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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迅捷兴: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8-31  

                            证券代码:688655        证券简称:迅捷兴      公告编号:2021-019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0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61 号)同意注册,公司本次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9 万股,发行价格为 7.59 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25,343.01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337.49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20,005.52 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天职业字[2021]21256 号《验资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
司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60 万平方米 PCB 智能化工厂扩产项目”实施主
体不变,仍为全资子公司信丰迅捷兴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丰迅捷兴”)。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信丰迅捷兴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设立了“年产 60 万平方米 PCB 智能化工厂扩产项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设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放金额(万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丰迅捷兴                              755933502310828           0.00
                       深圳分行

    为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信丰迅捷兴、招商银行、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方将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拟签署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信丰迅捷兴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乙方已
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55933502310828,截
至 / 年 / 月 / 日,专户余额为 /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年产60万平方米PCB
智能化工厂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乙双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乙双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甲、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
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
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耀、肖晴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甲、乙双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乙双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乙双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
抄送给丁方。

    六、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
乙、丙三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乙、丙三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乙双方有权或丁方可以要求甲、乙双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九、丁方发现甲、乙、丙三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