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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通科技:关于未披露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2021-04-22  

                        公司代码:688668                                                   公司简称:鼎通科技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披露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说明


一.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治理结构,
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建
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规范运行,形成
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同时,根据内部控制相关规定,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个环节均制定了详尽的岗位职责分工,使
公司能够做到资产保管与会计相分离;经营责任与会计责任相分离;授权与执行、保管、审查、记录相
分离。对于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按金额及权限分别由董事
长、董事会审批或经股东大会批准,有效地控制了经营业务活动的风险。
    2021 年公司将根据外部监管的要求,结合公司内部的发展,及时健全和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进一步做好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工作。


二. 未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说明
1. 是否存在非强制披露的特殊情形

    √是 □否
    非强制披露特殊情形是:新上市


2. 具体情况说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4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29 万股,
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
第 7 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第二章第三条(二)规定:“新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于上市当年开始建
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控评价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 根据上述相
关规定,公司属于新上市公司,因此未披露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将在披露下一年度年报
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王成海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