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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悦康药业: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2022-01-10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悦
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
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
激励对象中除于飞先生、于鹏飞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的公司《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 2022 年 1 月 7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10.97 元/股,向 1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51.90 万股限制性
股票。


    特此公告。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