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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光电: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1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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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五月
四方光电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以下

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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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

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及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

会议时间、地点、主要议程、出席对象、现场登记办法等。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武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 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熊友辉先

生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时

间及技术平台与本次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共 10 名,代表股份 52,502,5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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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信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 3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5%。以上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

验证其股东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以下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302,89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4327%。

     4、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等

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

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

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并对部分议案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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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502,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502,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502,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关于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502,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502,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关于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502,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502,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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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2,89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502,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2,89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关于 2021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502,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2,89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关于 2021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502,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1)审议《关于预计 2021 年度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502,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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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2,89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12)审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变更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2,502,8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302,897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

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

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所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