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捷兴: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9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深
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
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
对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迅
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
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18 日,该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货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
划以 2023 年 4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7.5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
的 11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43.90 万股。
独立董事:洪芳、刘木勇
202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