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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迅捷兴:《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版)2021-05-28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
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
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
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
关联交易,应以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标准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对于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五)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六)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
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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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项第(一)目至第(六)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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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等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和日常
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为:国家定价、市场价格、成本加成价、协商定
价;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
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
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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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
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八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
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
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下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向
该等关联自然人支付报酬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

     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批;若董事长为关联董事,
则该等关联交易仍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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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
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前述规定标准的,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九条或者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
原则适用相关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九或者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
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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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时,应当说明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
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六条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关联交
易所涉及事项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有特殊规定的,依据该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应当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报
告监事会。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
况进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拟进行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
易公告中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
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向其监管部门或公司律师提出确认关
联关系的要求,并依据上述机构或人员的答复决定其是否回避。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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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4项的规定);

     (五)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4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会
议主持人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该关联交易议案的有效表决总数。当出现是否为关
联股东的争议时,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审查,并由出席会议的律师依据有关规定对
相关股东是否为关联股东做出判断。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予以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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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市值0.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披露。

     (五)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其要求的相关
文件。

     (六)在关联交易谈判期间,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因市场对该关联交易的传闻
或报道而发生较大波动,公司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发
布公告。

     (七)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
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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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
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
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包括本数,“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0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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