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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光电: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4-07  

                                      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四方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方光电”)
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
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07 人变为 106 人,
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原获配股份数将调整到本次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总量 115.00 万股保持不变,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变更为 93.50 万股,预留部分变更为 21.50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人数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1 日,同意以人民币
77.6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06 名激励对象授予 93.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颜莉                        许贤泽




                                              签署日期:2022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