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5 证券简称:迅捷兴 公告编号:2022-014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37,178,7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例为 27.8722%,限售期为自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迅 捷兴”)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全部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份。 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 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61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90,000 股,并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 成后,总股本为 133,39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03,100,404 股,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30,289,596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 售的 1,430,904 股限售股已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16 名,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37,178,7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7.8722%,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起上市流通。 1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 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及《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等,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就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限售 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等所作承诺如下: 1、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惠州联讯德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粤开资本 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二号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雪梅、刘晓清、刘晓倩、刘奕俊承诺: (1)本企业/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人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 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 价、开展经营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逐步进行减持。减持所持发行人股 份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 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在每十二个月内减持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限制。本企业/本人拟减持发 行人股份时,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本企业/本人合 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除外。 在本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 2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 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 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非自然人股东承诺 公司非自然人股东惠州联讯宏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华拓至 远贰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瑞宏凯银玖号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 合伙)、深圳市共创缘投资咨询企业(普通合伙)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 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 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 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 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 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担任公司监事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东张仁德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3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 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迅捷兴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迅捷兴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 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③《公 司法》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 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 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4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自然人股东王玉良、张成勋、康怀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 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 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迅捷兴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部分限售股股东 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 (二)迅捷兴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 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及股东限售承诺;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迅捷兴对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5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迅捷兴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37,178,70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 27.8722%。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11 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占 剩余限 序 持有限售股数 本次上市流 股东名称 公司总股本比 售股数 号 量(股) 通数量(股) 例 量(股) 惠州联讯德威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 7,263,900.00 5.4456% 7,263,900.00 0 合伙) 2 粤开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4,999,400.00 3.7480% 4,999,400.00 0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二号股权投 3 3,789,900.00 2.8412% 3,789,900.00 0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横琴瑞宏凯银玖号股权投资 4 3,789,500.00 2.8409% 3,789,500.00 0 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华拓至远贰号投资企业(有 5 3,789,500.00 2.8409% 3,789,500.00 0 限合伙) 6 李雪梅 3,175,100.00 2.3803% 3,175,100.00 0 7 深圳市高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905,600.00 2.1783% 2,905,600.00 0 8 王玉良 1,230,200.00 0.9223% 1,230,200.00 0 惠州联讯宏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9 1,019,000.00 0.7639% 1,019,000.00 0 合伙) 10 张成勋 968,500.00 0.7261% 968,500.00 0 11 康怀 816,900.00 0.6124% 816,900.00 0 12 张仁德 809,400.00 0.6068% 809,400.00 0 深圳市共创缘投资咨询企业(普通 13 726,400.00 0.5446% 726,400.00 0 合伙) 14 刘奕俊 631,800.00 0.4736% 631,800.00 0 15 刘晓倩 631,800.00 0.4736% 631,800.00 0 16 刘晓清 631,800.00 0.4736% 631,800.00 0 合计 37,178,700 27.8722% 37,178,700 0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37,178,700 12 6 合计 37,178,700 - 六、上网公告附件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