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捷兴: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迅捷兴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9-16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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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1]第27号
致: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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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1年9月15日(星
期三)下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8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
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9月15日(星期三)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下 午
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东宝工业区G栋三楼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马卓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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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61,087,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7959%。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25,1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3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61,212,25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889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
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海证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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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
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1,162,0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180%;
反对 50,2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820%;弃权 0 股。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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