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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迅捷兴:《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5-18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
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1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
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
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报刊以及网站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2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
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
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
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等;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编制。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3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
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
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4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前述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等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
审核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
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
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6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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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
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8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
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
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证券交
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
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报送证
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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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
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
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

                                   10
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
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
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的临时报告不符合《上市规则》要求
的,公司应当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解释未能按照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
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况,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
关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等相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四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规定:

                                     11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
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
明书。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二)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误导。

   (四)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
                                  12
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
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
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董事长签发;

   (二)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
息披露文件;

   (三)公告信息经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后,在指定媒体披露。

   第四十八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
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
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13
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14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明确对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以及信息已经泄露时公司应采
取的应对措施。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二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15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六十五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
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六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
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刻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七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
流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
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
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
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
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
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七章    军工信息的保密及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十八条 各军工保密资格单位不得将本单位或其他单位申请或获得保密
资格的信息对外公开宣传,涉军上市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保密资格相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外交流、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应遵守国家《新闻出版保
密制度》、保密法律法规,要坚持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原则。凡按保密范围被列
入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擅自公开进行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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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军工保密资格单位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保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和需发布的信息的保密审查
工作,根据信息内容及发布范围,负责信息发布的审批手续。

   公司需要在网上发布信息,填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情况表,报保密部门审核
批准后发布。网上发布或转载的信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符合保密管理要求。

   公司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的相关文件资料、暂不公开或正在处
理中的内部事项等各类信息,不得网上发布。

   第七十一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财务信息,或者可能间接推断出国家秘密
的财务信息,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披露前应当采用代称、打包或者汇总等方式,
按照《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脱密处理

   信息披露涉及的涉密信息,如果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
泄露国家秘密风险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深圳市迅捷
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豁免程序。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除《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需要脱密处理,或者申请豁免披露的财务信息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
得以保密为由规避依法应当予以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

   第七十二条 对于泄露公司秘密的,由公司保密部门调查证实后按有关保密
规定给予处理和处分。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涉密财务信息,应该严格按照《军工企业
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七十四条 涉密财务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反映公司或公司下属子公
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情况的会计信
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企业风险、能力等相关分析信息中,不得对军
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等进行定量分析,不得同时对企
业整体和民品的规模变动、结构变动、盈利状况、发展趋势等进行定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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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
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十一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18
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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