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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迅捷兴:《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5-18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各种权利。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1 人,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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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
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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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代为履行。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的日常事务由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
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开的提议与通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
会主席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
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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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
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与会监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会议。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
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可以列
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内容和权限,并由委
托人签字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监
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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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表决、决议和记录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等方式进行。监事会
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紧
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
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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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
议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
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同意票的监事应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超过”、“多于”、“低
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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