
后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涉及公司的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
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
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二十五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经理
应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其中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免应由独立董事向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
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
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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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八)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单笔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的银行借款、
决定未达到本《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召开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或持有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应当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三条 按照本议事规则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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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四条 除本议事规则规定情形外,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
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
草工作。

    第三十六条 除非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以传真、专人
送出、邮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出书面通知。书面会议通知应当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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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时,应提供审议议题具体内容等与会议相关的足够资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
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
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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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五章 董事会的审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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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第四十二条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
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除征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
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
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
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议事项
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董事应当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四十六条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
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
非关联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董事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真实意
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评
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关系等,严格遵守
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
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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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
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
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董事在审
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各
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被
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第五十条 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
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
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
有效性。

    第五十一条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时,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时,
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
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等情形。

    第五十三条 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
营权等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
或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
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六章 董事会议的表决

    第五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记名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
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
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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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束后制成董事会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五十六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五十七条 列席董事会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
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董事会决策时参考,但对相关事项没有表决权。
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该
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五十八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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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监管机构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响的人士。

    第五十九条 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东大会撤换之前,
不具有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也不具有表决权。

    第六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会议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结束之前,通知董
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六十一条 除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
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需要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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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记
录进行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若董事会决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经济损失的,在表决该项决议时表示同意或弃权的董事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
席人员、记录和其他有关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八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六十五条 形成董事会决议后,由董事会区分不同情况,或将有关事项、
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或将有关决议交由总经理组织经营管理层贯彻执行。
总经理应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可直接向董事长报告,
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传送书面报告材料。

    第六十六条 对本议事规则第三章议事范围的事项,因未经董事会决议而实
施的,如果实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 16 页/共 17 页
    第六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执行。若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及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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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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