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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悦康药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9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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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
         使用、监管和信息披露,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公司董事会
         负责建立健全存储、使用、管理募集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
         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
         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
         本制度。

         董事会应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
         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
         决议,任何人不得改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
         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

                                 2
         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持续督导的
         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
         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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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
           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
           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
           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
                  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认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4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
                  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
           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十五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
           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5
                  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
                  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
                  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
           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
           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
           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
           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

                                    6
           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
                  和详细计划;
           (四)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
                  影响;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将超募集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的,应当投
           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
           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
           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结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结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
           规定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
           情况。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用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7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
                 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
          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
          履行前款程序,但仍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机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中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使
          用募集资金。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8
                 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
          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
          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对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


                                    9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
           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
           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
           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
           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
           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
           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
                  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

                                    10
                  况(如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制订、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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