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方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四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 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月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四方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号)同意,公司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50.00万股。2021年2月9日,四方光 电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为7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5,612,646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4,387,354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653,627股,已于2021年8月9日上市流通 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含战略配售股份),共 涉及限售股股东 5 名,对应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5,634,0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0486%,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其中,战略配售股份 1,584,019 股,股东数量为 1 名;除战略配售 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4,050,000 股,股东数量为 4 名。 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 5,634,019 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1 2022 年 2 月 9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含战略配售股 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 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相关股东作出的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上市流通的相关股东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 通作出的有关承诺简要情况如下: 富诚海富通四方光电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 四方光电专项资管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 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范崇东、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沃土五号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镇 江沃土一号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合伙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公司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人/本合伙企业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 过本人/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并符合监管规则 的规定以及本人/本合伙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本人/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2 本人/本合伙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合伙企业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但本人/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 外。 本人/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 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在本人/本合伙企业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本合伙企业愿意自动适用 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 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喻刚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 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之发行人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3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 的规定。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 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机构的要求。 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 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除上述承诺外, 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的相关承诺。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5,634,019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8.0486%,具体如下: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1,584,019 股,限售期为 12 月。本公 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4,050,000 股,限售期 为 12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9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富诚海富资管-海通证 券-富诚海富通四方光 1 1,584,019 2.2629% 1,584,019 0 电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1,400,000 2.0000% 1,400,000 0 南京沃土五号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范崇东 1,250,000 1.7857% 1,250,000 0 4 江苏沃土股权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1,100,000 1.5714% 1,100,000 0 镇江沃土一号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5 喻刚 300,000 0.4286% 300,000 0 合计 5,634,019 8.0486% 5,634,019 0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尾数不符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4,050,000 12 2 战略配售股份 1,584,019 12 合计 5,634,019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四方光电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 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 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四方光电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海通证券对四方光电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