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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一)2021-01-21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招股意向书附录



                                目录



一、发行保荐书

二、法律意见书

三、律师工作报告

四、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五、公司章程(草案)

六、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相关财务报表和审阅报告

七、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八、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九、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文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〇年九月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下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
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
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2-1
                                                               目         录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3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3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4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4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4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5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5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9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0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11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15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15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5
      八、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25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28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28
附件: .............................................................................................................................. 2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31




                                                               3-1-2-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海通证券指定曾军、周威担任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公司”、“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1、曾军先生

    曾军先生具有十一年的承销保荐经验,具有境内律师资格,为保荐代表人。主
要参与美瑞新材 IPO 项目、天永智能 IPO 项目、中化岩土 IPO 项目、中原特钢 IPO
项目、合肥百货再融资项目、庞大集团再融资项目、中化岩土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烟台冰轮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化岩土再融资项目。曾担任中原特钢再融资项目协
办人、中化岩土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主办人、烟台冰轮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主办人、中
化岩土非公开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天永智能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美瑞新材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2、周威先生

    周威先生于2004年注册为保荐代表人。曾主持和参与过欣龙无纺IPO、民生银
行IPO、申达股份配股、民生银行可转债、交通银行IPO、华泰证券IPO、益民百货
配股、交通银行配股、民生银行非公开发行等项目。曾担任民生银行2013年度可转
换公司债券、大通燃气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太阳纸业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民生
银行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3-1-2-3
       1、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金雪儿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金雪儿:本项目协办人,海通证券北京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法学硕士,2017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参与的主要项目有:密封科技 IPO、冰轮环境重大资产
重组持续督导等,并为多家拟上市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2、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何敏、董鹏宇、王海鹏、石冰洁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公司名称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ubic Sensor and Instrument Co., Ltd.
住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熊友辉
注册资本                     5,250.00 万元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22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9 年 7 月 30 日
                             传感器、分析测试仪器、自动化仪表、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及智
                             能装备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
经营范围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
                             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股
发行股数               17,500,000 股
发行后总股本           70,000,000 股
                       根据向网下投资者初步的询价结果,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定价方式
                       协商确定,或按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3-1-2-4
                       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
发行方式               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发行对象
                       保荐机构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上交所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拟参
                       相关规定执行。保荐机构及其相关子公司后续将按要求进一步明确参
与战略配售情况
                       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相关文件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拟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1、本保荐机构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将安排相关子公司参与发行人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以外,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
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海通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立项评审、申报评审及内核三个阶
段。

    1、立项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评审会”)方式对保


                                        3-1-2-5
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批准
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1)凡拟由海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的证券
发行业务项目,应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之规
定进行立项。

   (2)项目组负责制作立项申请文件,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文件应经项目负责人、
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立项评审
会审议;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获准立项的项目应组建完整的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和文件制作工作,建
立和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申报评审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以保荐项目申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报评审会”)方
式对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
否提交公司内核。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组申请启动申报评审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底稿
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底稿验收通过的,项目组可以申请启
动申报评审会议审议程序。

   (2)项目组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申请内核前,需履行项目申报评审程
序。申报评审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经保荐代表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质量
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会审议。

   (3)申报评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行申
请文件,按要求向投行业务内核部报送内核申请文件并申请内核。

   3、内核

   投行业务内核部为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海通证券投
资银行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投行业务内核



                                 3-1-2-6
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
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内核委
员会通过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是否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推
荐发行人股票、可转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
意见。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部门,材料不齐不予受理。应
送交的申请文件清单由内核部门确定。

    (2)申请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门负责预先审核。

    (3)内核部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由内
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

    (4)内核部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进行问
核。

    (5)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

    (6)内核部门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
人员。

    (7)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进行
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8)内核部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9)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参会
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10)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二)内核委员会意见

    2020 年 4 月 10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就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内核委员会经过投票表决,认
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



                                  3-1-2-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
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证
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
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
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
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
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
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2020 年 4 月 3 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及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报告的议案》等与本
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人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
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
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
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发行人专注于气体传感核心技术的研发与创新,为湖北省首批知识产权示范建
设企业,建设有湖北省气体分析仪器仪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北省企业技术中心,
承担了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工信部物联网发展专项等国家科技开发项
目,累计获得101项专利,其中包括33项境内外发明专利,获批国家重点新产品4项,
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为国内领先的产品4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1项。

    凭借对包括光电材料、数字信号处理、电路设计、气路设计、光路设计、算法
设计、自动标定及光谱分析等底层技术的长期积累,发行人已构建囊括非分光红外
(NDIR)、光散射探测(LSD)、超声波(Ultrasonic)、紫外差分吸收光谱(UV-DOAS)、
热导(TCD)、激光拉曼(LRD)等气体传感技术在内的全面技术平台。




                                    3-1-2-9
    发行人及子公司湖北锐意均入选工信部2019年工业强基传感器“一条龙”应用
计划示范企业,“微流红外烟气传感器研究及产业化”入选示范项目,标志着公司
处于传感器产业链重要环节。

    发行人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
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具有较强的成长性,符合《科创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
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等法规的要求。本保荐机
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了
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
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以及
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包含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
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运作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
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天职国际出具的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20]34086号),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公司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52.91万元、695.48万元、
5,707.61万元和2,489.80万元,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486.75万


                                   3-1-2-10
元、1,104.79万元、6,494.96万元和2,334.66万元。

    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保证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
健,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审计了公司报告期财
务报表,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3408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各有
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最近三年认真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
法规,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关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获取了相关部
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项
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过程和事实依
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
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1、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2003年5月22
日,公司前身武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有限”)完成工商注册


                                   3-1-2-11
并取得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4201002176390”的《企业法人营执
照》。2019年7月4日,四方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同意以2019年4月30日为基准日,
将四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后名称变更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2019年7月30日,公司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截至目
前,公司仍然依法存续。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注
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发行人按原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有限公
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财务与内控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
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职业字[2020]34086号”无保留
意见的《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
流量。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确认发行人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
面是有效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内控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0]34086-1号),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符合《注册办法》第十
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三)发行人的持续经营

    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3-1-2-12
    1、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保荐机构深入了解发行人的商业模式,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合同、实地走访了
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进行了访谈,
了解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实际经营情况。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
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
构及业务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
《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 2 年内主
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
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际
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查阅
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
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2年内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最近2年内公司主
要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
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权属文件,确认
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况。保荐
机构向银行取得了发行人担保的相关信用记录文件,核查了发行人相关的诉讼和仲



                                   3-1-2-13
裁文件,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
等重大或有事项。

    (2)本保荐机构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
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
确认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
响的事项。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四)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查看了
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传感器、分析测试仪器、自动化仪
表、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及智能装备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因
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
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
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1)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关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获取了
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


                                  3-1-2-14
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因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访谈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因
此,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五、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情况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中共有2家股东属于
私募基金规则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手续。

六、发行人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经
营状况良好,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
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税收政策等方面均
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七、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

    1、尾气分析仪器销售收入存在明显下滑的风险

    根据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新政要求,柴油车检测站、汽油车检测站分别须在
2019 年 11 月、2020 年 5 月前配置采用红外、紫外或化学发光技术原理的具有氮氧
化物检测功能的尾气分析仪。受此影响,2019 年度公司基于自主微流红外、紫外差
分吸收光谱技术开发的尾气分析仪器产品实现销售收入 5,326.56 万元,同比增长
5,214.74 万元,占 2019 年度营业收入总额的 22.84%。尾气分析仪器系 2019 年发行
人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主要驱动产品之一,是公司主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产品销售由新政直接带动,市场需求受政策变动影响较大。



                                  3-1-2-15
    根据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新政要求的实施时间,现有机动车检测站存量设备更
新需求已于 2019 年及 2020 年上半年集中释放,目前已消化完毕。2020 年上半年公
司尾气分析仪器销售收入为 972.29 万元,综合预期市场拓展情况、在手框架合同及
订单,公司预计 2020 年全年尾气分析仪器产品销售收入较 2019 年度下滑约 32%。
若 2020 年下半年市场需求无明显回暖或公司不能扩大市场份额,公司尾气分析仪器
产品销售收入下滑幅度可能进一步增大。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在气体传感器方面,公司在国内外市场均面临与外资品牌及国内领先厂商的充
分竞争,主要竞争对手盛思锐(Sensirion)、森尔(Senseair)、汉威科技具有较强的
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报告期各年,公司粉尘传感器营业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
之比分别达到 41.65%、44.63%和 40.27%,且主要应用于室内空气品质监测。该类
产品所适用的检测环境相对单一、技术门槛相对较低,细分市场竞争者众多。随着
同质化竞争加剧,公司如不能拓展市场份额,将面临产品价格下降及业绩波动风险。

    在气体分析仪器方面,随着环境治理力度不断加强、环保产业持续发展,烟气、
尾气分析仪器市场正吸引众多企业积极进入。如公司技术研发、产品制造或客户资
源开拓进度未达预期,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3、业务规模较小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气体传感器营业收入分别为 8,932.52 万元、9,331.40 万元、
14,541.60 万元和 8,301.39 万元,各年收入规模与年销售额超过十亿元人民币的国内
外气体传感器领先厂商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公司气体分析仪器营业收入分别为
1,389.15 万元、2,147.02 万元、8,425.66 万元和 2,079.25 万元,收入规模与国内外同
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仍然较小。

    公司存在业务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的风险。若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自
身经营管理、市场需求、技术研发等因素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发生因不可抗力导致
的风险,公司盈利能力将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

    4、部分核心零部件依赖外购的风险


                                    3-1-2-16
         公司专注于气体传感器、气体分析仪器的整体设计及软件算法等环节,所需的
大部分零部件直接向外采购。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外购原材料为芯片、风扇、光源、
探测器、PCB 等,主要原材料的外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芯片         1,037.33    22.11%    2,498.17     19.99%   1,213.80    20.86%   1,515.56    24.89%
风扇           546.19    11.64%    1,773.08     14.19%   1,015.64    17.46%     928.50    15.25%
光源           447.89     9.55%    1,418.13     11.35%     707.66    12.16%     614.58    10.09%
探测器         488.10    10.40%    1,382.73     11.07%     559.64     9.62%     688.17    11.30%
PCB            208.34     4.44%      407.71      3.26%     194.06     3.34%     238.59     3.92%
  小计       2,727.84    58.14%    7,479.82     59.87%   3,690.80    63.43%   3,985.40    65.46%
其他         1,964.25    41.86%    5,014.37     40.13%   2,127.77    36.57%   2,102.89    34.54%
  合计       4,692.09   100.00%   12,494.19   100.00%    5,818.57   100.00%   6,088.29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外购主要原材料金额分别为 3,985.40 万元、3,690.80 万元、
7,479.82 万元和 2,727.84 万元,占各期外购原材料总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65.46%、
63.43%、59.87%和 58.14%,整体占比较高。如果未来主要供应商不能满足公司所要
求的技术、产能或者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将对公司持续生产经营及盈利
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5、境外原材料采购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自国际供应商处采购零部件金额分别为 2,638.52 万元、
2,212.69 万元、5,121.51 万元和 1,532.57 万元,占原材料采购总额之比分别为 43.34%、
38.03%、40.99%和 32.66%。如果公司未来进口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或汇率变动增加
采购成本,公司又不能及时拓宽采购渠道以满足原材料需求,或相应提升售价抵消
材料价格上涨影响,将对持续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各期,公司直接采购自美国的原材料金额分别为 13.97 万元、1.82 万元、
0.37 万元和 0 元,受中美贸易摩擦的影响较小。若受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级或其他
双边贸易摩擦等因素的影响,公司从欧美终端供应商的采购受到限制,可能会导致
公司的成本增加、研发和生产流程延误。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出现极端情况,则可
能会出现欧美终端供应商封锁、禁售的情况,使得公司主要原材料面临断供的风险,


                                              3-1-2-17
将对持续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二)技术风险

    1、产品结构以光学技术为主,产品市场空间有限的风险

    从技术种类来看,目前应用的气体传感器以半导体、电化学、催化燃烧、光学
技术为主;前述技术类型因其适合检测的气体种类与场景不同,有其各自主要适用
的应用领域。其中,基于红外等光学原理的气体传感器应用时间较晚,主要运用于
暖通制冷与室内空气质量监控、新风系统、工业过程及安全防护监控、农业及畜牧
业生产过程监控等领域。Yole Développement 统计 2017 年全球范围内应用电化学、
半导体、红外技术的气体传感器占比分别为 44.2%、38.3%、15.1%,Mordor Intelligence
预测至 2020 年红外技术市场份额将提升至 24.06%。由此可见,目前光学技术在气
体传感器领域的占有率较低。从检测对象来看,气体传感器可检测各类气体的浓度、
流量、温湿度、压力等不同性质。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基于光学技术的气体浓度检测产品,对电化
学、半导体等技术类型以及流量、温湿度等可检测性质类型的技术储备有限,与主
要竞争对手采用的技术存在一定差异。若公司在研发过程中未能突破基于 MEMS
工艺的金属氧化物半导体技术、基于电化学原理的固体电解质传感技术及医用、燃
气表等气体流量检测关键技术,或产品性能指标未达预期或未能完成新产品的市场
推广,公司的产品结构以光学技术为主,面临产品市场空间有限、不能保持并增强
市场竞争力的风险。

    2、研发投入不足导致技术被赶超或替代的风险

    气体传感技术涉及的知识领域非常广泛,其研究和发展与其他学科技术的发展
紧密关联。伴随着新材料、光谱分析、微机电系统等领域的相关技术进步,气体传
感技术朝着智能化、微型化、集成化、网络化的方向发展,越来越多的新技术应用
于该领域,使之呈现出技术复杂性高、发展速度快、研发风险大的特点。若公司不
能继续保持充足的研发投入,不能满足技术升级迭代的需要,可能导致公司技术被
赶超或替代,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优势。



                                    3-1-2-18
    3、核心技术泄露的风险

    经过多年的技术创新和研发积累,公司形成了气体传感器、气体分析仪器相关
核心技术。出于保护核心技术的考虑,公司并未对全部关键技术申请专利保护,因
此公司存在因技术人员流失、技术资料被恶意窃取等因素导致核心技术泄露的风险,
一旦核心技术失密,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1、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8.37%、38.34%、49.55%和 44.84%,
毛利率较高且存在一定波动。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气体传感器
毛利率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波动性趋势,2018 年受下游空气净化家电行业竞争激
烈、客户去库存并向上游进行价格传导影响,公司气体传感器毛利率由 45.65%降至
32.43%,2019 年随着公司气体传感器产销量大幅增长,规模化效应日益凸显,毛利
率回升至 36.44%;另一方面,公司产品结构发生变化,受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新政
的影响,毛利率水平在 60%以上的气体分析仪器的销售规模逐年增长,占主营业务
收入比重由 2017 年的 13.29%提升至 2019 年的 36.42%,毛利率贡献度由 2017 年的
8.35%提升至 2019 年的 26.11%。2020 年 1-6 月公司毛利率较高的气体分析仪器销售
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由 36.42%下降到 19.78%,使得主营业务毛利率较 2019
年下降 4.71%。

    未来,公司可能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原辅材料价格波动、
用工成本上升、较高毛利率产品的收入金额或占比下降等不利因素而导致主营业务
毛利率水平下降,进而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一定影响。

    2、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4,433.90 万元、4,551.71 万元、7,711.74
万元和 7,608.11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9.68%、44.80%、44.05%
和 42.64%。公司期末存货主要为完成订单所需的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及待客
户验收的发出商品。同时,公司也存在为保证及时交付、针对特定客户需求提前备


                                   3-1-2-19
货的情况。因此,若客户因自身需求变更等因素调整或取消订单计划,均可能导致
公司产品无法正常销售,进而造成存货的减值风险。

    3、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2,230.15 万元、2,478.47 万元、4,140.01
万元和 4,745.97 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4.99%、24.39%、23.65%
和 26.60%。虽然目前公司客户信用状况及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良好,但是由于应收账
款规模不断扩大,若客户自身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公司将面临坏账增加的风险。

    4、对政府补助存在一定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 648.84 万元、1,043.51 万元、
1,537.08 万元和 516.59 万元,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9.60%、95.39%、21.06%
和 19.70%,整体占比较高。如果未来政府对公司所处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有所减弱,
或者包括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在内的其他补助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公司取得的
政府补助金额将会有所减少,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湖北锐意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 1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将于 2020 年 11 年 27
日到期,子公司湖北锐意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将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到期。公司及子
公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续期的各项主要资格条件,不存在不能续期的实质障碍,
无法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公司及子公司未来不能取得续期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以报告期内公司利润情况为测算依据,对报告期内公司当期所
得税影响金额分别 0 万元、0 万元、-464.61 万元和-274.76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0、0、-6.37%和-10.48%。

    如果国家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公司未能持续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
质认定,则可能面临因税收优惠减少或取消而降低盈利的风险。

    6、收入呈现季节性波动特点




                                   3-1-2-20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的营业收入呈现一定的季节性特征,一季度收入占比最低,
 四季度收入占比最高,存在一定的季节性波动。报告期内,公司各季度主营业务收
 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季度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一季度       2,589.22           -    3,843.46   16.61%    2,179.36   18.75%    1,905.34   18.23%
二季度       7,924.98           -    3,601.42   15.57%    2,868.34   24.67%    2,492.53   23.85%
三季度              -           -    6,563.51   28.37%    2,572.92   22.13%    1,893.97   18.13%
四季度              -           -    9,127.09   39.45%    4,005.13   34.45%    4,157.27   39.79%
  合计      10,514.20           -   23,135.49 100.00%    11,625.75 100.00%    10,449.11 100.00%

         第一季度受春节等传统节假日影响,公司产品销量相对较低;第四季度是雾霾
 高发期,亦是“双十一”、“双十二”等促销购物活动集中季节,是下游空气净化家
 电的销售旺季,公司产品销量随之增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呈现季节性波动,可能
 导致一季度、半年度出现季节性亏损或盈利较低的情形,公司存在因主营业务收入
 季节性波动带来的业绩不均衡的风险。

         7、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风险

         2020 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在湖北省武汉市爆发,随后开始在全国及全世界范围
 内流行。根据相关防疫政策安排,湖北省武汉市自 1 月 23 日至 4 月 8 日“封城”,
 使得公司采购、生产和销售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在短期内均受到了较大的不利影响。
 在采购方面,公司位于境内外的供应商在一季度原材料交付期延长 10-60 天;在生
 产方面,公司自 1 月 20 日至 4 月 8 日放假停工,期间公司作为疫情防控医疗设备复
 工配套生产企业被特批小规模复工,但放假停工使得公司一季度的主要生产活动陷
 入停滞状态;在销售方面,受下游客户生产活动放缓的影响,公司一季度销售收入
 同比下降 32.38%。

         目前,国内疫情防控形势已明显好转,公司亦逐步从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不利
 影响中恢复,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预计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但是鉴于疫情尚未结束,如新冠疫情持续存在或者出现反复,不排除
 后续疫情变化对发行人全年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可能。




                                              3-1-2-21
    (四)法律风险

    1、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产品的应用领域包括家电、汽车、医疗、环保、工业、能源计量等,上述
领域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较高。如果公司产品出现缺陷或未能满足客户对质量的要求,
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能对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客户关系等造成负
面影响,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知识产权风险

    在技术高度密集的气体传感器行业,为了保持技术优势和竞争力,建立核心技
术及专利壁垒已经成为行业共识。公司一贯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虽然建立了
科学的研发体系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仍存在与竞争对手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的
风险。

    3、使用权属不完善的房产可能产生的风险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风信承租房产对应的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地块使用者及
房产所有人未就集体土地流转事项取得土地权属证明,且尚未取得房产证书。如该
等房产因产权瑕疵而被拆除,广东风信存在因厂房搬迁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潜在
风险。经测算,如广东风信厂房因产权瑕疵被拆除,广东风信因此所承担的直接损
失、搬迁费用和停产损失合计约 45.31 万元,占发行人 2019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0.70%。

    4、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合规性风险

    发行人具有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相关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许可证,发行人全
资子公司湖北锐意未取得前述资质证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自主完成手持式肺
功能检查仪的关键工序,并将部分非关键工序委托全资子公司湖北锐意完成的情形。
湖北锐意向发行人交付的产品尚未完成成品检验,不具备肺功能检查仪的完整功能。
自 2016 年 12 月以来,湖北锐意共向发行人交付了 22 台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的部件。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湖北锐意受发行人委托从事肺功能检查仪的生产活



                                   3-1-2-22
动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于 2020 年 7 月初对湖北锐意库存手
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等产品实施扣押。8 月 4 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出
具《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发行人对上述行为进行整改,湖北锐意上述产品扣押状
态解除。8 月 6 日,发行人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报送整改报告。发行
人已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的体系要求自主完成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的各项生产工序,
不再委托子公司湖北锐意进行任何工序的配套生产。8 月 18 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
理局武汉分局对发行人实施检查并出具现场监督检查记录,明确发行人已完成整改。
发行人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未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若公司未来不能持续遵守医疗器械生产监管要求,在定期检查或飞行检查等监
督检查中出现重大缺陷或生产经营中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形,则可能导致公司医疗器
械产品注册许可甚至生产许可被暂停或取消,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业绩情况带
来不利影响。

    5、劳务用工合规性风险

    发行人及子公司广东风信报告期内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 10%的情形,其
后已专门开展了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的整改工作、主动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占其用工总量的比例均已降至
10%以下,不存在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若发行人及子公司后续存在特定时期用工不足而影响生产经营的风险,且无法
有效控制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的比例,可能导致劳务派遣员工人数比例超标的风险。

    (五)管理与内控风险

    1、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总资产规模分别为 14,532.66 万元、16,322.07 万元、23,876.39
万元和 24,216.14 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 10,505.70 万元、11,754.07 万元、23,325.48
万元和 10,559.96 万元,资产规模与营收规模均呈现扩张趋势。随着公司资产、业务、
机构和人员规模的扩张,研发、采购、生产、销售、项目管理等环节的资源配置和
内控管理复杂度不断上升,对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经营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公


                                    3-1-2-23
司存在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2、人力资源不足的风险

    随着气体传感器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对专业人才需求的与日俱增,人才竞争不断
加剧。本行业不仅需要掌握材料、机械、电子、软件等跨领域、多学科知识的技术
人才,也需要深入了解客户需求、生产工艺、产品特征,具备项目实施经验和沟通
能力的项目管理人才和市场营销人才。若公司不能提供更好的发展前景、更有竞争
力的薪酬待遇及良好的工作环境,可能造成公司人才流失,并增加公司引进人才的
难度,公司将面临人力资源不足的风险,进而可能导致在技术突破、产品推广、项
目管理和战略执行等方面有所落后。

    3、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高,存在不当控制的风险

    熊友辉、董宇夫妇分别通过佑辉科技、智感科技、武汉聚优、武汉盖森合计控
制四方光电 78.94%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仍为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由于熊友辉、董宇夫妇在本次发行前后都处于实际控制人地位,公司
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或其他方式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决
策、重大人事任免和利润分配等进行不当控制的风险,可能会使公司和广大中小股
东的权益受到损害。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投项目新增产能难以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实施后,发行人气体
传感器和气体分析仪器的生产能力将大幅提升。尽管上述募投项目为公司根据实际
经营状况确定,并对该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了合理测算,但由于宏观经济形势和市
场竞争存在不确定性,未来如果市场情况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或者出现公司不能
有效开拓新市场或提高原有市场份额等其他对产品销售不利的因素,公司将存在新
增产能难以消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盈利的风险。

    2、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导致业绩下滑的风险


                                   3-1-2-24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预计将陆续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导致相应
的折旧增加,预计项目建成后每年新增折旧摊销费用总金额为 2,577.24 万元。如果
因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盈利水平不及预期,新增的
固定资产折旧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募投项目用地尚未落实的风险

    公司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拟
在中新嘉善现代产业园实施。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尚未取得上述募投用
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20 年 1 月,公司与中新嘉善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中新嘉善现代产业园开
发有限公司签署了《项目投资协议书》,中新嘉善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将向公司推
荐位于中新嘉善现代产业园面积约 57 亩的土地用于项目建设,地块用途为工业用
地,供地方式为挂牌出让。公司须按规定参与竞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若公司未能如期取得募投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能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产生不利影响。

    (七)发行失败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若本次发行时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或网下申购的投资者
数量不足法律规定要求,或者发行时总市值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的,本次发
行应当中止,若发行人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中止发行
注册程序超过 3 个月仍未恢复,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发行的不利情形,或导致发行失
败的风险。

八、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一)发行人所在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气体与居民的生存与健康、工业过程的安全与效率、能源交易与执法息息相关。
受消费者需求、环保政策、工业企业需求三大应用驱动力影响,气体传感新技术、
新产品、新的细分产业不断涌现。气体传感器及气体分析仪器市场规模及国产化需



                                 3-1-2-25
求的扩大,为国内生产企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二)发行人具有较强的研发优势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双双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强基传感器‘一条龙’应
用计划示范企业”

      2019 年 12 月,公司及子公司湖北锐意双双入选工信部 2019 年工业强基传感器
“一条龙”应用计划示范企业,“微流红外烟气传感器研究及产业化”入选示范项目。

      根据《工业强基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 年)》以及《关于组织开展 2019 年
度工业强基工程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规函〔2019〕
212 号),“一条龙”应用计划系针对重点基础产品、工艺,梳理产业链重要环节。
所入选示范企业是上述重点环节的承担单位,示范项目有助于加快工业强基成果推
广应用,着力去瓶颈、补短板,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和提质增效升级。

      2、公司重要科研项目

      公司自成立以来,承担了多项科研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类别                   重大科研项目名称            项目时间
  1      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      空气质量传感器芯片开发及产业化   2019.09-2021.09
                                   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与控制关键传
  2      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019.07-2021.12
                                   感器研发及产业化
         2018 年湖北省产业创新能   空气品质传感器技术提升创新能力
  3                                                                 2017.07-2019.07
         力建设专项项目            建设项目
         湖北省技术创新专项任务    低成本悬浮颗粒物传感器研发及产
  4                                                                 2017.05-2020.04
         书(重大项目)            业化
         湖北省中国科学院科技合    高精度低量程在线红外烟气分析仪
  5                                                                 2016.10-2018.12
         作专项项目                的研究与开发
                                   工业过程监控在线气体分析仪器产
  6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                                         2013.02-2015.12
                                   业化
                                   同时测量沼气成分和流量的超声波
  7      湖北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2013.01-2015.12
                                   传感器研发与应用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    激光拉曼光谱气体分析仪的研发与
  8                                                                 2012.10-2015.09
         发专项项目                应用
         2013 年工信部物联网发展
  9                                沼气工程数字化监控物联网平台     2012.01-2014.12
         专项资金项目
         2011 年湖北省发改委重点
 10                                微型红外气体传感器研究及产业化   2010.10-2012.10
         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



                                       3-1-2-26
         武汉大循环经济示范区省
 11      预算内投资改革试验专项       节能减排监测仪器产业化建设项目     2010.10-2012.10
         项目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12                                   红外气体传感器及其产业化           2010.05-2012.05
         基金项目

       3、公司取得的奖项与荣誉

       公司自成立以来,取得了多个科研奖项,具体如下:

序号       奖项、荣誉授予方                    奖项、荣誉名称                  获授时间
                                  第十届湖北省专利奖金奖(“一种用于测量
 1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2017.12
                                  煤气成分和热值的方法”)
 2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          2016 年度优秀产品奖(“红外煤气分析仪”) 2016.09
        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
 3      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    国家重点新产品:红外煤气分析仪             2013.09
        督检验检疫总局
        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
 4      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    国家重点新产品:微流红外烟气分析仪         2011.08
        督检验检疫总局
        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
 5      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    国家重点新产品:便携式红外沼气分析仪       2008.11
        督检验检疫总局
        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
                                  国家重点新产品:非分光红外(NDIR)气体
 6      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                                               2006.11
                                  传感器
        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司获得的其他奖项或荣誉如下:

序号                 奖项名称                          颁发单位              获授时间

 1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及示范建设企业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2014.09

 2       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1.12
                                                中国物联网产业应用联
 3       最具影响力物联网传感企业奖             盟、深圳市物联网产业协   2020.02
                                                会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为 57,000.00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
57,000.00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
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适应,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
景和盈利能力,具有较强的可行性,相关项目实施后不新增同业竞争,对公司的独


                                          3-1-2-27
立性不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能够有效使用、管理募集资金,提高公司经营业绩。

九、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本保荐机构就本次保荐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
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本保荐机构在本
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
第三方行为。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
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
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十、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受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
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
序,并通过海通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相关要求,本
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3-1-2-28
    附件: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3-1-2-29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
                           金雪儿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曾 军                  周 威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
                                      姜诚君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
                           张卫东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
                           任   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签名:____________
                           瞿秋平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周     杰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3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指定曾军、
周威担任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
人,负责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项目协办人
为金雪儿。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曾      军                        周    威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3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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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〇年四月




                                                 3-3-1-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6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6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 7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8
第二部分       正     文 ..................................................................................................... 10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0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10
  四、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2
  六、发起人和股东.................................................................................................. 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5
  八、发行人的业务.................................................................................................. 16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9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0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1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3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3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3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4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35
  二十二、结论意见.................................................................................................. 35
第三部分         签署页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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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
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3-3-1-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四方光电、股
                         指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份公司、公司

 四方有限                指   武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指
 市                           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湖北锐意                指   湖北锐意自控系统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嘉善四方                指   四方光电(嘉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广东风信                指   广东风信电机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佑辉科技                指   武汉佑辉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智感科技                指   武汉智感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丝清源科技              指   武汉丝清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武汉聚优盈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武汉聚优                指
                              股东

 武汉盖森                指   武汉盖森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南京沃土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南京沃土                指
                              股东

 镇江沃土                指   镇江沃土一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武汉吉耐德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楚熊科技有限公
 吉耐德                  指
                              司”),系发行人关联企业

 元素科技                指   武汉元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企业

 大山精密                指   武汉大山精密炉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企业

                              深圳优呼吸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企业,已于 2018
 深圳优呼吸              指
                              年 12 月注销
                              武汉楚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企业,已于
 武汉楚能                指
                              2017 年 6 月注销
                              武汉高腾发动机测试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企业,
 武汉高腾                指
                              已于 2017 年 10 月注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所律师                指
                              指派的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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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
 海通证券                指
                              上市提供保荐服务的机构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为发行人本
 天职会计师              指
                              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机构

 沃克森评估              指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天职业字[2020]6657 号        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四方光电股份
                         指
 《审计报告》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20]6657-1         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6657-1 号《四方光电股
                         指
 号《内控鉴证报告》           份有限公司内控鉴证报告》
 天职业字[2020]6657-4
                              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6657-4 号《四方光电股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指
                              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
 说明审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
 《公司法》              指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
 《证券法》              指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科创板注册管理办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
                         指
 法》                         会令第 153 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    指
                              告〔2013〕42 号)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科 创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上 证 发
 《科创板上市规则》      指
                              [2019]53 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发起人协议书》        指   《关于变更设立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招股说明书》          指
                              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
 《法律意见书》          指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报告期、近三年、三年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最近两年、近两年        指   2018 年、2019 年

 申报基准日、基准日      指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一致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
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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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系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于 2001 年经浙江
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持有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
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27193384W),注册地为杭州市
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楼、15 号楼,主营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
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本所原名“国浩
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于 2012 年 7 月更为现名。

    本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为主体组成,荣获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优秀证券中介机构等多项荣誉称号。

    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1、参与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融资,担任
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2、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法律服务;

    3、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
服务;

    4、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为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包括电力、天然气、石油等能源行业以及城
市燃气、城市公交等市政公用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6、为各类公司的对外投资、境外 EPC 承包项目等涉外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7、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
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8、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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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签字律师及联系方式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字律师为:汪志芳律师、黄芳律师。

    汪志芳律师,系本所合伙人,曾为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300793)、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897)、浙江康隆达
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665)、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53)、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795)、浙
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793)、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代码:603996)、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439)、苏州中
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393)、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代码:00263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615)、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42)等多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本次签字的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楼、15 号楼

    邮政编码:310008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于 2017 年 4 月开始与发行人接触,后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正
式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主要参
与了发行人上市辅导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审查工作。

    (二)本所律师参加了由海通证券主持的历次发行人中介机构协调会,并
就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专程赴发行人所在地进行
现场工作,调查了发行人的资产状况、业务经营情况,调阅了发行人、发行人
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工商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查阅了发行人

                                   3-3-1-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和会议
决议等文件,研究了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与发行
人聘请的本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为发行人进行会计审计的天职会
计师、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进行了充分的沟
通,并认真阅读了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本所律师
本次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的工作时间约为 1500 个工作小时。

    (三)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
料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在经本所律师核查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和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
向发行人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
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与上市
至关重要而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
面询问、备忘录,并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在索取资料、确认事实和问题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以及相
关人员,其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的事项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
律师所信赖,其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
时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
承诺及确认函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并声明如下:


                                3-3-1-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所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提呈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注册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
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
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
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
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任
何解释或说明;

    (八)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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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
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本
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作了
具体规定,该等决议内容均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内,符合《公司法》《科创板
注册管理办法》《新股发行改革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就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事宜对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授权,本
所律师确认该等授权之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的
批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以及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
序,并待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意及签署上市协议。

    二、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由四方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有限成立于 2003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
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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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系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
和《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
件。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
件”详细披露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的前身四方有限系 2003 年 5 月 22 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四方有限的成立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其设立行为合法、有效。

    2019 年 7 月 30 日,四方有限经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四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公司法》及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变更的方式和程序合法、有效。
四方有限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的资格及条件。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之全体发起人于 2019 年 7 月 4 日共同签订
的《发起人协议书》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
效。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
和验资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
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首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
司法》的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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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二)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及历次增资均经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验
证确认,发行人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原属四方有限的资产或权利的主要权属
证书已变更至发行人名下,个别未完成变更。鉴于发行人与四方有限系同一法
人主体的延续,因此更名及行使财产权利不存在法律障碍。发行人合法拥有与
经营有关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和研发设备等资产,对租赁房产亦享有合
法的使用权,各项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各部门均独立运作,构成了发行人完整的业务体
系。根据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
存在就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业务经营环节对任何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构成
依赖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

    (四)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任职的情形,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
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发行人在人事体系、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与控股股东相分离;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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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机构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
营管理权,不存在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
混同的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决策独立,不存在股
东违规干预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
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并独立纳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财务独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资产独立、完整,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独立体系及相
关主要资产,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起人和股东的主体资格

    2019 年 7 月 30 日,四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本结构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佑辉科技                 3,150          60.00%
   2               丝清源科技                 700           13.33%
   3                智感科技                  700           13.33%
   4                武汉聚优                  216           4.11%
   5                南京沃土                  140           2.67%
   6                 范崇东                   125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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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7                镇江沃土                  110           2.10%
   8                武汉盖森                   79           1.50%
   9                     喻刚                  30           0.58%
                 合计                        5,250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发行人未发生增
资和股份转让。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上述发起人及现有股东中,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均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的上述发起人
及现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
体资格;

    2、发行人现有股东佑辉科技、丝清源科技、智感科技、武汉聚优、武汉盖
森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办理私
募基金备案,南京沃土、镇江沃土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

    (二)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全体发起人系以四方有限全部净资产认购发行人的股份,
发起人及股东已投入发行人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
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不存在发起人及股东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
销再以其资产对发行人折价入股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不存在发起人及股东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对发行人折
价入股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四方有限的资产或权利的主要权属证书已变更至发行人
名下,个别尚未完成变更。鉴于发行人与四方有限是同一法人主体的延续,因
此更名及行使财产权利不存在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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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佑辉科技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熊友辉与董宇为夫妻关系。熊友辉、董宇夫妇分别通过佑
辉科技、智感科技、武汉聚优、武汉盖森合计控制四方光电 78.94%的股份。同
时,四方有限阶段未设立董事会,熊友辉担任执行董事,发行人设立后熊友辉担
任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董宇担任发行人董事,能够对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
大会决策权产生重大影响。依据股权投资比例及任职关系,熊友辉、董宇夫妇对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能施加重大影响,本所律师据此认为,熊友辉、董宇
夫妇共同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熊友辉、董宇夫妇通过佑辉科技、智感科技、武汉
聚优、武汉盖森合计控制的股权比例均未低于 78.94%,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间接股东熊友辉、董宇为夫妻关系。佑辉科技、智
感科技、武汉聚优、武汉盖森同受熊友辉控制。

    发行人直接股东范崇东、南京沃土和镇江沃土之间存在的关系:私募基金南
京沃土和镇江沃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
制人为范崇东。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四方有限的历史沿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
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方有限其他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
                                 3-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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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

    四方有限以 2019 年 4 月 30 日为变更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所律
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中详细披露了四方有限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设置已经发行人创立大会确认,其实收
资本经过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履行了工商部门登记手续,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未发生变动。

    (四)股份质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所有的股东均未对其所
持发行人股份设置质押或任何第三人权利。

    (五)股份锁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已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第二
章“股票上市与交易”之第四节“股份减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其他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作出锁定期安排。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与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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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符的合法有
效的资质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除按照规定直接从事进出口业务外,未在中国大陆
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任何分支机构等从事境外经营活
动。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业务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熊友辉、董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六部分“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
中详细披露了的基本情况。

    2、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控股股东外,发行人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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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股份的股东为:智感科技、丝清源科技。

    (2)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实际控制人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为:刘志强。

    3、发行人之控股子公司

    (1)湖北锐意

    湖北锐意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其持有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5519974097 的《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湖北锐意自控系统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熊友辉
营业期限       2010 年 4 月 19 日至 2030 年 4 月 18 日
住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 3 号
               机电一体化设备、仪器仪表的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软件
               开发、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
经营范围
               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九部分“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中
详细披露了湖北锐意的历史沿革。

    (2)广东风信

    广东风信成立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系由四方有限、东莞长风共同出资设
立的有限公司。2018 年 10 月,四方有限、东莞长风签署了《广东风信电机有
限公司章程》,约定四方有限以货币出资 510 万元,东莞长风以货币出资 490 万
元。同时,广东风信全体股东作出任命决定,同意熊友辉为执行董事、唐小权
为经理,程强为监事。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广东风信登记设立,并核
发了《营业执照》,名称为广东风信电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法
定代表人为熊友辉,住所为东莞市高埗镇横滘头村莞潢北路 6 号 E 栋三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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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产销、加工:电机产品、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
五金产品、塑料制品、模具制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
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广东风信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东风信以上事项均未发生变更,其股
权结构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四方有限              510                  51%
   2               东莞长风                490             49%
              合    计                     1,000          100%

    (3)嘉善四方

    嘉善四方成立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系由四方光电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020 年 1 月,四方光电签署了《四方光电(嘉善)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四方
光电以货币出资 3,000 万元;同时,四方光电任命熊友辉为嘉善四方执行董事兼
经理,石平静为嘉善四方监事。

    2020 年 1 月 15 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嘉善四方的设立,并核发
了《营业执照》,名称为四方光电(嘉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熊友辉,住所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外环西路 11 弄 17 号
313-3 室,经营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
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
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终
端计量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大气
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除尘技术装备制造;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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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善四方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嘉善四方以上事项均未发生变更,其股
权结构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四方光电                     3,000               100%
               合    计                            3,000          100%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联方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
他企业为智感科技、武汉聚优、武汉盖森、吉耐德、元素科技、大山精密。武
汉聚优、武汉盖森的具体情况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
的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详细披露。吉耐德、元素科技、
大山精密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吉耐德

       吉耐德系发行人控股股东佑辉科技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
泡沫陶瓷隔热材料,不存在与四方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
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吉耐德持有武
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2019 年 11 月 7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2010069186558XE 的《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武汉吉耐德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 52 号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
住所
                 (D#)D-10、11 栋 3 单元 4 层 01 号 F 区(一址多照)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熊友辉
成立日期         2009 年 7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09 年 7 月 27 日至 2029 年 7 月 26 日
                 耐高温材料、加热元件、加热炉、机电控制产品的技术研制、技术开发、
                 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
经营范围
                 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3-1-2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吉耐德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佑辉科技                       900              90%

   2                   熊友辉                        95               9.5%

   3                   熊树高                         5               0.5%

               合       计                          1,000            100%


       (2)元素科技

       元素科技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董宇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为销
售耐高温材料、陶瓷纤维保温、加热模块及高温电炉,不存在与四方光电及其控
股子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元素科技持有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7375004050 的《营
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武汉元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以南,佛祖岭二路以东葛洲坝太阳城 21 幢
住所
                 5 层 2 号 01 室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董宇
成立日期         2002 年 4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02 年 4 月 16 日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
                 高温材料、加热炉及加热元件、机电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生产、
                 批发兼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
经营范围
                 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元素科技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董宇                         90               90%

   2                    吴彪                         10               10%

               合       计                           100             100%

                                        3-3-1-2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大山精密

       大山精密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董宇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为
生产销售陶瓷纤维保温、加热模块及高温电炉,不存在与四方光电及其控股子
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大山精密持有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792422470G 的《营
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武汉大山精密炉业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市江夏区庙山经济开发区江夏大道 57 号园区 1 号楼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董宇
成立日期          2006 年 10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06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7 日
经营范围          陶瓷纤维保温、加热模块及高温电炉的制造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大山精密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元素科技                       50                  50%

   2         国际高温产品制造有限公司                 50                  50%

                合       计                          100                 100%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熊友
辉(董事长、总经理)、刘志强(董事、副总经理)、董宇(董事)、许贤泽(独
立董事)、颜莉(独立董事)、邬丽娅(监事会主席)、何涛(监事)、童琳(监
事)、肖进华(副总经理)、石平静(副总经理)、董鹏举(副总经理)、王凤茹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除上述人员外,发行人之关联自然人还包括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3-1-2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为佑辉科技,其
    执行董事为熊友辉,经理为董宇,监事为陈秋红。

        7、除上述关联方外,发行人关联方还包括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形成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由前述
    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形成的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关联方调
    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因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对外投资形成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
    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形成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             兼职或控制
      关联人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号             的企业名称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企业形                熊友辉兄弟
                             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教育信息咨                熊义辉持有
               新余楚菡文
                             询;心理咨询服务、会务服务;文化   教育信息     100%出资额
1              化传播有限
                             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咨询       并担任执行
                 公司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董事兼总经
                                            动)                                  理
      熊友辉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
                             货物信息咨询、汽车租赁服务;汽车
                                                                              熊友辉兄弟
               新余市顺泰    (不含小轿车)及配件销售(经营范围
                                                                              熊义辉持有
2              物流有限公    不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   物流运输
                                                                              30%出资额
                   司        禁止或应经许可经营的项目)。(依法
                                                                              并担任监事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脑配件、
                                                                办公耗材、
                             电脑配件、办公耗材、数码产品及配   数码产品
                                                                           刘志强配偶
               武汉市洪山    件批发兼零售;计算机系统集成;网   及配件批
                                                                           的妹妹樊英
               区凯捷电脑    络设备安装与维护。(国家有专项规    发兼零售;
                                                                           持有 100%出
                 经营部      定的,须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    计算机系
3     刘志强                                                                   资额
                                          可经营)               统集成;网
                                                                络设备安
                                                                装与维护
                             水酒、纯粮白酒酿造、销售(依法须    水酒、纯粮 刘志强姐姐
               大余县酒娘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白酒酿造、 刘雪梅持有
                 子酒厂
                                     可开展经营活动)              销售     100%出资额
                                        3-3-1-2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刘志强姐姐
                             服装、鞋帽、其他综合零售(依法       服装、鞋        刘燕萍配偶
                 邓晓玲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帽、其他综      邓晓玲持有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零售        100%出资
                                                                                     额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承办展览展                      邬丽娅弟媳
                            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                     王延芹持有
               通宏(北京)
                            告;销售工艺品、珠宝首饰、文具用 提供安全教          100%出资额
               文化传媒有
                            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育类培训            并担任执行
                 限公司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董事兼总经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理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含砷废渣、尾砂治理,河道尾砂富集、
                             精选,有色金属回收利用和销售;粉
                             煤、废铁、废旧物资的回收与销售;
                             三氧化二砷、砷的生产与销售(限厂
                             区内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4     邬丽娅
                             2019 年 7 月 4 日至 2022 年 7 月 3 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2017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4 日),
                             砷合金、硫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含砷危废提
               郴州钖涛环                                                        邬丽娅弟媳
                             期 2019 年 7 月 4 日至 2022 年 7 月 3 砷和含金危
               保科技有限                                                        王延芹担任
                              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废提金并销
                 公司                                                            董事
                             2017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0 月       售
                             24 日)、铁精粉、金、银、铁粉球团
                             的生产与销售,钴、铼、铅、铜精矿、
                             锌精矿、硫酸铜、硫酸锌、铼酸铵、
                             硫化钠的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有效期 2017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4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何涛父亲何
                             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钢筋混凝土     钢筋混凝
               仙桃市兴昌                                                        上 松 持 有
                             排水管、混凝土瓦、混凝土砖的制造     土排水管
5      何涛    建材有限公                                                        12.01% 出 资
                             及销售;汽车货运服务;混凝土预制构     的制造及
                   司                                                            额并担任副
                                          件叁级                    销售
                                                                                 总经理
                             模具零配件、机械配件、五金配件、 模具零配           肖进华兄弟
               深圳市旭泰
                             五金制品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 件、机械配          肖进建持有
6     肖进华   精密五金有
                             技术进出口。模具零配件、机械配件、 件、五金配       100%出资额
                 限公司
                                 五金配件、五金制品的生产       件、五金制       并担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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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的销售    董事兼总经
                                                                           理

       8、持有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广东风信系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
司,东莞长风为持有其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东莞长风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             东莞长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东路 9 号 1030 室(集群注册)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49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唐小权
成立日期         2018 年 09 月 04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股权投资;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经营范围
                 展经营活动)

       9、报告期内已注销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已注销的发行人关联方的情况如下:

     (1)深圳优呼吸

       深圳优呼吸成立于 2016 年 6 月 12 日,系由湖北锐意、熊友辉、刘彤、袁
刚、易海燕、肖红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优呼吸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91440300MA5DEC2J5J
代码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智西路 5 号科技园工业区 25 栋 3 段 508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熊友辉
成立日期         2016 年 6 月 12 日
注销日期         2018 年 12 月 3 日
                 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医
经营范围
                 疗器械的研发、生产、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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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 8 月 2 日,经深圳优呼吸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注销深圳优呼吸。
2018 年 12 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企业注销通知书》,深圳优呼吸完
成了工商注销手续。

    (2)武汉楚能

    武汉楚能成立于 2000 年 11 月 30 日,系由熊友辉、董宇出资设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注销前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武汉楚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           汉阳区七里小区 36-1-302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50 万元
实收资本       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董宇
成立日期       2000 年 11 月 30 日
注销日期       2017 年 6 月 2 日
经营范围       自动化仪器、仪表研制、生产、销售,应用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

    2017 年 3 月 31 日,武汉楚能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武汉楚能。2017
年 6 月 2 日,武汉市汉阳区行政审批局核发了(阳)登记内销字[2017]第 217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武汉楚能完成工商注销手续。

    (3)武汉高腾

    武汉高腾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19 日,系由熊友辉、刘志强、蒋泰毅、程春
潮、姜志发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公司名称       武汉高腾发动机测试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创业街 6 号 10 层 1001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秦淑萍
成立日期       2007 年 3 月 19 日
注销日期       2017 年 10 月 10 日
               发动机测试设备、自动化仪表、光机电一体化产品的开发、研制、生产、
经营范围
               销售及技术服务

    2017 年 5 月 20 日,武汉高腾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武汉高腾。2017
年 10 月 10 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核发了(鄂武)登记内销字[2017]第
1636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武汉高腾完成工商注销手续。

    (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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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
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包括关联采购、关联销售、关联租赁、关联
方资金往来、关联担保等关联交易。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对上述关联交易予以详细披露。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之上述规定,对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由交易双方根据一般商业
条款和市场化原则作出。上述主要交易业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或公司当时之
全体股东确认,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现象。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熊友辉、董宇夫妇对外投资、任职
形成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经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的业务。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将来发生同业
竞争。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

    (五)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报文件中已对发行
人之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
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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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土地、房产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详细披露
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不动产权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该等不动产
权。

    (二)发行人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详细披露
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商标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取得并拥有该等商标权、专
利权、软件著作权。

    (三)发行人的主要设备

    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使用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发行人以购买方
式取得并拥有合法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重大财产系以购买、受让、
自主建设或申请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已取得了相应的权属证书或
其他证明文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五)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担保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详细披露
了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主要财产的担保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
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发行人房产租赁


                                   3-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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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详细披露
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上述租赁协议合法有效。

    (七)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独立、完整,发行人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
产,相关的权属证书或产权证明齐备,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的主要
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重大法律瑕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
重大合同有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借款合同、授信合同、保荐协议、承销协议
等,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十一部分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作了详细披露。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上述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重大合同的主体变更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上述合同的签订主体为发行人或发行人前身四方有
限、控股子公司湖北锐意;鉴于发行人与四方有限是同一法人主体的延续,上
述合同的履行不必进行合同主体变更,重大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对本所律师作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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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债务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大额其它应收、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
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四方有限成立后未发生公司合并、分立
和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
股本及其演变”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以来的历次增资扩股行为。发
行人历次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
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设立至今未发生过重大资产变化、收购
或出售资产行为。

    (三)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拟进行的资
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2019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四方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同意将该章程作为发行人的正式章程。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章程
已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有关
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权限按照科创板最新规定进行了调整。经本所律师核查,
该章程已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发行人创立大会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的《四方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决议,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合法、有效。


                                 3-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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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章程近三年的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来对公司章程进行了 4 次修改,该等章程
修改均经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报主管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四方有限)章程的制定和近三年的修改,
履行了股东(大)会审议和工商备案登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章程涉及的修改内容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公司章程》内容的合法性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共十二章一百七十八条,其内容系在《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基础上删掉部分针对上市公司的条款后制
定,包括了《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要求载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体现了同股同权、收益共享、
风险共担的原则;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利润的分配程序和股东大
会、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权限的设置及股东、监事的监督等方面均贯彻了保
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上市后拟适用之公司章程(草案)的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符合《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作为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要求。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发行
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生效并取代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各职能部
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规则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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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情况

    发行人自 2019 年 7 月设立以来,共召开 4 次股东大会(含首次股东大会)、
6 次董事会、5 次监事会。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
内容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决议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历次授权、重大决策的行为均按照当时适用之
《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履行了内部
决策程序,发行人的历次授权、重大决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构成及任职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董事会成员 5 名,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监事
会成员 3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董事会聘有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4 名,
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财务总监兼任),经董事会认定的核心技术
人员 5 名。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及更换
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第
一届董事会、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较四方有限阶段时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组成人员及人数上有所增加,但未导致发行人董事会及高
级管理人员之核心组成发生变动。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发行人已设立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3-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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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上述税(费)
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中已披露的发行人(四方有限)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政府补助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中已披露的发行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财政补贴均得到了有关政府部门
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
偷、漏税等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
求,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
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拟投资的募集资金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3-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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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标准,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发生过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已履行项目备案程序,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
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使用土地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经依法取得或正在取得募集资金拟投资项
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关的技术转让及合作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
不涉及与他人合作以及技术转让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发行人在为本次股票发行所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上披露了其业务发展目
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
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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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熊
友辉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总括
性的审阅,并对《招股说明书》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
容进行了特别审查。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会因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科
创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可
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
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
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和报经中国证监会
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待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意及签署上市协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3-3-1-3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零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汪志芳




    负责人:颜华荣                                    黄   芳




                               3-3-1-3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七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作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光电”、
“发行人”、“股份公司”或“公司”)聘任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为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
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
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5 月 27 日下发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265
号《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
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的有关问
题进行补充核查及说明。现本所律师根据《审核问询函》核查结果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8-3-1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上市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8-3-2
                                                         目 录

第一部分         正 文 ......................................................................................................... 4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范崇东与南京沃土、镇江沃土........................... 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子公司................................................................... 8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9.1:关于外购件.............................................................. 12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9.2:关于委外加工.......................................................... 14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10.1:关于业务资质........................................................ 18

六、《审核问询函》问题 10.3:关于资产抵质押.................................................. 25

七、《审核问询函》问题 12:关于专利、科研项目............................................. 30

八、《审核问询函》问题 13.1:关于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方.............................. 38

九、《审核问询函》问题 13.2:关于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40

十、《审核问询函》问题 26.3:关于行政处罚...................................................... 43

第二部分 签署页 ....................................................................................................... 45




                                                            8-3-3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范崇东与南京沃土、镇江沃土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股东南京沃土和镇江沃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
江苏沃土,江苏沃土实际控制人为范崇东。范崇东、南京沃土和镇江沃土持股
比例分别为 2.38%、2.67%和 2.10%。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三者未合并计算持
股比例的原因,并按照持股 5%以上股东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及股份减持
承诺。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了发行人设立至今工商登记资料;

    2、查阅了南京沃土、镇江沃土各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查阅了南京沃土、镇江沃土形成的关于投资四方有限的决策文件和授权
委托书;

    4、取得了股东范崇东、南京沃土和镇江沃土重新签署的《关于股份锁定及
减持事项的承诺函》及其他相关承诺、说明;

    5、查阅了股东范崇东、南京沃土和镇江沃土填写的关联方调查表及关联企
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资料;

    6、查阅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范崇东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7、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zxgk.court.gov.cn/zhzxgk/ )、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网
( https://rmfygg.court.gov.cn )、 中 国 证 监 会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公 开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
平 台 (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http://www.sse.com.cn/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8-3-4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等网站对范崇东、南京沃土和镇江沃土有关互联网信息查询并形成记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范崇东、南京沃土和镇江沃土未合并计算持股比例的原因

    发行人股东南京沃土和镇江沃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江苏沃土,江苏沃土
实际控制人为范崇东,但根据南京沃土、镇江沃土《合伙协议》的约定,范崇东
无法对南京沃土、镇江沃土投资四方光电的决策、管理及退出方案构成决定性影
响,因此未合并计算三名股东的持股比例,具体情况如下:

    南京沃土、镇江沃土《合伙协议》3.3 利益冲突与关联交易条款约定:“对于
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事项,则需征得占 50%
以上实缴出资的有限合伙人的同意,且该等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平、合理及有利于
本合伙企业的原则,不得损害本合伙企业的利益。”

    2018 年 11 月,南京沃土、镇江沃土增资入股发行人,在此之前,范崇东已
于 2017 年 12 月成为发行人股东。因此,发行人与范崇东构成关联方,南京沃土、
镇江沃土与发行人相关的投资决策事项、管理及退出方案等决策事项构成《合伙
协议》中约定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由有限合伙人协商并经 50%以上实缴出资的有
限合伙人同意确定,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据该方案或指令执行进行管理或处分。

    2018 年 8 月,南京沃土、镇江沃土分别经 74.05%、100%实缴出资的有限合
伙人审议通过,同意增资入股四方光电;同时,南京沃土、镇江沃土出具授权委
托书:“授权范崇东代表本合伙企业签署投资入股四方光电的相关协议和文件以
及投资入股后代表本合伙企业根据有限合伙人对相关议题的审议结果进行具体
表决”。此后,四方光电召开的历次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题均先由南京沃土、镇
江沃土有限合伙人审议通过,并由范崇东根据有限合伙人的审议结果执行具体的
投票表决。

    基于上述事实,范崇东虽为南京沃土、镇江沃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实际控
制人,但南京沃土、镇江沃土投资发行人的相关事项属于其内部界定的关联交易。
因此,范崇东在南京沃土、镇江沃土与发行人相关的决策事项上仅依据全体有限


                                     8-3-5
合伙人决议的方案或指令进行管理或处分;南京沃土、镇江沃土对发行人的投资
管理决策均独立于范崇东的个人决策;因此,未合并计算三名股东的持股比例。

       2、范崇东、南京沃土和镇江沃土按照持股 5%以上股东的相关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及股份减持承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范崇东、南京沃土和镇江沃土已作为合计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重新签署了《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事项的承诺函》,
承诺如下: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
股份。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本合伙企业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
过本人/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并符合监管规则
的规定以及本人/本合伙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本人/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合伙企业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人/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
外。

       本人/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
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


                                    8-3-6
    息披露的规定。

        在本人/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
    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范崇东、南京沃土和镇江沃土作为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补
    充信息披露如下:

        (1)关联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范崇东、南京沃土和镇江沃土合计持有发行
    人 375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合计 7.14%,系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证发[2019]53 号)15.1 关联人认定规定,
    由前述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亦属于关联人。经核查,南京沃土和镇江沃土不存在根据前述定义需要补充的
    关联方,范崇东的关联方补充如下:

序             兼职或控制
      关联人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号             的企业名称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
                            商务信息咨询,证劵咨询(不得从事
                                                                            范崇东持有
                            金融、证劵、保险业务),保险咨询
               上海锡惠投                                      投资管理、   95% 出 资 额
1                           (不得从事金融、证劵、保险业务),
               资有限公司                                        咨询       并担任执行
                            财务咨询。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董事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范崇东
                                            动]
                            工业机器人及配件、机电一体化设备
                                                                            范崇东持有
               江苏维力安   的研发、生产、销售、调试、维修;
                                                             激光机器人     41% 出 资 额
2              智能科技有   激光设备及配件研发、生产、销售;
                                                               及软件       并担任总经
                 限公司     工业机器人、机电一体化设备及激光
                                                                            理
                            设备生产技术的咨询及服务;软件开


                                         8-3-7
                             发、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
                               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研发、销售:节能环保产品、热能技
                             术设备、太阳能光伏产品;生产、销
                             售:生物质能源产品、煤粉、清洁水
                             煤浆、天然气和液化气(不含危险化
                             学品);热力、蒸汽生产和供应;暖
                             气、热水生产和供应;收购、加工:
                             秸秆、稻壳、木屑、树皮;污泥、污
                                                                             范崇东持有
              龙正环保股     水、污气处理项目投资及运营;合同
3                                                                 工业蒸汽   0.79%出资额
              份有限公司     能源管理服务;热能回收技术服务;
                                                                             并担任董事
                             节能技术服务;燃气设施与燃气器具
                             的生产、销售和维修;燃气工程投资、
                             锅炉工程投资;热力管网的投资;市
                             政工程施工;水质检测、噪声检测、
                             大气污染物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范崇东直接
                             私募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商务
              江苏沃土股                                                     间接合计持
                             咨询。(不得开展吸收公众存款、投
              权投资管理                                      股权投资管     股 88.55%并
4                            资担保、设立资金池、代客理财等金
              合伙企业(有                                        理         担任执行事
                             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限合伙)                                                     务合伙人委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派代表

        (2)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范崇东、南京沃土和镇江沃土作为合计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案件。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子公司

        发行人子公司广东风信系与东莞长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东莞长
    风 2018 年 9 月设立后即于当年 10 月与发行人共同设立了广东风信。




                                          8-3-8
       请发行人说明东莞长风的基本情况、发行人与东莞长风共设子公司的背景
及原因,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广东风信、东莞长风及其股东是否存在业务和资金
往来。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如下: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了东莞长风公司章程,了解东莞长风的基本信息及股权结构;

       2、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东莞长风实际控制人唐小权,了解东
莞长风和广东风信设立的背景和原因;

       3、查询了发行人、广东风信和东莞长风的销售合同台账及银行流水,查看
发行人与广东风信、东莞长风及其股东是否存在业务和资金往来;

       4、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发行人与广东风信业务和资金往来的背景
和原因。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东莞长风的基本情况

       东莞长风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公司名称              东莞长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27R1P09
成立日期              2018 年 9 月 4 日
注册资本              49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唐小权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东路 9 号 1030 室(集群注册)
                      股权投资;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经营范围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占比
                      唐小权                               320.00           65.31%
                      程强                                  50.00           10.20%
股权结构
                      戴镇平                                50.00           10.20%
                      张亚军                                20.00             4.08%
                      叶松林                                20.00             4.08%


                                          8-3-9
                      张传催                        15.00          3.06%
                      黎海锋                        15.00          3.06%
                      合计                         490.00        100.00%

     东莞长风的股东主要为广东风信设立时的核心骨干员工,东莞长风除对广东
风信投资外,未经营其他业务。

       2、发行人与东莞长风共设子公司的背景及原因

     本所律师经访谈实际控制人熊友辉及东莞长风实际控制人唐小泉,确认发行
人与东莞长风共设子公司的背景及原因如下:

     微型无刷直流风扇是气体传感器采样的关键部件。为有效保证原材料质量和
供应稳定性并控制原材料成本,发行人决定将产业链布局向上游关键部件延伸,
以实现激光粉尘传感器所需的低噪音微型风扇的自产。

     东莞长风股东唐小权等人均具有在无刷直流风扇国际著名厂商的生产管理、
物料管理、品质管理等多部门的工作经历,熟悉发行人传感器所需的微型无刷直
流风扇的研发及生产的各项流程。微型无刷直流风扇以往主要用于电子设备的散
热用途,与空气净化家电配套传感器的微型无刷直流风扇所需的超低噪音以及车
载传感器所需的微型无刷直流风扇所需的宽温范围及长期稳定性的要求具有一
定差异。

     因此,依托有经验的创业团队,借鉴已有产业链基础,针对空气净化家电以
及车载气体传感器等应用场景的特殊需求,开发超低噪音、宽温范围、高可靠性
的微型无刷直流风扇,以实现风扇的自产,对于发行人管控核心部件的供应链风
险、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料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3、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广东风信、东莞长风及其股东是否存在业务和资金往
来

       (1)发行人与广东风信的业务与资金往来

     本所律师经查询发行人、广东风信的销售合同台账和银行流水,并访谈发行
人财务总监,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广东风信存在业务与资金往来,具体情况如
下:


                                   8-3-10
     ①业务往来

     2019 年,广东风信成功研发出符合发行人要求的风扇,并实现小规模量产。
发行人向其采购风扇产品 37.67 万元。

     ②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广东风信相关的资金往来如下:

   日期               交易对方        流入/流出   金额(万元)            原因
2018.10.18   黄冬林                   流出              8.92   垫付租金及保证金
             东莞市宏舜塑胶五金科技
2018.11.12                            流出              3.65   垫付货款
             有限公司
             东莞市艾胜塑胶科技有限
2018.11.12                            流出              4.95   垫付货款
             公司
2018.11.27   广东风信电机有限公司     流出            355.00   出资款
2018.12.13   广东风信电机有限公司     流入             12.57   偿还垫款
2018.12.13   广东风信电机有限公司     流入              4.95   偿还垫款
2019.1.17    广东风信电机有限公司     流出             64.75   预付货款
2019.5.21    广东风信电机有限公司     流出             55.00   出资款
2019.9.29    广东风信电机有限公司     流出            100.00   出资款

     广东风信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成立,在前期筹备阶段尚未开设银行账户,
发行人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为其先行垫付筹备公司所需支付的房屋租金及保证
金;2018 年 11 月 12 日,由于广东风信设立初期银行账户尚未开通网上银行转
账手续,为便于广东风信业务开展,发行人为其先行垫付采购货款。广东风信已
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将上述垫款归还发行人。

     除上述交易外,发行人与广东风信的其他资金往来为出资款及采购货款。

       (2)发行人与东莞长风及其股东的业务与资金往来

     本所律师经查阅发行人、东莞长风的销售合同台账和银行流水,并访谈了发
行人财务总监,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东莞长风及其股东不存在业务与资金往
来。

       综上,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与东莞长风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广东风信系基于控制原材料质量和
供应稳定性并控制原材料成本的考虑,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除与广东风信存

                                      8-3-11
在正常业务及资金往来外,与东莞长风及其股东不存在业务和资金往来。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9.1:关于外购件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原材料主要包括外购标准件及外购定制件两类,外
购标准件主要包括芯片等电子料、探测器、光学器件,外购定制件主要包括 PCB、
激光管模组、风扇等。发行人产品的部分零部件自国际供应商处采购。此外,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掌握探测器在这一关键部件自产能力的基础上,实现微
流红外气体传感器国产化。

    请发行人披露:(1)发行人产品关键部件构成,探测器等关键部件的自产
能力,是否已掌握成熟技术并实现量产,报告期内关键部件的自产和外购比例;
(2)发行人零部件自国际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况,是否涉及核心零部件,主要进
口国的贸易政策,报告期内的贸易摩擦情况及发行人应对措施。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采购的外购件是否为发行人产品的关键部件,
在主要零部件均为外购的情况下,发行人核心技术如何体现,发行人核心技术
先进性是否主要体现在系统集成上;(2)主要外购定制件厂商名称、基本情况
及合作历史、生产规模,是否仅为发行人代工,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2)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发行人与主要外购定制件厂商签署的采购框架合同;

    2、对外购定制件厂商进行实地走访,并对其相关业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
主要外购定制件厂商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营业务、业务规模、
与发行人的交易金额、订货方式、信用期限、向其询问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
系、与发行人合作时间及双方合作机缘、是否与发行人发生过纠纷等内容;

    3、获取由主要外购定制件厂商签字确认与发行人系正常业务往来,不存在

                                 8-3-12
             关联关系、利益安排及其他密切关系的承诺函;

                 4、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主要外购定制件厂商的住所、法定
             代表人、注册资本、主要股东、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主要外购定制件厂商名称、基本情况及合作历史、生产规模,是否仅为
             发行人代工,是否与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外购定制件厂商的基本信息如下表所示:

               报告期内采                                          实                                               是否
外购定         购总额占该                         董事、监事、 际                                                   仅为
         类                  成立                                                                    合作   生产
制件厂         类别原材料            股东情况     高级管理人 控                  主营业务                           发行
         别                  时间                                                                    历史   规模
商名称         采购总额的                             员       制                                                   人代
                  比例                                             人                                                工
                                                  饶振奇(董事
                                                                        生产新型电子元器件(CPU
                                                  长 兼 总 经
                                                                        散热模组、影像模组元器
苏州聚                               力致科技     理)、吴俊贤                                              1.02
                                                                   饶   件、散热风扇电路板组合), 2017
力电机   风                  2000    股份有限     (董事)、黄                                              亿美
                94.98%[注]                                         振   电脑用及电子电机用相关       年至            否
有限公   扇                  /12/5   公司(毛     杖仁(董事)、                                            元左
                                                                   奇   零配件,LED 照明灯的生       今
司                                   里求斯)     施铭铨(董                                                右
                                                                        产,导热管,微投影仪产品
                                                  事)、 郑正成
                                                                        及配件
                                                  (监事)
         激                                                             激光模组、激光灯、LED 灯、
常熟信                                            刘小莉(执行                                              3,000
         光                                                        刘   激光管、二极管、照明灯具、 2014
雅达光                       2009    刘小莉、     董事兼总经                                                万人
         管        98.95%                                          小   激光配件、五金制品、激光     年至            否
电有限                       /9/9    刘勇         理)、刘勇(监                                            民币
         模                                                        莉   检验测试工具与设备研发、 今
公司                                              事)                                                      左右
         组                                                             生产、加工、销售
                                     蔡铭杰、
湖北共                                            蔡铭杰(执行                                              1 亿
         P                           李许丰、                      蔡                                2017
铭电路                       2014                 董事)、李许          集成电路板产品的加工、研            元人
         C         91.25%            游剑虹、                      铭                                年至            否
有限公                       /7/3                 丰(董事)、          发、设计、销售                      民币
         B                           王薇、李                      杰                                今
司                                                李杰(监事)                                              左右
                                     杰、童军、
             注:该比例为占风扇中定制件采购总金额的比例。

                 根据主要外购定制件厂商工商公示信息及其出具的承诺函,上述主要外购定
             制件厂商与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8-3-13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与主要外购定制件厂商的交易真实,主要外购定制件厂商与发行人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
利益安排。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9.2:关于委外加工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委外加工金额分别为 65.09 万元、31.60
万元和 336.03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委外加工主要加工商的名称、加工内容、加工
金额及定价公允性,加工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主要客户等存在关联关
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请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检查报告期主要委外加工商的委托加工合同、协议、订单等资料,了解
交易的必要性及评价价格的公允性;

    2、检查报告期发行人委外加工商的询价函、比价单,评价价格的公允性;

    3、检查主要委外加工商的发票及对应入库单,了解交易的真实性;

    4、访谈采购部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外协加工具体情况和相关流程,了解
对委外加工商的选择标准及商业合理性、委外加工商的基本情况;

    5、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市场信息了解委外加工商的基本
情况,核查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6、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委外加工商武汉金耐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鑫人
达电子有限公司实地走访,并对其相关业务人员进行访谈;



                                   8-3-14
            7、获取由主要委外加工商签字确认与发行人系正常业务往来,不存在关联
      关系、利益安排及其他密切关系的承诺函;

            8、获取发行人主要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联方调查表
      及与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确认函;
            9、获取发行人主要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银行流水,
      确认与主要委外加工商无特殊利益往来。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主要委外加工商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大委外加工商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序号          委外加工商名称                 加工内容   加工金额    占比
                1    武汉金耐斯科技有限公司            气室表面处理      277.81   82.67%
                2    武汉中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SMT 贴片           12.55       3.74%
                3    武汉鑫人达电子有限公司            SMT 贴片           10.05       2.99%
2019 年度
                4    武汉辉天同康科技有限公司          SMT 贴片            9.44       2.81%
                5    武汉鼎力兴电子有限公司            线材加工            7.37       2.19%
                -                合计                  -                 317.24   94.41%
                1    武汉金耐斯科技有限公司            气室表面处理       25.02   59.62%
                2    武汉鼎力兴电子有限公司            线材加工            5.59   13.33%
                     武汉市洪山区鑫锐金属加工经营
                3                                      丝印                2.60       6.21%
2018 年度            部
                4    武汉鑫森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喷塑                1.99       4.74%
                5    武汉科迅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机械加工            1.79       4.26%
                -                合计                  -                  36.99   88.15%
                1    武汉辉天同康科技有限公司          SMT 贴片           29.20   53.36%
                2    武汉金耐斯科技有限公司            气室表面处理       11.34   20.72%
                3    武汉铭鼎科技有限公司              SMT 贴片            3.99       7.29%
2017 年度
                4    武汉科迅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机械加工            2.82       5.16%
                5    武汉飞宇华星科技有限公司          喷漆                2.49       4.55%
                -                合计                  -                  49.85   91.09%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委外加工商提供的外协加工工序包括气室表面处理、


                                              8-3-15
   SMT 贴片、线材加工和机械加工等。2018 年,公司前五大委外加工商未包含 SMT
   贴片加工商,主要系公司于 2017 年四季度新购置 2 台贴片机,2018 年共 4 台贴
   片机自有产能基本能够满足当年实际贴片需要;公司仅委托武汉辉天同康科技有
   限公司、武汉铭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少量 SMT 贴片加工,加工费共计 1.82 万元。
   2019 年,随着公司气体传感器产量大幅增长,主要零部件 PCBA 需求大幅增加,
   公司 SMT 贴片自有产能不能满足气体传感器及分析仪器所需贴片数量要求,故
   委托 SMT 贴片厂商进行加工。

        2、主要委外加工商的定价公允性

        经核查发行人委外加工商的比价单并访谈采购部门负责人,发行人外协加工
   工序主要为定制化内容,由发行人提供主要材料和相关技术资料,委外加工商根
   据要求进行加工,发行人支付相应的加工费。发行人与委外加工商的定价系通过
   多方比价,考虑加工工序、加工复杂程度、所提供辅料种类等因素,并结合过往
   合作情况、需求部门反馈情况、加工质量、售后服务、交货期限等情形,确定加
   工费价格。发行人主要外协加工类型具体情况如下:

        (1)气室表面处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委托武汉金耐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气室表面处理。气
   室直径大小不同,加工费单价也存在差异;发行人气室主要规格相关外协加工费
   与向其他供应商询价的情况如下:
     加工内容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其他供应商报价
                     金额(万元)       262.33        0.65        0.30
                                                                         318.58-331.90 元/
100mm 气室表面处理   数量(万根)         0.82       0.002       0.001
                                                                         根
                     单价(元/根)      318.95      324.14      299.15
                     金额(万元)        14.94       23.75       10.95
                                                                         598.29-752.21 元/
300mm 气室表面处理   数量(万根)         0.02        0.04        0.02
                                                                         根
                     单价(元/根)      627.54      595.33      573.10

        2018 年,100mm、300mm 两种规格气室的表面处理加工费单价均有所上升,
   主要因发行人工艺路线改变,表面处理所需工序数量增加、难度增大。2019 年,
   100mm 气室表面处理加工单价略有下降,主要因发行人尾气分析传感器模组新
   产品产销量大幅增长、气室加工数量相应增加,通过协商取得一定价格优惠;

                                      8-3-16
300mm 气室表面处理加工单价进一步上升,主要与表面处理所用辅材采购单价
上涨有关。

    与其他供应商就同类加工内容的报价相比,发行人气室表面处理相关加工费
与其他供应商报价不存在显著差异。

    此外,发行人在与委外加工商议价时通过估算委外加工商的生产成本匡算其
利润率水平。以 100mm 气室表面处理为例,发行人测算委外加工商的单位直接
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合计约 262 元。在 318.95 元加工费单价及 90%合格
率情况下,委外加工商利润率水平约为 8.73%,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发行人向武汉金耐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气室表面处理加工费定
价具有公允性。

    (2)SMT 贴片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同 SMT 贴片委外加工商的加工费单价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点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加工商名称
                 焊点单价   插件单价      焊点单价       插件单价    焊点单价     插件单价
武汉中尚电子
                     0.01         0.04               -           -          -             -
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鑫人达电
                     0.01         0.04               -           -          -             -
子有限公司
武汉辉天同康
                     0.01            -               -           -       0.01             -
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铭鼎科技
                        -            -            0.01        0.03       0.01          0.03
有限公司
注:上表中未体现单价的情形,为当年度该委外加工商未提供 SMT 贴片加工服务,或所加
工内容不包含插件。

    SMT 贴片委外加工商报价由固定的开机费、焊接点数报价、特殊元器件或
技术要求加成等构成。发行人单块 PCB 板的 SMT 贴片单价主要与其所包含焊点、
插件数量与单个焊点、插件加工费有关。由于不同委外加工商所加工 PCB 板所
包含的焊点、插件数量不同,故比较焊点、插件加工单价更具合理性。从上表所
示来看,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同 SMT 贴片委外加工商的加工费单价具有可比性,
定价公允。


                                         8-3-17
    3、主要委外加工商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主要客户等存在关联关系或
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上述委外加工商
的成立时间、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委外加工商名称            成立时间            股东情况
    1     武汉金耐斯科技有限公司          2013.04    祝文杰、史晓慧
    2     武汉中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6.06    胡卫辉、陈幸生、陈育彩
    3     武汉鑫人达电子有限公司          2003.06    范陈杰、万群心
    4     武汉辉天同康科技有限公司        2013.07    文春辉、史云碧、文红平
    5     武汉鼎力兴电子有限公司          2011.08    冷学农、陈涌
          武汉市洪山区鑫锐金属加工经
    6                                     2014.06    史德云
          营部
    7     武汉鑫森宏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2014.06    向美祥、李春梅
    8     武汉科迅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2010.11    刘法提、刘法科
                                                     韩新安、武汉德为信科技有
                                                     限公司(股东包括李俊杰、
    9     武汉铭鼎科技有限公司            2006.04    童邡、朱小兵、陈军、崔广
                                                     基、王昀、马辉、吴华、卢
                                                     余庆)、崔广基、马辉
    10    武汉飞宇华星科技有限公司        2009.01    王春华、赵胜波

   根据主要委外加工商出具的承诺函及网络查询,上述委外加工商与发行人及
其关联方、主要客户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报告期各期委外加工主要加工商与发行人的交易真实、定价公允,与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主要客户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10.1:关于业务资质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需要取得计量器具相关资质、医疗器械
注册证、许可证、防爆电器设备防爆合格证等多种资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
作报告未就发行人是否已取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资质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此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期限已到期或临近到期。
                                       8-3-18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具体期限,相关资质到期续展情况,
是否有障碍,并作相应风险提示。

    请发行人律师:(1)对发行人是否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的全部资质、许可、
认证,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关认证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
明确意见;(2)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发行人再次取得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是否存在障碍,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
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许可证、进出口业务经营等相关资质证书;

    2、本所律师就生产经营业务资质情况对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访谈并形成的访
谈笔录;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最近三年营业外支出明细账;

    4、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具的合规证明;

    5、本所律师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scjg.hubei.gov.cn/)、武汉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http://gsj.wuhan.gov.cn/index_page.html)、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http://dgamr.dg.gov.cn/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等网站查询到的公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

    6、发行人及子公司湖北锐意现行有效营业执照、持有的知识产权权属证书、
最近三年员工花名册及相关技术资料;

    7、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

    8、发行人及子公司湖北锐意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书面确认文件;

    9、查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现场笔录、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8-3-19
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文件。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对发行人是否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报告期内
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关认证开展生产经营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气体传感器、气体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资质、许可、认证
具体如下: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
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
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湖北省质量技
术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主要如下:

                                                         证书持有人/
 序号   计量器名称         型号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权利人
                                           2006 量机字
   1                   Gasboard-3000        第 C109-42    湖北锐意     2006.03.10
                                                号
   2                 Gasboard-3000plus     17C054-42      湖北锐意     2017.09.30
   3                 Gasboard-3000UV       17C055-42      湖北锐意     2017.09.30
                       Gasboard-3000plus
        烟气分析仪   系列-Ⅵ型、Ⅶ型、
   4                 Ⅰ型、Ⅲ型、Ⅳ型、 18C052-42         湖北锐意     2018.07.26
                     V 型、Ⅷ型、Ⅱ型、
                             双Ⅰ型
                     Gasboard-3000UV
                     系列-Ⅱ型、Ⅰ型、双
   5                                       18C051-42      湖北锐意     2018.07.26
                     Ⅱ型、V 型、Ⅲ型、
                         Ⅳ型、双Ⅰ型
        便携式红外
   6                  Gasboard-3800P       09C001-42      湖北锐意     2009.01.04
        烟气分析仪
        固定污染源
   7                   Gasboard-9050       12C039-42      湖北锐意     2012.06.18
        烟气排放连


                                       8-3-20
         续监测系统
         燃烧效率分
    8    析仪(烟气分     Gasboard-3400P       09C007-42    湖北锐意      2009.01.22
           析仪)
    9    煤气分析仪    Gasboard-3100(P) 12C038-42        湖北锐意      2012.06.18
         红外气体分
   10                    Gasboard-3500        09C006-42    湖北锐意      2009.01.22
             析器
         便携红外天
   11    然气热值分      Gasboard-3110p       13C016-42    湖北锐意      2013.04.01
             析仪
   12    沼气分析仪      Gasboard-3200        12C073-42    湖北锐意      2012.10.19
                                             2006 量机字
   13                    Gasboard-5000        第 C107-42   湖北锐意      2006.03.10
                                                  号
         汽车排放气
                        Gasboard-5260、
   14      体测试仪                           19C042-42    湖北锐意      2019.10.21
                             5230
                        Gasboard-5160、
   15                                         19C041-42    湖北锐意      2019.11.21
                          5140、5130
                                             2006 量机字
         透射式烟度
   16                    Gasboard-6000        第 C110-42   湖北锐意      2006.03.10
             计
                                                  号
                          BF-2000-4、
                         BF-3000-65、
         超声波沼气
   17                    BF-2000-10、         13F020-42    湖北锐意      2013.05.08
           流量计
                         BF-3000-100、
                          BF-3000-160
   18                    Gasboard-7200        12F046-42    湖北锐意      2012.07.12
                        USM-G2.5、G4、
         超声流量计
   19                   G6、G10、G16、        18F061-42    湖北锐意      2019.09.29
                             G25

    (2)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

    根 据 GB3836.1-2010 《 爆 炸 性 环 境 第 1 部 分 : 设 备 通 用 要 求 》、
GB3836.2-2010 《 爆 炸 性 环 境 第 2 部 分 : 由 隔 爆 外 壳 “d” 保 护 的 设 备 》、
GB3836.4-2010《爆炸性环境 第 4 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等强制
性国家标准要求,制造商对其制造的防爆产品应取得防爆合格证,确认设备符合
本部分及其他适用部分的要求和防爆型式专用标志的要求。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情况如下:



                                          8-3-21
序   证书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编号         有效期       发证机关
号   持有人
                                                                            国家防爆电气
      湖北                                                    2017.06.26-
1                        BF-2000 DC4.5V     CNEx17.1972X                    产品质量监督
      锐意                                                    2022.06.25
                                                                              检验中心
                                                                            国家防爆电气
      湖北    超声波沼                                        2016.10.17-
2                        BF-2008 DC4.5V     CNEx16.3196X                    产品质量监督
      锐意    气计量仪                                        2021.10.16
                                                                              检验中心
                                                                            国家防爆电气
      湖北                                                    2016.10.17-
3                        BF-3000-DN32           CNEx16.3192                 产品质量监督
      锐意                                                    2021.10.16
                                                                              检验中心
                                                                            国家防爆电气
      湖北    防爆气体   Gasboard-3100                        2017.12.20-
4                                           CNEx17.4746X                    产品质量监督
      锐意    分析仪     220V<100W                           2022.12.19
                                                                              检验中心
                                                                            国家防爆电气
      湖北                  USM-2.5                           2018.03.21-
5                                               CNEx18.0980                 产品质量监督
      锐意                  DC4.5V                            2023.03.20
              超声波燃                                                        检验中心
                气表                                                        国家防爆电气
      湖北                  USM-G6                            2018.04.16-
6                                           CNEx18.1651X                    产品质量监督
      锐意                  DC3.6V                            2023.04.15
                                                                              检验中心
                                                                            国家防爆电气
      湖北                 USM-G2.5                           2018.07.18-
7                                           CNEx18.3285X                    产品质量监督
      锐意                  DC3.6V                            2023.07.17
              超声流量                                                        检验中心
                计                                                          国家防爆电气
      湖北                 USM-G16                            2018.10.11-
8                                           CNEx18.4996X                    产品质量监督
      锐意                  DC3.6V                            2023.10.10
                                                                              检验中心
                                                                            国家防爆电气
      湖北    超声燃气                                        2019.03.22-
9                          USM 5VDC         CNEx19.1380U                    产品质量监督
      锐意      模块                                          2024.03.21
                                                                              检验中心
              激光拉曼
              光谱气体                                                      国家防爆电气
      四方               LR-6000、220V                        2015.11.23-
10            分析仪用                          CNEx15.3704                 产品质量监督
      有限                    1.0A                            2020.11.22
              防爆电气                                                        检验中心
              控制箱
              红外可燃                                                      国家防爆电气
      四方                                                    2017.08.01-
11            气体探测    CJH-5 24VDC           CNEx17.2380                 产品质量监督
      有限                                                    2022.07.31
                器                                                            检验中心

     (3)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报告期内,发行人所生产的医疗器械为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根据《医疗器
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规定,该产品属于“呼吸功能及气体
分析测定装置”中的“肺功能测试设备”,按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生产企业

                                       8-3-22
 应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许可证。发行人已取得相关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
 许可证,具体如下:

                                                 产品名称
序号     证书持有企业      证书名称                               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
                                             (或生产范围)
                        医疗器械注册证                           湖北省食品
                                           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
 1         四方光电     (编号:鄂械注准                         药品监督管    2021.08.04
                                           (Gasboard-7020)
                        20122211718)                            理局
                        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许可证                                 湖北省食品
                                           二类:6821 医用电子                 2016.02.23-2
 2         四方光电     (编号:鄂食药监                         药品监督管
                                           仪器设备                            021.02.22
                        械 生 产 许                              理局
                        20110513 号)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持有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许可
 证,发行人子公司湖北锐意未持有前述证书。

         2020 年 6 月下旬,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发行人子公司湖北锐意产成品
 仓库中发现 3 台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并于 2020 年 7 月初对前述手持式肺功能
 检查仪等产品实施查扣。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事项仍在调查核
 实中。

         (4)进出口业务经营相关资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资质情况如下:

  序
                 名称                       颁布机构               证书编号     获证单位
  号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昌海关      4200601914    四方光电
              人备案回执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       03593533     四方光电
                  记表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境检验
     3                                                            4200608960    湖北锐意
                业备案表                   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东湖新技术
     4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201361614    湖北锐意
                                         开发区海关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5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       04722785     湖北锐意
                  记表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最近三年营业外支出明细账、武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及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合规证明,以


                                           8-3-23
及本所律师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scjg.hubei.gov.cn/)、武汉市市场监
督 管 理局 ( http://gsj.wuhan.gov.cn/index_page.html )、东 莞市 市场监 督 管理 局
( http://dgamr.dg.gov.cn/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等网站查询到的公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确认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不
存在因产品质量方面的原因受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发行人子公司湖北锐意涉及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生
产资质、许可相关事项仍在调查核实中以外,发行人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的全部
资质、许可、认证,在其他方面不存在未取得或涉嫌未取得相关认证开展生产经
营的情形。
    2、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发行人再次取得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是否存在障碍,并发表明确意见
    2017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取得了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
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于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742000708),有效期三年(2017 年至 2020 年)。
    2018 年 11 月 30 日,全资子公司湖北锐意取得了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
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GR201842002482),有效期三年(2018 年至 2021 年)。
    根据现行有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
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及子公司湖北锐意的各项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是否
                                发行人具体情况          湖北锐意具体情况
    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符合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   发行人设立于 2003 年,   湖北锐意设立于 2010 年,
                                                                               符合
成立一年以上                 注册成立已满一年以上     注册成立已满一年以上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除共有及境外     出具日,湖北锐意拥有 3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 授权专利外,发行人拥       项发明专利、7 项实用新
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 有 18 项发明专利、36       型专利、3 项外观设计、
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 项实用新型专利、20 项      39 项软件著作权,能够对 符合
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 外观设计、12 项项软件        其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
产权的所有权                 著作权,能够对其主要     挥核心支持作用
                             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
                             支持作用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 发行人主要产品发挥核     湖北锐意主要产品发挥    符合

                                      8-3-24
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       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      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
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      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
领域》规定的范围               技术领域》“一、电子信    技术领域》“八、先进制
                               息(六)新型电子元器      造与自动化(三)高性能、
                               件 5. 敏感元器件与传      智能化仪器仪表 2. 新型
                               感器”规定的范围          自动化仪器仪表”规定的
                                                         范围
                               2019 年度至今,发行人     2019 年度至今,湖北锐意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
                               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      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
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
                               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      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 符合
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
                               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于 10%
                               均在 10%以上              均在 10%以上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
(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
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为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为
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                                 9,073.65 万元,在 5,000
                               14,711.78 万元,研究开
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
                               发 费 用 为 1,379.05 万
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                             业;研究开发费用为
                               元,占比 9.37%,比例
比例不低于 5%;2. 最近一年                               578.76 万元,占比 6.38%,
                               不低于 4%。其中企业在                               符合
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比例不低于 4%。其中企
                               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                               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
                               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
于 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                               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
                               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为
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
                               100%
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                                例为 100%
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
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的比例不低于 60%;
                               发行人 2019 年度高新      湖北锐意 2019 年度高新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
                               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同      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同
(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                                                        符合
                               期总收入的比例在 60%      期总收入的比例在 60%
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以上                      以上
                               发行人已建立较为完善      湖北锐意已建立较为完
                               的研发组织管理体系,      善的研发组织管理体系,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     具有较强的科技转化能      具有较强的科技转化能
                                                                                  符合
到相应要求                     力;通过自主研发、具      力;通过自主研发、具有
                               有在主营业务领域的自      在主营业务领域的自主
                               主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发行人 2019 年度至今      湖北锐意 2019 年度至今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
                               未发生过重大安全、重      未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
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                                                        符合
                               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      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
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                  法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湖北锐意符合现行有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
件,发行人 2020 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存在障碍。

    六、《审核问询函》问题 10.3:关于资产抵质押




                                         8-3-25
    招股说明书披露,(1)发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均已抵押,且有三项专
利权被质押,募投项目中存在建设用地尚未取得或在抵押房产中进行的情形;
(2)广东风信租赁房产所在地为集体土地,房产所有权人未取得土地和房屋权
属证书,存在搬迁风险。

    请发行人说明:(1)质押上述专利的原因,三项被质押专利是否涉及发行
人核心专利;(2)“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支配套仪器
仪表生产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进展,管委会协调其他建设用地的可行性,若无
法取得相关建设场地是否构成募投项目推进的实质障碍;(3)设立抵押的土地、
房屋及设立质押的专利是否存在抵押权和质权实现的风险,如有,请充分揭示
风险;(4)量化分析若房屋搬迁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并完善相关风险揭
示。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发行人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以下简称“武汉农村
商业银行”)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等相关合同;

    2、发行人归还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息的支付凭证;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

    4、本所律师在专利之星检索系统(http://www.patentstar.cn)、国家知识产权
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cnipa.gov.cn)对相关专利状
态的查询记录;

    5、中新嘉善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新
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用地的情
况说明》;

    6、嘉善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嘉环(善)建[2020]069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审批意见》;


                                  8-3-26
    7、嘉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发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
表》(项目代码为 2020-330421-39-03-107655);

    8、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

    9、发行人提供的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1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20 年 6 月 5 日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11、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12、广东风信最近一年财务报表;

    13、关于发行人就广东风信房屋搬迁造成损失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质押上述专利的原因,三项被质押专利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专利

    2018 年 6 月,发行人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
合同项下共计发生借款 11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6 月 5 日至 2020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另签署《权利质押合同》,发行人将三项发明
专利的专利权作为质押物,出质给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三项专利处于质押状态,系发行人为自身银行贷款
提供质押担保。发行人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对于银行而言,能
接受专利质押的方式,对于发行人而言,以自身拥有的专利进行质押可以较低的
成本进行债务融资扩充流动资金。发行人质押的三项专利具体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证号
       1    一种用于测量煤气成分和热值的方法           ZL201110435862.3
       2    一种激光粉尘传感器的粉尘浓度测量方法       ZL201510053394.1
       3    一种高精度微流红外气体传感器及其测量方法   ZL201210530268.7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上述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发行人已按时归
还上述借款本息,三项专利权质押已登记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自身拥有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以补充流动资金,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实际;三项被质押专利涉及发行人核心专利,目前质押


                                   8-3-27
状态已登记注销,不存在上述专利权因质押被处置的风险。

    2、“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
项目”建设用地的取得进展,管委会协调其他建设用地的可行性,若无法取得相
关建设场地是否构成募投项目推进的实质障碍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已于 2020 年 3 月取得嘉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核发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已完成项目备案(项目代
码为 2020-330421-39-03-107655),并于 2020 年 4 月取得了嘉善市生态环境局出
具的嘉环(善)建[2020]069 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项目尚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中新
嘉善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6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用地
的情况说明》,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目前,该项目用地正在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农用地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
预计嘉善县政府将于 2020 年 7 月向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申报农用地转用方案及土
地征收方案,我单位将在符合国有土地管理相关法规的情况下,配合相关主管部
门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协助四方光电(嘉善)有限公司尽快完成后续的土地
招拍挂、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等手续,预计不
存在实质性障碍。”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用地在履行报批手续后通过
招拍挂程序落实,无法取得相关建设用地的风险较小;当地管委会协调其他建设
用地具有可行性,建设用地的取得不会构成募投项目推进的实质障碍。

    3、设立抵押的土地、房屋及设立质押的专利是否存在抵押权和质权实现的
风险,如有,请充分揭示风险

    发行人设立抵押的土地、房屋及设立质押的专利均系为自身银行贷款提供担
保。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稳步增长;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


                                   8-3-28
(合并)为 33.56%,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 2.25 和 1.26。根据发行人提供
的最新财务报表,截至 2020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范围内资产负债率、流动
比率和速动比率较 2019 年期末未发生重大波动,货币资金余额为 2,984.30 万元,
货币资金充足,偿债风险可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20 年 6 月 5 日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截
至该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不良负债余额。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结合相关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签署的银行授信合同、贷款合同均处于正常履行状态,
不存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实现抵押权/质权的情形;发行人将在合同
约定期限内按时归还借款本息,保证设立抵押的土地、房屋及设立质押的专利不
被处置变现。

    综上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已
设立抵押的土地、房屋被处置的风险可控。

    4、量化分析若房屋搬迁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并完善相关风险揭示

    广东风信向东莞市兔子实业有限公司承租位于东莞市高埗镇横滘头村莞潢
北路 6 号 E 栋三楼房产,租赁面积 1,240 ㎡,租赁期限为 2018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广东风信租赁房产所在地为集体土地,房产所有权人未取得土地和房
屋权属证书,存在搬迁及新房产租金上浮的风险。

    经测算评估,除装修无法继续使用之外,固定资产搬迁后均可使用,预计新
房产装修费约 33.93 万元,存货、生产及办公设备向 30 公里范围内新房产转移
的拆装费约 7.48 万元,搬迁费用合计约 41.41 万元;同时因搬迁和重新调整生产
线,广东风信预计 5 日内不能正常生产,造成的相应损失约为 3.90 万元;合计
造成的损失费用约为 45.31 万元,占发行人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的 0.70%。

    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及广东风信最近
一年财务报表,广东风信 2019 年度净利润亏损 275.00 万元,其净资产、营业收
入占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净资产、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分别为 3.54%、0.45%;
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董宇夫妇已承诺,若上述房产因产权瑕疵导致广东

                                  8-3-29
风信需要搬离该生产经营场所,由此给广东风信和四方光电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由其承担。此外,广东风信对生产场地及房产结构不存在特殊要求,如因租赁房
产权属瑕疵而导致搬迁,可及时寻找其他替代场所,对其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综上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广东风信租赁瑕疵房产风险可控,上述瑕疵不会
给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七、《审核问询函》问题 12:关于专利、科研项目

    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96 项境内专利权及 2 项境外专利
权。发行人部分专利为受让取得,并有 9 项专利系与他人共有。招股说明书对
发行人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的披露较为简单。

    请发行人说明:(1)受让专利的背景、取得时间、转让方名称、转让方技
术来源、取得价格、该等专利与发行人产品的对应关系,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
产品;(2)合作研发及委托研发的相关专利对发行人的重要性,研发协议的主
要条款,对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的权利义务安排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
在纠纷;(3)结合专利受让取得、共有情况及委托研发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
具备独立研发能力;(4)发行人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参与主体、
发行人所起的作用、研发成果及归属等。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了受让专利相关专利权转让协议、法院和解协议、转让价款支付凭
证、知识产权局核发的专利权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等;

    2、查阅了武汉科技大学、三明学院分别出具的相关确认函;

    3、获取了发行人关于受让专利情况出具的书面确认函;

    4、查阅了合作研发专利权证书、合作研发相关项目合作协议及知识产权补
                                 8-3-30
  充协议;

      5、获取了发行人关于合作研发专利情况出具的书面确认函;

      6、获取了发行人关于委托研发专利情况出具的书面确认函;

      7、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知识产权相关负责人的访谈并形成的记录;

      8、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公开渠道对
  专利纠纷的查询结果;

      9、获取了发行人关于独立研发能力出具的说明;

      10、查阅了发行人重大科研申请资料、项目任务书、验收文件、相关成果证
  书等相关材料;

      11、获取了发行人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受让专利的背景、取得时间、转让方名称、转让方技术来源、取得价格、
  该等专利与发行人产品的对应关系,是否涉及发行人核心产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 7 项专利为受让取得,
  其中 2 项为发行人前员工在离职后 1 年内申请的专利,因发行人提起诉讼后在法
  院的调解下无偿受让取得,另外 5 项为发行人从其他单位有偿受让取得,具体情
  况如下:

                          受让专利背      转让方   转让方技   取得               与发行人产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取得价格
                              景            名称   术来源     时间               品对应关系

                          根据《专利法    武汉三
           一种激光粉尘   实施细则》第    众和光   离职技术
ZL201510   传感器的粉尘   十二条规定,    电科技   人员在 1   2017.              激光粉尘传
                                                                        无偿
683449.7   浓度测量系统   劳动关系终      有限公   年内申请   02.27                感器
           及其测量方法   止 1 年内作出     司       的专利
                          的与原单位




                                          8-3-31
                          分配的任务
                          有关的发明
                          创造归属发
ZL201520   一种光学粉尘                                      2017.                激光粉尘传
                          行人所有,经
955946.3     传感器                                          03.15                  感器
                          法院和解无
                          偿转让给发
                              行人
                                                                     45 万元:
                          发行人分析
           磁动式测氧仪                                              已付 30 万   暂未使用在
ZL200710                  仪器中氧气      三明    三明学院   2011.
           哑铃球加工方                                              元,待样     公司量产产
008670.8                  测量可使用      学院    自主研发   01.28
               法                                                    机合格再       品中
                            此技术
                                                                     付 15 万元
           一种氮氧化物
ZL201510                                                     2019.
           传感器芯片及                                                           NOX 传感器
376504.8                                                     01.28
           其制备方法
           双电池电流型
                          发行人 NOX
ZL201610   氮氧化物传感                                      2019.
                          传感器、O2                                              NOX 传感器
296307.X   器芯片及制备                  武汉科   武汉科技   01.28
                          传感器产品                                   200
               方法                      技大学     大学
                          可运用此技                                 万元[注]
           一种片式宽域                           自主研发
ZL201620                      术                             2019.
           汽车氧传感器                                                            O2 传感器
248681.8                                                     02.01
             芯片结构
           一种外加热片
ZL201620                                                     2019.
           式氧传感器芯                                                            O2 传感器
474383.0                                                     02.11
             片结构

      注:转让合同约定总价款为 200 万元,转让方提供专利相关技术资料后受让
  方支付 15 万元,专利转让登记办理完成后支付 5 万元,标的样品达到技术要求
  后支付 30 万元;项目系列产品实现销售,每件产品按照销售价格的 10%提成至
  满 150 万元;若合同签订后两年内,因转让方原因本项目系列产品未能实现规模
  化生产,合同即终止,受让方无需支付后续费用;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已按约支付 20 万元,该专利标的样品尚未达到技术要求,无需支付下一
  阶段费用。

      根据关于受让专利情况出具的书面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序号 1、
  2 两项受让专利与发行人核心产品粉尘传感器相关,但发行人对上述专利无重大
  依赖,具体情况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七、问题 12:关于专利、科研项目”
  之“3、结合专利受让取得、共有情况及委托研发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独
  立研发能力”。

                                         8-3-32
     2、合作研发及委托研发的相关专利对发行人的重要性,研发协议的主要条
款,对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的权利义务安排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

     (1) 合作研发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作研发的相关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对发行人的
专利号    专利名称     合作方                    研发协议的主要条款
                                    重要性
          一种石英玻
ZL2014                 华中师范大   激光拉曼气
          璃毛细管内
1031167                学;四方光   体分析仪可
          壁镀金的方
6.2                    电           使用此技术
          法
ZL2014    一种石英毛   四方光电;   激光拉曼气
1083330   细管内壁镀   华中师范大   体分析仪可
                                                 ①甲方(四方光电)单独负责拉曼项目产业
4.6       银的方法     学           使用此技术
                                                 化,项目周期内产生的核心技术、关键部件、
          一种用于生
                                                 工程工艺、软件、应用方法等应用于目标科
          物燃气在线                激光拉曼气
                       四方光电;                学仪器设备的系统集成、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ZL2015    激光拉曼光                体分析仪在
                       中国科学院                取得的收益或亏损由甲方享有或承担;
1004989   谱分析仪的                生物质燃气
                       广州能源研                ②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双方共同享
3.3       预处理装置                领域应用的
                       究所                      有,在本项目约定范围内使用产生的收益归
          及其使用方                技术
                                                 各自所有;双方可各自使用于本项目外的产
          法
                                                 业化项目且各自形成的产业化收益归各自所
          一种去除拉
ZL2012                              激光拉曼气   有;
          曼光谱散射
1013668                             体分析仪测   ③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许可、转让给第三方。
          背景噪声的
1.5                                 量处理方法   经双方同意许可、转让的,所取得的收益由
          系统
                                                 双方按照甲方 50%:乙方 50%等额分享;
          一种自由空
ZL2015                 四方光电;   激光拉曼气   ④利用该项研究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
          间气体拉曼
1003396                华中科技大   体分析仪测   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
          散射收集装
1.7                    学           量处理方法   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双方各自所有。
          置
          一种降低气
ZL2016    体拉曼光谱                激光拉曼气
1012858   荧光背景的                体分析仪测
3.5       装置及其方                量处理方法
          法
                                                 ①双方合作开发高精度、低量程在线红外烟
          一种气体流
                                                 气分析仪,合作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双
ZL2018    量计、MEMS   四方光电,   用于微流红
                                                 方共同享有,在本项目约定范围内使用产生
1103219   硅基温敏芯   中国科学院   外传感器及
                                                 的收益归各自所有;双方可各自使用于本项
1.4       片及其制备   微电子所     分析仪
                                                 目外的产业化项目且各自形成的产业化收益
          方法
                                                 归各自所有;

                                      8-3-33
                                                   ②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许可、转让给第三方。
                                                   经双方同意许可、转让的,所取得的收益由
                                                   双方按照甲方 50%:乙方 50%等额分享;
                                                   ③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后,利用
                                                   该项研究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
                                                   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
                                                   成果及其权利归双方各自所有。
                                                   ①双方共同研发的“干冷空气等二氧化碳激
                                                   发试验装置仅产生一项知识产权,该专利权
                                                   归双方共同享有,在本项目约定范围内使用
                                     该装置产生
                                                   产生的收益归各自所有;双方可各自使用于
                                     标准的呼吸
                                                   本项目外的产业化项目且各自形成的产业化
ZL2011                  四方光电;   气体流量,
           肺功能仪校                              收益归各自所有;
2023344                 广州呼吸疾   用于肺功能
           准装置                                  ②未经双方同意,不得许可、转让给第三方。
8.X                     病研究所     仪 生 产 标
                                                   经双方同意许可、转让的,所取得的收益由
                                     定、质量检
                                                   双方按照甲方 50%:乙方 50%等额分享;
                                     验
                                                   ③利用该项研究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
                                                   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
                                                   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双方各自所有。
                                                   ①双方共同研究开发锅炉能效检测集成系
           一种基于远                              统;②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
           距离无线传   四方光电;                 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最终研究
ZL2016                               运用在锅炉
           输技术的锅   湖北特种设                 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均归属双方共享;③
2018117                              能效检测集
           炉能效测试   备检验检测                 任何一方有权利用本合同项目研究开发技术
4.7                                  成系统
           及监控管理   研究院                     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
           系统                                    性或创新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开发实施方所有。

    (2)委托研发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无委托第三方研发或受托研发产生相
关专利的情形。

    (3)合作研发相关专利的纠纷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知识产权相关负责人的访谈以及
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公开渠道查询,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作研发相关专利不存在纠纷、争议或诉讼情
况。

       3、结合专利受让取得、共有情况及委托研发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独
立研发能力

                                       8-3-34
    发行人受让取得发明专利、共有发明专利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让方               专利内容            不存在技术依赖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在激光粉尘传感器领域具
                         一种激光粉尘传感器的粉
                                                  有深厚的技术底蕴,激光粉尘传
武汉三众和光电科技有限   尘浓度测量系统及其测量
                                                  感器产品不依赖单项专利,且对
公司                     方法;
                                                  专利的后续升级改造不依赖于武
                         一种光学粉尘传感器
                                                  汉三众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双电池电流型氮氧化物传
                         感器芯片及制备方法;
                         一种氮氧化物传感器芯片
                                                  发行人已掌握前述技术,且本项
                         及其制备方法;
武汉科技大学                                      产品并未实际投产,不是发行人
                         一种外加热片式氧传感器
                                                  主营业务产品
                         芯片结构;
                         一种片式宽域汽车氧传感
                         器芯片结构
                                                  发行人已掌握前述技术,且本项
                         磁动式测氧仪哑铃球加工
三明学院                                          产品并未实际投产,不是发行人
                         方法
                                                  主营业务产品

           共有方               专利内容            不存在技术依赖的具体情况

                         一种去除拉曼光谱散射背   共有专利主要与光路设计有关,
                         景噪声的系统;           即如何去除或降低背景噪音、提
                         一种自由空间气体拉曼散   高散射光的收集率。发行人已掌
华中科技大学
                         射收集装置;             握上述技术,对专利的后续升级
                         一种降低气体拉曼光谱荧   改造不依赖于共有方华中科技大
                         光背景的装置及其方法     学
                         一种石英毛细内壁镀银的   共有专利目前在发行人激光拉曼
                         方法;                   光谱分析仪上的现实运用较少,
华中师范大学
                         一种石英玻璃毛细管内壁   且主要针对局部结构设计,发行
                         镀金的方法               人容易实施替代方案
                                                  共有专利目前在发行人激光拉曼
                         一种用于生物燃气在线激
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                            光谱分析仪上的现实运用较少,
                         光拉曼光谱分析仪的预处
所                                                且主要针对局部结构设计,发行
                         理装置及其使用方法
                                                  人容易实施替代方案
                                                  发行人已全面掌握肺功能检查仪
                                                  相关技术,包括其中的校准装置,
广州呼吸疾病研究所       肺功能仪校准装置
                                                  对专利的后续升级改造不依赖于
                                                  共有方广州呼吸疾病研究所
                                                  发行人已掌握上述微流量芯片自
                         一种气体流量计、MEMS
                                                  产技术,对专利的后续升级改造
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   硅基温敏芯片及其制备方
                                                  不依赖于共有方中国科学院微电
                         法
                                                  子研究所



                                    8-3-35
                              一种基于远距离无线传输     发行人已掌握前述技术,且本项
     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
                              技术的锅炉能效测试及监     产品并未实际投产,不是发行人
     究院
                              控管理系统                 主营业务产品

         发行人及子公司通过自主研发累计拥有 78 项境内授权专利、2 项境外授权
     专利。发行人拥有完善的研发体系,建立了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并配备了先进
     的研发设施。

         发行人已掌握受让专利、共有专利相关技术或容易实施替代方案,且发行人
     对相关专利的技术升级改造不依赖或受制于出让方、共有方,发行人对专利出让
     方、共有方不存在技术依赖。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及产品均来自于自主研发及生产
     过程中的不断优化,不存在依赖外部购买或合作研发的情形,发行人具备独立研
     发能力。

         4、发行人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参与主体、发行人所起的作
     用、研发成果及归属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                                         项目         参与     发行人所     研发成果
         项目类别      重大科研项目名称
号                                         时间         主体     起作用         及归属
                                                     四方光电、            研发中,暂未
       湖北省揭榜制    空气质量传感器芯   2019.09-              承担单位、
1                                                    华中科技大            形成研发成
       科技项目        片开发及产业化     2021.09               牵头单位
                                                     学                    果
                                                                           已建成芯片
                       机动车尾气排放检              四方光电、
       武汉市科技成                       2019.07-              承担单位、 生产线,专利
2                      测与控制关键传感              武汉科技大
       果转化项目                         2021.12               牵头单位   4 项,归属发
                       器研发及产业化                学
                                                                           行人
       2018 年湖北省   空气品质传感器技                                     新产品 11 项,
                                          2017.07-
3      产业创新能力    术提升创新能力建              四方光电   承担单位    专利 14 项,
                                          2019.07
       建设专项项目    设项目                                               归属发行人
                                                                            新产品 8 项,
       湖北省技术创    低成本悬浮颗粒物
                                          2017.05-                          专利 10 项,
4      新专项任务书    传感器研发及产业              四方光电   承担单位
                                          2020.04                           软著 2 项,归
       (重大项目)    化
                                                                            属发行人
                                                                            新产品 2 项、
                                                     四方光电、             专利 3 项、软
       湖北省中国科    高精度低量程在线
                                          2016.10-   中国科学院             著 1 项、论文
5      学院科技合作    红外烟气分析仪的                         承担单位
                                          2018.12    微电子研究             1 篇、产品生
       专项项目        研究与开发
                                                     所                     产许可 1 项;
                                                                            其中 1 项专利


                                          8-3-36
                                                                          与参与单位
                                                                          共同享有,其
                                                                          他归属发行
                                                                          人
                                                                          建成三条标
                                                                          准化、高性能
                                                                          的红外烟气、
                     工业过程监控在线                                     煤气、沼气等
     武汉市科技计                       2013.02-
6                    气体分析仪器产业              四方光电   承担单位    气体分析仪
     划项目                             2015.12
                     化                                                   器生产线。新
                                                                          产品 3 项,专
                                                                          利 4 项,归属
                                                                          发行人
                                                                          新产品 2 项
                                                                          目、专利 5 项、
                     同时测量沼气成分                                     产品认证 2、
     湖北省科技支                       2013.01-
7                    和流量的超声波传              四方光电   承担单位    防爆认证 2
     撑计划项目                         2015.12
                     感器研发与应用                                       项、技术标准
                                                                          2 项,归属发
                                                                          行人
                                                   四方光电、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
                                                   学、华中师
                                                   范大学、中            新产品 1 项、
                                                   国科学院广            专利 10 项、
                                                   州能源所、            防爆证书 1
                                                   重庆大学、            项、企业标准
     国家重大科学    激光拉曼光谱气体
                                        2012.10-   中国石油化 承担单位、 3 项;其中 6
8    仪器设备开发    分析仪的研发与应
                                        2015.09    工股份有限 牵头单位   项专利与参
     专项项目        用
                                                   公司北京化            与单位共同
                                                   工研究院、            享有,其他归
                                                   中国石油天            属发行人
                                                   然气股份有
                                                   限公司西南
                                                   油气田分公
                                                   司天然气研
                                                   究院
                                                                         新产品 6 项、
     2013 年工信部                                                       专利 6 项、软
                     沼气工程数字化监   2012.01-
9    物联网发展专                                  四方光电   承担单位   著 4 项、企业
                     控物联网平台       2014.12
     项资金项目                                                          标准 4 项,归
                                                                          属发行人
10   2011 年湖北省   微型红外气体传感   2010.10-   四方光电   承担单位    新产品 2 项、

                                        8-3-37
       发改委重点产   器研究及产业化     2012.10                          计量器具许
       业振兴和技术                                                       可证 11 项、
       改造项目                                                           防爆认证 4
                                                                          项、专利 5 项,
                                                                          归属发行人
       武汉大循环经
                                                                          购置部分设
       济示范区省预   节能减排监测仪器   2010.10-
11                                                  四方光电   承担单位   备等,归属发
       算内投资改革   产业化建设项目     2012.10
                                                                          行人
       试验专项项目
                                                                          新产品 5 项、
                                                                          专利 3 项、计
                                                                          量器具许可
       科技型中小企
                      红外气体传感器及   2010.05-                         证 11 项、防
12     业技术创新基                                 四方光电   承担单位
                      其产业化           2012.05                          爆认证 4 项、
       金项目
                                                                          产品标志证
                                                                          书 1 项,归属
                                                                          发行人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部分受让专利与核心技术相关,但发行人对相关专利的技术升级
     改造不依赖或受制于出让方;

         2、发行人的合作研发及委托研发的相关专利与发行人当前的核心产品无关,
     研发协议的主要条款,对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的权利义务安排清晰,不存在纠纷
     或潜在纠纷;

         3、发行人具备独立研发能力;

         4、发行人在重大科研项目所起的作用突出,研发成果及归属明确,不存在
     纠纷或潜在纠纷。

         八、《审核问询函》问题 13.1:关于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方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优呼吸等三家发行人关联企业注销。

         请发行人按照《准则》第 67 条的要求,披露三家企业相关资产、人员的
     去向。




                                         8-3-38
    请发行人说明:三家关联企业注销的原因,主要资产处置及人员安置情况,
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
送利益情形,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情形。

    请发行人律师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了三家注销关联企业注销时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工商和税务部
门核发的准予注销通知书等注销时相关资料;

    2、获取了实际控制人熊友辉、董宇关于注销原因及主要资产处置及人员安
置情况的说明;

    3、查阅了三家注销关联企业主管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4、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公开渠道查询结果;

    5、获取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函;

    6、三家注销关联企业的财务报表,确认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成本费用或其他
输送利益情形。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深圳优呼吸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楚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武汉高腾发动机测
试设备有限公司三家关联企业注销原因、主要资产处置及人员安置情况如下:

注销关联
                        注销原因                    主要资产处置及人员安置情况
  企业
深圳优呼   注销前主营业务为基于互联网的肺功能     注销时部分资产转让给锐意,部分变
吸科技有   诊断,因经营不善自设立以来一直处于     卖清算;人员已解散并由优呼吸提供
  限公司   亏损状态,经股东会决议注销。           了补偿金。
武汉楚能
                                                  设立后未实际经营,不存在资产处置
技术开发   设立后未实际经营,经股东会决议注销。
                                                  和人员安置的情况。
有限公司
武汉高腾   注销前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发动机测试     注销时已多年未实际经营,不存在人


                                    8-3-39
发动机测   设备,由于多年未实际经营,经股东会   员处置情况,不存在实物资产。
试设备有   决议注销。
  限公司

    根据三家注销关联企业主管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出
具的书面确认函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等公开渠道查询
确认,上述三家关联企业注销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不存在为发行人
承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遭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不存在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三家关联企业主要因为未实际经营或经营不善而注销,注销原因具有合
理性;

    2、除深圳优呼吸科技有限公司涉及注销时部分资产转让给湖北锐意外,其
余两家关联企业武汉楚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武汉高腾发动机测试设备有限公司
不存在资产转让给发行人的情形,三家关联企业均不存在人员由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安置接受的情形;

    3、三家关联企业注销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不存在为发行人承
担成本费用或其他输送利益情形,不存在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情形。

    九、《审核问询函》问题 13.2:关于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较多关联交易。其中,发行人曾通
过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吉耐德代为采购、代为销售、代为支付工资等情形,
代为采购系因为发行人设立了供应商隔离墙机制。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委托关联方吉耐德代为采购、销售、支付工资的原
因,设置供应商隔离墙的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人员、业务、
客户或供应商等方面的重合,发行人的人员、业务是否独立;发行人是否还存
在“供应商隔离墙”机制,如有,请补充披露主要内容。



                                   8-3-40
    请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查阅了发行人和吉耐德的员工名册和银行流水,并取得了发行人和吉耐
德出具的确认函,确认发行人与吉耐德业务、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合,发行
人人员、业务是否独立;

    2、对发行人总经理、吉耐德总经理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委托关联方吉耐
德代为采购、销售、支付工资的原因,设置供应商隔离墙的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

    3、查阅了发行人的税务合规证明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补缴凭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委托关联方吉耐德代为采购、销售、支付工资的原因,设置供应
商隔离墙的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

    (1)发行人委托关联方吉耐德代为采购的原因,设置供应商隔离墙的必要
性和商业合理性

    出于对公司技术及工艺的商业保密性考虑,发行人采取了多种保密措施,包
括申请发明专利、控制核心技术人员的知情人范围、不同车间员工及管理人员作
为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将核心供应商在系统中以代码或代称显示、设置原材料
供应商隔离墙等方式。

    吉耐德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熊友辉、董宇控制的企业,发行人考虑与吉耐德存
在信任基础,出于商业信息保密性考虑,2017 年公司将核心原材料——进口红
外光源委托吉耐德按照指定进口供应商、数量要求代为采购。

    2018 年起,为规范上述关联交易,并降低公司进口报关人力成本,公司将
上述核心原材料进口委托市场上专业的进口贸易商公司代理采购,并由其提供代
理报关服务;同时,公司通过此方式亦有效地保护了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信息。

    (2)发行人委托关联方吉耐德代为销售的原因

    2017 年,公司委托关联方吉耐德代为销售煤气分析仪器 2.22 万元。主要原


                                 8-3-41
因系客户基于自身流程管理,对单个供应商单笔采购金额上限有一定限制要求。
为满足客户要求,公司将该项销售业务进行拆分,并委托吉耐德代为销售。该项
销售为偶发性交易,报告期内仅发生一次。

    (3)发行人委托关联方支付工资的原因

    2017 年 2 月-2018 年 1 月,出于个税筹划考虑,由吉耐德代发行人支付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所属期为 2017 年 1 月-2017 年 12 月)合计 31.23 万元。发
行人已将该笔款项纳入发行人的费用核算,并于 2018 年 8 月归还吉耐德;发行
人已代扣补缴个人所得税款,并已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合规证明,确认发行人不
存在税务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2018 年 2 月起,发行人已对上述行为进行规范,加强了薪酬管理制度的规
范和执行,未再发生上述情形。

    2、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人员、业务、客户或供应商等方面的重合,发行人的
人员、业务是否独立

    经核查发行人和吉耐德的银行流水并结合确认函,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气体传
感器、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吉耐德主营业务为泡沫陶瓷隔热材料生产
及销售,二者不存在业务、客户或供应商方面的重合。

    经对比发行人和吉耐德员工名册,除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熊友辉担任吉耐
德执行董事、发行人董事董宇担任吉耐德总经理、发行人子公司湖北锐意生产部
主管熊树高担任吉耐德监事外,发行人与吉耐德人员不存在其他重合情形,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方任职的相
关规定。

    3、发行人是否还存在“供应商隔离墙”机制,如有,请补充披露主要内容

    根据对发行人总经理、吉耐德总经理的访谈,除上述披露的“供应商隔离墙”
机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供应商隔离墙”机制。

    综上,本诉律师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委托关联方吉耐德代为采购、销售、支付工资原因合理,设置供


                                  8-3-42
应商隔离墙具有一定必要性和商业合理性;

    2、除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熊友辉担任吉耐德执行董事、发行人董事董宇
担任吉耐德总经理、发行人子公司湖北锐意生产部主管熊树高担任吉耐德监事外,
发行人与吉耐德人员不存在其他重合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关联方任职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与吉耐德不存在业务、客
户或供应商方面的重合;

    3、除上述披露的“供应商隔离墙”机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供应商隔离墙”
机制。




    十、《审核问询函》问题 26.3:关于行政处罚

    根据公开资料查询,2019 年 10 月 11 日发行人子公司广东风信电机有限公
司因违反税收管理相关规定被处以 2000 元罚款,招股说明书未对这一情况进行
披露。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处罚的具体情况,并严格按照《准则》第 60 条的规定,
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受到的处罚情况、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内容进行完整披露。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本所律师进行了如下核查:

    1、取得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高埗税务分局就广东风信涉税事项出具
的《证明》,确认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上述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查阅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第 54 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
法》有关标准,确认广东风信涉税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取得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4、查询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8-3-43
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及税务、海关、环保、消防等相关政府
部门官网对发行人及子公司的互联网查询记录,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5、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最近三年营业外支出明细账,确认广东风信已缴纳
罚款,且不存在其他因违法违规行为缴纳罚款的情况;

    6、取得发行人就报告期内违法违规事项出具的书面说明;

    7、访谈了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总监,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9 年 10 月 11 日,广东风信因印花税未按照规定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
送纳税资料被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高埗税务分局罚款 2000 元;广东风信
已及时纠正并缴纳罚款。

    2020 年 3 月,东莞市税务局高埗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认该次涉税事
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此次之外,经查询征管业务系统,自 2018 年 10
月 31 日设立至今,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存在其他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并比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第 54 号《重大税收违
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五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广东风信的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情况。

                                (以下无正文)




                                  8-3-44
                        第二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出具日为二零二零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汪志芳




     负责人: 颜华荣                               黄    芳




                                8-3-4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八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作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光电”、
“发行人”、“股份公司”或“公司”)聘任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为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
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
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7 月 28 日下发的上证科审(审核)[2020]524
号《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
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的
有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及说明。现本所律师根据《审核问询函》所述问题的核查
结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8-3-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上市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上
报中国证监会,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用途。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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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正 文 ......................................................................................................... 4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受贿案件........................................... 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的查扣............................... 8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3.2 关于佛山翰创及尾气分析仪器的销售形态............. 12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7.1 关于劳务派遣............................................................. 16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7.2 关于受让专利............................................................. 18
第二部分 签署页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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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实际控制人受贿案件

     根据公开资料查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曾于 2010 年至 2011 年期间向
原四川省农村能源办公室主任屈锋提供过资金 12 万元。2014 年 11 月四川省绵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屈锋受贿案进行了宣判,根据《刑事判决书》((2014)绵刑
初字第 29 号),屈锋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收受他人贿赂 699.50 万元及其
他财物,其中包含收受熊友辉提供资金 12 万元。被告人屈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
徒刑 13 年,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

     请发行人说明:实际控制人熊友辉及发行人是否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是否构成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上述内容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
师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
条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方式:

     1、查阅了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绵刑初字第 29 号《刑
事判决书》,了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及屈锋受贿案的具体情况;

     2、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http://zxgk.court.gov.cn)、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
等渠道的公开信息,查询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是否存在刑事犯罪记录。

     3、通过电话咨询、实地走访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就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熊友辉是否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情况向案件查询中心相关服务人员进
行询问,并取得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查询结果出具的复函;并就《刑事
判决书》所载明的相关事实、情节是否会导致实际控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事项,
咨询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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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取得了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分别于 2020 年 5 月、2020 年 8 月出具
的熊友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取得了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0 年 1 月出具的《情
况说明》;

     6、查阅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关于政协委员当选、履职需要
满足的条件,查阅并电话咨询确认了熊友辉当选为武汉市政协委员及其履职的相
关情况;

     7、访谈了熊友辉本人,确认其向屈锋提供资金行为发生至今未受到立案侦
查,未经历立案侦查阶段司法机关所通常采取措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涉嫌行贿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曾于 2010 年至 2011 年期间向原四川省农村能源办
公室主任屈锋提供过资金 12 万元。屈锋后因收受多人财物而被四川省绵阳市人
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1 月作出《刑事判决
书》((2014)绵刑初字第 29 号),认定屈锋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收受他人
贿赂 699.50 万元及其他财物,其中包含收受熊友辉提供资金 12 万元。该案件的
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较小

     1、熊友辉行贿事项符合法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情形

     屈锋受贿案件侦查、审判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 年修正)》
(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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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解释》对于行贿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进行解释性规定,行贿
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行贿数额在五
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熊友辉涉嫌行贿的金额较小,不
属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屈锋受贿案件的刑事判决书,熊友辉在屈锋受贿案件调查期间积极协助
调查、主动说明相关情况。因此,熊友辉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且
涉及金额较小,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熊友辉至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 年 6 月 22 日,屈锋受贿案件的办案机关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
《关于对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熊友辉进行综合评价的复函》
(绵检函[2020]9 号),载明在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未查
询到熊友辉自 2013 年至今有被移送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的相关信息。

     2020 年 5 月 6 日,熊友辉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
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截至 2020 年 5 月 6 日,经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
询,未发现熊友辉在武汉居住期间有违法犯罪记录;其中,“犯罪记录”包括“人
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处罚生效判决”。2020 年 8 月 3 日,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
再次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确认熊友辉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

     此外,本所律师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12309 中国检察
网等司法裁判相关的公开信息进行检索查询,不存在熊友辉的刑事犯罪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熊友辉至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3、熊友辉在剩余追诉期限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较低

     如前所述,熊友辉涉嫌行贿事项情节较轻,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应的
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法定最高刑不超过五年。根据《刑法》第
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包括五年本数)不满十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熊友辉涉嫌行贿的行为发生于 2010 年 3 月
和 2011 年 2 月,按照法定最高刑五年所对应的十年刑事追诉期限,该行为的刑
事追诉期限应截止于 2021 年 2 月。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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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辉涉嫌行贿事项已接近法定追诉时效上限,剩余追诉期限已不足七个月。

     根据司法实践,如需要追究行贿人员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通常就行贿行为
与同案受贿行为共同侦查、提起公诉和审理;如审理受贿行为当时未追究行贿人
员刑事责任,其后通常不会就行贿行为进行单独追诉。

     根据屈锋受贿案的《刑事判决书》,屈锋收受财物的行贿主体涉及 20 个,其
中 14 个主体的行贿金额超过熊友辉。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司法裁判相
关的官方网站进行检索,除了熊友辉不存在刑事犯罪记录,该 14 个涉案金额远
超熊友辉的主体也不存在因此案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综合熊友辉涉嫌行贿情节轻微以及该案判决距今已接近六年时间且追诉期
限即将届满的事实,熊友辉在剩余追诉期限内因上述涉嫌行贿行为被追究刑事责
任的风险较低。

     4、发行人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熊友辉向屈锋提供现金的行为事先未经发行人内部合议与审批流程,且熊友
辉当时作为发行人持股 70%的控股股东,其给予屈锋现金实质是为了其个人利益,
该行为系基于个人意志的个人行贿行为。该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之下的单位行贿情形,发行人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三)熊友辉涉嫌行贿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问核问答》之“问题 3”的相关规定,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不得存在刑事犯罪、欺诈发行、重大信息
披露违法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
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其中,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原则上视为重大违法行为:被处
以罚款等处罚且情节严重;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

     熊友辉涉嫌行贿发生于九年多前,未发生在报告期内,且发行人及实际控制
人未因此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因此该行为不会构成发行人及其实
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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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熊友辉涉嫌行贿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 3 年内,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
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
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根据前述,熊友辉涉嫌行贿事项发生于报告期外,且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
未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最近 3 年内,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
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
规定,上述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实际控制人熊友辉因前述行贿事项被
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较低,该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发生于报告期外,
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的查扣

     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持有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许
可证,发行人子公司湖北锐意未持有前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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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6 月下旬,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发行人子公司湖北锐意产成品
仓库中发现 3 台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并于 2020 年 7 月初对前述手持式肺功能
检查仪等产品实施查扣,上述事项仍在调查核实中。

     请发行人说明:(1)上述情形的具体情况、调查进展,报告期及期后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关证书开展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生产、销售等业务
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具体情况、销售数量、金额及占比情况;(2)结合前述
情形,分析发行人是否面临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行人的影响,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对相关内容进行披露,必要时进行充分的风
险提示。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方式:

     1、查阅了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鄂药监武汉强[2020]3 号《实施行政
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鄂药监武汉解强[2020]1 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查阅了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出具的《限期整改通知书》;

     3、查阅了发行人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提交的《整改报告》;

     4、查阅了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出具的《证明》;

     5、查阅了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出具的《湖北省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监督检查记录》;

     6、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7、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事项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6 月 22 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发行人及
其全资子公司湖北锐意自控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湖北锐意成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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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有 3 台标示发行人生产的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

     根据发行人的陈述,自 2016 年 12 月至 2020 年 6 月,发行人手持式肺功能
检查仪的关键工序由其自身完成,部分非关键工序由全资子公司湖北锐意完成,
发行人与湖北锐意的具体分工为:湖北锐意根据发行人要求完成气室编号打标、
传感器封胶、外壳铭牌打标、线焊接、整机装配等工序,发行人自行完成信号测
试、标定、成品检验等关键工序。湖北锐意向发行人交付的产品是湖北锐意为发
行人生产的部件,尚未完成成品检验,不具备肺功能检查仪的完整功能。

     发行人与全资子公司湖北锐意之间存在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的上述分工安
排,系因 2016 年发行人与湖北锐意进行了业务拆分,原生产手持式肺功能检查
仪的部分员工劳动合同关系转到湖北锐意,因此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的部分工序
交由湖北锐意进行生产。

     根据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自 2016 年 12 月以来湖北锐意共向发行人
交付了 22 台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的部件。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发行人虽
然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具有生产手持式肺功能
检查仪的资质,但发行人子公司湖北锐意不具有业务资质,湖北锐意受发行人委
托从事肺功能检查仪的生产活动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因
此于 2020 年 7 月初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湖北锐意库存手持式肺
功能检查仪等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二)调查进展

     1、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向发行人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针对
湖北锐意的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已解除

     2020 年 8 月 4 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在查清事实后对发行人
出具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发行人对部分生产工序委托给湖北锐意的行为
进行整改,并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前将整改报告报送该局。

     由于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对发行人作出了限期整改的处理决定,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了鄂药监武汉解强[2020]1 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
定书》,决定解除对湖北锐意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等产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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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2、发行人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2020 年 8 月 6 日,发行人向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报送了整改报
告,发行人决定由其自身完成肺功能仪器所有生产环节,不再委托子公司湖北锐
意提供任何工序的配套生产。

     发行人的具体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①原材料调拨:将湖北锐意仓库中仍可使用的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原材料全
部调拨至发行人原材料仓库,并放置于专设的医疗原材料存放区;

     ②现存成品和半成品拆解报废:将湖北锐意仓库中仍存放的手持式肺功能检
查仪成品和半成品拆解报废;

     ③发行人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生产车间整改:确定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的专
门生产车间,设置现场物料放置区、装配区、标定检验区,各区域独立并进行清
晰的标识区分;

     ④生产人员培训与工艺文件准备:对发行人生产人员进行培训,确保生产人
员具有生产能力,并按照工艺文件要求的规范流程进行生产操作;

     ⑤设备调回:将湖北锐意原用于进行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生产的设备调回发
行人,由发行人进行自主完成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的各项生产工序。

     3、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确认发行人已完成整改

     2020 年 8 月 6 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出具了《证明》,确认: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无因违法生产医疗器械被该局立案调查及行政
处罚情形。

     2020 年 8 月 18 日,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局对发行人进行日常跟踪
检查,重点关注了前述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生产的整改情况;并出具现场监督检
查记录,明确发行人已完成整改,确认通过检查。

       (三)报告期及期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关证书开展手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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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肺功能检查仪生产、销售等业务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具体情况、销售数
量、金额及占比情况

     发行人持有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许可证,报告期及
期后发行人不存在未取得相关证书开展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生产、销售等业务的
情形。

     发行人子公司湖北锐意未持有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
产许可证,报告期及期后不存在未取得相关证书开展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对外销
售等业务的情形。报告期内,湖北锐意参与发行人 22 台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的
生产活动,涉及金额 16.31 万元,占发行人业务收入比例较小。

     (四)发行人是否面临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对发行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
(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该法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
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自 2016 年 12 月以来,发行人将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的部分工序委托给子公
司湖北锐意主要因发行人与子公司业务分工引起,湖北锐意不具有违反业务资质
规定的主观故意,且且实际向发行人交付的手持式肺功能检查仪共计 22 台、涉
及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因此业务监管部门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武汉分
局在查清相关事实后,对发行人作出限期整改的决定,而未予以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未因前述事项受到行政处罚,且已按照要求完
成整改。该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3.2 关于佛山翰创及尾气分析仪器的销售形态

     根据问询回复,(1)发行人与佛山翰创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发行人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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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微流红外 NO 尾气传感器模组向佛山翰创销售,不得向其他尾气分析仪器制造
商销售,销售价格无直接可比价格;(2)相较于 2019 年主要销售尾气传感器模
组,2020 年以来发行人主要销售新型尾气分析仪。

     请发行人提交与佛山翰创的上述合作协议。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新政实施后微流红外 NO 尾气
传感器模组的市场空间及市场需求情况、市场第三方关于该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等,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向佛山翰创独家销售上述产品的原因及合理性、独家销售
模式是否对发行人该类产品的市场拓展构成不利影响;(2)产品销售形态由尾气
传感器模组转变为尾气分析仪的原因,是否存在业务资质方面的特殊要求,发行
人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关资质进行产品销售的情形;(3)发行人销售尾气分析仪是
否运用到微流红外 NO 尾气传感器模组,是否存在违反与佛山翰创关于独家销售
协议相关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申报会计师对第(1)项及发行人与佛山翰创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
核查,说明核查方式、过程、取得的核查证据,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
对第(2)(3)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方式:

     1、查阅了发行人子公司湖北锐意与佛山翰创签订的《关于微流红外 NO 传
感器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了解双方合同约定情况;

     2、访谈了佛山翰创相关负责人,了解双方合作模式,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等;

     3、访谈了湖北锐意相关负责人,了解产品销售形态转变的原因、尾气分析
仪是否运用传感器模组情况等;

     4、查阅了湖北锐意取得的尾气分析仪器相关的业务资质及相关申请文件;

     5、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
证企业名单(2018 年 12 月)》,确认佛山翰创尾气分析仪产品的获准情况;

     6、查阅了四方光电及湖北锐意报告期内的销售台账并取得了四方光电及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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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锐意出具的说明,确认不存在未取得相关资质进行产品销售的情形;

     7、检索了尾气分析仪器业务资质相关法律法规。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产品销售形态由尾气传感器模组转变为尾气分析仪的原因,是否存
在业务资质方面的特殊要求,发行人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关资质进行产品销售的
情形

     1、产品销售形态由尾气传感器模组转变为尾气分析仪的原因

     根据本所律师对湖北锐意相关负责人的访谈,发行人所研制的尾气分析仪是
由微流红外或紫外尾气传感器模组(NO、NO2)、红外尾气光学平台(含 HC、
CO、CO2 三种组分气体检测功能)等组合成的整机产品,研发进度相对较慢;
2019 年 5 月发行人开始销售尾气传感器模组时,尾气分析仪仍在研发及申请办
理资质证书阶段,而尾气传感器模组已相对成熟,故发行人将其率先推入市场,
向已取得上述证书的尾气分析仪厂商销售尾气传感器模组。

     2019 年 10 月,发行人取得尾气分析仪相关业务资质,且尾气分析仪单台毛
利大幅高于微流红外 NO 尾气传感器模组,故发行人凭借同时掌握多种气体传感
技术的核心优势,将尾气分析仪整机投入市场,并取得了良好的市场反馈。发行
人凭借光学技术可实现 NO、NO2 的直接测量,避免采用转化炉技术间接测量
NO2,提高了测量精度。由此,发行人由仅销售尾气传感器模组转变为同时销售
尾气分析仪及其核心部件尾气传感器模组,以满足产业链不同环节客户的需求并
进一步提高盈利水平。

     2、是否存在业务资质方面的特殊要求

     本所律师检索了尾气分析仪器业务资质相关法律法规,尾气分析仪除曾要求
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外,无其他业务资质方面的特殊要求。有关尾气分析
仪需要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规定,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
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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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05 年第 14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即尾气分析仪)列入应当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目录。
即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未经型式批准不得生产、销售。尾气传感器模组作为汽车
排放气体测试仪的组成部件,不在前述目录范围内,不存在业务资质方面的特殊
要求。

     湖北锐意于 2019 年 9 月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汽车排放气体检测
仪 Gasboard-5160、5140、5130 和 Gasboard-5260、5230 型号计量器具型式评价
证书的申请,并于 2019 年 10 月 21 日取得了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编号
19C041-42、19C042-42《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证书》。湖北锐意持有的尾气分析仪
的业务资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要求。

     2019 年 10 月 23 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 2019 年第 48 号《市场监管
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汽车排放
气体测试仪已不再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无需再办理型式批准。即
2019 年 10 月 23 日起,该项要求已取消。

     3、发行人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关资质进行产品销售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四方光电及湖北锐意报告期内的销售台账并取得了四方光
电及湖北锐意出具的说明,针对需要经过型式批准的尾气分析仪产品,湖北锐意
在 2019 年 10 月取得《计量器具型式评价证书》以前,不存在生产并销售尾气分
析仪新产品的情形,即未销售具有氮氧化物检测能力的型号为 Gasboard-5160、
5140、5130、5260、5230 的尾气分析仪。针对无需经过型式批准的尾气传感器
产品,发行人自 2019 年 5 月起对外销售微流红外 NO 尾气传感器模组,未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相关计量器具目录管理的规定。

     (二)发行人销售尾气分析仪是否运用到微流红外 NO 尾气传感器模组,
是否存在违反与佛山翰创关于独家销售协议相关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访谈了湖北锐意相关负责人,确认湖北锐意销售的尾气分析仪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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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微流红外 NO 尾气传感器模组。

     根据发行人子公司湖北锐意与佛山翰创签订的《关于微流红外 NO 传感器的
合作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对佛山翰创相关负责人的访谈确认,该协议未禁止发行
人将自产微流红外 NO 尾气传感器模组用于尾气分析仪并对外出售,故湖北锐意
销售尾气分析仪不属于违反独家销售协议约定的情形,双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产品销售形态由尾气传感器模组转变为尾气分析仪原因系正常业
务发展,业务资质方面除曾要求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外,无其他的特殊要
求,发行人及湖北锐意不存在未取得相关资质进行尾气分析仪产品销售的情形。

     2、子公司湖北锐意销售的尾气分析仪运用了微流红外 NO 尾气传感器模组,
不存在违反与佛山翰创关于独家销售协议相关约定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7.1 关于劳务派遣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分别为 12.68%、6.49%、
6.49%,发行人子公司广东风信(2018 年设立)报告期内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分别
为 66.67%、8.33%,存在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 10%的情形。

     请发行人披露: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发行
人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请发行人说明:上述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 10%的原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是否存在用工人数紧张的情形及相应的整改、应对措施。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方式:

     1、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员工名册、工资表及劳务派遣人员费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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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访谈了发行人人事经理,了解劳务派遣比例超出 10%的原因及后续整改
情况等

     3、取得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及整改情况的书面说明;

     4、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劳务外包合同;

     5、取得了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合规证明;

     6、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劳务派遣问题出具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访谈了发行人人事经理,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 10%的原因
为:发行人 2017 年末业务量增加,交货紧迫,由于短期内自主招工困难,发行
人增加了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而导致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达到 12.68%。

     广东风信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 10%的原因为:广东风信设立之初(2018
年设立)员工人数较少,至 2018 年末已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人数仅有 11 人;为
满足暂时性的用工需求,在设备安装调整时期先采用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方式,
导致 2018 年末广东风信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较高。

     为解决订单高峰时用工人数紧张而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的问题,发行人及子
公司专门开展了劳务派遣用工问题的整改工作,整改和应对措施主要有:(1)根
据订单情况和业务发展趋势,率先制定人员招聘计划,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比
例;(2)增加自动化设备投入,逐步降低部分岗位对劳动力的依赖;(3)后续如
遇订单高峰期,再额外增加少量劳务外包用工作为补充。

     经整改,发行人及子公司有效解决了用工人数紧张的问题,发行人劳务派遣
用工比例已于 2018 年降至 10%以下,广东风信已于设立的次年将劳务派遣用工
比例降至 10%以下。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劳务派遣
用工占其用工总量的比例均已降至 10%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修正)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
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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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虽然发行人、广东风信曾经存在劳务派遣用
工超比例的情形,但由于其已主动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存在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存在行政处罚的风险,该情形不属于重
大违法违规,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若发行人和/或子公司因劳务派遣被主管
部门处以罚款的,其将无偿代发行人和/或子公司补缴并支付罚款,并承担相关
费用。

     2020 年 7 月,发行人及子公司湖北锐意、广东风信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主管部门已分别出具《证明》,确认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接到该公司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举报投诉,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及广东风信报告期内曾经存在劳务派遣用工超比例的情形,但其已主
动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且有效整改,不存在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
期不改正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该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
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障碍。




       五、《审核问询函》问题 7.2 关于受让专利

     根据问询回复,报告期内发行人 2 项受让专利系因公司前员工在离职后 1 年
内申请的专利被公司提起诉讼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无偿转让所得,该项专利目前运
用于发行人核心技术中,对应产品为粉尘传感器。

     请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受让专利的相关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是否与离职人员存在竞业禁止、保密协议方面的约定,发行
人是否存在其它未披露的技术纠纷或专利诉讼,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泄密风
险。

     请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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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回复如下:

     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方式:

     1、抽查了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员工签署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及竞业限
制补偿金支付凭证;

     2、查阅了发行人及子公司最近三年营业外支出明细账;

     3、在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网
(https://rmfygg.court.gov.cn)等公开网络查询并记录;

     4、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是否与离职人员存在竞业禁止、保密协议方面的约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全体员工签
署《保密协议》,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同时,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工程
师、主管级别以上人员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当该等人员离职时,发行人根
据员工岗位重要性、员工掌握的技术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判是否给予竞业限制补偿
金,是否启动竞业限制程序。

     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员工签署的《保密协议》约定“乙方(即员工)应当于离
职时,或者于乙方(即公司)提出请求时应该立即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产(包
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并办妥相关手续;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
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知悉或涉及到的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
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在甲方工作期间一样的保密和不擅
自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业务,而无论乙方何种原因离职”。

     发行人及子公司与工程师、主管级别以上人员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
“未经甲方(即公司)同意,乙方(即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开发
经营于甲方同类性质和类别的产品,或兼任第二职业;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
方离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有竞争关系的其他
用人单位就职,就职方式包括直接或间接受聘,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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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与甲方存
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甲方相竞争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全体员工签署有保密协议,发行人及子公司已与
工程师、主管级别以上员工签者竞业禁止协议,上述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的
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其它未披露的技术纠纷或专利诉讼,发行人核心技
术是否存在泄密风险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最近三年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以
及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等公开网站查询记录,除已在《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披露的事项外,发行人不存在其它未披露的技术纠纷或专
利诉讼。除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外,发行人还注重日常经营管理
中保密制度建设,公司文件按照级别加密,重要性文件仅少部分关键人员可查看,
积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发行人核心技术暂不存在泄密风险。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及子公司与离职人员存在竞业禁止、保密协议方面的约定,发行人不
存在其它未披露的技术纠纷或专利诉讼,发行人核心技术目前不存在泄密风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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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出具日为二零二零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汪志芳




       负责人: 颜华荣                               黄    芳




                                  8-3-2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九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第一部分          正文........................................................................................................ 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 6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 6

  五、发行人的设立 .................................................................................................. 13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 13

  七、 发起人和股东 ................................................................................................ 14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4

  九、发行人的业务 .................................................................................................. 15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6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1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4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5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5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26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 26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29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0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1


                                                           8-3-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1

  第二部分 签署页....................................................................................................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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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方光电”、“发行人”、“股份公司”或“公司”)聘任的专项法律顾问,
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为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了《国浩
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行人申报时的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现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
构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2020 年 6 月 30 日为截止日对发行人进
行了审计,本所律师相应就发行人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期间内”)的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根据
核查情况及财务数据更新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科创板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
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就有关事项进行了
                                     8-3-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询问和调查,与保荐人及发行人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并取得了相关的证明或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律
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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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一部分                      正文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股权架构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权架构如下:

     董宇                  熊友辉



 5.00%       95.00%       52.35%        59.72%           54.43%

    佑辉科技         智感科技      武汉聚优      武汉盖森         丝清源科技     南京沃土       范崇东       镇江沃土     喻刚

            60.00%       13.33%         4.11%            1.50%         13.33%         2.67%          2.38%        2.10%      0.58%



                                                                  四方光电



                                       100.00%                         100.00%              51.00%

                                              湖北锐意            嘉善四方          广东风信



       (二)发行人基本概况和股权架构

     经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决议经营范围中增加“第一类、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内容,即经营范围调整为:传感器、
分析测试仪器、自动化仪表、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及智能装备的开发研制、生产、
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
售(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
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发行人已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完成本次经营范围变更
工商登记并换发了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期间内发行人其他基本法律状况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
化。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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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议案及发行人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内容包括了
《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要求的必要事项;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申请发行股
票并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上述授权仍在有效期之内,发行人并未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新的授权,
亦未撤销或更改原已作出的授权。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所律师核查后认
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获得了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和授权,批准和授权处
于有效期内。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尚需报经
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待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意及签署上市协
议。



       三、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具备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确认,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及《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具备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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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及《科
创板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依法应满足的各项基本条
件逐项重新进行了核查。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文件及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未发生变化,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下列条
件:

     1、根据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公司章程》及历次章程修正案、天职业字天
职业字[2020]34086-1 号《内控鉴证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最近三年一期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等文件,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法选聘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经营业务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天职业字[2020]3408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财务
报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纳税申报文件等文件,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 度 、 2019 年 度 、 2020 年 度 1-6 月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14,867,539.98 元、11,047,902.71 元、64,949,560.21 元、23,346,592.97 元。基于本
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
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天职业字[2020]3408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
计报告被出具的均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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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 根 据 天 职 业 字 [2020]34086 号 《 审 计 报 告 》、 天 职 业 字 天 职 业 字
[2020]34086-1 号《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本所律师
对发行人财务总监、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结果,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核对
发行人近三年营业外支出明细等方法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及其前身四方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四方有限成
立于 2003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系由四方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
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据此,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内控制度,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高管经理层及公司各部门构成,发行
人已经依法建立并健全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及《总经理工作制度》,并
依据上述制度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
所律师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及“十五、发行人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中详细说明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情
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
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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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发行人财务
管 理 制 度 、 天 职 业 字 [2020]34086 号 《 审 计 报 告 》 和 天 职 业 字 天 职 业 字
[2020]34086-1 号《内控鉴证报告》,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职会计师
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天职业字[2020]34086 号《审
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截至申报基
准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报告的可靠性。天职会计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无保留意
见的天职业字天职业字[2020]34086-1 号《内控鉴证报告》,该报告认为:发行
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
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发
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
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
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发行人的独立性”、“十、关联方
及关联交易”中详细说明发行人独立性、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相关情况。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
员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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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权属纠纷。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款的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发行人的业务”、“十六、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及“八、发行人的股本及
演变”、“七、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中详细披
露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发行人的
股本及演变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3)根据发行人的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有关发行人专利查询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
有关发行人商标档案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http://sbj.saic.gov.cn)查询记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
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cnipa.gov.cn)查询记录、天职业字[2020]3408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
批权限和审议程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文件、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与承诺,
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对发行人诉讼信息的查询记录,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
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也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
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发行人的业务”、“十一、发行人
的主要财产”“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和重大担保、诉
讼、仲裁情况。

     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具体如下:

     (1)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气体传感器、气体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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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销售,主要产品为气体传感器和气体分析仪器两大类。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从事的气体传感器业务属于“计
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发行人从事的气体分析仪器业务
属于“仪器仪表制造业”(行业代码:C40);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发行人从事的气体传感器业务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
制造业”中的“敏感元件及传感器制造”(行业代码:C3983),发行人从事的气
体分析仪器业务中烟气、尾气分析仪器属于“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行
业代码:C4021),煤气、沼气分析仪器属于“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行
业代码:C4011),气体流量计及超声波燃气表属于“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行
业代码:C4016)。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本)》,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产业;根据国家统计局
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
新兴产业。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存在包括环保、产品质量和技术
监督标准等方面在内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八、发行人的环保、产品质量和技
术标准”、“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环保、产品质量、
技术监督标准和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结果,并通过
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发行人近三年营业外支出明细等方法核查,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
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公安机关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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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的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查询平台的查询检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
《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规定的公司申请股
票上市的条件:

     1、本所律师已在本章第(一)节至第(三)节中详细说明了发行人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科创板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5,250
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5,250 万股,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750 万股(不含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数量),达到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
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即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根据海通证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预计市值之分析报告》,海通证券参考可比上市公司近三年市盈率平均水平,
预计四方光电发行后市盈率为 40-43 倍,预计发行人上市后的预计市值为 22.80
亿元至 24.51 亿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
元。

     (2)根据天职业字[2020]3408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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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年度、2020 年 1-6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1,047,902.71 元、
64,949,560.21 元 、 23,346,592.97 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6,954,760.08 元、57,076,069.38 元、24,898,015.46 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的净利润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度的有关规定,除尚需按照《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以及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八
条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3 条的规定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意并签署上
市协议外,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和《科创板上市
规则》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



     五、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
立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期间内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独
立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按照其所在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有
关规定为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册员工共计 531 人,办理并缴纳社
会保险的员工 494 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 37 人:其中 22 人自行选择缴纳新型农村社会
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12 人为新入职员工尚未缴纳,3 人原单位或者已在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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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购买 6 月社保。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册员工共计 531 人,办理并缴纳住
房公积金的员工 517 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 14 人:其中 12 人为新入职员工尚未缴纳,
2 人因公积金转移手续尚未完成导致未缴纳。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人数为 14 人,派遣员工占用
工总量比例为 4.07%,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湖北锐意、广东风信、嘉善四方均无劳
务派遣用工。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取得了所在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证明,
确认期间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7 月 14 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了《无违
规证明》,确认发行人及湖北锐意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已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与员工
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无
欠费;此期间分局劳动监督稽查科未接到关于发行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举报投诉。
2020 年 7 月 16 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昌分中心东湖管理局出具了《单位住房公积
金缴存证明》,发行人及湖北锐意于 2011 年 11 月开立公积金账户,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未接到单位职工关于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投诉事宜。

    2020 年 7 月 24 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企业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法律法规证明》,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广东风信在东莞市不存在
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2020 年 7 月 24 日,东莞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广东风信于 2019 年 1 月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该公司在
东莞市不存在住房公积金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七、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发
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期间内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八、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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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及演变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现有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真实、合法、有效,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委
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发行人所有的股东均未对其所持发行人股份
设置质押或任何第三人权利。



     九、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原
拥有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许可及资质证书未发生变化,并新增两项《计量器
具型式批准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证书持有人/
  序号     计量器名称    型号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权利人

    1     透射式烟度计   Gasboard-6000        20C008-42    湖北锐意      2020.07.23


                         Gasboard-3000U
                         V-L3、
    2      烟气分析仪                         20C015-42    湖北锐意      2020.08.25
                         Gasboard-3000U
                         V-L


     (二)境外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境外经营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

     2020 年 9 月,发行人经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登记管理部门
核准,经营范围由“传感器、分析测试仪器、自动化仪表、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及
智能装备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传感器、分析测试仪器、
自动化仪表、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及智能装备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凭许可证在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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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限内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
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34086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98%
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发生变化。

     3、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及其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除元素科技住所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
四路以南,佛祖岭二路以东葛洲坝太阳城 21 幢 5 层 2 号 01 室”变更为“武汉市
江夏区庙山经济开发区江夏大道 57 号 1 号楼一层 101 室”外,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发生其他变化。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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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6、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7、除上述关联方外,前述关联自然人对外投资形成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形成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前述关联自然人对外投资形成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形成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34086 号《审计报告》,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之间,除湖北锐意向大山精密采购 FID 取样探头隔热块
支付采购款 884.96 元,日常经营发生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及股份支付费用合计
167.85 万元外,未发生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发行人已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等相关制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三)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与发
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与关联
方的同业竞争。

     (四)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
关系、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大遗
漏或重大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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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房产、土地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拥有房产、土地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商标未发生变化,专利情况变化如下:

     1、新增 5 项境内授权专利

序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号                                                   类型                方式   权利
                                  一种提高二氧化钛
                     ZL2013103                       发明                受让
 1     四方光电                   光激发气敏性能的          2013.08.30           无
                      86692.3                        权利                取得
                                    方法及装置
                                  通过程序降温提高
                     ZL2015108                       发明                受让
 2     四方光电                   金属氧化物传感器          2015.12.07           无
                      97491.9                        专利                取得
                                  气体敏感度的方法
                                  一种可测量多种颗
                     ZL2017105                       发明                自主
 3     四方光电                   粒物质量浓度的方          2017.07.13           无
                      71323.X                        专利                研发
                                      法和系统
                     ZL2019106    一种颗粒物浓度测   发明                自主
 4     四方光电                                             2019.07.19           无
                      56989.4       量方法及装置     专利                研发

                     ZL2019215    超声波测量气室及   实用                自主
 5     湖北锐意                                             2019.09.20           无
                      81939.6     超声波气体流量计   新型                研发


     上述序号 1、2 专利受让背景和基本情况为:

    2019 年 9 月,发行人与华中科技大学签署了《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发行人委托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开发空气质量传感器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双方约定华中科技大学将与
项目相关的三项专利转让给发行人,其中包括了序号 1、2 专利。2020 年 3 月,双方就上述
事项办理了技术合同信息登记。

    2020 年 5 月,华中科技大学在官网发布了《科技成果转化公示[2020]年 7 号——气体传
感》,公示显示华中科技大学已委托武汉中康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29.34 万元。经全体发明人同意,并与四方光电协商,双方同意该成果以
协议定价 30 万元转让,公示期 15 日。

     2020 年 7 月,双方办理完成了上述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权人变更手续。2020
年 8 月,发行人已向华中科技大学支付上述专利转让款 30 万元。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本次受让专利技术可运用于 MOX 气体传感器产品,该产品目
前尚未量产。同时,经本所律师公开网络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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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上述受让专利不存在纠纷。

      2、《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专利他项权利发生变化:

      (1)三项专利质押予以解除,具体专利信息如下:

                                                         专利                  取得     他项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类型                  方式     权利
                       ZL2011104     一种用于测量煤气    发明                  自主
 1       四方光电                                                 2011.12.22             无
                        35862.3      成分和热值的方法    专利                  研发
                                     一种高精度微流红
                       ZL2012105                         发明                  自主
 2       四方光电                    外气体传感器及其             2012.12.10             无
                        30268.7                          专利                  研发
                                         测量方法
                                     一种激光粉尘传感
                       ZL2015100                         发明                  自主
 3       四方光电                    器的粉尘浓度测量             2015.01.30             无
                        53394.1                          专利                  研发
                                           方法

      (2)新增三项专利质押,具体专利信息如下:

序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号                                                        类型                 方式     权利
                                      一种空气中悬浮颗
                       ZL2016101                          发明                 自主
 1       四方光电                     粒物检测装置及检            2016.02.24
                        00918.2                           专利                 研发     质押
                                        测、预警方法
                       ZL2016103      一种可穿戴粉尘检    发明                 自主
 2       四方光电                                                 2016.05.27
                        64007.0         测装置及方法      专利                 研发     质押
                                      一种基于超声波检
                       ZL2016102                          发明                 自主
 3       湖北锐意                     测技术的气体流量            2016.05.04
                        89221.4                           专利                 研发     质押
                                          检测方法

       3、新增 1 项软件著作权

 序     著作                                                                    取得       他项
                    登记号        软件著作权名称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表日
 号     权人                                                                    方式       权利
        湖北   2020SR0993     锐意汽车排气流量                                   原始
 1                                                   2019.09.15   2019.10.25                   无
        锐意       768        分析仪软件 V1.0                                    取得

       除上述事项外,期间内,发行人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无其他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相关资产的所有权。
       (三)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
生产经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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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天职业字[2020]34086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生产经营有关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 1,419.79 万元。

     (四)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财产的
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权属明确,且已申请办理或办理完成了相关手
续,发行人对该等财产的使用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在其主要财产上设置的抵押担保情况变化
如下:

     《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2018 年 8 月 31 日,湖北锐意与武汉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 HT0127303010220180831001-01 的《抵
押 合 同 》, 湖 北 锐 意 以 武 房 权 证 湖 字 第 2012008834 号 、 武 房 权 证 湖 字 第
2012008833 号、武房权证湖字第 2012008831 号房屋所有权及武新国用 2011 第
004 号土地使用权为四方光电自 2018 年 9 月 3 日至 2020 年 6 月 4 日期间与抵押
权人形成的 1600 万元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该项主合同于 2020 年 6 月前已履行
完毕,对应的武房权证湖字第 2012008834 号、武房权证湖字第 2012008833 号、
武房权证湖字第 2012008831 号房屋所有权已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解除抵押。

     《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2018 年 6 月 5 日,四方有限与武汉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签订合同编号为 HT0127303010220180605002-01《权利
质押合同》,四方有限以其持有的三项专利(一种用于测量煤气成分和热值的方
法、一种高精度微流红外气体传感器及其测量方法、一种激光粉尘传感器的粉尘
浓度测量方法)为四方光电自 2018 年 6 月 5 日至 2020 年 6 月 4 日期间与质权人
形成的 1100 万元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因主合同履行完毕,相应的三项专利质押
已于 2020 年 6 月解除。

     2020 年 6 月 22 日,湖北锐意就上述房屋所有权为新的主债权合同担保事项
                                        8-3-2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办理了不动产权抵押登记,具体信息为:2020 年 6 月 18 日,湖北锐意与武汉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光 谷 分 行 签 订 合 同 编 号 为
HT0127303010220200618003-01 的《抵押合同》,湖北锐意以武房权证湖字第
2012008834 号、武房权证湖字第 2012008833 号、武房权证湖字第 2012008831
号房屋所有权及武新国用 2011 第 004 号土地使用权为四方光电自 2020 年 6 月
18 日至 2022 年 6 月 17 日期间与抵押权人形成的 1800 万元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2020年6月18日,四方光电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签订
合同编号为HT0127303010220200618002-01《权利质押合同》,四方光电以其持
有的两项专利(一种空气中悬浮颗粒物检测装置及检测、预警方法;一种可穿戴
粉尘检测装置及方法)为自身2020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17日期间与质权人形成
的1,200万元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020年6月18日,湖北锐意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签订
合同编号为HT0127303010220200618001-01《权利质押合同》,湖北锐意以其持
有的一项专利(一种基于超声波检测技术的气体流量检测方法)为自身2020年6
月18日至2022年6月17日期间与质权人形成的1,000万元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上述担保系因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自身融资而发生,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六)发行人房产租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房产租赁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独立、完整,拥有
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相关的权属证书或产权证明齐备,不存在违规担保的
情形;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重大法律瑕疵。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重大合同如下:

                                  8-3-21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1、销售合同

        期间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新增重大销售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销售方            采购方         形式              合作期限             销售产品
                      重庆云网科技
    1     湖北锐意                        采购订单         以具体订单为准        尾气分析仪器
                      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万国科技
    2     湖北锐意                        采购订单         以具体订单为准        尾气分析仪器
                      股份有限公司
        期间内,其他重要客户的重大销售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销售方             采购方         形式               合作期限             销售产品
                      浙江浙大鸣泉
 1       湖北锐意                         框架协议       2020.08.27-2021.08.26    尾气分析仪器
                      科技有限公司
         2、采购合同

         期间内,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新增重大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采购主体            供应商         形式              合作期限              采购产品
                      深圳市华富洋供                                             风扇、机械类、
    1    四方光电                         框架协议      2020.04.14-2022.04.14
                        应链有限公司                                                 电子料
                      厦门鸿伟泰工贸
    2    四方光电                         框架合同      2020.01.01-2022.12.31         机械类
                          有限公司

         3、借款合同

         期间内,《律师工作报告》原披露的发行人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光谷分行 1,100 万元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发行人已按时归还上述借款本息,
    三项专利权质押已登记注销;此外,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新增借款合同如下:

序      借款                              合同金额
                 出借人        借款用途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人                              (万元)
               武汉农村
                                                       自首笔流动资金贷     湖北锐意以厂房 A、厂
               商业银行        采购原材
        四方                                           款的实际提款日起     房 B、附楼房屋所有权
1              股份有限        料,支付    1,800
        光电                                           算 24 个月,目前尚   进行抵押,同时提供连
               公司光谷          劳务费
                                                           未实际提款       带责任保证
                 分行
               武汉农村
                                                                            湖 北 锐意 已 其持 有的
               商业银行        采购原材
        湖北                                              2020.06.18-       一项专利权质押;四方
2              股份有限        料,支付    1,000
        锐意                                              2022.06.17        光 电 提供 连 带责 任保
               公司光谷          劳务费
                                                                            证
                 分行
        四方   武汉农村        采购原材                   2020.06.24-       四 方 光电 以 其持 有的
3                                          1,200
        光电   商业银行        料,支付                   2022.06.17        两项专利权质押;湖北

                                              8-3-2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借款                            合同金额
                 出借人      借款用途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人                            (万元)
               股份有限       劳务费                               锐 意 提供 连 带责 任保
               公司光谷                                            证
                 分行
               汉口银行                                            湖北锐意以研发楼、办
        四方   股份有限                              2020.06.24-   公 楼 房屋 所 有权 提供
4                            支付货款    1,000
        光电   公司光谷                              2021.06.24    最高额抵押,并提供最
                 分行                                              高额保证担保
               汉口银行                                            湖北锐意以研发楼、办
        四方   股份有限                              2020.08.31-   公 楼 房屋 所 有权 提供
5                            支付货款     500
        光电   公司光谷                              2021.08.31    最高额抵押,并提供最
                 分行                                              高额保证担保

         4、授信合同

         期间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授信合同未发生变化。

         (二)重大合同的主体变更

         期间内,发行人重大合同履行主体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发行人出具的承诺证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
    的侵权之债。

         (四)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章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
    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五)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1、根据天职业字[2020]34086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范围其他应收款金额为 516,056.23 元,按欠款方归集
    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8-3-23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占其他应收款 坏账准备期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2020 年 06 月 30 日       账龄
                                                                        总额的比例(%) 末余额
应收出口退税      应收出口退税            138,169.07 1 年以内                    26.77     6,908.45
肖进华             员工备用金              71,992.31 1 年以内                    13.95     3,599.62
东莞市兔子实                                            1 至 2 年(含
                  押金、保证金             66,900.00                             12.96    13,380.00
业有限公司                                                 2 年)
青岛海尔零部
                                                        2 至 3 年(含
件 采 购 有 限 公 押金、保证金             60,000.00                             11.63    30,000.00
                                                           3 年)
司
熊安斌             员工备用金              29,002.00 1 年以内                     5.62     1,450.10
                合计                      366,063.38          -                  70.93    55,338.17

      2、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范围其他应付款金额为 932,460.31
元,按款项性质列示如下:

                款项性质                   2020 年 6 月 30 日                     账龄
 往来款                                                  362,897.21                      一年以内
 押金、保证金                                            392,415.53                      一年以内
 员工报销款                                              153,542.81                      一年以内
 代扣代缴社保                                              4,137.00                      一年以内
 其他                                                     19,467.76                      一年以内
                  合计                                   932,460.31                              -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主要
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不存在违反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十三、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
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以来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存在新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
兼并。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
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8-3-2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十四、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章程
的制定与最近三年的修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对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进行修订,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因业务发展需要,经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决议在公司
经营范围中增加“第 I 类、第 II 类、第 III 类医疗器械研发、生产、销售”内
容,原章程第二章第十二条: “传感器、分析测试仪器、自动化仪表、光机电一
体化产品及智能装备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传感器、
分析测试仪器、自动化仪表、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及智能装备的开发研制、生产、
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第 I 类、第 II 类、第 III 类医疗器械研发、生产、
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
物或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
以上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已经武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通过。

     十五、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
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情况。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期
间内发行人组织机构未发生变化。

     (二)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
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未对
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 2 次,董事会会议 4
次、监事会会议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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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签到表、
议案、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等文件后确认,发行人上
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等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的决议与会议记录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未对董事会作出授权事项。



     十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资格未发生变更。发行人现任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任
职资格。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天职业字[2020]34086 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34086-4 号《主
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适用的主要税
种、税率未发生变化。

     2017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取得了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
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于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742000708),有效期三年(2017 年至 2020 年)。2020 年 8 月,发行人
已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规定“企业
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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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因此,期间内,发行人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税率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

          期间内,发行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重新认定中,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
     预缴,税收优惠暂未发生变化。根据天职业字[2020]34086 号《审计报告》和天
     职业字[2020]34086-4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期间内发行人适用
     的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变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政府补助

          根据天职业字[2020]34086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的政府补助、资助、奖励主要如下:

序
      受补助单位         补助项目        金额(元)                    补助依据
号
      四方光电、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
1                                        3,334,326.10
      湖北锐意       即退补贴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
2       四方光电 上市分阶段报辅奖励      500,000.00
                                                             的通知》(武金文[2019]22 号)
                                                        《省科技厅关于 2019 年湖北省研发费用后
                   2019 年湖北省研发费                  补助企业的公示》、《关于印发湖北省激励企
3       湖北锐意                         500,000.00
                        用后补助                        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鄂
                                                                 政办发〔2017〕6 号)
                                                         《关于 2019 年省级企业研发投入补贴和
                 2019 年省级企业研发
4       湖北锐意                         250,000.00     2018 年市级企业研发投入补贴区级配套的
                      投入补贴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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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
                                                      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5]82 号)、《湖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
      四方光电、
                                                       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有
5     湖北锐意、       稳定岗位补贴      215,023.31
                                                      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做好 2019 年度
        广东风信
                                                      500 人(含)以下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
                                                        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
                                                                   [2015]1812 号)
                                                      《市财政局关于下达 2019 年省级科技研究
                 省级科技研究与开发
6       四方光电                         170,000.00   与开发资金(支持企业研发活动后补助)的
                       资金
                                                           通知》(武财产(2019)885 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 年省产业
                                                      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拟支持项目公示》《湖北
                                                      省发展改委关于下达 2018 省产业创新能建
                                                      设专项项投资计划的通知》《湖北省发展改
                   2018 年湖北省产业创                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 2018 年省产
7       四方光电                         97,880.40
                   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                 业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的通知》(鄂发改
                                                      办高技[2018]18 号) 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组织申报 2018 年
                                                      省产业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武发改
                                                                 高技[2018]104 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局关于
                                                      做好武汉市 2018 年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
                 2018 年工业投资和技
8       四方光电                         62,186.28    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武汉东湖新技术
                   术改造专项资金
                                                      开发区企业服务局关于东湖高新区 2018 年
                                                       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等项的公示》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关于 2019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拟
9       四方光电                         26,000.00
                     (外贸展会项目)                          支持项目公示的公告》
                                                      《关于印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学技
                                                      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新
                 省院合作专项东湖高
10      四方光电                         10,504.32    管〔2012〕120 号)《关于下达省院合作专项
                   新区财政项目经费
                                                      东湖高新区财政项目经费的通知》(科鄂育
                                                                 字〔2017〕11 号)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2020 年 7 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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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出具《证明》,确认,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7 月 14 日期间暂无发行人违章
记录。

     2020 年 7 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出具《纳税证明》,确认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7 月 14 日期间暂无湖北锐意
违章记录。

     2020 年 7 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在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广东风信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期间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偷、漏税等重大违法行为。



       十八、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环境
保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环境保护情况变化如
下:

     2020 年 8 月 11 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了东环建[2020]9436 号《关于广
东风信电机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
函》,年加工微型电机 240 万件项目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期间未受到任
何单位或个人意见,同意该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环保验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最近三年一期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查询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hbj.wuhan.gov.cn/)、信用中国(湖北武汉)
网 站 ( https://credit.wuhan.gov.cn/ )、 东 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网 站
( http://dgepb.dg.gov.cn/ ) 、 信 用 中 国 ( 广 东 东 莞 ) 网 站
(http://credit.dg.gov.cn/zygx_dgxy/)公开披露的处罚与环保核查信息,发行人及
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没有受到环保投诉,也不存在因环保方面的原因受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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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期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存在
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产品
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有关情况。

     发行人持有的 TüV SüD 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认证部核发的 IATF 16949 质量管
理体系《证书》,已于 2020 年 8 月 30 日到期;2020 年 6 月 24 日发行人取得了 TV
SD 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核发的《证书》,认证对象为 Laser Particle Sensor Module,
证书编号为 SG PSB-OF-05548。

     广东风信持有上海赛瑞质量认证有限公司核发的 GB/T 19001:2016 idt ISO 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证书有效期至 2020 年 7 月 4 日,目前有效期已续期至 2021
年 7 月 4 日。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最近三年一期营业外支出明细账、本所律
师查询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gsj.wuhan.gov.cn/index_page.html)、东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dgamr.dg.gov.cn/)公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确认发行
人及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一期不存在因产品质量方面的原因受到质量技术监督
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

    2020 年 7 月 14 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发行
人及湖北锐意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
存在因违法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2020 年 2 月 24 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出具了《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暂
未发现广东风信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符合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期间内未发生
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本次
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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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二十、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业
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期间内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
变化。

     二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期间内,发行人未新增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期间内,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报告期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涉及行贿情况的说明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曾于 2010 年至 2011 年期间向原四川省农村能源办
公室主任屈锋提供过资金 12 万元。屈锋后因收受多人财物而被四川省绵阳市人
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11 月作出《刑事判决
书》((2014)绵刑初字第 29 号),认定屈锋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计收受他人
贿赂 699.50 万元及其他财物,其中包含收受熊友辉提供资金 12 万元。该案件的
判决已经生效并执行。

     熊友辉在屈锋受贿案件调查期间积极协助调查、主动说明相关情况。因此,
熊友辉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且涉及金额较小;根据《刑法》第三
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熊友辉
前述事项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对应的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经
过十年不再追诉。熊友辉涉嫌行贿的行为发生于 2010 年 3 月和 2011 年 2 月,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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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法定最高刑五年有期徒刑所对应的十年刑事追诉期限,该行为的刑事追诉期限
应截止于 2021 年 2 月。因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日,熊友辉涉嫌行贿事项
已接近法定追诉时效上限。综合熊友辉涉嫌行贿情节轻微以及该案判决距今已接
近六年时间且追诉期限即将届满的事实,熊友辉在剩余追诉期限内因上述涉嫌行
贿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较低。

     此外,熊友辉向屈锋提供现金的行为,事先未经发行人内部合议与审批流程,
且熊友辉当时作为发行人持股 70%的控股股东,其给予屈锋现金实质是为了其个
人利益,该行为系基于个人意志的个人行贿行为。该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三百
九十三条之下的单位行贿情形,发行人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根据屈锋受贿案件的办案机关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复函》、熊
友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
发行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情况
说明》,熊友辉及发行人目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事项不构成发行人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的规定,上述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期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科
创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可
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
用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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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尚需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待获得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意及签署上市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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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第二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出具日为二零二零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汪志芳




       负责人: 颜华荣                               黄    芳




                                  8-3-3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作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光电”、
“发行人”、“股份公司”或“公司”)聘任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为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
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10 月 12 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
实函》(以下简称“《意见落实函》”)要求,本所律师就本次发行的有关问题
进行补充核查及说明。现本所律师根据《意见落实函》所述问题的核查结果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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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上市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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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部分         正 文 ......................................................................................................... 4
一、《意见落实函》问题二........................................................................................ 4
第二部分 签署页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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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意见落实函》问题二:

     关于实际控制人行贿情况。请发行人说明相关判决书关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
制人部分的具体内容,司法机关是否就发行人、熊友辉相关行为作出明确处理结
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因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
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及相关规
定,说明判断熊友辉在剩余追诉期限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较低及该事项不构
成本次发行的障碍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上述问
题进行核查并审慎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主要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方式:

     1、查阅了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绵刑初字第 29 号《刑
事判决书》,了解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涉及屈锋受贿案的具体情况;

     2、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http://zxgk.court.gov.cn)、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
等渠道的公开信息,查询发行人、熊友辉及屈锋受贿案部分行贿人员是否存在刑
事犯罪记录;

     3、通过电话咨询、实地走访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就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熊友辉是否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情况向案件查询中心服务人员进行查
询,并取得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查询结果出具的复函;并就《刑事判决
书》所载明的相关事实、情节是否会导致实际控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事项,咨
询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业务人员的专业意见;

     4、取得了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分别于 2020 年 5 月、2020 年 8 月、2020
年 10 月出具的熊友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5、取得了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0 年 1 月出具的关
于发行人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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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6、访谈了熊友辉本人,确认前述向屈锋提供资金行为发生至今,其未受到
立案侦查,未经历立案侦查阶段司法机关所通常采取措施。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一)相关判决书关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具体内容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绵刑初字第 29 号《屈锋犯受贿、
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在屈锋受贿罪事实的表述中涉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
人,在其他部分未涉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具体内容如下:

     “一、受贿罪事实

     2003 年至 2013 年期间,被告人屈锋在担任四川省农村能源办公室(以下简
称农能办)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主管全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和推广工作的职
务便利,在产品销售、推广,项目招投标,支付货款、给予优惠政策等方面为
20 家被管理企业和下属单位谋取利益,收受企业、单位或个人名义所送现金人
民币 672.2 万元、四根金色条状物、一套金色龙形摆件。具体事实如下:

     

     (十六)2010 年至 2011 年,屈锋多次在公私场合向地方农能办主任推荐武
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沼气检测仪,帮助提高产品销量,2 次收受武汉
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熊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 12 万元;上
述事实有以下事实予以证实:

     (1)书证公司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四方公司中标 2009 年农能办采购
项目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实因为屈锋对公司产品的认可和支持,产品销
量在 2009、2010 年大幅提升,为了感谢和继续取得屈锋的支持,于 2010 年 3
月,在公司会议室送屈锋现金 10 万,2011 年初春节前夕,到屈锋办公室送现金
2 万元的事实。送钱时间、地点、金额与屈锋的供述吻合。

     (3)被告人屈锋的供述。证实武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仪表仪器,
也生产沼气检测仪。屈锋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在公私场合向地方农能办主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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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沼气检测仪,帮助提高公司产品销量,收受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熊某某所送
现金共计 12 万元。

     ”

     (二)司法机关是否就发行人、熊友辉相关行为作出明确处理结论,发行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因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根据屈锋受贿案侦查及审判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 年修正)》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在贪污贿
赂案件中,如需要追究行贿人的刑事责任,通常由办理受贿案的检察机关一并追
诉。司法机关对行贿行为所作出的明确处理结论包括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
理以及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并分别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终止
审理裁定书、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上述处理结论在检察机关启动立案、侦查
等刑事追诉程序后作出。

     熊友辉涉及的屈锋受贿案的侦查和公诉机关为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根
据本所律师对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走访查询及该院分别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对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熊友辉进行综合评价的
复函》、2020 年 11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对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熊友辉事项的复函》,熊友辉在屈锋受贿案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证实向屈
锋提供资金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对熊友辉及所属四方光电不予追究刑
事责任。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对四方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熊友辉事项的复函》同时确认了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由于司法机关未对发行人、熊友辉启动立案侦查程序,因
而未就发行人、熊友辉相关行为出具法律文书,但司法机关已书面确认发行人、
熊友辉的行为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也不存在因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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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及相关规定,判断熊友辉在剩余追诉期限内被追
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较低及该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是否明确、依据是否充
分

     1、判断熊友辉在剩余追诉期限内被追究刑事责任风险较低的依据

     本所律师在之前的法律文件中判断熊友辉在剩余追诉期限内被追究刑事责
任风险较低的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 年修正)》

     屈锋受贿案侦查、审判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 年修正)》
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
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016 年)》对于行贿罪构成要件中“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作出了解释性规定。

     其中,该《解释》第八条明确列举的“情节严重”情形包括:①行贿数额在
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②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
有以下五项特殊情形之一的:“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
“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
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从上述解释性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来看,通常将行贿金额较大、使国家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行贿行为有其他危害性作为严重情节,将行贿金额较小、未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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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重大损失、不具有其他危害性的行贿作为情节轻微情形。

      (3)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不追诉原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依法不追诉原则”,即“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
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最高人民检察院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 2018 年 11 月公布了 11 个具体问题的执法司法标准(以
下简称“执法司法标准”),提供给各级检察院用于办案指导。最高检强调,企业
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涉嫌行贿犯罪的,要区分
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要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
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具有情节较轻、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机关调
查的,对办理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因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的和
认罪认罚等情形之一的,要依法从宽处理。

     (5)熊友辉涉及的屈锋受贿案件的事实与情节

     根据屈锋受贿案刑事判决书的表述,熊友辉于 2010 年及 2011 年初合计向屈
锋提供资金 12 万元,熊友辉作为证人证实了该事实。熊友辉给予屈锋资金的起
因目的主要是感谢屈锋在产品推广和介绍上的帮忙,发行人产品系通过合法的招
投标程序进行销售。

     (6)办案机关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确认

     根据本所律师对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走访及其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出
具的《关于对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熊友辉进行综合评价的复
函》,熊友辉自 2013 年至出文时不存在被移送逮捕、审查起诉的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及执法司法标准,结合熊友辉涉嫌行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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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因目的、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因素,本所律师认为熊
友辉涉嫌行贿的情节轻微且在被追诉前主动说明相关情况,符合刑法规定可以免
除刑罚的情形,该案件在 2014 年即已作出生效判决,据此判断熊友辉在剩余追
诉期限内被追究刑事责任风险较低及该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的依据明确、
充分。

     2、受贿案办理机关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确认不予追究熊友辉刑事责任

     2020 年 11 月,本所律师再次走访屈锋受贿案的办案机关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该院在调取屈锋受贿案的办案资料后出具《关于对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熊友辉事项的复函》确认:“原四川省农村能源办公室主任屈锋贪污、
受贿案由我院侦查并提起公诉,该案已由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
已生效执行。经查,武汉四方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熊友辉在我院办理屈锋贪污、受贿案中,积极配合调查,
主动证实向屈锋提供资金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对熊友辉及其所属四
方光电公司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进一步确认,熊友辉及发行人已不存在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判断熊友辉在剩余追诉期限内被追究刑事责任风
险较低及该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的结论明确、依据充分。根据司法机关的
进一步确认,熊友辉及发行人已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熊友辉涉及的屈
锋案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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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出具日为二零二零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汪志芳




       负责人: 颜华荣                               黄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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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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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〇年四月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部分 引 言 ............................................................ 5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 5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 6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7
第二部分 发行人基本情况 .................................................... 9
第三部分 正 文 ........................................................... 11
    一、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1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 15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 1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30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 4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55
    八、发行人的业务 ......................................................... 6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9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10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11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117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2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12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128
    十七、发行人的环保、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 13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4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4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4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50
    二十二、结论意见 ........................................................ 150
第四部分 签署页 ..........................................................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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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发行人、四方光电、股
                           指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份公司、公司

 四方有限                  指   武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指
 市                             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湖北锐意                  指   湖北锐意自控系统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嘉善四方                  指   四方光电(嘉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广东风信                  指   广东风信电机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佑辉科技                  指   武汉佑辉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智感科技                  指   武汉智感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丝清源科技                指   武汉丝清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股东

                                武汉聚优盈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武汉聚优                  指
                                股东

 武汉盖森                  指   武汉盖森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南京沃土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南京沃土                  指
                                股东

 镇江沃土                  指   镇江沃土一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武汉吉耐德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楚熊科技有限公
 吉耐德                    指
                                司”),系发行人关联企业

 元素科技                  指   武汉元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企业

 大山精密                  指   武汉大山精密炉业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企业

                                深圳优呼吸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企业,已于 2018
 深圳优呼吸                指
                                年 12 月注销
                                武汉楚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企业,已于
 武汉楚能                  指
                                2017 年 6 月注销
                                武汉高腾发动机测试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企业,
 武汉高腾                  指
                                已于 2017 年 10 月注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所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所律师                  指
                                指派的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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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
 海通证券                  指
                                上市提供保荐服务的机构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系为发行人本
 天职会计师                指
                                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机构

 沃克森评估                指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天职业字[2020]6657 号          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四方光电股份
                           指
 《审计报告》                   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20]6657-1           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6657-1 号《四方光电股
                           指
 号《内控鉴证报告》             份有限公司内控鉴证报告》
 天职业字[2020]6657-4
                                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6657-4 号《四方光电股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指
                                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
 说明审核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
 《公司法》                指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
 《证券法》                指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科创板注册管理办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
                           指
 法》                           监会令第 153 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
 《新股发行改革意见》      指
                                告〔2013〕42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
 《科创板上市规则》        指
                                [2019]53 号)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发起人协议书》          指   《关于变更设立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招股说明书》            指
                                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
 《律师工作报告》          指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
 《法律意见书》            指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报告期、近三年、三年      指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最近两年、近两年          指   2018 年、2019 年

 申报基准日、基准日        指   2019 年 12 月 31 日

    本律师工作报告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一致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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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致: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四
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
规则》《编报规则 1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现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
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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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系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于 2001 年经浙江
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持有浙江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30000727193384W),注册地为杭州市
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楼、15 号楼,主营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
司投资、企业并购、基础设施建设、诉讼和仲裁等法律服务。本所原名“国浩律
师集团(杭州)事务所”,于 2012 年 7 月更为现名。

     本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为主体组成,荣获浙江省优秀律师事务所、
优秀证券中介机构等多项荣誉称号。

     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1、参与企业改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再融资,担任
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2、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法律服务;

     3、参与企业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
服务;

     4、参与各类公司债券的发行,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5、为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包括电力、天然气、石油等能源行业以及城
市燃气、城市公交等市政公用事业)提供法律服务;

     6、为各类公司的对外投资、境外 EPC 承包项目等涉外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7、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
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

     8、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二)签字律师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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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签字律师为:汪志芳律师、黄芳律师。

     汪志芳律师,系本所合伙人,曾为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300793)、浙江长城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897)、浙江康隆达
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665)、杭州集智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553)、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795)、浙
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793)、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
券代码:603996)、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439)、苏州中
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393)、浙江棒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证券代码:00263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615)、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542)等多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本次签字的两位律师执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本所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1-85775888                      传真:0571-85775643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楼、15 号楼

     邮政编码:310008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一)本所律师于 2017 年 4 月开始与发行人接触,后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正
式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主要参与
了发行人上市辅导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审查工作。

     (二)本所律师参加了由海通证券主持的历次发行人中介机构协调会,并就
发行人设立以来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所律师专程赴发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
工作,调查了发行人的资产状况、业务经营情况,调阅了发行人、发行人各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的工商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材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等文件,研究
了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与发行人聘请的本次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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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为发行人进行会计审计的天职会计师、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认真阅读了发行人
本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本所律师本次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的工
作时间约为 1500 个工作小时。

     (三)在调查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其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
清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
等资料、文件和说明在经本所律师核查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
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
人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
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发行与上市至关重要而
又缺少资料支持的问题,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以及有关人员发出了书面询问、备忘
录,并取得了发行人及相关人员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确认。

     在索取资料、确认事实和问题的过程中,本所律师特别提示发行人以及相关
人员,其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的事项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律师
所信赖,其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及
完整性承担责任。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及确
认函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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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所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报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文件提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上海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注册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不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
何意见,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
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
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
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任何
解释或说明;

     (八)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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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系由武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武
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748345842P 的《营业
执照》。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基本法律状况如下:

     名称: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熊友辉

     注册资本:5,250 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22 日

     经营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传感器、分析测试仪器、自动化仪表、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及智能
装备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董宇                  熊友辉



 5.00%       95.00%       52.35%        59.72%           54.43%

    佑辉科技         智感科技      武汉聚优      武汉盖森         丝清源科技     南京沃土       范崇东       镇江沃土     喻刚

            60.00%       13.33%         4.11%            1.50%         13.33%         2.67%          2.38%        2.10%      0.58%



                                                                   四方光电



                                       100.00%                         100.00%              51.00%

                                              湖北锐意             嘉善四方         广东风信




     在上述股权结构中,熊友辉与董宇为夫妻关系,共同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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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佑辉科技                      3,150                 60.00%
    2                 丝清源科技                      700                  13.33%
    3                  智感科技                       700                  13.33%
    4                  武汉聚优                       216                  4.11%
    5                  南京沃土                       140                  2.67%
    6                      范崇东                     125                  2.38%
    7                  镇江沃土                       110                  2.10%
    8                  武汉盖森                        79                  1.50%
    9                       喻刚                       30                  0.58%
                    合计                             5,25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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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正   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会议通知、通知确认函、会议议案、
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2、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通知回执、会议议案、
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20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全体董事
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经分项表决,审议通过了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
的各项议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全体董事均已在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2、2020 年 3 月 18 日,发行人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 2020 年 4 月 3 日
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参加该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名,代表股份 5,250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100%。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上市有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
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首次发行被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议
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四方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
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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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制定<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等涉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各项议案。

     (1)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如下:

     ①发行股票的种类及每股面值: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②发行数量: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数量不超过 1,750 万股,
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均为公开发行新股,
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具体发行数量以最终公告的发行方案为准。

     ③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
法人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④发行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通过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
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
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⑤发行方式: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⑥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⑦拟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⑧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决议之日起计算。

     (2)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
投资于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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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感器与 100 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
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3)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
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滚存利润由
发行前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决议,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定
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
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该等决议内容
均在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内,符合《公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新股发
行改革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

     2、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董事会作出
了如下授权:

     1、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全权负责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确定具体的发
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结构、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发行价格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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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事项;

     2、办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及上市事宜
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
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任何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
的协议、合同或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
承销协议、上市协议、各种公告和股东通知等);

     3、根据股票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
更相关公司登记事宜;

     4、根据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
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方案和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
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5、签署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合同、协议及有关法律文件;

     6、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手续;

     7、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政策发生变化,则按
新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8、办理监管部门要求以及董事会认为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
或合适的其他事宜。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的表决程序亦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确认,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所作出授权行为的授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

     (三)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获得了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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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以及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待
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意及签署上市协议。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及其前身四方有限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工商年检/年度报告资料;

     4、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由四方有
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已取得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748345842P 的《营
业执照》。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注册资本为 5,250 万元,公司名
称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身四方有限系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于 2003 年 5 月 22
日由熊友辉、刘志强、蔡磊、蒋泰毅等 4 名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时的名称为“武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

     本所律师将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和“七、发行人的
股本及演变”中详细披露发行人合法存续和四方有限之设立以及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的过程。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本次发行上市
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的依法存续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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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及其前身四方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年检资料/年度报告资料;

     3、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4、发行人设立至今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5、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6、发行人工商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

     7、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存在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发行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发行人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为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具备
《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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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系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
和《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A 股),每股面值 1 元。同时,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以及本
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现有股票
和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普通股股票,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不存在表决权差
异安排等公司治理特殊安排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下列条
件:

       1、根据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公司章程》及历次章程修正案、天职业字
[2020]6657-1 号《内控鉴证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最近三年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等文件,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依法选聘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经营业务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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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纳税申报文件等文件,发行人 2017 年度、2018 年度、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4,867,539.98 元、11,047,902.71 元、
64,949,560.21 元。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定;

       3、根据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
告被出具的均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0]6657-1 号《内
控鉴证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具的承诺、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
访谈结果,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发行人近三年营业外支出明细等方
法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即《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及其前身四方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四方有限成
立于 2003 年 5 月 22 日,发行人系由四方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
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据此,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内控制度,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高管经理层及公司各部门构成,发行
人已经依法建立并健全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及《总经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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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据上述制度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及“十四、发行人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中详细说明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
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下列条件:

     (1)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发行人财务
管理制度、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和天职业字[2020]6657-1 号《内
控鉴证报告》,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
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职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
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截至申报基
准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合法合规和报告的可靠性。天职会计师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无保留意
见的天职业字[2020]6657-1 号《内控鉴证报告》,该报告认为:发行人“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
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发
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下列条件: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
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
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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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九、关联方及
关联交易”中详细说明发行人独立性、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相关情况。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
员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
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
重大权属纠纷。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款的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十五、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及“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
变”、“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中详细披
露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发行人的
股本及演变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3)根据发行人的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有关发行人专利查询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
有关发行人商标档案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http://sbj.saic.gov.cn)查询记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
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cnipa.gov.cn)查询记录、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文件、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与承诺,
本所律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对发行人诉讼信息的查询记录,截至申报
基准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
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也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
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
《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十、发行人的主
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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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主要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和重大担保、诉讼、仲
裁情况。

     4、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具体如下:

     (1)发行人目前的主营业务为气体传感器、气体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和
销售,主要产品为气体传感器和气体分析仪器两大类。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从事的气体传感器业务属于“计
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发行人从事的气体分析仪器业务
属于“仪器仪表制造业”(行业代码:C40);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发行人从事的气体传感器业务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
备制造业”中的“敏感元件及传感器制造”(行业代码:C3983),发行人从事
的气体分析仪器业务中烟气、尾气分析仪器属于“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行业代码:C4021),煤气、沼气分析仪器属于“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行业代码:C4011),气体流量计及超声波燃气表属于“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
(行业代码:C4016)。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属于鼓励类产业;根据国
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营业务属
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存在包括环保、产品质
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等方面在内的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事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
款的规定。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七、发行人的环保、产品质量和技术标
准”、“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环保、产品质量、技
术监督标准和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结果,并通过
互联网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发行人近三年营业外支出明细等方法核查,发行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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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
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及公安机关开
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的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查询平台的查询检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
《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有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规定的公司申请股
票上市的条件:

     1、本所律师已在本章第(一)节至第(三)节中详细说明了发行人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科创板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5,250
万元,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5,250 万股,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750 万股(不含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数量),达到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即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根据海通证券出具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预计市值之分析报告》,海通证券参考可比上市公司近三年市盈率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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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四方光电发行后市盈率为 40-43 倍,预计发行人上市后的预计市值为 22.80
亿元至 24.51 亿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
元。

       (2)根据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1,047,902.71 元、64,949,560.21 元;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6,954,760.08 元、57,076,069.38 元。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孰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两年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的净利润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度
的有关规定,除尚需按照《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报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以及按照《证券法》第四十
八条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第 1.3 条的规定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意并签署
上市协议外,已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和《科创板
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发行人设立的方式和程序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整体变更前的工商登记资料;

     (2)四方有限关于同意整体变更的股东会决议、确认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
司审计、评估结果的股东会决议;

     (3)四方有限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4)(国)名称变核内字[2019]第 15203 号《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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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天职业字[2019]28820 号《审计报告》;

     (6)沃克森评报字〔2019〕第 0766 号《资产评估报告》;

     (7)天职业字[2019]29879 号《验资报告》;

     (8)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程、通知回执、签到表、议案、
表决票、表决结果报告书、决议、记录;

     (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748345842P 的《营业执照》。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系由四方有限根据《公司法》第九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四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过程如下:

     (1)2019 年 4 月 30 日,四方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将四方有
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 2019 年 4 月 30 日为本次整体变更的审
计和评估基准日,聘请天职会计师为公司整体变更的审计机构和验资机构,聘请
沃克森评估为本次整体变更的评估机构。

     2019 年 5 月 29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发(国)名称变核内字[2019]
第 15203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同意企业名称变更为“四方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3 日,天职会计师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8820 号《审计报告》。
经天职会计师审计,四方有限于审计基准日 2019 年 4 月 30 日的总资产为
143,929,976.54 元,负债为 48,257,285.87 元,净资产为 95,672,690.67 元。

     2019 年 7 月 4 日,沃克森评估出具了沃克森评报字(2019)第 0766 号《资
产评估报告》。经沃克森评估评估,四方有限于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4 月 30 日的
资产评估价值为 17,384.52 万元、负债评估价值为 4,699.48 万元、净资产评估价
值为 12,685.04 万元。

     (2)2019 年 7 月 4 日,四方有限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审议并一致同意:
对天职业字[2019]28820 号《审计报告》和沃克森评报字(2019)第 0766 号《资
产评估报告》的审计、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四方有限以变更基准日 2019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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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日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95,672,690.67 元中的 52,500,000.00 元折股整体变更为
股份公司,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250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注册资
本 5,250 万元,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 43,172,690.67 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
资本公积;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以其持股比例所拥有的公司净资产进
行出资,缴付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3)2019 年 7 月 4 日,四方有限的全体股东(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佑辉
科技、智感科技、丝清源科技、武汉聚优、南京沃土、范崇东、镇江沃土、武汉
盖森、喻刚共同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书》,同意发起设立发行人,同时约定了发
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4)2019 年 7 月 5 日,天职会计师出具天职业字[2019]29879 号《验资报
告》验证,“截至 2019 年 7 月 5 日止,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
以武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折合的股本 52,500,000.00 元.四方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已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将经审计的净资产 95,672,690.67 元,折
合 为 四 方 光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本 52,500,000.00 元 , 净 资 产 超 过 股 本 部 分
43,172,690.67 元,全部计入四方光电股份的资本公积。”

     (5)2019 年 7 月 20 日,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
立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起人出资情况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筹备工作报告》《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关于制定<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关于制定<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
并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的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6)2019 年 7 月 30 日,发行人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取
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748345842P 的《营业执照》,公司住所为武汉
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 3 号,法定代表人熊友辉,公司经营
范围:传感器、分析测试仪器、自动化仪表、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及智能装备的开
发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
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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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

     四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其变更的方式和程序合法、有效。

     2、发行人设立的资格和条件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国)名称变核内字[2019]第 15203 号《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
书》;

     (2)天职业字[2019]29879 号《验资报告》;

     (3)发行人变更设立时取得之《营业执照》;

     (4)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程、通知确认函、签到表、议案、
表决票、表决结果报告书、决议、记录;

     (5)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议程、决议、记录;

     (6)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会议议程、决议;

     (7)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

     (8)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9)法人发起人、合伙企业发起人的《营业执照》;

     (10)四方有限之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设立具备了《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及有限责任
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的要求:

     (1)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共有佑辉科技、智感科技、丝清源科技、武汉聚优、
南京沃土、范崇东、镇江沃土、武汉盖森、喻刚等 9 名发起人,发起人均在中国
境内有住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2)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19]29879 号《验资报告》和发行人
变更时取得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5,250 万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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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为 5,250 万股,发行人全体发起人认购了发行人的全部股份并于 2019 年 7
月 5 日缴足了公司注册资本,发行人的股本总额达到了设立时《公司章程》规定
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第八十
条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

     (3)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并按照协议约定认购了
各自股份,该协议对各发起人在发行人整体变更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明确
约定,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4)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制订了《公司章程》,该章程经发行人创立大会
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5)发行人的名称已经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发行人创立大会选举
了 5 名董事组成第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了 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
民主选举产生的 1 名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发行人建立了符
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和发行人变更设立时取得之《营
业执照》,发行人继续使用四方有限的生产经营场所,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
条第(六)项的规定。

     (7)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19]28820 号《审计报告》、天职业
字[2019]29879 号号《验资报告》,四方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
股本总额不高于公司变更基准日的净资产额,符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四方有限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的资格及条件。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合同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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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9 年 7 月 4 日,四方有限的全体股东即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共同签署了
《发起人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四方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将四
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5,250 万元,由全体发起人以四方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出资,
并按其在四方有限的出资比例确定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该协议书还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各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作了明确的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

     四方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其内
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
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和验资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天职业字[2019]28820 号《审计报告》;

     2、沃克森评报字(2019)第 0766 号《资产评估报告》;

     3、天职业字[2019]29879 号《验资报告》;

     4、天职会计师及签字人员的资格证书;

     5、沃克森评估及签字人员的资格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2019 年 7 月 3 日,天职会计师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8820 号《审计报
告》。经天职会计师审计,四方有限于审计基准日 2019 年 4 月 30 日的总资产为
143,929,976.54 元,负债为 48,257,285.87 元,净资产为 95,672,690.67 元。

     2、2019 年 7 月 4 日,沃克森评估出具了沃克森评报字(2019)第 0766 号
《资产评估报告》。经沃克森评估评估,四方有限于评估基准日 2019 年 4 月 30
日的资产评估价值为 17,384.52 万元、负债评估价值为 4,699.48 万元、净资产评
估价值为 12,685.0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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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19 年 7 月 5 日,天职会计师出具天职业字[2019]29879 号《验资报告》
验证,“截至 2019 年 7 月 5 日止,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以武汉
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折合的股本 52,500,000.00 元。四方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全体股东已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将经审计的净资产 95,672,690.67 元,折合为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52,500,000.00 元,净资产超过股本部分 43,172,690.67
元,全部计入四方光电股份的资本公积。”

     4、上述报告的出具机构与签字人员均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

     四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资
手续,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
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程、通知确认函、签到表、议案、
表决票、表决结果报告书、决议、记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于 2019 年 7 月 20 日召开创立大会,并于创立大会召开 15 日以前通
知全体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发行人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持有或代表发行人
5,25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经出席该次创立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发起人出资情
况的议案》《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报告》《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关于制定<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制定<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四方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发行人的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和
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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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所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四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过程中四方有限全体股东所签署
的《发起人协议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
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过程中,四方有限已经履行了审
计、评估、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等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四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召开的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四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的独立性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3、发行人关于主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4、发行人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确认文件;

     5、发行人的固定资产清单;

     6、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

     7、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出具的避免同业
竞争的承诺;

     8、发行人重大业务合同。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3-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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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和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748345842P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
传感器、分析测试仪器、自动化仪表、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及智能装备的开发研制、
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
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实地核查、对发行人业务负责人的访
谈、对发行人重大业务合同的核查并结合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主要从事气体传感
器、气体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中详细披露发行人的业
务情况。

     2、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天职业
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
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详细披露报告
期内发行人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历次验资报告;

     2、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19]29016 号《武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对实收资本出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

     3、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证书;

     4、发行人的固定资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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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系由四方有限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有限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时的注册资本已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2、发行人由四方有限整体变更,四方有限的资产全部由发行人承继。根据
发行人提供的资产清单、相关资产的产权证明、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
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
著作权的查询结果,原属四方有限的资产或权利的主要权属证书已变更至发行人
名下,个别未完成变更。鉴于发行人与四方有限系同一法人主体的延续,因此更
名及行使财产权利不存在法律障碍。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资产的产权证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租赁房
产和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实地勘察结果,发行人目前具备与经营有关的商标权、
专利权、软件著作权和研发设备等资产,对租赁房产亦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主要相关资产,发行人的主要
资产权利不存在产权归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本所律师将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中详细披露发行人
之主要资产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

     2、发行人关于各职能部门的介绍;

     3、发行人生产流程的书面说明;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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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国内营销中心、海外营销中心、商务部、
项目管理部、市场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采购部等相关业务部门。各职能部
门具体职责情况如下:

 序号    职能部门名称                                主要职责

                         负责公司产品的国内市场推广、销售与货款回收,客情关系维护,
   1     国内营销中心
                         市场需求和竞品信息收集与分析,达成公司销售和回款目标。

                         负责公司产品的海外市场推广、销售与货款回收,客情关系维护,
   2     海外营销中心
                         市场需求和竞品信息收集与分析,达成公司销售和回款目标。

                         依据销售市场预测及客户订单,组织合同评审、协调、跟进订单
   3     商务部
                         交付流程的运转,确保各类销售订单的顺利执行。
                         负责公司汽车及民用重大专项的前期投标方案准备和成本核算,
   4     项目管理部      以及定点后从立项到量产的项目管理工作,同时其配备现场技术
                         支持工程师团队,负责客户量产前和量产后的产品技术支持工作。
                         负责产品上市的品牌管理、通路设计、消费者沟通的全过程,同
   5     市场部          时肩负着对企业形象、大型活动、品牌传播规划与执行的双重任
                         务。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需要合理进行产品规划、完成产品开发
   6     研发中心        和测试工作,对产品开发的进度和质量负责,为运营、营销等中
                         心提供产品和产品开发支撑。
                         依据销售预测及客户订单,结合公司资源制订生产运营规划,安
                         全有效地组织生产任务,确保准确及时的产品交付,负责公司质
   7     运营中心        量体系的平稳运行以及自研发至量产环节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同时通过工艺流程的创新与优化,实现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持续改
                         进。
                         依据销售市场预测及客户订单,保障公司日常生产物料及辅助设
   8     采购部          备的及时供应,并通过严格规范的供应链管理,实现公司物料的
                         集中统一采购,并以最优的性价比,获得最佳的供应资源。
                         负责制定人力资源规划,按照年度招聘和培训计划,开展招聘和
   9     人力资源部      培训工作;并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和薪酬制度,
                         组织绩效考核,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以及配合参与企业文化建设。
                         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财务支撑,做好财务核算、预算、资金、成
                         本、税务、融筹资等财务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本部门的各项工作
  10     财务部
                         目标,实现提供信息、支持决策、规范流程、监控运营、经营服
                         务及创造价值的财务管理目标。
                         根据总经理的指令,统筹公司行政管理工作,协调公司各部门的
                         相互关系,督促、检查总经理的各项指示和公司会议决定的落实
  11     总经理办公室
                         情况,管理公司的文书、档案和资料,做好接待来访工作,传递
                         和整理公司经营管理信息,为总经理制定经营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拟定审计计划和
  12     内审部          审计范围,组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目标选择适当的审计方法有序
                         地进行各项审计工作。
                         负责召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并督促、检查会
                         议决议的落实情况;负责董事会文书的收发登记、传递、归档工
  13     董事会办公室    作;负责董事会办公室日常管理和董事成员的协调、服务工作等;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处理股票交易、信息披露、媒体对接等有
                         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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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设有湖北锐意和嘉善四方两家全资
子公司,其中湖北锐意主要从事气体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嘉善四方目
前尚未实际经营,计划从事气体流量传感器和超声波燃气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发行人另设有广东风信 1 家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研发、生产和销售无刷风扇、
鼓风机、散热组件。

       3、发行人上述子公司和职能部门构成了发行人完整的业务体系,均独立运
作。根据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
存在就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业务经营环节对任何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构成依
赖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

       (四)发行人人员的独立性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现任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材
料;

     3、发行人董事会聘任产生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会议材料;

     4、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的材料;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关于关联任职的情况说明;

     6、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员工名册、工资表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抽样
文件;

     7、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出具的证明文件;

     8、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的关于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的工商登记资料;

     9、发行人员工的劳动合同(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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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文件、劳务派遣协议;

     11、本所律师对劳务派遣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并形成访谈笔录;

     12、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函;

     1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独立的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现有董事会成员 5 名,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监事会成员 3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根据发行人董事会有关会议决
议,发行人聘有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4 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
财务总监兼任)。

     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依照《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
规定产生,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越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
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如下:

                                                                       其他任职单位
   姓名         发行人任职         其他任职单位        其他职务
                                                                       与发行人关系
                                      佑辉科技         执行董事          发行人股东
                                      智感科技         执行董事          发行人股东
                                                                         控股股东控
  熊友辉      董事长兼总经理           吉耐德          执行董事          制的其他企
                                                                             业
                                       武汉聚优      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股东
                                       武汉盖森      执行事务合伙人      发行人股东
  刘志强    董事兼副总经理           丝清源科技        执行董事          发行人股东
  石平静        副总经理                 无                无                无
  肖进华        副总经理                 无                无                无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
  王凤茹                                  无              无                 无
                  秘书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任职的情形,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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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劳动合同、工资
表等资料,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独立的员工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薪酬体系,发行人已建立
了独立的人事管理制度,设有专门的人力资源部,制订了相应的员工聘用、考评、
晋升等完整的劳动用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员工签署
劳动合同;发行人在人事体系、工资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与控股股东相分离;
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

     (2)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领薪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员工名册,
抽取了与其员工签订的部分劳动合同,并结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出具的说
明,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共有员工 317 人,湖北锐意共有员工 160
人,广东风信共有员工 33 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员工均签订劳动合同或
聘用合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存在人员混同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广东风信、湖北锐意存在使用劳务派遣用
工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曾与武汉佰众英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武汉聚
智汇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洋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东莞市荣盛劳务
派遣有限公司等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该等公司派
遣员工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组装、装配、贴标签等岗位上提供服务。该等岗位
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特点,不涉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核心
岗位。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人数和劳务派遣员
工人数具体如下:

 所在公司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劳动合同员工人数(人)            317         216              241
四方有限/     劳务派遣员工人数(人)             22          15               35
四方光电
                   用工总量(人)               339         231              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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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遣员工占用工总量比例          6.49%   6.49%            12.68%
              劳动合同员工人数(人)           160     133               128
              劳务派遣员工人数(人)             7       0                0
 湖北锐意
                   用工总量(人)               167    133               128

              派遣员工占用工总量比例          4.19%      0                0
              劳动合同员工人数(人)            33      11                -
              劳务派遣员工人数(人)             3      22                -
 广东风信
                   用工总量(人)               36      33                -
              派遣员工占用工总量比例          8.33%   66.67%              -

     发行人在报告期的初期(2017 年)以及广东风信在设立之初(2018 年 10
月设立)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 10%的情况,不符合《劳务派
遣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得超过 10%的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经保荐机构和本所律师辅导培训,已及时规范劳动用工。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
比例已于 2018 年降至 10%以下,广东风信已于设立的次年将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降至 10%以下。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
占其用工总量的比例均已降至 10%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 年修正)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
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
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虽然发行人、广东风信曾经存在劳务
派遣用工超比例的情形,但由于其已主动降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存在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会遭受行政处罚的风险,该情形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若发行人和/或子公司因劳务派遣被主管
部门处以罚款的,其将无偿代发行人和/或子公司补缴并支付罚款,并承担相关
费用。

     (3)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①报告期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纳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工资单、员工名册、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名单、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系统导出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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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并结合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缴纳人数 缴纳比例
     失业保险          485      95.10%            336      93.33%          347    94.04%
社                              95.10%            336      93.33%          347    94.04%
     工伤保险          485
会
     养老保险          485      95.10%            336      93.33%          347    94.04%
保
     医疗保险          485      95.10%            336      93.33%          347    94.04%
险
     生育保险          485      95.10%            336      93.33%          347    94.04%
 住房公积金            503      98.63%            287      79.72%          275    74.53%

     ②部分员工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原因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册员工共计 510 人,办
理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 485 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 25 人:其中 23 人自行
选择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2 人为新入职员工尚
未缴纳。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册员工共计 510 人,办
理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 503 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 7 人:其中 2 人为
新入职员工尚未缴纳,5 人因已满 16 周岁、未满 18 周岁未达到当地住房公积金
缴纳条件。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董宇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社会保险、公积金
缴纳相关事项出具承诺:如因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或决定,发行
人及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发行人因未按规定缴纳社
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承诺人愿无条件代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承担所有相关补缴或赔付责任。

     (4)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证明

     ① 发行人

     2020 年 3 月 27 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出
具了《无违规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已办理了社会保险登
记,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
失业、生育保险),无欠费;此期间分局劳动监督稽查科未接到关于发行人违反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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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4 月 1 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湖分中心出具了《单位住房
公积金缴存证明》,发行人于 2011 年 11 月开立公积金账户,截至本证明出具之
日,未接到单位职工关于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投诉事宜。

     ② 湖北锐意

     2020 年 3 月 27 日,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出
具了《无违规证明》,确认湖北锐意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已办理了社会保险
登记,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
失业、生育保险),无欠费;此期间分局劳动监督稽查科未接到关于湖北锐意违
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举报投诉。

     2020 年 4 月 1 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东湖分中心出具了《单位住房
公积金缴存证明》,湖北锐意于 2011 年 11 月开立公积金账户,截至本证明出具
之日,未接到单位职工关于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投诉事宜。

     ③广东风信

     2020 年 2 月 20 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了《企业遵守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证明》,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 月 13 日期间,广
东风信在东莞市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
录。

     2020 年 2 月 11 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了《证明》,广东风信
于 2019 年 1 月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该公司在东莞市不存在住房公积金重大违
法违规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发行人机构的独立性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图;

     2、发行人各职能部门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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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人关于组织机构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发行人目前已设立了国内营销中心、海外营销中心、商务部、项目管理部、市场
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采购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内审
部、董事会办公室等内部组织机构,具体组织结构图如下: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组织结构并结合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的组织机
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发行人具有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
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
构混同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制度;

     2、发行人董事会关于设立审计委员会及内审部的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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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人开户许可证、银行账户及其报告期内的流水;

     4、发行人报告期内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

     5、发行人关于关联方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

     6、本所律师对财务总监的访谈并制作的笔录;

     7、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

     8、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从事发行人的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发
行人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发行人设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同时,发行人董事会还
设立了专门的审计委员会,下辖直接对其负责的内审部。

     2、发行人已取得编号为 5210-01198369 号的《开户许可证》,并在银行开
设了基本存款账户。发行人财务核算独立于股东及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

     3、发行人已在其住所地的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独立进行纳
税申报、独立纳税,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企业无混合纳税的情况。

     4、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
[2020]6657-1 号《内控鉴证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资
产、资金被其股东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七)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资产独立、完
整,具有与经营有关的业务独立体系及相关主要资产,发行人的人员、机构、财
务独立,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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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起人协议书》;

     2、发行人整体变更时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4、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19]29879 号《验资报告》;

     5、发行人自然人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发行人非自然人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登
记资料;

     7、本所律师对主要发起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并形成的笔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四方有限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共有 9 名发起人,其中佑辉科技、智感科技、
丝清源科技等 3 名发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聚优、南京沃土、镇江沃土、武
汉盖森等 4 名发起人为有限合伙企业,范崇东、喻刚等 2 名发起人为自然人。

     1、自然人发起人

     (1)范崇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978 年 12 月 19 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身份证号码:3206211978********。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范崇东直接持
有发行人 12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38%,通过南京沃土、镇江沃土
间接持有发行人 12.29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23%,合计直接、间接
共持有发行人 137.29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62%。

     (2)喻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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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1981 年 8 月 23 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身份证号码:420802198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喻刚直接持有
发行人 3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0.58%。

       2、非自然人发起人

       (1)佑辉科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佑辉科技持有发行人 3,150 万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60%,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佑辉科技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董宇出
资设立并控制的企业,仅持有发行人股份和关联企业吉耐德股权,不存在其他业
务经营。佑辉科技现持有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MA4KLNAL5F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名称            武汉佑辉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 52 号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
住所
                (D#)D-10、11 栋 3 单元 4 层 01 号 E 区
法定代表人      熊友辉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 2035 年 12 月 28 日
                软件开发;企业管理咨询。(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
经营范围
                方可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佑辉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熊友辉                             950                95%

    2                    董 宇                              50                  5%

                      合计                              1,000                  100%

       熊友辉与董宇为夫妻关系。

       (2)智感科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智感科技持有发行人 7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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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感科技成立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系由发行人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人员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没有其他业务经营。智感科
技现持有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33359322X6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名称            武汉智感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 52 号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
住所
                (D#)D-10、11 栋 3 单元 4 层 01 号 B 区
法定代表人      熊友辉
注册资本        15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5 年 4 月 24 日至 2035 年 4 月 23 日
                机电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配套服务、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软件开发
经营范围
                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智感科技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熊友辉                           78.53               52.35%

    2                    石平静                            25                 16.67%

    3                    肖进华                            25                 16.67%

    4                    刘志强                           11.47               7.65%

    5                    何 涛                             10                 6.67%

                      合计                                150                  100%

       (3)丝清源科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丝清源科技持有发行人 700 万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13.33%。

       丝清源科技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系由发行人董事兼副总经理刘志强
设立并控制的企业,目前除持有四方光电股份和木子希(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股权外,不存在其他业务经营。丝清源科技现持有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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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MA4KLNFL72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
态如下:

名称             武汉丝清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 52 号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
住所
                 (D#)D-10、11 栋 3 单元 4 层 01 号 A 区
法定代表人       刘志强
注册资本         150 万元
营业期限         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 2035 年 12 月 28 日
                 机电产品的技术研发、生产、批发兼零售及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
                 计算机软件的研发及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
经营范围
                 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丝清源科技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刘志强                         148.5                 99%

    2                     刘柏林                             1.5                1%

                      合计                                   150               100%

       刘柏林与刘志强系父子关系。

       (4)武汉聚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武汉聚优持有发行人 216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4.11%。

       武汉聚优成立于 2017 年 12 月 12 日,系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持股平
台之一,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没有其他业务经营。武汉聚优现持有武汉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MA4KX9RF1T 的《营业执照》,
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名称                   武汉聚优盈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 52 号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
主要经营场所
                       园(D#)D-10、11 栋 3 单元 4 层 01 号 C 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熊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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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12 日
合伙期限                2017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7 年 12 月 10 日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
经营范围
                        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武汉聚优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财产份额(万元)        占总财产份额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熊友辉                  387.00                  59.72%          普通合伙人
   2         王凤茹                  60.00                   9.26%           有限合伙人
   3         董鹏举                  60.00                   9.26%           有限合伙人
   4           陶芳                  24.00                   3.70%           有限合伙人
   5           童琳                   9.00                   1.39%           有限合伙人
   6         叶为宏                   9.00                   1.39%           有限合伙人
   7         饶么莉                   9.00                   1.39%           有限合伙人
   8           何涛                   6.00                   0.93%           有限合伙人
   9           程畅                   6.00                   0.93%           有限合伙人
  10           阮飞                   6.00                   0.93%           有限合伙人
  11           张洋                   4.50                   0.69%           有限合伙人
  12           刘鹏                   4.50                   0.69%           有限合伙人
  13           陈慧                   4.50                   0.69%           有限合伙人
  14           王虎                   4.50                   0.69%           有限合伙人
  15           马飞                   4.50                   0.69%           有限合伙人
  16         周忠启                   4.50                   0.69%           有限合伙人
  17         王细寒                   4.50                   0.69%           有限合伙人
  18         喻为贵                   4.50                   0.69%           有限合伙人
  19         兰风云                   3.00                   0.46%           有限合伙人
  20         占晓锋                   3.00                   0.46%           有限合伙人
  21         方雄伟                   3.00                   0.46%           有限合伙人
  22           杨伟                   3.00                   0.46%           有限合伙人
  23           张浩                   3.00                   0.46%           有限合伙人
  24           龚勋                   3.00                   0.46%           有限合伙人
  25         秦淑萍                   3.00                   0.46%           有限合伙人
  26         李少勇                   3.00                   0.46%           有限合伙人
  27         刘永财                   3.00                   0.46%           有限合伙人
  28         孙心刚                   3.00                   0.46%           有限合伙人
  29           文成                   3.00                   0.46%           有限合伙人
  30           秦涛                   3.00                   0.46%           有限合伙人



                                             3-3-2-46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合计                       648.00                  100%                -

       上述合伙人中,除陶芳为已离职的前员工外,其他均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的在职员工。

       (5)武汉盖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武汉盖森持有发行人 79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1.5%。

       武汉盖森成立于 2017 年 12 月 13 日,系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持股平
台之一,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没有其他业务经营。武汉盖森现持有武汉东湖新
技 术 开 发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颁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20100MA4KXA7K8M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名称                     武汉盖森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 52 号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
主要经营场所
                         园(D#)D-10、11 栋 3 单元 4 层 01 号 D 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熊友辉
成立时间                 2017 年 12 月 13 日
合伙期限                 2017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7 年 12 月 11 日
                         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
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武汉盖森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认缴财产份额(万元) 占总财产份额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熊友辉                129.00                 54.43%         普通合伙人
   2           李会良                 12.00                 5.06%          有限合伙人
   3           邬丽娅                   9.00                3.80%          有限合伙人
   4           董   巍                  9.00                3.80%          有限合伙人
   5           毛彦敏                   6.00                2.53%          有限合伙人
   6           石平静                   6.00                2.53%          有限合伙人
   7           冯继辉                   6.00                2.53%          有限合伙人
   8           吴   俊                  6.00                2.53%          有限合伙人
   9           程静伟                   6.00                2.53%          有限合伙人
   10          刘淑连                   4.50                1.90%          有限合伙人
   11          吴登峰                   4.50                1.90%          有限合伙人
   12          陈   鹏                  4.50                1.90%          有限合伙人


                                               3-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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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漆文平                   4.50                1.90%                有限合伙人
     14          陈小波                   4.50                1.90%                有限合伙人
     15          吴艳超                   4.50                1.90%                有限合伙人
     16          杜   芳                  3.00                1.27%                有限合伙人
     17          李   愿                  3.00                1.27%                有限合伙人
     18          吴   辉                  3.00                1.27%                有限合伙人
     19          熊树高                   3.00                1.27%                有限合伙人
     20          熊树平                   3.00                1.27%                有限合伙人
     21          陈鹏远                   3.00                1.27%                有限合伙人
     22          岑志强                   3.00                1.27%                有限合伙人
              合计                      237.00                100%                       -

       上述合伙人均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在职员工。

       (6)南京沃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南京沃土持有发行人 14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67%。

       南京沃土成立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系私募基金管理人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主要业
务为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南京沃土现持有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106MA1WF9F85F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
如下:

名称                       南京沃土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南京市鼓楼区迎春里 21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 范崇东)
成立日期                   2018 年 4 月 26 日
合伙期限                   2018 年 4 月 26 日至 2028 年 4 月 30 日
                           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
经营范围
                           证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南京沃土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财产份额(万元)      占总财产份额比例          合伙人类型
号
          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
1                                            120                     3.99%             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3-2-48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            崔洪斌                     1,450                  48.17%            有限合伙人
 3            顾西权                        120                 3.99%             有限合伙人
 4             杨博                         220                 7.31%             有限合伙人
 5            韩瑞娜                        300                 9.97%             有限合伙人
 6            胡艳华                        200                 6.64%             有限合伙人
 7            李世勇                        100                 3.32%             有限合伙人
 8             季浩                         300                 9.97%             有限合伙人
 9             宋鹏                         200                 6.64%             有限合伙人
            合计                         3,010                  100%                   -

       普通合伙人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及出资情
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财产份额(万元) 占总财产份额比例            合伙人类型
 1      上海锡惠投资有限公司                 90                  9%               普通合伙人
 2             范崇东                       800                  80%              有限合伙人
 3              王昱                        100                  10%              有限合伙人
        江苏句容新农控股集团
 4                                           10                  1%               有限合伙人
              有限公司
             合计                           1000                100%                    -

       (7)镇江沃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镇江沃土持有发行人 11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2.10%。

       镇江沃土成立于 2017 年 9 月 4 日,系私募基金管理人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主要业
务为股权投资、投资管理。镇江沃土现持有句容市行政审批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21183MA1QEYL649 的《营业执照》,其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名称                    镇江沃土一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华阳北路 58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范崇东)
成立时间                2017 年 9 月 4 日
合伙期限                2017 年 9 月 4 日至 2027 年 9 月 1 日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投资管理。(不得开展吸收公众存款、投资担保、设立资


                                            3-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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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池、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镇江沃土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财产份额(万元) 占总财产份额比例        合伙人类型
号
     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
1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800              7.55%             普通合伙人
           伙)
2           李政霖                    2,000             18.87%            有限合伙人
     江苏句容新农控股集
3                                     1,700             16.04%            有限合伙人
         团有限公司
4           运海珊                    1,500             14.15%            有限合伙人
5           缪爱玲                    1,000             9.43%             有限合伙人
6             王昱                     800              7.55%             有限合伙人
7             龚伟                     750              7.08%             有限合伙人
8           崔洪斌                     500              4.72%             有限合伙人
9           张元园                     500              4.72%             有限合伙人
10          张睿杰                     500              4.72%             有限合伙人
11            季浩                     450              4.25%             有限合伙人
12            李鸣                     100              0.94%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0,600             100%                   -

      (二)发行人目前的股东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工商变更登记资料;

      3、发行人目前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4、发行人目前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工商
 登记资料;

      5、本所律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对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查询
 信息;

      6、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目前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并形成的笔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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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发起人设立至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
化,未有新增或减少股东的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佑辉科技                      3,150                 60.00%
    2                 丝清源科技                      700                  13.33%
    3                  智感科技                       700                  13.33%
    4                  武汉聚优                       216                  4.11%
    5                  南京沃土                       140                  2.67%
    6                      范崇东                     125                  2.38%
    7                  镇江沃土                       110                  2.10%
    8                  武汉盖森                        79                  1.50%
    9                       喻刚                       30                  0.58%
                    合计                             5,250                 100%

     本所律师已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
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的发起人”中详细披露了佑辉科技、智
感科技、丝清源科技、武汉聚优、南京沃土、范崇东、镇江沃土、武汉盖森、喻
刚的基本情况。

     2、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南京沃土系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的私募投资基
金;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 2017 年 8 月 7 日经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64030,并
于 2018 年 5 年 31 日办妥南京沃土五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编号为
SCY666)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镇江沃土系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的私募投资基
金;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7 年 8 月 7 日经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64030,
并于 2017 年 09 月 27 日办妥镇江沃土一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编号为
SX3091)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佑辉科技系实际控制人熊友辉、董宇出资设立
并控制的企业;丝清源科技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刘志强设立并控制的企业;智
感科技系公司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武汉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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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武汉盖森系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湖北锐意的员工持股平台。以上企业均不
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其资产亦未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管
理,也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因此,佑辉科技、丝清源科技、智感
科技、武汉聚优、武汉盖森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
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上述发起人及现有股东中,自然人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事行为能力,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均依法有效存续;发行人的上述发起人及
现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主体资
格;

     2、发行人现有股东佑辉科技、丝清源科技、智感科技、武汉聚优、武汉盖
森无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办理私
募基金备案,南京沃土、镇江沃土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

       (三)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19]29879 号《验资报告》;

     2、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转移证明文件、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的更名情
况;

     3、四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工商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系由四方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整体变更时,全体发起人投入发行
人的全部资产即为四方有限全部净资产。

     2、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19]29879 号《验资报告》,发行人全
体发起人用于认购发行人股份之四方有限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已经全部实际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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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发行人名下,该等资产的转移和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四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四方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各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四方有限上述资
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2、在四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
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

     3、在四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
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4、四方有限的资产或权利的主要权属证书已变更至发行人名下,个别尚未
完成变更。鉴于发行人与四方有限是同一法人主体的延续,因此更名及行使财产
权利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目前自然人股东的访谈并形成的笔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佑辉科技持有发行人 3,150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60%,为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

     熊友辉与董宇为夫妻关系。熊友辉、董宇夫妇分别通过佑辉科技、智感科技、
武汉聚优、武汉盖森合计控制四方光电 78.94%的股份。四方有限阶段未设立董
事会,熊友辉担任执行董事,发行人设立后熊友辉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
董宇担任发行人董事,能够对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权产生重大影响。
依据股权投资比例及任职关系,熊友辉、董宇夫妇对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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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施加重大影响,本所律师据此认为,熊友辉、董宇夫妇共同为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熊友辉、董宇夫妇通过佑辉科技、智感科技、武汉
聚优、武汉盖森合计控制的股权比例均未低于 78.94%,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五)发行人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

     3、合伙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5、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关联方调查表;

     6、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目前自然人股东及相关关联方的访谈笔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如下: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董宇为夫妻关系。佑辉科技、智感科技、武汉聚
优、武汉盖森同受熊友辉控制。

     发行人股东范崇东、南京沃土和镇江沃土之间存在的关系:私募基金南京沃
土和镇江沃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
为范崇东。

     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发行人现有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股东的资格,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发行人现有股东人
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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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四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
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起人以其在其他
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
关系清晰,发起人股东将四方有限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法律障碍。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前身四方有限的历史沿革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四方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

     2、本所律师对相关股东的访谈并形成的笔录;

     3、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19]29016 号《武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对实收资本出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发行人前身四方有限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2003 年 5 月,四方有限设立,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

     2003 年 5 月 8 日,熊友辉、刘志强、蔡磊、蒋泰毅签署《武汉四方光电科
技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四方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具体为熊友辉以
实物出资 35 万元,以货币出资 2.5 万元;刘志强、蔡磊、蒋泰毅分别以货币出
资 4.5 万元、4 万元、4 万元。

     2003 年 5 月 14 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东湖)名称核准私字[2003]
第 2446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熊友辉、刘志强、蔡磊、蒋泰毅
申请设立的企业名称核准为“武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03 年 5 月 19 日,武汉正兴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武正兴评字[2003]
第 030A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熊友辉用于对四方有限出资的实物资产包括红
外光源(2003)200 片、红外光源(2002)60 片、传感器 10 台、热释电红外传
感器 4 台,于评估基准日 2003 年 5 月 19 日的评估价值为 354,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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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年 5 月 20 日,湖北科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鄂科信验字[2002]
第 018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3 年 5 月 20 日四方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投入的
注册资本 50 万元。其中熊友辉以货币出资 2.5 万元,以实物出资 35.4 万元,实
物出资部分已办妥所有权转移手续,超投资 4,000 元作为资本公积账务处理;刘
志强以货币出资 4.5 万元;蔡磊以货币出资 4 万元;蒋泰毅以货币出资 4 万元。

       2003 年 5 月 22 日,四方有限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注册
号为 4201002176390,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熊友辉,经营范围为
红外气体传感器、气体分析仪器、激光测距仪的研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
2003 年 5 月 22 日至 2013 年 5 月 22 日。四方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熊友辉                  37.5                     37.5               75%
  2         刘志强                   4.5                     4.5                 9%
  3          蔡磊                     4                       4                  8%
  4         蒋泰毅                    4                       4                  8%
          合计                       50                      50                100%

       2、2004 年 6 月,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 120 万元

       2004 年 6 月 10 日,四方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 50 万
元增加至 120 万元,变更后股东熊友辉认缴出资 90 万元,股东刘志强认缴出资
10.8 万元,股东蔡磊认缴出资 9.6 万元,股东蒋泰毅认缴出资 9.6 万元,并同意
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2004 年 6 月 10 日,武汉信源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武信评报字[2004]
第 4100610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熊友辉、刘志强、蔡磊、蒋泰毅共同拥有
的用于对四方光电出资的实物资产包括:分析仪 1 台、泰克示波器 2 台、逻辑分
析仪 4 台、现场总成实验系统 2 套、蕊片(STA1000)4200 片、蕊片(max3080)
1000 片、蕊片(TC7660)1000 片、蕊片(75HVD3082)1200 片进行评估,于评估基
准日 2004 年 6 月 10 日,前述资产的评估价值为 70 万元。

       2004 年 6 月 10 日,武汉信源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武信会字[2004]
第 4100610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4 年 6 月 10 日四方有限已收到股东缴
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70 万元,全部以实物资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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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年 6 月 14 日,四方有限就本次增资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完成后,四方有限的股权
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熊友辉                   90                  90               75%
  2            刘志强                 10.8                 10.8               9%
  3             蔡磊                   9.6                 9.6                8%
  4            蒋泰毅                  9.6                 9.6                8%
             合计                      120                 120              100%

        2003 年 5 月四方有限设立时股东熊友辉以实物出资 35 万元,2004 年 6 月
第一次增资时股东熊友辉、刘志强、蔡磊、蒋泰毅以实物出资 70 万元。由于实
物出资对应的票据信息不清晰且时间久远,根据外部投资者的提议,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熊友辉于 2019 年 4 月另行投入现金 105 万元,作为对实物出资的额外补
充。该笔款项作为股东捐赠计入发行人资本公积。

        2019 年 6 月 28 日,天职会计师出具天职业字[2019]29016 号《武汉四方光
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实收资本出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四方有限已收到股东熊友辉另行投入的出资合计 105 万元;股东熊友辉另行
投入出资额 105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已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缴存于公司账户;
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全体股东的累计注册资本金额为 5,250 万元,总额及股
东各方出资比例不变。

        3、2007 年 8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7 年 7 月 31 日,四方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蔡磊将其持有四方有限
4.8 万元出资额计 4%股权转让给刘志强;蔡磊将其持有四方有限 4.8 万元出资额
计 4%股权转让给蒋泰毅;熊友辉将其持有四方有限 2.4 万元出资额计 2%股权转
让给刘志强;熊友辉将其持有四方有限 3.6 万元出资额计 3%股权转让给蒋泰毅。

        2007 年 7 月 31 日,蔡磊分别与刘志强、蒋泰毅签订《股东出资转让协议》,
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作出约定,蔡磊将上述股权转让给刘志强、蒋泰毅的价格均
为每 1 元出资额作价为 1 元;同日,熊友辉分别与刘志强、蒋泰毅签订《股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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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转让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作出约定,熊友辉将上述股权转让给刘志强、
蒋泰毅的价格均为每 1 元出资额作价为 1 元。

       2007 年 8 月 17 日,四方光电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
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后,四方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熊友辉                  84                    84                70%
   2          刘志强                  18                    18                15%
   3          蒋泰毅                  18                    18                15%
            合计                     120                    120              100%

       4、2009 年 7 月,第二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 520 万元

       2009 年 5 月 20 日,四方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四方有限注册资本增至
520 万元,其中熊友辉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80 万元、刘志强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60
万元、蒋泰毅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60 万元。

       2009 年 6 月 12 日,武汉天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武天立验字[2009]006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09 年 6 月 12 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
注册资本 400 万元,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

       2009 年 7 月 13 日,四方有限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武汉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后,四方有限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熊友辉                  364                     364                70%

  2          刘志强                  78                      78                 15%

  3          蒋泰毅                  78                      78                 15%

             合计                    520                     520               100%

       5、2010 年 6 月,第三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 1000 万元

       2010 年 5 月 28 日,四方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至 1000
万元,各股东同比例增资,变更后熊友辉认缴出资 700 万元、刘志强认缴出资
150 万元、蒋泰毅认缴出资 1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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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6 月 7 日,湖北海威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海威验字[2010]060 号
《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0 年 6 月 7 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
册资本 480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010 年 6 月 11 日,四方有限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武汉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后,四方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熊友辉                700                700                70%


   2         刘志强                150                150                15%


   3         蒋泰毅                150                150                15%

             合计                  1,000              1,000             100%

       2019 年 6 月 28 日,天职会计师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9016 号《武汉四方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实收资本出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验证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四方有限已收到股东熊友辉 336 万元、刘志强 72 万元、蒋泰毅 72 万
元出资款,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6、2015 年 8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7 月 25 日,蒋泰毅与智感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
占四方有限股权的 15%计 150 万元出资额作价 500 万元转让给智感科技。

       2015 年 8 月 4 日,四方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蒋泰毅将其持有的四方有限
150 万元出资额计 15%股权转让给智感科技。

       根据转让方与受让方的确认及付款凭证,本次股权转让款项已经结清。

       2015 年 8 月 5 日,四方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变
更后,四方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熊友辉                 700               700               70%

   2          刘志强                 150               15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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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3         智感科技                150               150               15%

            合计                    1000              1000              100%

       7、2016 年 2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2 月 17 日,四方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熊友辉将其持有的公司
700 万元出资额计 70%股权转让给佑辉科技,刘志强将其持有的公司 150 万元出
资额计 15%股权转让给丝清源科技。

       同日,熊友辉与佑辉科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刘志强与丝清源科技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

       佑辉科技系熊友辉、董宇出资设立并控制的企业,熊友辉持有其 95%股权且
任执行董事;丝清源科技系刘志强控制的企业,刘志强持有其 99%的股权且任执
行董事。本次股权转让系熊友辉、刘志强对四方有限由直接持股转变为间接持股,
因此转让价格为平价即每一元出资额作价 1 元。

       2016 年 2 月 23 日,四方有限就上述变更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变
更后,四方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佑辉科技               700               700               70%

   2        丝清源科技              150               150               15%

   3         智感科技               150               150               15%

             合计                   1000              1000             100%

       8、2017 年 12 月,第四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 5000 万元

       2017 年 12 月 18 日,四方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同意公司新增注册资
本 4,000 万元,增资完成后,四方有限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至 5,000 万元;
同意将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3,500 万元转增为注册资本;同
意智感科技、丝清源科技分别以货币资金 75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25 万元,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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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意接收武汉聚优为新股东,以货币资金 648 万元认缴新
增注册资本 216 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意接收武汉盖森为新股东,以
237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79 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意接收自然人
范崇东为新股东,以货币资金 375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 125 万元,剩余部分计
入资本公积;同意接收自然人喻刚为新股东,以货币资金 9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
资本 30 万元,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意作出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7 年 12 月 25 日,四方有限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换
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后,四方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佑辉科技               3,150              3,150           63.00%
   2        丝清源科技              700                700             14.00%
   3         智感科技               700                700             14.00%
   4         武汉聚优               216                216              4.32%
   5          范崇东                125                125              2.50%
   6         武汉盖森                79                 79              1.58%
   7           喻刚                  30                 30              0.60%
            合计                    5,000              5,000            100%

       2019 年 6 月 28 日,天职会计师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9016 号《武汉四方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实收资本出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验证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四方有限已收到股东智感科技缴纳的出资款 75 万元、丝清源科技缴纳
的出资款 75 万元,武汉聚优缴纳的出资款 648 万元、武汉盖森缴纳的出资款 237
万元、范崇东缴纳的出资款 375 万元,喻刚缴纳的出资款 90 万元,出资方式均
为货币。

       9、2018 年 11 月,第五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 5250 万元

       2018 年 11 月 1 日,四方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四方有限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增加至 5,25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250 万元由新股东南京沃土和镇江沃土认
缴,其中:南京沃土以货币资金出资 1,260 万元,认缴注册资本 140 万元,溢价
112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镇江沃土以货币资金出资 990 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
本 110 万元,溢价 88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意就本次变更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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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11 月 19 日,四方有限就上述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了换
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变更后,四方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佑辉科技              3,150              3,150            60.00%
   2        丝清源科技              700               700              13.33%
   3         智感科技               700               700              13.33%
   4         武汉聚优               216               216              4.11%
   5         南京沃土               140               140              2.67%
   6          范崇东                125               125              2.38%
   7         镇江沃土               110               110              2.10%
   8         武汉盖森                79                79              1.50%
   9           喻刚                  30                30              0.58%
           合计                    5,250              5,250            100%

       2019 年 6 月 28 日,天职会计师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9016 号《武汉四方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实收资本出资情况的专项复核报告》,验证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四方有限已收到股东南京沃土出资款 1,260 万元,镇江沃土出资款 990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10、发行人及其股东之间对赌协议的签署与解除

       2017 年 11 月,四方有限第四次增资时,范崇东、喻刚作为投资方,分别与
四方有限及其原股东签署了《投资协议》,除投资款用途、各方保密义务等普通
条款外,还约定了股权回购等涉及对赌的特殊条款;2020 年 3 月,各方签署了
《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将《投资协议》中涉及对赌的特殊条款全部解除,仅
保留普通条款。

       2018 年 9 月,四方有限第五次增资时,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南京沃土、镇江沃土作为投资方,与四方有限及其原股东签署了《投
资协议》及《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除投资款用途、各方保密义务等普通条款
外,还约定了业绩承诺、股权回购、投资方优先清算权等涉及对赌的特殊条款;
2020 年 3 月,各方签署了《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将《投资协议》及
《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涉及对赌的特殊条款全部解除,仅保留普通条款。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股东之间对赌条款已全部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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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四方有限其他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并办理了相
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四方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设立时创立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四方有限以 2019 年 4 月 30 日为变更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所律
师已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中详细披露了四方有限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

       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佑辉科技                       3,150             60.00%
   2           丝清源科技                       700              13.33%
   3            智感科技                        700              13.33%
   4            武汉聚优                        216              4.11%
   5            南京沃土                        140              2.67%
   6              范崇东                        125              2.38%
   7            镇江沃土                        110              2.10%
   8            武汉盖森                         79              1.50%
   9               喻刚                          30              0.58%
               合计                            5,250             100%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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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设置已经发行人创立大会确认,其实收资本经过注册会
计师验证,并履行了工商部门登记手续,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三)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设立后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设立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动。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后的股本未发生变动,股份清晰、合法、有效。

       (四)股份质押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承诺;

     2、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3、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
查询记录;

     4、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所有的股东均未对其所持发行人股份设
置质押或任何第三人权利。

       (五)股份锁定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




                                          3-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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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
承诺;

     3、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已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第二章“股票上市与
交易”之第四节“股份减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
定对本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作出锁定
期安排。

     (六)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前身四方有限的历次股权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
并办理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全部股东均未对其所
持发行人股份设置质押和任何第三方权利。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人员对本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作出
的锁定期安排符合《科创板上市规则》第二章“股票上市与交易”之第四节“股
份减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及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发行人提供的重大业务合同;



                                          3-3-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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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发行人关于其实际经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业务负责人访谈并形成的访谈笔录;

     5、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出具的合规证明;

     6、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营范围和主营业
务如下:
序   公司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号   名称
            传感器、分析测试仪器、自动化仪表、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及
            智能装备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气体传感器、气
     四方
1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     体分析仪器的研
     光电
            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发、生产和销售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机电一体化设备、仪器仪表的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     气体分析仪器的
     湖北
2           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研发、生产和销
     锐意
            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              售
            产销、加工:电机产品、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五金产品、   研发、生产和销
     广东
3           塑料制品、模具制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     售无刷风扇、鼓
     风信
            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风机、散热组件
            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制
            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
            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
            物联网设备制造;终端计量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制造;     目前尚未实际经
            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大气污染监测及检测仪     营,计划从事气
     嘉善   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除尘技术装备制     体流量传感器和
4
     四方   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服务、技     超声波燃气表的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     研发、生产和销
            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售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及其说明、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所
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如下经营资质: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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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
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
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湖北省质量技术
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主要包括如下:

                                                             证书持有人/
  序号    计量器名称            型号            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权利人

                                               2006 量机字   原为四方有
    1                    Gasboard-3000          第 C109-42   限,后变更为   2006.03.10
                                                    号         湖北锐意

    2                    Gasboard-3000plus     17C054-42      湖北锐意      2017.09.30

    3                    Gasboard-3000UV       17C055-42      湖北锐意      2017.09.30

                         Gasboard-3000plus
          烟气分析仪
                         系列-Ⅵ型、Ⅶ型、
    4                    Ⅰ型、Ⅲ型、Ⅳ型、 18C052-42         湖北锐意      2018.07.26
                         V 型、Ⅷ型、Ⅱ型、
                         双Ⅰ型

                         Gasboard-3000UV
                         系列-Ⅱ型、Ⅰ型、
    5                                          18C051-42      湖北锐意      2018.07.26
                         双Ⅱ型、V 型、Ⅲ
                         型、Ⅳ型、双Ⅰ型

                                                             原为四方有
          便携式红外
    6                    Gasboard-3800P        09C001-42     限,后变更为   2009.01.04
          烟气分析仪
                                                               湖北锐意

          固定污染源                                         原为四方有
    7     烟气排放连     Gasboard-9050         12C039-42     限,后变更为   2012.06.18
          续监测系统                                           湖北锐意

          燃烧效率分                                         原为四方有
    8     析仪(烟气分    Gasboard-3400P        09C007-42     限,后变更为   2009.01.22
            析仪)                                              湖北锐意

                                                             原为四方有
    9     煤气分析仪     Gasboard-3100(P) 12C038-42        限,后变更为   2012.06.18
                                                               湖北锐意

                                                             原为四方有
          红外气体分
   10                    Gasboard-3500         09C006-42     限,后变更为   2009.01.22
              析器
                                                               湖北锐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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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携红外天                                         原为四方有
     11   然气热值分     Gasboard-3110p         13C016-42    限,后变更为   2013.04.01
              析仪                                             湖北锐意

                                                             原为四方有
     12   沼气分析仪     Gasboard-3200          12C073-42    限,后变更为   2012.10.19
                                                               湖北锐意

                                               2006 量机字   原为四方有
     13                  Gasboard-5000          第 C107-42   限,后变更为   2006.03.10
                                                    号         湖北锐意
          汽车排放气
                         Gasboard-5260、
     14     体测试仪                            19C042-42     湖北锐意      2019.10.21
                         5230

                         Gasboard-5160、
     15                                         19C041-42     湖北锐意      2019.11.21
                         5140、5130

                                               2006 量机字   原为四方有
          透射式烟度
     16                  Gasboard-6000          第 C110-42   限,后变更为   2006.03.10
              计
                                                    号         湖北锐意

                         BF-2000-4、
                         BF-3000-65、                        原为四方有
          超声波沼气
     17                  BF-2000-10、           13F020-42    限,后变更为   2013.05.08
            流量计
                         BF-3000-100、                         湖北锐意
                         BF-3000-160

                                                             原为四方有
     18                  Gasboard-7200          12F046-42    限,后变更为   2012.07.12
                                                               湖北锐意
          超声流量计
                         USM-G2.5、G4、
     19                  G6、G10、G16、         18F061-42     湖北锐意      2019.09.29
                         G25

      (2)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

      根据 GB3836.1-2010《爆炸性环境 第 1 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3836.2-2010
《爆炸性环境 第 2 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GB3836.4-2010《爆
炸性环境 第 4 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制造商对其制造的防爆产品应取得防爆合格证,确认设备符合本部分及其他适用
部分的要求和防爆型式专用标志的要求。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合格证情况如下:

序    证书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编号         有效期        发证机关
号    持有人


                                           3-3-2-68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家防爆电气
          湖北                                                   2017.06.26-
1                             BF-2000 DC4.5V     CNEx17.1972X                   产品质量监督
          锐意                                                   2022.06.25
                                                                                  检验中心
                                                                                国家防爆电气
          湖北   超声波沼                                        2016.10.17-
2                             BF-2008 DC4.5V     CNEx16.3196X                   产品质量监督
          锐意   气计量仪                                        2021.10.16
                                                                                  检验中心
                                                                                国家防爆电气
          湖北                                                   2016.10.17-
3                              BF-3000-DN32       CNEx16.3192                   产品质量监督
          锐意                                                   2021.10.16
                                                                                  检验中心
                                                                                国家防爆电气
          湖北   防爆气体      Gasboard-3100                     2017.12.20-
4                                                CNEx17.4746X                   产品质量监督
          锐意   分析仪        220V<100W                        2022.12.19
                                                                                  检验中心
                                                                                国家防爆电气
          湖北                    USM-2.5                        2018.03.21-
5                                                 CNEx18.0980                   产品质量监督
          锐意                    DC4.5V                         2023.03.20
                 超声波燃                                                         检验中心
                   气表                                                         国家防爆电气
          湖北                    USM-G6                         2018.04.16-
6                                                CNEx18.1651X                   产品质量监督
          锐意                    DC3.6V                         2023.04.15
                                                                                  检验中心
                                                                                国家防爆电气
          湖北                   USM-G2.5                        2018.07.18-
7                                                CNEx18.3285X                   产品质量监督
          锐意                    DC3.6V                         2023.07.17
                 超声流量                                                         检验中心
                   计                                                           国家防爆电气
          湖北                   USM-G16                         2018.10.11-
8                                                CNEx18.4996X                   产品质量监督
          锐意                    DC3.6V                         2023.10.10
                                                                                  检验中心
                                                                                国家防爆电气
          湖北   超声燃气                                        2019.03.22-
9                               USM 5VDC         CNEx19.1380U                   产品质量监督
          锐意     模块                                          2024.03.21
                                                                                  检验中心
                 激光拉曼
                 光谱气体                                                       国家防爆电气
          四方                 LR-6000、220V                     2015.11.23-
10               分析仪用                         CNEx15.3704                   产品质量监督
          有限                      1.0A                         2020.11.22
                 防爆电气                                                         检验中心
                 控制箱
                 红外可燃                                                       国家防爆电气
          四方                                                   2017.08.01-
11               气体探测       CJH-5 24VDC       CNEx17.2380                   产品质量监督
          有限                                                   2022.07.31
                   器                                                             检验中心

         (3)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
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对符
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情况如下:

 序号        注册编号           产品名称          型号/规格     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
              鄂械注准      手持式肺功能检查                    湖北省食品
     1                                          Gasboard-7020                  2021.08.04
            20122211718           仪                            药品监督管


                                           3-3-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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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局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有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情况如下:

 序号        许可证编号                 生产范围             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
           鄂食药监械生产许      二类:6821 医用电子仪器   湖北省食品药   2016.02.23-
   1
             20110513 号                  设备             品监督管理局   2021.02.22

       (4)进出口业务经营相关资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资质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颁布机构           证书编号       获证单位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昌海关    4200601914      四方光电
             货人备案回执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                                                         03593533       四方光电
               登记表                    机关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出入
  3                                                        4200608960      湖北锐意
             企业备案表              境检验检疫局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东湖
  4                                                        4201361614      湖北锐意
                 书                新技术开发区海关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5                                                         04722785       湖北锐意
               登记表                    机关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其各自的《营业执照》所核准的经营范围相
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境外经营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关于境外经营的书面说明;

       2、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除按照规定直接从事进出口业务外,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任何分支机构等从事境外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业务变更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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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文件;

     2、发行人历次章程、章程修正案;

     3、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最近两年的经营范围变更如下:

     2019 年 7 月,四方有限经股东会审议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范围由
“分析测试仪器、传感器、自动化仪表、光机电一体化产品及智能装备的开发研
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
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传感器、分析测试仪器、自动化仪表、光机电一体
化产品及智能装备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已得到了其权力机构的批准和登记管理部门的
核准或备案,合法有效;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

     2、发行人关于主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98%以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3-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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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历年审计报告;

     3、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4、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函;

     5、本所律师对相关主体的诉讼信息的互联网查询记录;

     6、本所律师对总经理、财务总监访谈并形成的访谈记录。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发行人
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
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
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
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
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也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
将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发行人目前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不存在
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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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3、发行人持股 5%以上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近
三年审计报告/财务报表;

     4、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联方调查表;

     5、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联方调查表;

     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除发行人外任职、兼职的说明;

     7、认定为关联方的关联自然人身份证明;

     8、认定为关联方的关联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关联方
及其关联关系情况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为佑辉科技,实际控制人为熊友辉、董宇夫妇。实际控制
人基本信息如下:

     熊友辉,男,1971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为 3624231971********,住所为武汉市江夏区********。

     董宇,女,1971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4201041971********,住所为武汉市江夏区********。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中详细披露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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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

       (1)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除控股股东外,发行人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为:智感科技、丝清源科技。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中详细披露了上述股东的基本情况。

       (2)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刘志强通过丝清源科技持有发行人 693 万股,
通过智感科技持有发行人 53.53 万股,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 746.53 万股,占发行
人总股本 14.22%,为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刘志强的基本信息如
下:

       刘志强,男,1977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为 3621241977********,住所为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大道********。

       3、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1)湖北锐意

       湖北锐意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其持有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5519974097 的《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湖北锐意自控系统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熊友辉
营业期限          2010 年 4 月 19 日至 2030 年 4 月 18 日
住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 3 号
                  机电一体化设备、仪器仪表的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系
                  统集成及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
经营范围
                  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湖北锐意的历史沿革如下:

       ①2010 年 4 月,湖北锐意设立,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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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 月 5 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鄂工商)登记内名预核字
[2010]第 00073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意肖进华、董鹏举、何涛出
资 100 万元设立的企业名称为“湖北锐意自控系统有限公司”。

       2010 年 4 月 9 日、12 日,肖进华、董鹏举、何涛分别签署了《湖北锐意自
控系统有限公司章程》,约定肖进华、董鹏举、何涛共同出资 100 万元设立湖北
锐意,其中,肖进华认缴出资 60 万元,董鹏举认缴出资 20 万元,何涛认缴出资
20 万元。

       2010 年 4 月 8 日,武汉天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武天立验字[2010]003 号
《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0 年 4 月 8 日,湖北锐意(筹)已收到各股东缴纳
的注册资本合计 100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2010 年 4 月 19 日,湖北锐意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并领取注册
号为 420100000188928 的《营业执照》:名称为湖北锐意自控系统有限公司;住
所为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信路创业街 8 号 701 室;法定代表人为肖进华;注册资
本 100 万元;营业期限自 2010 年 4 月 19 日至 2030 年 4 月 18 日;经营范围为机
电一体化设备、仪器仪表的研制、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
技术服务服务(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需经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
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湖北锐意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肖进华                 60               60                 60%
   2          董鹏举                 20               20                 20%
   3          何 涛                  20               20                 20%
         合     计                  100               100               100%

       ②2010 年 9 月,股权转让,湖北锐意成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2010 年 9 月 10 日,湖北锐意股东作出决议,同意股东肖进华将其 60%股权
计 60 万元出资转让给四方有限,股东董鹏举将其 20%股权计 20 万元出资转让给
四方有限,股东何涛将其 20%股权计 20 万元出资转让给四方有限,并同意修改
章程。同日,肖进华、董鹏举、何涛分别与四方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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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转让方、受让方与熊友辉三方的债权债务抵消协议以及转让方出具的确
认书,本次股权转让款项已经结清。

       2010 年 9 月 20 日,湖北锐意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取得了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后湖北锐意
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四方有限             100                100                100%

         合       计                 100                100                100%

        ③2016 年 3 月,第一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 1000 万元

       2016 年 2 月 29 日,湖北锐意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湖北锐意注册资本变更
为 1,000 万元,并同意修改章程。变更后四方有限持有 100%股权计 1,000 万元出
资。

       2016 年 3 月 2 日,湖北锐意就增资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后湖北锐意的股权结构如
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四方有限            1,000               1,000               100%
        合        计                1,000               1,000               100%

       ④2019 年 4 月,第二次增资,注册资本增加至 3000 万元

       2019 年 4 月 17 日,湖北锐意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湖北锐意注册资本变更
为 3,000 万元,变更后四方有限持有 100%股权计 3,000 万元出资;并同意修改章
程。

       2019 年 4 月 28 日,湖北锐意就增资事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本次增资后湖北锐意的股权结构如
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四方有限            3,000               3,0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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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3,000                      3,000             100%
     (2)广东风信
     广东风信系由四方有限、东莞长风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2018 年 10 月,
四方有限、东莞长风签署了《广东风信电机有限公司章程》,约定四方有限以货
币出资 510 万元,东莞长风以货币出资 490 万元。同时,广东风信全体股东作出
任命决定,同意熊友辉为执行董事、唐小权为经理,程强为监事。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广东风信登记设立,并核
发了《营业执照》,名称为广东风信电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法
定代表人为熊友辉,住所为东莞市高埗镇横滘头村莞潢北路 6 号 E 栋三楼,营业
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产销、加工:电机产品、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五金
产品、塑料制品、模具制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
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广东风信以上事项均未发生变更,其股权结构具
体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四方有限                          510                   51%
    2                东莞长风                          490                   49%
                 合 计                                 1,000                100%

     (3)嘉善四方

     嘉善四方系四方光电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20 年 1 月,四方光电签署
了《四方光电(嘉善)有限公司章程》,确定以货币出资 3,000 万元;同时,四
方光电任命熊友辉为嘉善四方执行董事兼经理,石平静为嘉善四方监事。

     2020 年 1 月 15 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嘉善四方的设立,并核发
了《营业执照》,名称为四方光电(嘉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为熊友辉,住所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外环西路 11 弄 17 号
313-3 室,经营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
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
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终
端计量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制造;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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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除尘技术装备制造;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知识产权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嘉善四方以上事项均未发生变更,其股权结构具
体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四方光电                        3,000           100%
                 合 计                               3,000           100%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联方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
他企业为智感科技、武汉聚优、武汉盖森、吉耐德、元素科技、大山精密。武汉
聚优、武汉盖森的具体情况本所律师已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
起人或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详细披露。吉耐德、元素科技、大
山精密的基本情况如下:

       (1)吉耐德

       吉耐德系发行人控股股东佑辉科技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泡
沫陶瓷隔热材料,不存在与四方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吉耐德持有
武 汉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2019 年 11 月 7 日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2010069186558XE 的《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武汉吉耐德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大道 52 号武汉中国光谷文化创意产业园
住所
                  (D#)D-10、11 栋 3 单元 4 层 01 号 F 区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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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熊友辉
成立日期          2009 年 7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09 年 7 月 27 日至 2029 年 7 月 26 日
                  耐高温材料、加热元件、加热炉、机电控制产品的技术研制、技术开发、
                  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
经营范围
                  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吉耐德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佑辉科技                       900                   90%

   2                    熊友辉                        95                   9.5%

   3                    熊树高                         5                   0.5%

                合       计                          1,000                 100%

       (2)元素科技

       元素科技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董宇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为销
售耐高温材料、陶瓷纤维保温、加热模块及高温电炉,不存在与四方光电及其控
股子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元素科技持
有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7375004050 的
《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武汉元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以南,佛祖岭二路以东葛洲坝太阳城 21 幢
住所
                  5 层 2 号 01 室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董宇
成立日期          2002 年 4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02 年 4 月 16 日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
                  高温材料、加热炉及加热元件、机电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生产、
                  批发兼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
经营范围
                  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元素科技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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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董宇                         90                    90%

   2                     吴彪                         10                    10%

                合       计                          100                   100%

       (3)大山精密

       大山精密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董宇控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为生
产销售陶瓷纤维保温、加热模块及高温电炉,不存在与四方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
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大山精密持
有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792422470G 的
《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武汉大山精密炉业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市江夏区庙山经济开发区江夏大道 57 号园区 1 号楼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董宇
成立日期          2006 年 10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06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7 日
经营范围          陶瓷纤维保温、加热模块及高温电炉的制造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大山精密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元素科技                       50                    50%

   2         国际高温产品制造有限公司                 50                    50%

                合       计                          100                   100%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熊友
辉(董事长、总经理)、刘志强(董事、副总经理)、董宇(董事)、许贤泽(独
立董事)、颜莉(独立董事)、邬丽娅(监事会主席)、何涛(监事)、童琳(监



                                          3-3-2-80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事)、肖进华(副总经理)、石平静(副总经理)、董鹏举(副总经理)、王凤
    茹(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除上述人员外,发行人关联自然人还包括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的法人为佑辉科技,其
    执行董事为熊友辉,经理为董宇,监事为陈秋红。

         7、除上述关联方外,发行人关联方还包括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形成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者由前述关
    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形成的关联方

         除上述关联方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因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形成的关联方情况如下:

序               兼职或控制
       关联人                                 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      关联关系
号               的企业名称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企业形                熊友辉兄弟
                                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教育信息咨                熊义辉持有
                 新余楚菡文
                                询;心理咨询服务、会务服务;文化   教育信息     100%出资额
1                化传播有限
                                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咨询       并担任执行
                   公司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董事兼总经
                                                动)                                 理
       熊友辉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凭许可证经营);
                                货物信息咨询、汽车租赁服务;汽车
                                                                                熊友辉兄弟
                 新余市顺泰     (不含小轿车)及配件销售(经营范围
                                                                                熊义辉持有
2                物流有限公     不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   物流运输
                                                                                30%出资额
                     司         禁止或应经许可经营的项目)。(依法
                                                                                并担任监事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脑配件、
                                                                   办公耗材、
                                电脑配件、办公耗材、数码产品及配   数码产品
                                                                              刘志强配偶
                 武汉市洪山     件批发兼零售;计算机系统集成;网   及配件批
                                                                              的妹妹樊英
                 区凯捷电脑     络设备安装与维护。(国家有专项规    发兼零售;
3      刘志强                                                                 持有 100%出
                   经营部       定的,须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    计算机系
                                                                                  资额
                                             可经营)               统集成;网
                                                                   络设备安
                                                                   装与维护
                 大余县酒娘      水酒、纯粮白酒酿造、销售(依法须   水酒、纯粮   刘志强姐姐



                                              3-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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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酒厂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白酒酿造、 刘雪梅持有
                                         可开展经营活动)                     销售   100%出资额
                                                                                    刘志强姐姐
                                 服装、鞋帽、其他综合零售(依法           服装、鞋   刘燕萍配偶
                    邓晓玲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帽、其他综 邓晓玲持有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零售    100%出资
                                                                                        额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
                              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承办展览展                         邬丽娅弟媳
                              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                        王延芹持有
                 通宏(北京)
                              告;销售工艺品、珠宝首饰、文具用           提供安全教   100%出资额
                 文化传媒有
                              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育类培训     并担任执行
                   限公司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董事兼总经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理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含砷废渣、尾砂治理,河道尾砂富集、
                              精选,有色金属回收利用和销售;粉
                              煤、废铁、废旧物资的回收与销售;
                              三氧化二砷、砷的生产与销售(限厂
                              区内销售)(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4      邬丽娅
                              2019 年 7 月 4 日至 2022 年 7 月 3 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2017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4 日),
                              砷合金、硫酸(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           含砷危废提
                 郴州钖涛环                                                           邬丽娅弟媳
                              期 2019 年 7 月 4 日至 2022 年 7 月 3      砷和含金危
                 保科技有限                                                           王延芹担任
                               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废提金并销
                     公司                                                             董事
                              2017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0 月            售
                              24 日)、铁精粉、金、银、铁粉球
                              团的生产与销售,钴、铼、铅、铜精
                              矿、锌精矿、硫酸铜、硫酸锌、铼酸
                              铵、硫化钠的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有效期 2017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4 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何涛父亲何
                                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钢筋混凝土         钢筋混凝
                 仙桃市兴昌                                                           上松持有
                                排水管、混凝土瓦、混凝土砖的制造         土排水管
5       何涛     建材有限公                                                           12.01%出资
                                及销售;汽车货运服务;混凝土预制构         的制造及
                     司                                                               额并担任副
                                             件叁级                        销售
                                                                                      总经理
                                                                                      肖进华兄弟
                                                                   模具零配
                                模具零配件、机械配件、五金配件、                      肖进建持有
                 深圳市旭泰                                        件、机械配
                                五金制品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                       100%出资额
6      肖进华    精密五金有                                        件、五金配
                                技术进出口。模具零配件、机械配件、                    并担任执行
                   限公司                                          件、五金制
                                    五金配件、五金制品的生产                          董事兼总经
                                                                   品的销售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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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持有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广东风信系对发行人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
司,东莞长风为持有其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东莞长风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东莞长风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东路 9 号 1030 室(集群注册)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49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唐小权
成立日期          2018 年 09 月 04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股权投资;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经营范围
                  展经营活动)

       9、报告期内已注销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已注销的发行人关联方情况如下:

     (1)深圳优呼吸

       深圳优呼吸成立于 2016 年 6 月 12 日,系由湖北锐意、熊友辉、刘彤、袁刚、
易海燕、肖红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优呼吸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91440300MA5DEC2J5J
代码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智西路 5 号科技园工业区 25 栋 3 段 508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熊友辉
成立日期          2016 年 6 月 12 日
注销日期          2018 年 12 月 3 日
                  电子产品的研发、销售;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医
经营范围
                  疗器械的研发、生产、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2017 年 8 月 2 日,经深圳优呼吸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注销深圳优呼吸。
2018 年 12 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企业注销通知书》,深圳优呼吸完
成了工商注销手续。

       (2)武汉楚能

                                          3-3-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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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楚能成立于 2000 年 11 月 30 日,系由熊友辉、董宇出资设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注销前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武汉楚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              汉阳区七里小区 36-1-302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50 万元
实收资本          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董宇
成立日期          2000 年 11 月 30 日
注销日期          2017 年 6 月 2 日
经营范围          自动化仪器、仪表研制、生产、销售,应用软件开发,网络技术服务

     2017 年 3 月 31 日,武汉楚能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武汉楚能。2017
年 6 月 2 日,武汉市汉阳区行政审批局核发了(阳)登记内销字[2017]第 217 号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武汉楚能完成工商注销手续。

     (3)武汉高腾

     武汉高腾成立于 2007 年 3 月 19 日,系由熊友辉、刘志强、蒋泰毅、程春潮、
姜志发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基本法律状态如下:

公司名称          武汉高腾发动机测试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创业街 6 号 10 层 1001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          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秦淑萍
成立日期          2007 年 3 月 19 日
注销日期          2017 年 10 月 10 日
                  发动机测试设备、自动化仪表、光机电一体化产品的开发、研制、生产、
经营范围
                  销售及技术服务

     2017 年 5 月 20 日,武汉高腾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武汉高腾。2017
年 10 月 10 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核发了(鄂武)登记内销字[2017]第 1636
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武汉高腾完成工商注销手续。

     (二)发行人的重大关联交易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

     2、关联交易相关协议;

     3、本所律师对财务总监的访谈笔录;


                                          3-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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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人就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的相关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采购

       2017 年度,发行人向吉耐德支付采购款 129,193 元;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
人出于商业保密性考虑,委托吉耐德代为采购原材料,因而向其支付代购款。采
购价格与吉耐德向第三方采购的原材料单价一致,关联方不存在加价的情况。除
该笔款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无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形成的关联
交易。

       2、关联销售

       2017 年,发行人委托关联方吉耐德葛店分公司代为销售煤气分析 仪器
22,222.22 元,关联方代为销售不存在加减价的情况。

       3、关联租赁

       2017 年度、2018 年度 1-9 月,大山精密向湖北锐意承租武汉市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 3 号厂房 A 用作生产场地,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
1-9 月租赁费分别为 313,297.30 元和 264,878.63 元,电费 237,821.22 元和
229,508.27 元。租金价格参照了周边同类型厂房作价,价格公允。2018 年 9 月,
湖北锐意基于日常经营需要已终止该租赁协议。

       4、关联方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拆借行为。为了规
范资金使用,加强内部控制,发行人已对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进行了清理。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已不存在尚未结清的资金拆
借。报告期内关联资金拆借具体情况如下:

                                                                            单元:元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偿还情况
拆入
丝清源科技               800,000.00       2016.11.23   2017.11.09       报告期已归还


                                          3-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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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偿还情况
丝清源科技              1,400,000.00      2016.12.16   2017.12.18       报告期已归还
丝清源科技               400,000.00       2017.11.17   2017.12.18       报告期已归还
丝清源科技               800,000.00       2017.12.21   2017.12.27       报告期已归还
大山精密                 222,760.00       2016.09.28   2017.12.19       报告期已归还
大山精密                 700,000.00       2017.06.23   2017.12.28       报告期已归还
大山精密                 300,000.00       2017.06.26   2017.07.10       报告期已归还
大山精密                 200,000.00       2017.06.26   2017.10.18       报告期已归还
大山精密                 200,000.00       2017.06.26   2017.12.13       报告期已归还
大山精密                 100,000.00       2017.06.26   2017.12.19       报告期已归还
大山精密                 200,000.00       2018.05.17   2018.06.15       报告期已归还
大山精密                 700,000.00       2018.05.31   2018.06.15       报告期已归还
刘志强                   300,000.00       2017.02.21   2017.03.31       报告期已归还
刘志强                  4,500,000.00      2017.03.30   2017.12.27       报告期已归还
熊友辉                   300,000.00       2016.10.24   2018.11.21       报告期已归还
熊友辉                   300,000.00       2017.12.21   2018.01.26       报告期已归还
熊友辉                   200,000.00       2017.12.20   2018.01.26       报告期已归还
拆出
智感科技                1,850,000.00      2015.12.29   2017.12.08       报告期已收回

智感科技                   26,600.00      2015.12.29   2017.12.28       报告期已收回

佑辉科技                1,175,000.00      2016.12.27   2017.12.11       报告期已收回

吉耐德                  2,540,000.00      2016.01.01   2017.12.06       报告期已收回

吉耐德                   600,000.00       2016.01.01   2017.07.14       报告期已收回

吉耐德                     81,835.31      2016.01.01   2017.12.27       报告期已收回

吉耐德                   250,000.00       2016.01.28   2017.07.14       报告期已收回

吉耐德                   200,000.00       2016.03.09   2017.12.06       报告期已收回

吉耐德                   150,000.00       2016.04.05   2017.07.14       报告期已收回

吉耐德                   150,000.00       2016.05.06   2017.12.06       报告期已收回

吉耐德                   150,000.00       2016.06.28   2017.12.06       报告期已收回

吉耐德                   100,000.00       2016.08.08   2017.12.06       报告期已收回

吉耐德                     40,000.00      2016.09.21   2017.12.06       报告期已收回

吉耐德                     30,000.00      2016.11.17   2017.12.06       报告期已收回

吉耐德                   140,000.00       2016.12.07   2017.12.06       报告期已收回

吉耐德                   200,000.00       2017.01.06   2017.12.06       报告期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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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方             拆借金额               起始日             到期日             偿还情况
吉耐德                   1,000,000.00       2017.07.13          2017.12.06        报告期已收回

吉耐德                      50,000.00       2017.12.04          2017.12.06        报告期已收回

深圳优呼吸                 101,427.18       2017.02.17          2019.11.19       报告期已收回1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因关联方
拆出资金收取利息分别为 356,005.38 元、0 元和 0 元,因关联方资金拆入支付利
息分别为 365,185.73 元、2,869.81 元和 0 元。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根据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确定资金拆借的利率,公允合理。

     5、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熊友辉为发行人银行授信、借款等业务提供关联担保。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正在履行的关联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方              担保金额(元)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熊友辉                            30,000,000.00      2015 年 9 月 1 日       2021 年 3 月 24 日
熊友辉                            11,000,000.00      2018 年 6 月 5 日       2020 年 6 月 4 日

     6、其他关联交易

     ①代垫费用
     2017年2月-2018年1月,吉耐德代发行人支付工资(所属期为2017年1月-2017
年12月)合计312,300元,该笔款项发行人已于2018年8月归还并予以规范,2018
年1月起不再发生此类交易。

     ②关联方票据暂存

     2017年10月,大山精密因正在履行名称变更程序,无法受让商业票据,委托
发行人作为受让人暂存票据93.66万元。次月,发行人向大山精密背书转让该项
票据。发行人已对与关联方票据暂存的情况进行规范,并于2017年11月起不再发
生此类业务。

     (三)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
  深圳优呼吸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注销,2019 年 11 月 19 日由深圳优呼吸科技有限公司实
际控制人熊友辉分别归还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 元,湖北锐意自控系统有限公司 1,427.1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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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
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
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
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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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二)与
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第五十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3、《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
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第二十条规定:“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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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发行人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及相关权限等作出了明
确规定。

     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
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第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规定:“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不含 5%)股份的
股东提供担保的,可以参照本制度实行。”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上述规定,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发行人上述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四)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审查意见:

     2、发行人独立董事关于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3、发行人监事会关于最近三年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于 2020 年 4 月 3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确认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公司报
告期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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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的全体独立董事就发行人近三年的关联交易发表专项审查意见如下: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拆借行为,经
中介机构辅导,公司已对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进行了清理,加强了内部控制;
其他关联交易均按市场原则进行,定价合理公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必要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
置了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

     发行人全体监事就发行人近三年的关联交易发表专项审查意见如下:“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拆借行为,经中介机
构辅导,公司已对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进行了清理,加强了内部控制;其他
关联交易均按市场原则进行,定价合理公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必要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置了
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均由交易双方根据一般商业条
款和市场化原则作出。上述主要交易业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或公司当时之全体
股东确认,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或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
现象。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关于主营业务的书面说
明;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关于主营业
务的书面说明;

     3、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关
于主营业务的书面说明;

     4、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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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同业竞争状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气体传感器、气体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
品为气体传感器和气体分析仪器两大类。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董宇的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实际控制人熊友辉、董宇
夫妇对外投资、任职形成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未从事与发行人经营业务产生同
业竞争的业务。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公司或者企业(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四方光电及其
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从任何第三
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四方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
性竞争的,本人/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四方光电,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四方
光电;

     3、本人/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承诺将不向其他与四方光电及其控股
子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
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4、若本人/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可能与四方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则本人/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构成
竞争的产品、停止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本人/本公司将不利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身份对四方光电及其控股子
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6、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本公司将向四方光电及其
控股子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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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承诺函在本人/本公司作为四方光电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与关联方的同业竞争。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文件中已对发行人之关联方、
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了充分的披露,不存在重
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土地、房产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
权证》;

     2、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
程开工许可证等文件;

     3、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转让价款支付凭证及相关税款缴纳凭证;

     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房产所在地的主管部门的信息查询记录;

     5、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房产所在地的实地勘察笔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广东风信、嘉善四方未拥
有土地使用权,控股子公司湖北锐意以出让方式取得了 1 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具
体如下:

序   土地使用权证                                  面积                        他项
                         坐落位置       性质              终止日期    用途
号       编号                                    (㎡)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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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新国用       东湖开发区光谷
1    (2011)第 004   大道以南、凤凰     出让    20370.38     2060/11/4    工业       抵押
          号            产业园内

     2、房屋所有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广东风信、嘉善四方未拥
有自有房产,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湖北锐意拥有 5 项房屋所有权,均通过自建方式
取得,并依法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所有    房产证号/不动产     建筑面积                                              他项
                                                  坐落 位置               用途
号    权人          证号          (㎡)                                                权利
                                                                  1 楼、2 楼为发行人
                                                东湖新技术开发    及湖北锐意共用办
      湖北    鄂(2017)武汉市
                                                区凤凰产业园凤    公场所;3 楼、4 楼
1     锐意    东开不动产权第       5,673.49                                          抵押
                                                凰园三路 3 号工   为发行人办公场所;
                  0051840 号
                                                  业园办公楼       5 楼为发行人生产
                                                                         车间
                                                东湖新技术开发
              鄂(2017)武汉市
      湖北                                      区凤凰产业园凤    湖北锐意办公场所、
2             东开不动产权第       4,636.17                                          抵押
      锐意                                      凰园三路 3 号工     仓库、生产车间
                  0051841 号
                                                  业园研发楼
                                                东湖新技术开发
      湖北    武房权证湖字第                    区凤凰产业园凤    发行人生产车间、仓
3                                  2,957.51                                             抵押
      锐意    2012008834 号                     凰园三路 3 号工           库
                                                  业园厂房 A
                                                东湖新技术开发
      湖北    武房权证湖字第                    区凤凰产业园凤    发行人生产车间、仓
4                                  2,957.94                                             抵押
      锐意    2012008833 号                     凰园三路 3 号工           库
                                                  业园厂房 B
                                                东湖新技术开发
                                                                   发行人及湖北锐意
      湖北    武房权证湖字第                    区凤凰产业园凤
5                                  4,553.33                        员工食堂、休闲场     抵押
      锐意    2012008831 号                     凰园三路 3 号工
                                                                       地、宿舍
                                                    业园附楼

     (二)发行人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关于其所持有的知识产权的清单;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的《商标注册证》;

     3、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检索相关商标的记录;

     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




                                          3-3-2-94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5、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网站检索
相关专利权的记录;

     6、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专利的证明;

     7、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商标
档案注册证明;

     8、发行人出具的关于专利年费缴纳的情况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
近三年专利的年费缴付凭证(抽查)。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商标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拥有 14 项在中国
境内注册的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
    所有权人     注册号        商标名称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     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号
                                              第 10 类:麻醉仪器;
                                              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
                                                                   2013.01.14-
 1   四方光电 10190949                        分析仪器;医用测试               原始取得
                                                                   2023.01.13
                                              仪;肺活量计(医疗器
                                              械);医用诊断设备
                                              第 42 类:技术研究;
                                              技术项目研究;科研项
                                              目研究;节能领域的咨
                                                                   2013.01.14-
 2   四方光电 10191059                        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             原始取得
                                                                   2023.01.13
                                              究;计算机编程;计算
                                              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
                                                      统设计
                                              第 10 类:麻醉仪器;
                                              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
                                                                   2013.01.14-
 3   四方光电 10190989                        分析仪器;医用测试               原始取得
                                                                   2023.01.13
                                              仪;肺活量计(医疗器
                                              械);医用诊断设备
                                              第 42 类:技术研究;
                                              技术项目研究;科研项
                                              目研究;节能领域的咨
                                                                   2013.01.14-
 4   四方光电 10191016                        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             原始取得
                                                                   2023.01.13
                                              究;计算机编程;计算
                                              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
                                                      统设计




                                          3-3-2-95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 9 类:空气分析仪
                                              器;食物分析仪器;气
                                                                   2013.09.14-
 5   四方光电 10190840                        体检测仪;转速计;科             原始取得
                                                                   2023.09.13
                                              学用探测器;光学器械
                                                     和仪器
                                              第 9 类:探测器;测量
                                              器械和仪器;空气分析
                                              仪器;食物分析仪器;
                                              气体检测仪;转速计; 2014.03.07-
 6   四方光电 10190804                                                         原始取得
                                              教学仪器;理化实验和 2024.03.06
                                              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
                                              器;科学用探测器;光
                                                  学器械和仪器
                                              第 42 类:技术研究;
                                              技术项目研究;科学研
                                              究;节能领域的咨询;
                                                                   2015.10.28-
 7   四方光电 15356887                        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             原始取得
                                                                   2025.10.27
                                              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
                                              件设计;计算机系统设
                                                        计
                                              第 10 类:麻醉仪器;
                                              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
                                                                   2015.11.14-
 8   四方光电 15356849                        分析仪器;医用测试               原始取得
                                                                   2025.11.13
                                              仪;肺活量计(医疗器
                                              械);医用诊断设备
                                              第 9 类:空气分析仪
                                              器;食物分析仪器;气
                                              体检测仪;转速计;教 2016.10.07-
 9   四方光电 15356657                                                         原始取得
                                              学仪器; 理化试验和 2026.10.06
                                              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
                                              器;光学器械和仪器
                                              第 10 类:肺活量计(医
                                              疗器械);医疗分析仪
                                              器;医用测试仪;医用 2017.01.21-
 10 湖北锐意 18571039                                                          原始取得
                                              诊断设备;医用身体康 2027.01.20
                                              复仪;医疗器械和仪
                                              器;医疗用超声器械
                                              第 9 类:探测器;测量
                                              器械和仪器;空气分析
                                              仪器;食物分析仪器;
                                              气体检测仪;光学器械
                                                                    2017.06.21-
 11 湖北锐意 19877265                         和仪器;集成电路;烟              原始取得
                                                                    2027.06.20
                                              雾探测器;理化试验和
                                              成分分析用仪器和量
                                              器;计算机软件(已录
                                                       制)




                                          3-3-2-96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 9 类:空气分析仪
                                              器;食物分析仪器;气
                                                                   2017.09.21-
 12 湖北锐意 19877380                         体检测仪;集成电路;             原始取得
                                                                   2027.09.20
                                              理化试验和成分分析
                                                  用仪器和量器
                                                                     2017.09.21-
 13 湖北锐意 19877506                            第 42 类:测量                  原始取得
                                                                     2027.09.20
                                              第 42 类:技术研究;
                                              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
                                              节能领域的咨询;工业
                                              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 2018.02.21-
 14 湖北锐意 19877508                                                          原始取得
                                              程;计算机软件设计; 2028.02.20
                                              计算机系统设计;软件
                                              运营服务(SaaS);测
                                              量;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2、专利权

     (1)境内专利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
登记,且在有效状态下的专利权共 94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号                                                      类型                   方式    权利
                                         磁动式测氧
                                                        发明                   受让
1    四方光电      ZL200710008670.8      仪哑铃球加               2007.03.09            无
                                                        专利                   取得
                                           工方法
                                         一种用于测
                                         量煤气成分     发明                   自主
2    四方光电      ZL201110435862.3                               2011.12.22          质押
                                         和热值的方     专利                   研发
                                             法
                                         一种去除拉
     华中科技
                                         曼光谱散射     发明                   合作
3    大学;四方    ZL201210136681.5                               2012.05.04            无
                                         背景噪声的     专利                   研发
       光电
                                             系统
                                         一种高精度
                                         微流红外气     发明                   自主
4    四方光电      ZL201210530268.7                               2012.12.10          质押
                                         体传感器及     专利                   研发
                                         其测量方法
                                         一种用于超
                                         声燃气表中     发明                   自主
5    四方光电      ZL201310084985.6                               2013.03.18            无
                                         的超声波流     专利                   研发
                                           量气室
                                         一种同时测
                                         量沼气成分
                                                        发明                   自主
6    四方光电      ZL201310428564.0      与流量的装               2013.09.18            无
                                                        专利                   研发
                                         置及测量方
                                             法


                                          3-3-2-97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种石英玻
     华中师范
                                         璃毛细管内   发明                合作
7    大学;四方    ZL201410311676.2                          2014.07.02            无
                                         壁镀金的方   专利                研发
       光电
                                             法
                                         一种拉曼气
                                         体分析仪中
                                                      发明                自主
8    四方光电      ZL201410583555.3      气体浓度信          2014.10.27            无
                                                      专利                研发
                                         号的处理方
                                             法
                                         一种激光拉
                                         曼气体分析
                                                      发明                自主
9    四方光电      ZL201410584402.0      仪的标定和          2014.10.27            无
                                                      专利                研发
                                         检测气体浓
                                           度的方法
     四方光电;                          一种石英毛
                                                      发明                合作
10   华中师范      ZL201410833304.6      细管内壁镀          2014.12.26            无
                                                      专利                研发
       大学                                银的方法
                                         一种自由空
     四方光电;
                                         间气体拉曼   发明                合作
11   华中科技      ZL201510033961.7                          2015.01.22            无
                                         散射收集装   专利                研发
       大学
                                             置
                                         一种激光粉
                                         尘传感器的   发明                自主
12   四方光电      ZL201510053394.1                          2015.01.30          质押
                                         粉尘浓度测   专利                研发
                                           量方法
                                         一种用于生
                                         物燃气在线
     四方光电;
                                         激光拉曼光
     中国科学                                         发明                合作
13                 ZL201510049893.3      谱分析仪的          2015.01.30            无
     院广州能                                         专利                研发
                                         预处理装置
     源研究所
                                         及其使用方
                                             法
                                         一种氮氧化
                                         物传感器芯   发明                受让
14   四方光电      ZL201510376504.8                          2015.07.01            无
                                         片及其制备   专利                取得
                                             方法
                                         一种激光粉
                                         尘传感器的
                                                      发明                受让
15   四方光电      ZL201510683449.7      粉尘浓度测          2015.10.20            无
                                                      专利                取得
                                         量系统及其
                                           测量方法
                                         一种自由空
                                         间气体拉曼   发明                自主
16   四方光电      ZL201610051052.0                          2016.01.26            无
                                         散射收集装   专利                研发
                                             置
                                         一种动态惰
                                                      发明                自主
17   四方光电      ZL201610050657.8      性气体基底          2016.01.26            无
                                                      专利                研发
                                           拟合方法




                                          3-3-2-98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种空气中
                                        悬浮颗粒物
                                                        发明                自主
18   四方光电      ZL201610100918.2     检测装置及             2016.02.24            无
                                                        专利                研发
                                        检测、预警方
                                            法
                                        一种降低气
     四方光电;                         体拉曼光谱
                                                        发明                合作
19   华中科技      ZL201610128583.5     荧光背景的             2016.03.07            无
                                                        专利                研发
       大学                             装置及其方
                                            法
                                        双电池电流
                                        型氮氧化物      发明                受让
20   四方光电     ZL201610296307.X                             2016.05.06            无
                                        传感器芯片      专利                取得
                                        及制备方法
                                        一种可穿戴
                                                        发明                自主
21   四方光电      ZL201610364007.0     粉尘检测装             2016.05.27            无
                                                        专利                研发
                                          置及方法

                                         一种气体分
     湖北锐意;                                         发明                自主
22                 ZL201710720122.1      析仪及气体            2017.08.21            无
     四方光电                                           专利                研发
                                           分析方法


                                         二氟甲烷泄
                                         露检测装置
                                                        发明                自主
23   四方光电     ZL201711058686.X       的检测值修            2017.11.01            无
                                                        专利                研发
                                         正方法及检
                                           测方法
                                        一种气体流
     四方光电,
                                        量计、MEMS
     中国科学                                           发明                合作
24                 ZL201811032191.4     硅基温敏芯             2018.09.05            无
     院微电子                                           专利                研发
                                        片及其制备
         所
                                            方法
                                         一种高精度
                                         红外气体传     发明                自主
25   四方光电      ZL201811202965.3                            2018.10.16            无
                                         感器及气体     专利                研发
                                           分析方法
                                         超声波 H2 传   实用                自主
26   四方光电      ZL201020622014.4                            2010.11.23            无
                                             感器       新型                研发
                                         带超声波声
                                                        实用                自主
27   四方光电      ZL201120233445.6      速传感器的            2011.07.05            无
                                                        新型                研发
                                           音速喷嘴
     四方光电;
     广州呼吸                            肺功能仪校     实用                合作
28              ZL201120233448.X                               2011.07.05            无
     疾病研究                              准装置       新型                研发
         所
                                         吸氧计时计     实用                自主
29   四方光电      ZL201120352771.9                            2011.09.20            无
                                           量计费器     新型                研发



                                          3-3-2-99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种延长硫
                                         化氢电化学    实用                自主
30   四方光电      ZL201220171046.6                           2012.04.20            无
                                         传感器使用    新型                研发
                                         寿命的装置
                                         一种多功能
                                                       实用                自主
31   四方光电      ZL201220174037.2      二氧化碳检           2012.04.23            无
                                                       新型                研发
                                           测仪
                                         煤层气排采
                                                       实用                自主
32   四方光电      ZL201220678873.4      中水流计量           2012.12.10            无
                                                       新型                研发
                                           装置
                                         用于煤层气
                                         井探测信号    实用                自主
33   四方光电      ZL201220678852.2                           2012.12.10            无
                                         的信号传输    新型                研发
                                           设备
                                         一种用于超
                                                       实用                自主
34   四方光电      ZL201320121604.2      声燃气表中           2013.03.18            无
                                                       新型                研发
                                         的参考气室
                                                       实用                自主
35   四方光电      ZL201320121355.7      超声燃气表           2013.03.18            无
                                                       新型                研发
                                         基于 Zigbee
                                         无线传输模    实用                自主
36   四方光电      ZL201420077739.8                           2014.02.24            无
                                         块的锅炉能    新型                研发
                                         效监测系统
                                         一种小口径
                                                       实用                自主
37   四方光电      ZL201420793819.3      超声波气体           2014.12.16            无
                                                       新型                研发
                                           流量气室
                                         一种采用微
                                         侧流风扇的    实用                自主
38   四方光电      ZL201420794002.8                           2014.12.16            无
                                         激光粉尘传    新型                研发
                                             感器
                                         一种采用轴
                                         流风扇的激    实用                自主
39   四方光电      ZL201520058933.6                           2015.01.28            无
                                         光粉尘传感    新型                研发
                                             器
                                         一种气体分
                                                       实用                自主
40   四方光电      ZL201520845707.2      析预处理装           2015.10.28            无
                                                       新型                研发
                                             置
                                         一种光学粉    实用                受让
41   四方光电      ZL201520955946.3                           2015.11.26            无
                                           尘传感器    新型                取得
                                         一种基于远
     四方光电;
                                         距离无线传
     湖北特种
                                         输技术的锅    实用                合作
42   设备检验      ZL201620181174.7                           2016.03.09            无
                                         炉能效测试    新型                研发
     检测研究
                                         及监控管理
         院
                                             系统
                                         一种片式宽
                                         域汽车氧传    实用                受让
43   四方光电      ZL201620248681.8                           2016.03.29            无
                                         感器芯片结    新型                取得
                                             构



                                         3-3-2-100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一种空气质    实用                自主
44   四方光电      ZL201620398643.0                           2016.05.05            无
                                         量检测装置    新型                研发
                                         一种外加热
                                                       实用                受让
45   四方光电      ZL201620474383.0      片式氧传感           2016.05.23            无
                                                       新型                取得
                                         器芯片结构
                                         一种空气中
                                                       实用                自主
46   四方光电      ZL201620510567.8      悬浮颗粒物           2016.05.30            无
                                                       新型                研发
                                           检测装置
                                         一种空气中
                                                       实用                自主
47   四方光电     ZL201620712016.X       悬浮颗粒物           2016.07.07            无
                                                       新型                研发
                                           检测装置
                                         一种基于非
                                         分光红外技    实用                自主
48   四方光电     ZL201621121977.X                            2016.10.13            无
                                         术的 CO2 检   新型                研发
                                           测模块
                                         一种空气中
                                                       实用                自主
49   四方光电     ZL201621251064.X       悬浮颗粒物           2016.11.22            无
                                                       新型                研发
                                           检测装置
                                         甲醛检测装    实用                自主
50   四方光电      ZL201720228780.4                           2017.03.10            无
                                              置       新型                研发
                                         一种空气质    实用                自主
51   四方光电      ZL201720541954.2                           2017.05.16            无
                                         量检测装置    新型                研发
                                         粉尘浓度检
                                         测装置及设
                                                       实用                自主
52   四方光电      ZL201720563832.3      有粉尘浓度           2017.05.19            无
                                                       新型                研发
                                         检测装置空
                                         气净化设备
                                         粉尘浓度检
                                         测装置及设
                                                       实用                自主
53   四方光电      ZL201720641897.5      有该装置的           2017.06.05            无
                                                       新型                研发
                                         空气净化设
                                             备
                                         一种粉尘浓    实用                自主
54   四方光电      ZL201720849746.9                           2017.07.13            无
                                         度检测装置    新型                研发
                                         一种空气质    实用                自主
55   四方光电      ZL201720931924.2                           2017.07.28            无
                                         量监控系统    新型                研发
                                         一种粉尘浓    实用                自主
56   四方光电      ZL201720951754.4                           2017.08.01            无
                                         度检测装置    新型                研发
                                         一种空气质
                                                       实用                自主
57   四方光电      ZL201721701351.0      量检测装置           2017.12.08            无
                                                       新型                研发
                                         及交通工具
                                         一种空气质
                                                       实用                自主
58   四方光电      ZL201821069187.0      量检测装置           2018.07.06            无
                                                       新型                研发
                                         及交通工具
                                         一种空气质    实用                自主
59   四方光电      ZL201821962405.3                           2018.11.26            无
                                         量检测装置    新型                研发
                                         一种高精度    实用                自主
60   四方光电      ZL201821989273.3                           2018.11.29            无
                                         颗粒物质量    新型                研发


                                         3-3-2-101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浓度检测装
                                             置
                                         一种甲醛检   实用                自主
61   四方光电      ZL201920012294.8                          2019.01.04            无
                                           测装置     新型                研发
                                         一种集成空
                                                      实用                自主
62   四方光电      ZL201920256440.1      气质量检测          2019.02.28            无
                                                      新型                研发
                                             装置
                                         一种颗粒物
                                                      实用                自主
63   四方光电      ZL201920668344.8      浓度检测装          2019.05.10            无
                                                      新型                研发
                                             置
                                         激光粉尘传   外观                自主
64   四方光电      ZL201530025496.3                          2015.01.28            无
                                             感器     设计                研发
                                         空气质量检   外观                自主
65   四方光电      ZL201630161959.3                          2016.05.05            无
                                           测装置     设计                研发
                                         空气中悬浮
                                                      外观                自主
66   四方光电      ZL201630210500.8      颗粒物检测          2016.05.30            无
                                                      设计                研发
                                             装置
                                         空气中悬浮
                                                      外观                自主
67   四方光电      ZL201630210499.9      颗粒物检测          2016.05.30            无
                                                      设计                研发
                                             装置
                                         空气中悬浮
                                                      外观                自主
68   四方光电      ZL201630308980.1      颗粒物检测          2016.07.07            无
                                                      设计                研发
                                             装置
                                         基于非分光
                                         红外技术的   外观                自主
69   四方光电      ZL201630502132.4                          2016.10.13            无
                                         二氧化碳检   设计                研发
                                           测模块
                                         空气中悬浮
                                                      外观                自主
70   四方光电      ZL201630566768.5      颗粒物检测          2016.11.22            无
                                                      设计                研发
                                             装置
                                         超声波氧气   外观                自主
71   四方光电      ZL201730016157.8                          2017.01.16            无
                                         传感器模块   设计                研发
                                         甲醛检测装   外观                自主
72   四方光电      ZL201730067332.6                          2017.03.10            无
                                             置       设计                研发
                                         空气质量检   外观                自主
73   四方光电      ZL201730180950.1                          2017.05.16            无
                                           测装置     设计                研发
                                         粉尘浓度检   外观                自主
74   四方光电      ZL201730189598.8                          2017.05.19            无
                                           测模块     设计                研发
                                         粉尘浓度检   外观                自主
75   四方光电      ZL201730224061.0                          2017.06.05            无
                                           测器       设计                研发
                                         粉尘浓度检   外观                自主
76   四方光电      ZL201730308924.2                          2017.07.13            无
                                           测模块     设计                研发
                                         空气质量检   外观                自主
77   四方光电      ZL201730340729.8                          2017.07.28            无
                                           测装置     设计                研发
                                         空气质量检   外观                自主
78   四方光电      ZL201730340734.9                          2017.07.28            无
                                           测装置     设计                研发




                                         3-3-2-102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粉尘浓度检     外观                自主
79   四方光电      ZL201730347241.8                           2017.08.01            无
                                        测模块(一)   设计                研发
                                        粉尘浓度检     外观                自主
80   四方光电      ZL201730347500.7                           2017.08.01            无
                                        测模块(二)   设计                研发
                                        粉尘浓度检     外观                自主
81   四方光电      ZL201730347185.8                           2017.08.01            无
                                        测模块(三)   设计                研发
                                         空气质量检    外观                自主
82   四方光电      ZL201730623157.4                           2017.12.08            无
                                           测装置      设计                研发
                                                       外观                自主
83   四方光电      ZL201830645815.4          风扇             2018.11.14            无
                                                       设计                研发
                                         一种基于超
                                         声波检测技    发明                自主
84   湖北锐意      ZL201610289221.4                           2016.05.04            无
                                         术的气体流    专利                研发
                                         量检测方法
                                         一种快速检
                                         测煤质灰分    发明                自主
85   湖北锐意      ZL201611244204.5                           2016.12.29            无
                                         和热值的装    专利                研发
                                           置及方法
                                         一种肺功能    实用                自主
86   湖北锐意      ZL201621468281.4                           2016.12.29            无
                                           检测装置    新型                研发
                                         一种肺功能    实用                自主
87   湖北锐意      ZL201621468359.2                           2016.12.29            无
                                           检测装置    新型                研发
                                         一种肺功能    实用                自主
88   湖北锐意      ZL201621466418.2                           2016.12.29            无
                                           检测装置    新型                研发
                                         气体测量池
                                         及设有气体    实用                自主
89   湖北锐意      ZL201720642545.1                           2017.06.05            无
                                         测量池的气    新型                研发
                                           体分析仪
                                         气体流量计
                                         量气室及气    实用                自主
90   湖北锐意      ZL201721172556.4                           2017.09.13            无
                                         体流量计量    新型                研发
                                             表
                                         一种基于超
                                         声波原理的
                                                       实用                自主
91   湖北锐意     ZL201821054723.X       流道结构及           2018.07.04            无
                                                       新型                研发
                                         气体流量计
                                             量表
                                         肺功能检测    外观                自主
92   湖北锐意      ZL201630655320.0                           2016.12.29            无
                                             装置      设计                研发
                                         肺功能检测    外观                自主
93   湖北锐意      ZL201630655660.3                           2016.12.29            无
                                           装置        设计                研发
                                         肺功能检测    外观                自主
94   湖北锐意      ZL201630655332.3                           2016.12.29            无
                                           装置        设计                研发

     根据发行人与共有人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
究所、广州呼吸疾病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微电子研究所签署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



                                         3-3-2-103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议,上述专利由双方共同享有,双方在项目原约定范围内使用产生的收益归各自
所有,双方可各自使用于本项目外的产业化项目且各自形成的产业化收益归各自
所有;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专利许可、转让给第三方;经双方同意对
第三方许可、转让的,所取得收益由双方各享有 50%;利用该项专利进行后续改
进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双方各自
所有。根据发行人与共有人湖北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研究院签署的合作协议,合
作产生的相关知识产权由双方共同享有,利用该项专利进行后续改进产生的具有
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技术成果,归双方各自所有。

        (2)境外专利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2 项境外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国家/                                取得
        专利权人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授权日       申请日
号                                                     地区                                 方式
                                  METHOD FOR
                                   MEASURING
                                  AMOUNTS OF
                     US9857                                                                 自主
1       四方有限                  COMPONENTS           美国    2018.01.02      2011.12.22
                     323 B2
                                 AND CALORIFIC                                              研发
                                 VALUE OF COAL
                                      GAS
                                 COAL GAS COM-
                                  PONENT AND
                    EP27968                                                                 自主
2       四方有限                CALORIFIC VALUE        欧洲    2020.01.01      2012.08.30
                    56 (B1)                                                                 研发
                                 MEASUREMENT
                                    METHOD

        3、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四方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拥有 52 项经国
家版权局授予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著作                                                                        取得     他项
                     登记号       软件著作权名称       开发完成日     首次发表日
 号      权人                                                                        方式     权利
         四方      2015SR1539    四方光电激光拉曼                                    原始
    1                                                  2013.12.15       未发表                    无
         光电          62        气体分析系统 V1.0                                   取得
         四方
         有限、
         湖北
                                 湖北特检院锅炉能
         特种 2016SR0790                                                             原始
    2                            效测试及监控管理      2015.11.23      2016.01.20                 无
         设备     52                                                                 取得
                                     平台 V1.0
         检验
         检测
         研究


                                           3-3-2-104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院




      四方    2016SR2599     四方激光粉尘传感                                   原始
 3                                                   2016.06.10    未发表                    无
      光电        26           器软件 V1.0                                      取得
                             四方超声波氧气流
      四方    2016SR2601                                                        原始
 4                           量浓度传感器软件        2016.06.10    未发表                    无
      光电        21                                                            取得
                                   V1.0
      四方    2016SR2601     四方 NDIR 二氧化                                   原始
 5                                                   2016.06.25    未发表                    无
      光电        20         碳传感器软件 V1.0                                  取得
      四方    2016SR2600      四方 NDIR 气体传                                  原始
 6                                                   2016.06.25    未发表                    无
      光电        29            感器软件 V1.0                                   取得
                             四方空气品质检测
      四方    2017SR0907                                                        原始
 7                           仪-Snifferbee 软件      2017.01.21    未发表                    无
      光电        13                                                            取得
                                    V1.0
                             四方空气品质检测
      四方    2017SR0908                                                        原始
 8                             仪—Rubik 软件        2017.01.21    未发表                    无
      光电        17                                                            取得
                                    V1.0
      四方    2017SR0908     四方空气品质检测                                   原始
 9                                                   2017.01.18    未发表                    无
      光电        21         传感板软件 V1.0                                    取得
      四方    2017SR0908     四方电化学甲醛传                                   原始
 10                                                  2017.01.18    未发表                    无
      光电        24           感器软件 V1.0                                    取得
                             四方空气品质检测
      四方    2017SR0908                                                        原始
 11                            仪-Marble 软件        2017.01.21    未发表                    无
      光电        27                                                            取得
                                   V1.0
      四方    2017SR5073     四方光学粉尘传感                                   原始
 12                                                  2017.07.10    未发表                    无
      光电        65           器软件 V1.0                                      取得
      四方    2019SR0979     四方车载颗粒物传                                   原始
 13                                                  2019.04.10   2019.05.01                 无
      光电        215          感器软件 V1.0                                    取得
      湖北    2010SR0309     锐意汽车尾气分析                                   原始
 14                                                  2010.05.10   2010.05.12                 无
      锐意        30           仪软件 V1.0                                      取得
      湖北    2010SR0309     锐意红外煤气分析                                   原始
 15                                                  2010.05.10   2010.05.12                 无
      锐意        29           仪软件 V1.0                                      取得
      湖北    2010SR0309     锐意红外烟气分析                                   原始
 16                                                  2010.05.10   2010.05.12                 无
      锐意        31           仪软件 V1.0                                      取得
      湖北    2010SR0308     锐意红外沼气分析                                   原始
 17                                                  2010.05.10   2010.05.12                 无
      锐意        11           仪软件 V1.0                                      取得
      湖北    2010SR0571     锐意超声波氧气传                                   原始
 18                                                  2010.05.10   2010.08.12                 无
      锐意        90           感器软件 V1.0                                    取得
      湖北    2011SR0110     锐意在线气体分析                                   原始
 19                                                  2010.10.10   2010.11.10                 无
      锐意        81             系统 V1.0                                      取得


                                         3-3-2-105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锐意大中型沼气工
      湖北    2013SR0594                                                        原始
 20                          程数字化监控系统        2013.03.28   2013.04.08                 无
      锐意        69                                                            取得
                                   V1.0
      湖北    2013SR0594     锐意大中型沼气工                                   原始
 21                                                  2013.04.12   2013.04.15                 无
      锐意        72         程测控系统 V1.3                                    取得
      湖北    2013SR0594     锐意超声波沼气流                                   原始
 22                                                  2013.04.10   2013.04.17                 无
      锐意        82           量计软件 V1.0                                    取得

      湖北    2014SR1681     锐意红外煤气分析                                   原始
 23                                                  2014.08.18   2014.09.08                 无
      锐意        75           仪软件 V1.2                                      取得

      湖北    2014SR1681     锐意红外烟气分析                                   原始
 24                                                  2014.08.18   2014.09.08                 无
      锐意        79           仪软件 V1.2                                      取得
      湖北    2014SR1681     锐意红外沼气分析                                   原始
 25                                                  2014.08.18   2014.09.08                 无
      锐意        83           仪软件 V1.2                                      取得
      湖北    2014SR1838     锐意在线红外气体                                   原始
 26                                                  2013.12.27   2013.12.31                 无
      锐意        08         分析仪软件 V1.0                                    取得
      湖北    2014SR1838     锐意红外录井传感                                   原始
 27                                                  2014.04.25   2014.04.30                 无
      锐意        31           器软件 V1.0                                      取得
      湖北    2014SR1845     锐意红外 CO2 模块                                  原始
 28                                                  2014.06.09   2014.06.13                 无
      锐意        34             软件 V1.0                                      取得
      湖北    2014SR1845     锐意微型气体传感                                   原始
 29                                                  2014.04.07   2014.04.18                 无
      锐意        36           器软件 V1.0                                      取得
      湖北    2014SR1845     锐意超声波氧气传                                   原始
 30                                                  2014.08.18   2014.09.08                 无
      锐意        38           感器软件 V1.2                                    取得
      湖北    2014SR1845     锐意便携燃烧效率                                   原始
 31                                                  2013.12.20   2013.12.27                 无
      锐意        44         分析仪软件 V1.0                                    取得
      湖北    2014SR1876     锐意烟气排放连续                                   原始
 32                                                  2013.08.18   2013.09.09                 无
      锐意        19         监测系统软件 V1.0                                  取得
      湖北    2015SR2502     锐意激光粉尘传感                                   原始
 33                                                  2013.12.25    未发表                    无
      锐意        02           器软件 V1.0                                      取得
      湖北    2015SR2501     锐意甲醛传感器软                                   原始
 34                                                  2013.12.25    未发表                    无
      锐意        07             件 V1.0                                        取得

      湖北    2015SR2488     锐意空品模块软件                                   原始
 35                                                  2013.12.25    未发表                    无
      锐意        30               V1.0                                         取得

      湖北     2015SR2500    锐意新风控制器软                                   原始
 36                                                  2015.09.25    未发表                    无
      锐意         94            件 V1.0                                        取得

      湖北    2016SR0031     锐意微型拉曼光谱                                   原始
 37                                                  2015.02.25    未发表                    无
      锐意        99           仪软件 V1.0                                      取得
                             锐意第二代超声波
      湖北    2016SR2120                                                        原始
 38                          沼气流量计软件          2016.02.25    未发表                    无
      锐意        98                                                            取得
                                   V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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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锐意第二代非分光
       湖北   2016SR2121                                                        原始
 39                          红外煤气分析仪软        2016.02.25    未发表                    无
       锐意       11                                                            取得
                                 件 V2.0
       湖北   2016SR2120     锐意第二代微流烟                                   原始
 40                                                  2016.02.25    未发表                    无
       锐意       87         气分析仪软件 V2.0                                  取得
                             锐意第二代非分光
       湖北   2016SR2120                                                        原始
 41                          红外沼气分析仪软        2016.02.25    未发表                    无
       锐意       82                                                            取得
                                 件 V2.0
       湖北   2017SR0998     锐意沼气控制软件                                   原始
 42                                                  2017.01.20    未发表                    无
       锐意       96               V1.0                                         取得
       湖北   2017SR0998     锐意在线煤气分析                                   原始
 43                                                  2017.01.20    未发表                    无
       锐意       97           系统软件 V1.0                                    取得
       湖北   2017SR0998     锐意便携红外烟气                                   原始
 44                                                  2017.01.20    未发表                    无
       锐意       98         分析仪软件 V1.0                                    取得
                             锐意便携红外天然
       湖北   2017SR0998                                                        原始
 45                          气热值分析软件          2017.01.20    未发表                    无
       锐意       99                                                            取得
                                   V1.0
       湖北   2018SR7684     锐意第二代红外气                                   原始
 46                                                  2017.12.21    未发表                    无
       锐意       10         体传感器软件 V2.0                                  取得
       湖北   2018SR7628     锐意第二代红外气                                   原始
 47                                                  2018.03.18    未发表                    无
       锐意       03         体分析仪软件 V2.0                                  取得
       湖北   2019SR0979     锐意船舶废气排放                                   原始
 48                                                  2019.07.30   2019.08.13                 无
       锐意       702          监控软件 V1.0                                    取得
       湖北   2019SR0979     锐意紫外传感器软                                   原始
 49                                                  2019.07.30   2019.08.13                 无
       锐意       710            件 V1.0                                        取得
       湖北   2020SR0072     锐意汽车排放气体                                   原始
 50                                                  2019.09.15   2019.10.25                 无
       锐意       249        测试仪软件 V1.0                                    取得
                             锐意 NDUV 紫外超
       湖北   2020SR0071                                                        原始
 51                          低量程气体传感器        2019.04.10   2019.07.25                 无
       锐意       965                                                           取得
                                 软件 V1.0
                             锐意微流低量程红
       湖北   2020SR0071                                                        原始
 52                          外气体传感器软件        2019.07.30   2019.08.13                 无
       锐意       811                                                           取得
                                   V1.0

      (三)发行人的主要设备

      1、 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固定资产清单;

      2、公司账面原值为 20 万元以上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买卖合同、支付凭证及
发票(抽样)。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提供的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拥有的固定资产中的关键
生产经营设备(原值金额 20 万元以上)进行了核查。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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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总监以及天职会计师的经办人员进行沟通,以及对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购
买合同和发票凭证核查验证,发行人生产经营的主要机器设备包括雅马哈贴片
机、组装激光管半自动化生产线、感光器产品组装生产线、恒温实验舱、激光焊
接件等,发行人就其正在使用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拥有合法、有效的所有权。


     (四)发行人财产的取得方式及产权状况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重大财产的购买合同、款项支付凭证、权利证书;

     2、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重大财产系以
购买、受让、自主建设或申请等方式取得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已取得了相应的
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不存在产权纠纷。


     (五)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担保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担保合同及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2、天职业字[2020]6657号《审计报告》;

     3、发行人就主要财产的担保情况出具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其主要财产上设置了以下
担保:

     1、2017年10月12日,湖北锐意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签订了合
同编号为D0280017003Y《最高额房地产抵押合同》,湖北锐意以鄂(2017)武
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51840号办公楼、鄂(2017)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51841
号研发楼房屋所有权为四方光电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2日期间,与抵
押权人40,207,674元最高额融资额度内提供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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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8年6月5日,四方有限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行签
订合同编号为HT0127303010220180605002-01《权利质押合同》,四方有限以其
持有的三项专利(一种用于测量煤气成分和热值的方法、一种高精度微流红外气
体传感器及其测量方法、一种激光粉尘传感器的粉尘浓度测量方法)为四方光电
自2018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4日期间与质权人形成的1100万元债务提供质押担
保。

     3、2018 年 8 月 31 日,湖北锐意与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谷分
行签订合同编号为 HT0127303010220180831001-01 的《抵押合同》,湖北锐意以
武房权证湖字第 2012008834 号、武房权证湖字第 2012008833 号、武房权证湖字
第 2012008831 号房屋所有权及武新国用 2011 第 004 号土地使用权为四方光电自
2018 年 9 月 3 日至 2020 年 6 月 4 日期间与抵押权人形成的 1600 万元债务提供
抵押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
     除上述抵押、质押事项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发行人房产租赁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关于公司租赁房产的说明;

     2、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3、出租方持有的该宗土地和房产的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

     4、本所律师对广东风信租赁房产相关的访谈笔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广东风信未拥有房产,其生产经营场
所均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其中,发行人向湖北锐意承租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 3 号四方有限光电工业园房产,租赁面积 11,589 ㎡,
租赁期限自 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12 月,租赁期满可延长;广东风信向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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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实业有限公司承租位于东莞市高埗镇横滘头村莞潢北路 6 号 E 栋三楼房产,
租赁面积 1,240 ㎡,租赁期限为 2018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广东风信承租的上述房产所有权人为东莞市御膳食品有限
公司,该租赁房产系由东莞市兔子实业有限公司经房产所有权人东莞市御膳食品
有限公司同意转租给广东风信。根据广东风信提供资料并经本所律师访谈,上述
租赁房产所在土地为集体土地(土地使用证编号为 “东府集用(2007)第
1900320903576 号”,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批准拨用企业用地),在权利
行使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流转,系由东莞市高埗镇横滘头经济联合社转让给泰陶
瓷制品有限公司,泰陶瓷制品有限公司继而转让给东莞市御膳食品有限公司。东
莞市御膳食品有限公司受让该块集体土地使用权后在该集体土地上建造了房产,
但未就集体土地流转事项办理土地权属证书,也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存在权属
瑕疵。

     广东风信对生产场地及房产结构不存在特殊要求,如因租赁房产权属瑕疵而
导致搬迁,可及时寻找其他替代场所,对其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
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熊友辉、董宇夫妇已承诺,若上述房产因产权瑕疵导致广
东风信需要搬离该生产经营场所,由此给广东风信和四方光电造成的全部经济损
失由其承担。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就其房屋租赁事宜与房屋有权出租人签
署了租赁合同,该等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七)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独立、完整,发行人拥有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
相关的权属证书或产权证明齐备,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
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重大法律瑕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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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关于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的说明;

       2、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

       3、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借款合同、授信合同等
 重大合同;

       4、本所律师对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访谈并制作的访谈笔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
 所律师认为下列合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1、销售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销售合同主要包括与前五大客户、其
 他重要客户、车企客户及其一级供应商签署的对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
 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框架协议、采购订单、项目定点书、供应商提名信等销售
 合同。框架协议一般约定期限较长,不涉及产品的具体信息,客户根据实际业务
 需要以订单方式,约定具体销售产品数量、价格等。此外,车企客户及其一级供
 应商还通过项目定点书、供应商提名信、供应商通知函等方式与发行人开展合作,
 当有具体采购需求时,再通过订单下达具体采购数量、金额等要求。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与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签署
 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销售方          采购方         合同形式            合同期限               销售产品
                                                                              粉尘传感器、CO2
                   莱克电气股份有
 1     四方光电                        框架协议       2015.10.23--长期有效    气体传感器、VOC
                       限公司
                                                                                  气体传感器
                   江苏鱼跃医疗设
 2     四方光电                        框架协议       2019.01.01-长期有效        氧气传感器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03.01-2018.02.28   粉尘传感器、CO2
 3                                     框架协议
                                                           ,自动续期         气体传感器、气体
                   美的集团股份有
       四方光电                                                               传感器模块及控制
                       限公司                         2018.01.13-2019.12.31
 4                                     框架协议                               器、VOC 气体传感
                                                           ,自动续期
                                                                                    器
                                                                              粉尘传感器、CO2
 5     四方光电    Anykeep Co.,Ltd     采购订单         以具体订单为准
                                                                              气体传感器、气体


                                          3-3-2-111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传感器模块及控制
                                                                               器、VOC 气体传感
                                                                                       器
                                                                               粉尘传感器、CO2
                   北京智米电子科                     2017.06.20-2018.06.19    气体传感器、气体
 6     四方光电                        框架协议
                     技有限公司                            ,自动续期          传感器模块及控制
                                                                                       器
                                                                               粉尘传感器、CO2
                   坚田电机(昆山)                   2018.01.01-2018.12.31    气体传感器、气体
 7     四方光电                     框架协议
                       有限公司                            ,自动续期          传感器模块及控制
                                                                                       器
                                                                               粉尘传感器、CO2
                   深圳市普瑞美泰                                              气体传感器、气体
 8     四方光电    环保科技有限公      采购订单          以具体订单为准        传感器模块及控制
                         司                                                    器、VOC 气体传感
                                                                                       器
                                                                               粉尘传感器、CO2
                                                                               气体传感器、气体
                   宁波天瑞电器有
 9     四方光电                        采购订单          以具体订单为准        传感器模块及控制
                       限公司
                                                                               器、VOC 气体传感
                                                                                       器
                                                                               粉尘传感器、CO2
 10    四方光电        爱创科技        采购订单          以具体订单为准        气体传感器、VOC
                                                                                   气体传感器
                   佛山翰创检测仪
 11    湖北锐意                        采购订单          以具体订单为准         尾气传感器模组
                     器有限公司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其他主要客户签署的正在履
 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销售方          采购方         合同形式            合同期限                  销售产品
                   浙江荣鑫智能仪                                             气体流量计及超声
 1     湖北锐意                        框架协议       2019.01.31-2021.01.30
                   表股份有限公司                                                   波燃气表
                   南京中元燃气仪                                             气体流量计及超声
 2     湖北锐意                        框架协议       2019.09.30-2021.12.30
                     表有限公司                                                     波燃气表
                                                                              粉尘传感器、CO2
                   Acal BFi Central                                           气体传感器、气体
 3     四方光电    Procurement UK      采购订单         以具体订单为准        传感器模块及控制
                       Limited                                                器、VOC 气体传感
                                                                                器、氧气传感器
                   河南万国科技股
 4     湖北锐意                        采购订单         以具体订单为准           尾气分析仪器
                     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车企客户签署的即将履行的
 重要项目定点书、供应商提名信、供应商通知函或采购协议如下:

序号    销售方          采购方              整车厂           形式      签署日期        销售产品
 1     四方光电    Jaguar Land Rover     Jaguar Land        项目定    2018.09.18、    粉尘传感器


                                          3-3-2-112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序号    销售方          采购方              整车厂          形式     签署日期       销售产品
                    Limited, Jaguar     Rover Limited,      点书    2019.08.15
                      Land Rov-           Jaguar Land
                   er(China) Invest-     Rover(China)
                   ment Co., Ltd(英    Investment Co.,
                    国捷豹路虎)       Ltd(英国捷豹路
                                             虎)
                                                                                   粉尘传感
                   浙江合众新能源      浙江合众新能源      项目定   2018.09.28、
 2     四方光电                                                                  器、CO2 气体
                     汽车有限公司        汽车有限公司      点书      2019.12.01
                                                                                     传感器
                   中国第一汽车股      中国第一汽车股      供应商
 3     四方光电                                                     2019.02.20     粉尘传感器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提名信
                   重庆豪然汽车配      长安福特汽车有      项目意
 4     四方光电                                                     2019.12.24     粉尘传感器
                     件有限公司            限公司          向书
                                                                                     粉尘传感
                   东风马勒热系统      陕西汽车控股集      供应商
 5     四方光电                                                     2020.04.14     器、负离子
                     有限公司            团有限公司        通知函
                                                                                       发生器
                   江苏日盈电子股      一汽大众汽车有      采购协
 6     四方光电                                                     2018.07.03     粉尘传感器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议

       2、采购合同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重大原材料采购合同主要包括与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
 签署的订单合同或者长期采购框架协议。对于长期采购框架协议,发行人根据生
 产需求和原材料库存情况,通过订单方式确定具体采购数量、价格等。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采购主体          供应商             形式            合同期限              采购产品
                   深圳市鼎承进出口
 1     四方光电                          框架协议     2019.06.21-2021.06.20   电子料、探测器
                         有限公司
                   常熟信雅达光电有
 2     四方光电                          框架协议     2019.01.01-2020.12.31        电子料
                         限公司
                   苏州聚力电机有限
 3     四方光电                          框架协议     2017.12.01-2020.12.01         风扇
                           公司
                   世健国际贸易(上
 4     四方光电                          框架协议     2019.01.01-2020.12.31        电子料
                     海)有限公司
                   湖北共铭电路有限
 5     四方光电                          框架协议     2019.01.01-2020.12.31      PCB、电子料
                           公司
                   永林兴电子(深圳)
 6     四方光电                          框架协议     2019.01.01-2020.12.31         风扇
                         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富洋供应                                           电子料、风扇、
 7     四方光电                          框架协议     2017.03.31-2020.03.31
                       链有限公司                                                 机械类
                   武汉富斯达科技有                                           电子料、探测器、
 8     四方光电                          框架协议     2017.01.01-2021.12.31
                         限公司                                                 机械类、其他
                   武汉富斯达科技有                                           电子料、探测器、
 9     湖北锐意                          框架协议     2018.01.01-长期有效
                         限公司                                                 机械类、其他
 10    四方光电      Heimann Sensor      采购订单         以具体订单为准           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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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mbH

         3、借款合同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序      借款                                      合同金额
                     出借人        借款用途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号        人                                      (万元)
                                                                            四方光电以其持有的
                武汉农村商业
        四方                                                 2018.06.05-    三项专利权质押;
1               银行股份有限       采购材料        1,100
        光电                                                 2020.06.04     湖北锐意、熊友辉分别
                公司光谷分行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授信合同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银行授信合同情况
    如下:

                                       授信额度
序号     授信申请人       授信人                      授信有效期               担保方式
                                       (万元)
                        汉口银行股
                                                      2017.10.12-   湖北锐意以办公楼、研发楼房
 1        四方光电      份有限公司      4,020.77
                                                      2020.10.12    屋所有权进行抵押;
                        光谷分行
                        上海浦东发
                                                      2015.09.01-
 2        四方光电      展银行股份        3,000                     熊友辉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2021.03.24
                        有限公司

         5、保荐协议、承销协议

         2020 年 4 月,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订《保荐协议》,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就双方权利义务、保荐期间、
    保荐费用及支付方式、协议的生效与解除、违约责任与赔偿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0 年 4 月,发行人与海通证券签订《承销协议》,聘请海通证券担任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承销商,并就发行方案、承销方式、承
    销期及起始日期、双方义务、股款的收缴与支付、承销费用、先决条件、赔偿、
    责任终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都是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其内容及形式均合法、有效;
    发行人未发生因履行上述合同而产生纠纷的情形。

         (二)重大合同的主体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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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合同的签订主体为发行人或发行人前身四方有限、控股子公司湖北锐
意;鉴于发行人与四方有限是同一法人主体的延续,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的履
行不必进行合同主体变更,重大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2、发行人的营业外支出明细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
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

     2、发行人关于与关联方之间重大债权债务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除本所律师已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
露的关联交易外,截至申报基准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
务事项;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大额其它应收、应付款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

     2、发行人关于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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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范围其他应收款金额为 856,994.25
元,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如下:

                                                                   占其他应收款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元)                   账龄
                                                                     总额的比例
应收出口退税               应收出口退税                   360,024.63     42.01% 1 年以内
PayPal Holdings,
                     往来款                               257,447.45     30.04% 1 年以内
Inc.
东莞市兔子实业有限
                   押金、保证金                            66,900.00      7.81% 1 年以内
公司
青岛海尔零部件采购                                                                1 至 2 年(含
                   押金、保证金                            60,000.00      7.00%
有限公司                                                                              2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
                   押金、保证金                            41,819.18      4.88% 1 年以内
海关
                    合计                                  786,191.26     91.74%                  -

     2、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范围其他应付款金额为 1,051,462.48
元,按款项性质列示如下:

             款项性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元)              账龄
  往来款                                                 397,920.25      1 年以内
  押金、保证金                                           412,905.44      1 年以内
  员工报销款                                             211,922.49      1 年以内
  代扣代缴社保                                             8,084.30      1 年以内
  其他                                                    20,630.00      1 年以内
               合计                                 1,051,462.48                             -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系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
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公司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行为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以来的历年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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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自四方有限成立后未发生公司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本
所律师已在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中详细披露了发
行人自整体变更以来的历次增资扩股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历次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年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自设立至今未发生过重大资产收购、兼并及出售资产的行为。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2、发行人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创立大会的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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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创立大会通过的《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
的议案》相关资料;

     4、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9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四方光电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同意将该章程作为发行人的正式章程。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章程已
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有关股东
大会、董事会审批权限按照科创板最新规定进行了调整。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章
程已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创立大会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的《四方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决议,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与要求,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章程近三年的修改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2、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公司章程及修正案。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四方有限)近三年章程变更情况如下:

     1、2017 年 12 月 21 日,四方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变更公司注
册资本为 5,000 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该修订的章程已在主管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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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8 年 11 月 1 日,四方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变更公司注
册资本为 5,250 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该修订的章程已在主管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

     3、2019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首次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关
于制定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章程已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

     4、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内控制度的议案》。该修订的章程已在主管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四方有限)章程的制定和近三年的修改,履行了股东(大)会审议
和工商备案登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涉及的修
改内容也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公司章程》内容的合法性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共十二章一百七十八条,其内容系在《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的基础上删掉部分针对上市公司的条款后制定,
包括了《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要求载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体现了同股同权、收益共享、风
险共担的原则;在股东大会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利润的分配程序和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权限的设置及股东、监事的监督等方面均贯彻了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上市后拟适用之公司章程(草案)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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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3、《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9]10 号)。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后生效。

     该公司章程(草案)与发行人《公司章程》相比较增加了适用于上市公司的
条款,未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正文的内容进行删除或者实
质性修改,同时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中的注释部分根据发
行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该公司章程(草案)还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科创板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
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监会第 57 号令)《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规定作了修订和完善,对相
关制度(如征集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制度、董事会召开程序、股东大会召开程
序、现金分红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19 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作为
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要求。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
生效并取代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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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现行的组织结构图;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4、发行人关于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的说明;

     5、发行人经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的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
门构成。

     1、股东大会为发行人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代表股东利益,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力。

     2、董事会为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
事。公司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实施股东大会
决议,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权
力。发行人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时发行人设立了内审部,其对发行人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负责。

     3、监事会为发行人的监督机构,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非职工代表监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1 名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
主席 1 名,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行
使权力。

     4、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 1 名,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 4 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财务
总监 1 名,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 1 名(由
财务总监兼任),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等工作,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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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发行人设有独立的国内营销中心、海外营销中心、商务部、项目管理部、
市场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采购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总经理办公室、
内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各职能部门,具有健全的组
织机构。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2、发行人的其他公司治理制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19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规则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情况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自 2019 年 7 月设立以来,共召开 4 次股东大会(含首次股东大会)、
6 次董事会、5 次监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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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
内容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的决议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自变更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重大授权如下:

     2020 年 4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
议案》,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申报上市具体事宜;

     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
该等制度后经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股东大会、董事
会审批权限按照科创板最新规定进行了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历次授权、重大决策的行为均按照当时适用之
《公司法》《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履行了内部
决策程序,发行人的历次授权、重大决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构成及任职资格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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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个人履历
和关联方调查表;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任职资格的说明及承诺;

     5、公安部门出具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6、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互
联网站的记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发行人现有董事会成员 5 名,其中独立
董事 2 名;监事会成员 3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董事会聘有总经理 1 名,
副总经理 4 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财务总监兼任),经董事会
认定的核心技术人员 5 名。发行人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的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董事会

   编号                 姓名                                    职务

     1                 熊友辉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2                 刘志强                        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3                  董宇                                    董事

     4                 颜 莉                                  独立董事

     5                 许贤泽                                 独立董事

                                          监事会

     1                 邬丽娅                                监事会主席

     2                   童琳                                   监事

     3                  何涛                             监事、核心技术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1                 肖进华                                 副总经理

     2                 石平静                          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3                 董鹏举                                 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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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王凤茹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5                 吴 俊                            核心技术人员

     2、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科创
板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 5 名,其中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有 2 名,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二分之一的规定。

     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共有核心技术人员 5 名,均与公司签
署了劳动合同和相关保密、竞业禁止协议。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的变化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最近两年的工商登记资料;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相
关保密、竞业禁止协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1、2018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尚未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设有执行董事 1 名
为熊友辉,监事 1 名为董宇,经理 1 名为刘志强;

     2、2019 年 7 月 4 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邬丽娅担任职工代表监事。
2019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选举熊友辉、刘志强、董宇担任非独立董事,
颜莉、许贤泽担任独立董事,童琳、何涛担任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日,发行人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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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熊友辉担任董事长,聘任熊友辉担任总经理,刘志强、
肖进华、石平静为公司副总经理,王凤茹为财务总监;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选举邬丽娅担任监事会主席。

     3、2019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选举董鹏举
为副总经理。2020 年 3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选举王
凤茹为董事会秘书。

     4、经发行人认定,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熊友
辉、刘志强、石平静、何涛、吴俊等 5 人,均在 2017 年前聘用。

     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四方有限)近两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聘任及
更换均符合当时适用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发行人公司治理实际需要,发
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较四方有限阶段时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组成人员及人数上有所增加,但未导致发行人董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之核心组成发生变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发行人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3、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4、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5、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说明与承诺;

     6、发行人独立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7、发行人独立董事培训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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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为颜莉、许贤泽,占发行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
上,且有 1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根据独立董事提供的关联方调查表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之现任独立董事均具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

     2、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由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明确规定。根据该细则规定,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权力: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7)《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设立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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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

     2、天职业字[2020]6657-4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

     3、发行人关于主要税种、税率的书面说明;

     4、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抽取的缴税凭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费)种和税率如下: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
                                                                          6%、10%、11%、13%、
增值税               入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
                                                                          16%、17%
                     扣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流转税税额                                   1.5%、2%2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值
房产税               的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            1.2%、12%
                     计缴
土地使用税           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3 元/平方米3
                                                                          四方光电:1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湖北锐意:15%
                                                                          广东风信:20%
                     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
印花税                                                                    根据税目表确定
                     证的件数


2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企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27 号),“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将企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由 2%下调至 1.5%,降低征收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
3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 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9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制造业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
80%调整执行;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 50%执行,最低不低于
法定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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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率
车船使用税          应税车辆数                           按照税目表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上述税(费)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

     2、天职业字[2020]6657-4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

     3、发行人取得的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 GR201442000568 和编号 GR201742000708《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

     4、湖北锐意取得的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编号 GR201542000873 和编号 GR201842002482 号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

     5、本所律师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发行人及湖北锐意相关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批文的查询记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科发火〔2016〕32 号)第十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2014 年 10 月 14 日及 2017 年 11 月 28 日,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
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向发行人先后核发了编号
GR201442000568 及编号 GR201742000708《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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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2015 年 10 月 28 日及 2018 年 11 月 30 日,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
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向湖北锐意 先后核发了编号
GR201542000873 及编号 GR20184200248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均为
三年。因此,报告期内,四方光电及湖北锐意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0 号)规定:“一、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
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
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 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广东风信于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均
为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弥补。

     3、根据《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 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
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
除。发行人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为
20184201960C001826;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再次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
记编号为 20194201150C001692。湖北锐意于 2018 年 3 月 28 日入库科技型中小
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为 201842019608001569;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再次入库科
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为 201942011508002020。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四方有限)及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政府补助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

     2、发行人享受财政补助的批文;

                                         3-3-2-130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3、发行人享受财政补助的收款凭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的政府补助、资助、奖励主要如下:

     (1)2019 年度

序
     受补助单位       补助项目        金额(元)                    补助依据
号
     四方光电、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
1                                     7,332,698.97
      湖北锐意       征即退补贴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2019 年度科技计划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19 年度科
2     四方光电                        2,450,000.00
                        项目                          技计划项目的通知》(武科[2019]39 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
                  2018 年湖北省科技                   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
3     四方光电                        2,000,000.00
                      研发资金                       [2015]40 号)、武汉市科技局《2018 年湖北
                                                        省科技研发资金拨付提交收据说明》
                                                      《东湖高新区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
                  2019 年度资本特区
4     四方光电                        1,000,000.00 策》《东湖示范区关于 2019 年度资本特区建
                    建设奖励补贴
                                                             设奖励补贴的公示公告》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 年省产业
                                                     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拟支持项目公示》《湖北
                                                      省发展改委关于下达 2018 省产业创新能建
                                                     设专项项投资计划的通知》《湖北省发展改
                  2018 年湖北省产业
                                                      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 2018 年省产
5     四方光电 创新能力建设专项 1,000,000.00
                                                     业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的通知》(鄂发改
                        项目
                                                     办高技[2018]18 号)《武汉市发展改革委关
                                                      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组织申报 2018
                                                     年省产业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知》(武发
                                                               改高技[2018]104 号)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项目
                  2019 年度湖北省揭                  揭榜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科技发重
6     四方光电 榜制科技项目拟立 1,000,000.00 [2019]8 号)《湖北省科技厅关于 2019 年度
                       项补贴                        湖北省揭榜制科技项目拟立项补贴项目的公
                                                                      示》
                  2019 年武汉市知识                   《关于拟下达 2019 年市知识产权补贴项目
7     四方光电                        652,000.00
                      产权补贴                                      的公示》
8     四方光电 2018 年工业投资和 610,700.00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局关于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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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受补助单位       补助项目        金额(元)                    补助依据
号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好武汉市 2018 年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
                                                     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
                                                     发区企业服务局关于东湖高新区 2018 年工
                                                       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等项的公示》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支持企业
                  2018 年武汉市知识
                                                     技术创新政策清单(2017 版)的通知》《关于
9     四方光电 产权奖励补贴配套 560,700.00
                                                     2018 年武汉市知识产权奖励补贴配套资金拟
                        资金
                                                            支持企业名单公示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 2019 年湖北省科
                  2018 年湖北省技术
     四方光电、                                      技计划项目(第二批)中“2018 年湖北省技
10                创新专项研发投入 335,000.00
      湖北锐意                                       术创新专项(重点项目)”研发投入市级拟
                   市级拟配套补贴
                                                           配套补贴名单及金额的公示》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16 年湖北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11    四方光电                        300,000.00      省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实施方
                    海外护航补贴
                                                                   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 2018 年湖北省双创战略团队申
                  2018 年湖北省双创
12    四方光电                        300,000.00 报工作的通知》(鄂科技通[2018]58 号)《2018
                      战略团队
                                                     年度湖北省“双创战略团队”入选名单公示》
                                                     《关于印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学技
                  省院合作专项东湖                   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新管
13    四方光电 高新区财政项目经 270,000.00 〔2012〕120 号)《关于下达省院合作专项
                         费                          东湖高新区财政项目经费的通知》(科鄂育
                                                                字〔2017〕11 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持创新创业发展
                                                     新经济的政策清单实施导则》《武汉东湖新
                                                     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
     四方光电、 2019 年数字经济和                    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武新管
14                                    220,100.00
      湖北锐意      创新创业补贴                     〔2014〕16 号)《关于申报东湖高新区 2019
                                                     年数字经济和创新创业相关政策奖励补贴的
                                                     通知》《关于 2019 年数字经济和创新创业相
                                                         关政策奖励补贴结果公示的通知》
                                                     《东湖高新区关于做好 2018 年度省级商务
                                                     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企业奖助资金)申报工
     四方光电、 2018 年省级商务发
15                                    184,200.00 作的通知》《2018 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湖北锐意       展专项资金
                                                     (外贸企业奖助资金)申报指南》《东湖高新区
                                                     2018 年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企业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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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序
     受补助单位       补助项目         金额(元)                    补助依据
号
                                                            助资金)项目拨付汇总表》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下达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                   2018 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助资金的通知》武
16    四方光电 发区知识产权专项 150,000.00 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助                         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武新管(2015)
                                                                      10 号)
                                                     《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四方光电、
17                  稳定岗位补贴       114,000.00     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
      湖北锐意
                                                        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5]82 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激
                                                     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 年省级研发投
18    四方光电                          85,000.00    (鄂政办发〔2017〕6 号)》《关于 2019 年省
                   入区级配套补贴
                                                      级企业研发投入补贴和 2018 年市级企业研
                                                           发投入补贴区级配套的公示》
                                                     《关于组织企业申报东湖高新区境外参展补
                  东湖高新区境外参
19    四方光电                          76,303.00    贴的通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展补贴
                                                     关于 2017-2018 境外参展补贴项目的公示》
                  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 2017 年度湖北省科研
20    四方光电                          50,000.00
                      双向补贴                        仪器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审定结果的公示》
                                                     《武汉市发改委、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
                                                     汉市小微服务业企业进入规模服务业企业政
                  2018 年东湖高新区
                                                      策兑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发改规
21    湖北锐意 服务业“小进规”补 50,000.00
                                                      [2017]1 号)《武汉东湖高新区发改局关于
                       贴收入
                                                     2018 年度东湖高新区服务业“小进规”企业奖
                                                                  励名单的公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国(湖
                                                     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理委员会关
                  东湖高新区 2018 年
                                                     于推进“光谷制造 2025”的若干政策(试行)》
22    四方光电 度企业协作配套专         49,500.00
                                                     (武新规[2017]11 号) 关于东湖高新区 2018
                      项拟奖励
                                                      年度企业协作配套专项资金审计结果的公
                                                                       示》
                                                      《东湖示范区关于 2018 年度资本特区建设
                  2018 年度东湖示范
                                                     奖励补贴的公示公告》《东湖国家自主创新
23    四方光电 区资本特区保证保         32,420.00
                                                     示范区关于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若干政
                       险补贴
                                                                    策(试行)》



                                          3-3-2-133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序
      受补助单位       补助项目        金额(元)                    补助依据
号
                   武汉东湖开发区高
                                                      《东湖高新区关于高企政策兑现企业名单的
24     湖北锐意 新技术企业认定奖        30,000.00
                                                                       公示》
                          励

      (2)2018 年度

序     受补助
                       补助项目        金额(元)                     补助依据
号      单位
     四方有限、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
1                                      5,589,326.75
      湖北锐意         即退补贴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
                   2018 年湖北省科技                   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
2     四方有限                         2,000,000.00
                       研发资金                       [2015]40 号)《武汉市科技局 2018 年湖北省
                                                          科技研发资金拨付提交收据说明》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
                 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
                                                      办法(试行)》《关于通报国家重大科学仪器
3     四方有限 备开发专项激光拉曼 1,046,317.99
                                                      设备开发专项部分项目综合验收结论的函》
                         项目
                                                               (国科资函[2018]35 号)
                                                      《2018 年省产业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拟支持项
                                                      目公示》《湖北省发展改委关于下达 2018 省
                                                      产业创新能建设专项项投资计划的通知》《湖
                   2018 年湖北省产业                   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
4     四方有限 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项 1,000,000.00 2018 年省产业创新能力建设专项项目的通
                          目                          知》(鄂发改办高技[2018]18 号)《武汉市发
                                                      展改革委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组织
                                                       申报 2018 年省产业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通
                                                           知》(武发改高技[2018]104 号)
                                                      《关于组织申报东湖高新区 2016 年度企业研
     四方有限、 2016 年研发投入补
5                                      770,800.00 发投入补贴的通知》《东湖高新区关于办理
      湖北锐意          贴资金
                                                      2017 年研发投入补贴资金拨款手续的通知》
                                                      《关于做好武汉市 2018 年工业投资和技术改
                   2018 年工业投资和                  造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东湖高新
6     四方有限                         610,700.00
                   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区 2018 年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等项
                                                                     目的公示》
                   2018 年度新兴产业                  《关于申报东湖高新区新兴产业和创新创业
7     四方有限                         480,200.00
                 和创新创业相关政策                   相关政策奖励补贴的通知》《关于办理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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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受补助
                       补助项目         金额(元)                    补助依据
号      单位
                     奖励补贴资金                      年度新兴产业和创新创业相关政策奖励补贴
                                                               资金拨付手续的通知》
                  2017 年东湖高新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推动国际化发
     四方有限、
8                 知识产权政策补贴专 247,300.00 展的实施意见(试行)》《2017 年东湖高新区知
      湖北锐意
                        项资金                            识产权政策补贴专项资金的公示》
                  2018 年中央外经贸                   《关于做好 2018 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四方有限、
9                 发展专项资金(外贸 188,700.00 (外贸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2018 年中央外
      湖北锐意
                        事项)                          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事项)申报指南》
                  2018 年度国家、省级                  《武汉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 2018 年度国
10    湖北锐意                          180,000.00
                       配套补贴                              家、省级配套补贴的通知》
                                                      《武汉市科技局、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
                                                        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
                  2018 年武汉市知识
11    四方有限                          150,000.00 法>的通知》(武科规〔2017〕9 号)《武汉
                     产权奖励补贴
                                                      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拟下达 2018 年市知识产权
                                                               奖励补贴项目的公示》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高价
                  2018 年湖北省高价                   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试
12    四方有限 值专利培育、转化和 100,000.00 行)>的通知》(鄂知发[2017]14 号)《湖北省知
                      产业化项目                       识产权局关于 2018 年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培
                                                         育、转化和产业化拟立项项目的公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国(湖北)
                                                       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推
     四方有限、 2017 年东湖高新区
13                                       80,000.00 进“光谷制造 2025”的若干政策(试行)》(武
      湖北锐意       境外参展补贴
                                                      新规[2017]11 号)《关于组织企业申报东湖高
                                                          新区 2017 年境外参展补贴的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
                  湖北省企业知识产权                   产权示范企业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14    四方有限                           70,000.00
                       专题项目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部分湖北省企业知
                                                          识产权专题项目验收结果的公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激
                                                       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企业研发费用
15    四方有限                           60,000.00 (鄂政办发[2017]6 号)《湖北省科技厅关于
                        后补助
                                                      2017 年湖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项目的公
                                                                        示》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专利
16    四方有限 第十届湖北省专利奖 50,000.00
                                                      奖评选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湖北省


                                           3-3-2-135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序     受补助
                        补助项目        金额(元)                    补助依据
号      单位
                                                       知识产权局关于第十届湖北省专利奖授奖的
                                                                        决定》
                 东湖高新区人才企业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 光谷人才计
17    四方有限      2018 年度科技创业    50,000.00 划”暂行办法》《关于开展东湖高新区人才企
                        专项补贴                       业 2018 年度科技创业专项补贴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东湖开发区 2017 年高新技术企业
                 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
18    四方有限                           30,000.00 认定工作的通知》《东湖高新区关于办理 2017
                      技术企业认定
                                                           年高企专项资金拨款手续的通知》

       (3)2017 年度

序     受补助
                        补助项目        金额(元)                     补助依据
号      单位
     四方有限、湖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
1                                       3,981,324.06
       北锐意          征即退补贴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科学技术研究与开
                    省院合作专项东湖
                                                       发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下达省院合作专项
2     四方有限      高新区财政项目经    630,000.00
                                                       东湖高新区财政项目经费的通知》(科鄂育
                           费
                                                                    字[2017]11 号)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
                    2017 年东湖高新区                   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
     四方有限、湖
3                   软件和信息服务业    421,200.00     行)》(武新管〔2014〕16 号)《2017 年东
       北锐意
                      发展专项资金                     湖高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公
                                                                         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激
                                                       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企业研发费
4     湖北锐意                          360,000.00 (鄂政办发[2017]6 号)《湖北省科技厅关于
                        用后补助
                                                       2017 年湖北省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项目的公
                                                                         示》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瞪羚企业认定及培
                    2016 年度瞪羚企业
5     四方有限                          292,900.00 育办法》《关于 2016 年度瞪羚企业贷款贴息
                      贷款贴息补助
                                                                     补助的公示》
                    2017 年科技金融计                  《武汉市科技局关于下达 2017 年科技金融计
6     四方有限                          255,200.00
                       划补贴资金                      划补贴资金的通知》(武科计[2017]60 号)
                    2017 年第二批已验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达 2017 年第二批
7     四方有限      收高新技术成果转    200,000.00 已验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尾款
                    化及产业化项目尾                        的通知》(武科计[2017]77 号)


                                           3-3-2-136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序      受补助
                        补助项目        金额(元)                     补助依据
号       单位
                           款
                                                       《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四方有限、湖                                      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
8                     稳定岗位补贴      140,100.00
        北锐意                                         法的通知>》(武人社发[2015]82 号)《关于
                                                              拨付稳定岗位补贴的通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
                                                       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武新管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                   (2015)10 号)《关于申报 2017 年度武汉
9     四方有限      发区知识产权专项     93,500.00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助的通
                          资助                         知》(武新管知办[2017]11 号)《关于武汉
                                                       东湖高新区 2016 年度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拨
                                                                     付的通知》
                                                       《武汉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 2017 年度企业
                    2017 年度科技研发                  研发投入补贴资金的通知》《武汉市财政局
10    四方有限                           90,000.00
                      投入补贴资金                     关于拨付 2017 年度科技研发投入补贴等资金
                                                            的通知》(武财企[2017]699 号)
                    2017 年度东湖高新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互联网
11    四方有限      区“互联网+”产业    13,750.00     +”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2017 年度东湖
                      发展专项资金                     高新区“互联网+”专项补贴拟支持情况公示》
     四方有限、湖 2017 年武汉市著作
12                                       5,400.00      《关于申报 2016 年度版权登记资助的通知》
        北锐意         权登记资助
                    2016 年武汉市著作
     四方有限、湖                                      《2016 年拟获武汉市著作权登记资助名单公
13                  权登记资助(第三     3,000.00
        北锐意                                                     示(第三批)》
                          批)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申报
                    2016 年知识产权专                  2017 年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
14    湖北锐意                           2,000.00
                         项资金                        项资助的通知》(武新管知办[2017]11 号)
                                                       《关于武汉东湖高新区 2016 年度知识产权专
                                                                 项资金拨付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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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近三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发行人近三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税凭证(抽样);

     3、税务主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2020 年 1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证明》,
确认,经查询税收征管系统,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无
发行人违章记录。

     2020 年 1 月 14 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
出具《纳税证明》,确认经查询税收征管系统,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暂无湖北锐意违章记录。

     2020 年 3 月,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高埗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
认:广东风信因印花税未按照规定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于 2019 年
10 月 11 日被我局罚款 2000 元(税务处罚决定书文号:东税高埗[2019]150148),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底 54 号《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有关
标准,该次涉税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此次之外,经查询征管业务系统,
自 2018 年 10 月 31 日设立至今,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存在其他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偷、漏税等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发行人的环保、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武环新审[2011]8 号《关
于武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节能减排监测仪器产业化(武汉四方光电工业园)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和武环新验[2012]16 号《武汉市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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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武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四方光电工业园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武环新审[2015]98 号《关
于武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气体分析检测仪器仪表及配套生产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和武新环验[2016]9 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
武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气体分析检测仪器仪表及配套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的意见》;

     3、武汉市环境保护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武环新审[2018]3 号《关
于武汉四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气体传感器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

     4、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气体传感器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测
报告》,发行人编制的《气体传感器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表》《气体传感器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相关公示信息;

     5、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东环建[2019]2054 号《关于广东风信电机有限
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6、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广东风信电机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影响
验收监测报告》,广东风信验收形成的《新建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及意见》及相关
公示信息;

     7、本所律师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查询结果;

     8、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最近三年营业外支出明细账;

     9、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hbj.wuhan.gov.cn/)、信用中国(湖北武
汉)网站(https://credit.wuhan.gov.cn/front/article/63339.html)、东莞市生态环境
局 网 站 ( http://dgepb.dg.gov.cn/ ) 、 信 用 中 国 ( 广 东 东 莞 ) 网 站
(http://credit.dg.gov.cn/zygx_dgxy/)公开披露的处罚与环保核查信息;

     10、发行人出具的环保相关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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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从
       事气体传感器、气体分析仪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环保情况如下:

            1、报告期内日常生产的环境污染及保护措施

污染                    允许排放的指标      排放量
                                                       处理措施及排放去      对应环保    处理能      运行
  物    具体污染物          (年度总        达标情
                                                               向              设施        力        情况
种类                      量或浓度)          况
                        COD≦500mg/L、
       食堂废水排放                                    食堂含油废水经隔                  能满足
                        BOD5≦300mg/L、                                      隔油池、
        COD、BOD5、                                    油池后与生活污水                  达标排      运行
废水                    NH3-N≦45mg/L、       达标                           雨污井分
       NH3-N、SS、动                                   混流进入化粪池处                  放的处      良好
                          SS≦400mg/L                                          流
           植物油                                            理                          理要求
                        植物油≦100mg/L

                       无组织排放浓度
                                                      车间焊接烟尘设置
                         为:颗粒物                                          集气罩、
                              3                       集气罩、楼顶加装活
         焊接烟尘、    1.0mg/m 、非甲                                        活性碳吸
                                     3                性碳吸附装置与排                   满足达
       VOCs、CH4、CO、 烷总烃 4.0mg/m                                        附装置、                运行
废气                                          达标    气筒,处理好排入大                 标排放
       CO2、O2、N2、食 有组织排放浓度                                        排气筒、                良好
                                                      气,食堂油烟经油烟                 的要求
            堂油烟       为:颗粒物                                          油烟净化
                              3                       净化装置处理后通
                       120mg/m 、非甲                                          装置
                                     3                  过屋顶高空排放
                       烷总烃 120mg/m

                                                      均按有关危险废物
                                                      法律法规的要求,交
       废电路板、废电                                 由有资质的第三方
                                                                             交由有处
       子元器件、废活                                 进行了妥善处置,产                 年运输
                      年产生量约 0.67                                        理资质的                运行
废渣   性炭、废有机溶                         达标    生的废边角料等一                   处理能
                            吨                                               第三方处                良好
       剂、废油漆桶、                                 般工业固体废物交                   力6吨
                                                                               理
       漆渣、废过滤棉                                 物资回收部门回收
                                                      利用,生活垃圾交城
                                                      管部门清运处理。

            2、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

       项目实施
                           项目内容          环评批复文件编号              环保验收文件编号
         主体
                   年产红外气体分析仪
       发行人、
                   及成套系统 2 万套项      武环新审[2011]8 号            武环新验[2012]16 号
       湖北锐意
                           目
                  年产气体分析检测(成
                  分及流量)模块 36 万
        发行人                              武环新审[2015]98 号            武新环验[2016]9 号
                  套,气体分析检测传感
                      器 30 万套项目
                                                                  发行人已编制完成该项目竣工环境
                     年产气体传感器 500
        发行人                              武环新审[2018]3 号    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形成验收意
                         万只项目
                                                                  见并完成了公示,验收结论为合格。
                                                                  广东风信已编制完成该项目竣工环
       广东风信      年加工微型电机 240     东环建[2019]2054 号
                                                                  境保护验收检测报告,并形成了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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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件项目                           收意见,目前正在公示阶段。

     3、环境保护合法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hbj.wuhan.gov.cn/)、信用中国(湖北武汉)网站
(https://credit.wuhan.gov.cn/front/article/63339.html)、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 http://dgepb.dg.gov.cn/ ) 、 信 用 中 国 ( 广 东 东 莞 ) 网 站
(http://credit.dg.gov.cn/zygx_dgxy/)公开披露的处罚与环保核查信息,发行人及
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没有受到环保投诉,也不存在因环保方面的原因受到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
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方案及其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2、发行人编制的《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

     3、发行人编制的《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支配套仪
器仪表生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发行人编制的《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发行人编制的《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气体传感器与气体
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支配套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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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仪表生产项目、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
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 5 个募投项目。其中,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营
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无需取得环评批复,其余 3 个募投项目环评批
复意见如下:

     2020 年 3 月 29 日,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取得了武汉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武新环审[2020]5 号《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见》,
同意该项目在拟定位置按拟定规模实施项目建设。
     2020 年 4 月 9 日,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支配套仪
器仪表生产项目取得了嘉善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嘉环(善)建[2020]069 号《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同意该项目按要求建设。
     2020 年 4 月 13 日,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取得了武汉东
湖新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武新环审[2020]7 号《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意
见》,同意发行人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建设。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拟投资的募集资金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发行人就产品质量出具的说明;

     3、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最近三年营业外支出明细账;

     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scjg.hubei.gov.cn/)、武汉市市场监督管
理 局 ( http://gsj.wuhan.gov.cn/index_page.html ) 、 东 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http://dgamr.dg.gov.cn/)公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

     5、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具的合规证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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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持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如下:

     (1)发行人持有 TüV SüD 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认证部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核
发的《证书》,确认四方有限建立和实施了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 IATF 16949
第一版 2016 年 10 月 1 日的要求,有效期至 2020 年 8 月 30 日。

     (2)发行人持有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3 日核发的《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确认四方有限建立和实施了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 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该质量体系覆盖的产品及其过程
包括:粉尘传感器系列产品、红外气体传感器系列产品、空气质量检测装置系列
产品、超声波流量计系列产品、手持肺功能检查仪的设计、生产和售后服务,激
光拉曼光谱气体分析仪的设计,证书有效期为 2018 年 7 月 13 日至 2021 年 8 月
21 日。

     (3)湖北锐意持有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5 日核发的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确认湖北锐意建立和实施了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
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认证,该质量体系覆盖的产品
及其过程包括:红外气体分析仪系列产品、紫外气体分析仪系列产品、超声波燃
气表、超生波流量计、沼气工程自动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售后服务,证书有
效期为 2019 年 6 月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29 日。

     (4)广东风信持有上海赛瑞质量认证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4 日合法的《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确认广东风信建立和实施了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 GB/T
19001:2016 idt ISO 9001:2015,该质量体系覆盖的产品及其过程包括:电子微
型散热风扇的设计、生产和销售,证书有效期为 2019 年 7 月 4 日至 2020 年 7
月 4 日。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最近三年营业外支出明细账、本所律
师查询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scjg.hubei.gov.cn/)、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 ( http://gsj.wuhan.gov.cn/index_page.html ) 、 东 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http://dgamr.dg.gov.cn/)公开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确认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产品质量方面的原因受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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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20 年 1 月 1 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出具《证
明》,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今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形,也不存在因违法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2020 年 2 月 24 日,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确认 2018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0 年 1 月 16 日暂未发现广东风信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
规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录。

     4、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就此已出具声明,承诺其能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组织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报告期内不存在发行人因产
品质量问题而被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也不存在正在进行
的或尚未了结的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最近三年未
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及批准或授权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资料;

     2、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
设项目、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
目分别核发的《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3、嘉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就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
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核发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1、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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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用途及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
  后将投资于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
  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
  目、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 5 个募投建设项
  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额(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
 1                                         四方光电        18,000.00                   18,000.00
       建设项目
       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
 2     感器与 100 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       嘉善四方        25,000.00                   25,000.00
       产项目
       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
 3                                         四方光电         5,000.00                    5,000.00
       目
       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4                                         四方光电         4,000.00                    4,000.00
       项目
 5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四方光电         5,000.00                    5,000.00
                       合计                                57,000.00                   57,000.00

       2、2020 年 3 月 5 日,四方光电取得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
  发的《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对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
  设项目、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进行了备案,项目代码分别为
  2020-420118-39-03-002822 和 2020-420118-39-03-002821。

       2020 年 3 月 6 日,四方光电取得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
  的《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对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进
  行了备案,项目代码为 2020-420118-39-03-002823。

       2020 年 3 月 9 日,嘉善四方取得了嘉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发的《浙江省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对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 支 配 套 仪 器 仪 表 生 产 项 目 进 行 了 备 案 , 项 目 代 码 为
  2020-330421-39-03-107655。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需取得备案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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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已履行项目备案程序,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程序。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使用土地情况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武新国用(2011)第 004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发行人编制的《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营销网
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中新嘉善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智能气体
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项目、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选址位于现
有厂区内,无需新增土地;

     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将由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嘉善四方实施,项目选址位于浙江省嘉善县中新嘉善现代产业
园内,目前尚未取得项目用地,嘉善四方将于近期积极参与土地招拍挂程序;中
新嘉善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已出具《说明》,上述项目符合嘉善县产业发展规
划,项目用地符合嘉善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国有建设用地
出让条件,将依法履行挂牌出让程序;若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嘉善四方无法
及时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将在产业园内协调其他建设用地,以确保该项目的按时、
顺利建设并投产。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经依法取得或正在取得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

       (三)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有关的技术转让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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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涉及与他人合作的说明;

     2、发行人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涉及技术转让的说明;

     3、发行人编制的《新建年产 300 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 100 万支配套仪
器仪表生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可
行性研究报告》《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营销网
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施主
体均为发行人,不涉及与他人合作以及技术转让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2、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结合《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人业务发展目
标,发行人的发展战略规划为:“发行人将依托在气体传感器及分析仪器方面的
技术积累,深入开发空气品质气体传感器、发动机 O2 及 NOx 传感器、医用气体
传感器、超声波燃气表核心模组等气体传感器,以及尾气分析仪器、烟气分析仪
器、激光拉曼光谱气体分析仪、发动机便携排放检测系统、发动机实验室排放检
测系统等气体分析仪器。

     在气体传感器方面,发挥发行人在粉尘传感器、CO2 气体传感器等空气品质
气体传感器领域现有优势,持续深耕细分市场,不断增加产品种类,丰富应用场
景,开发基于 MEMS 工艺的 MOX 空气品质传感器,培育新的技术平台;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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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动发动机 O2 及 NOx 传感器的产业化转化,在汽车产业形成新的业绩增长
点,逐步实现进口替代;此外,大力开拓基于呼吸监测的智能医疗健康板块,除
巩固并提升制氧机配套市场占有率之外,加大在呼吸机、麻醉机、监护仪等更广
阔医疗器械开拓力度,推动提升肺功能检测仪在医疗机构、社区及家庭的配置率。
加快开发民用及工商业用超声波燃气表,基于公司超声波气体传感核心技术,在
广阔的燃气表市场实现突破。

     在气体分析仪器方面,发行人将巩固环境监测领域既有优势,进一步提升烟
气、尾气分析仪器的市场占有率;同时,基于全面技术平台,加快开发发动机便
携排放检测系统(PEMS)、发动机实验室排放检测系统等新产品,延伸在尾气
排放监测领域的产业链条;此外,加快解决激光拉曼光谱气体分析仪在不同行业
的应用问题,开拓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石化、大型煤化工等工业过程高端市场。

     发行人将继续通过自主研发进一步提高公司产品的竞争力,为客户提供品质
一流、性能创新的产品和优良的服务,努力提高市场份额,为股东实现持续增长
的投资回报,为员工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平台。发行人将把握传感器产业发展的
机遇,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引领国内气体传感器技术和产品的发
展。”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二)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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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所在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天职业字[2020]6657 号《审计报告》;

     3、本所律师对相关主体的诉讼信息的互联网查询记录;

     4、发行人提供的最近三年营业外支出明细账;

     5、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

     6、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访谈记录;

     7、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的访谈记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函;

     2、本所律师对相关主体的诉讼信息的互联网查询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访谈记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之董事长兼总经理出具的承诺;

     2、本所律师在互联网上对熊友辉诉讼信息的查询记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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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访谈记录;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熊友辉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就此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但对其进行了总括性的审阅,并就
《招股说明书》中涉及的重大法律事实与发行人、海通证券及其他中介机构进行
了讨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
容作了审查。

     本所律师认为:

     《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
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科
创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有关条件;发行人不存在可
能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引
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内容已经本所律师审阅,引用的内容适
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和报经中国证监会
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并待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意及签署上市协议。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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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第四部分          签署页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日为二零二零年              月   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汪志芳     __________



     负责人:颜华荣 __________                               黄   芳 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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