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悦康药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 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了解和审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 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认为其具备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 力,满足为公司 2021 年提供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独立董事:陈可冀、王波、程华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