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捷兴:《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05-18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的维护中小股
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和《深
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
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2名,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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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只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
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近3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3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2次以上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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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2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已在5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其他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候选人。
在拟候任的科创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该公司
独立董事。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第六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向全体股东提供被提名
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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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资格证书)。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
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自通过独立董事选举提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结束时开始
执行职务,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低于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或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
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四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
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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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四条规定的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
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并担任召集人。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公告,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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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一)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十二)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三)管理层收购、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
方案;
(十四)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第十七条所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
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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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
的意见分别公布。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独立董
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
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时间,通过
会谈、实地考察、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等形式积极履行职责,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进行审慎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独立董事调查后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进行
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本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作出独立判断,不受科创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
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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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
要的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
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定期通报公司的运营情
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第二十五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
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
存五年。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
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利益。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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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
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仍然对公司商业秘密有
保密的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关于董事法律责任的
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相应
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和收回
独立董事事发当年应获得和已获得的独立董事津贴: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深交所公开谴责及处罚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包括本数;“高于”、“超过”不包括本
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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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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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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