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捷兴: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2023-04-19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
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有 1 名拟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2 名拟激励对象申
请离职并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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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卓先生。除马
卓先生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4 月 18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7.5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7 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43.90 万股。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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