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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光电: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2023-04-2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四方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 号)批准,四方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1,75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9.53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1,677.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6,004.88 万元,募集资金
净额为 45,672.62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1 年 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担任其持续
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2 月 9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要求,海通证券作为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对公司 2022 年度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现场检查的情
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曾军、周威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3 年 4 月 18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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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现场检查人员

    周威、金雪儿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2、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

    3、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5、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相关重大合同、凭证
等资料;

    6、查阅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以及商务合同等资料;

    7、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8、查阅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有关资料;

    9、检查公司、股东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及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文件等资料,
对三会运作及内控制度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了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
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能够被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
构设置和权责分配合理,对各部门及岗位的业务权限范围、审批程序、相应责任
等规定明确合规,并能够有效实行;公司已经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
                                      2
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合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
司上市以来历次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记录完整,会议资
料保存完好,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以
及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制订了完整的信息披露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公司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本持续督导
期间三会文件及公告,查阅了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相关资料,并与公司相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资产完
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性良好,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文件、本持续督导期间与
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三会文件及公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
相关重大合同、凭证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
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公司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3
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内部控制制度,
本持续督导期间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有关的内部决策文件、重大合同、公告等资
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和重大对外投资制定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业务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
务报告等资料,并与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
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
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于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2022 年 10 月 18 日,股东范崇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82,0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1171%,该减持时间未在该股东减持计划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的,减持期间均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即 2022 年 4
月 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7 日”。

     股东范崇东对发生上述情形进行了深刻的自查反省,对上述行为给公司及
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向公司董事会及广大投资者致歉;公司获知上述行为后,将
组织相关股东学习《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除此之外,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承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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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
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
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
资、投资者保护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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