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菱电电控:菱电电控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1-08-06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菱电汽车电
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菱电电控”)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5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充
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8 月 5 日,并同意以 36.4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1.8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