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通科技: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2-09-08
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〇二二年九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下发的《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和 2022 年 8 月 25 日下发的“上证科审(再融资)
〔2022〕202 号”《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已收悉。东莞市鼎通
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通科技”“发行人”或“公司”)会同东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发行人律师”),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提
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
的释义相同。
本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的字体说明如下:
黑体加粗: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
宋体: 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 对募集说明书的修改
8-1-2
目 录
问题 1:...............................................................................................................................4
8-1-3
问题 1:
请发行人按照再融资监管的相关规定,规范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
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说明〕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决议
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作出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若公司已
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
本次发行完成之日。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同意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
案。根据《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
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调整为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删除了有效期自动延长的相关内容。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等议案,同意对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调整。
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调整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公司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
会作出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的决议 公司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
之日起十二个月。若公司已于该有效 股东大会作出通过本次发行相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 关议案的决议之日起十二个
注册的决定,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 月。
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11,上市公司拟
8-1-4
申请再融资的,需就再融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需明确有效期,
实践中除优先股分期发行外,一般为一年。公司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调整
后满足上述要求。
综上,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方案中有关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内容进行规范,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的相关要
求。
〔中介机构核查过程〕
1、查阅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到表、议案、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决议
等会议文件。
2、查阅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签到表、议案、会议记录、表决票、会
议决议等会议文件。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已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对本次发行方案中有关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的内容进行规范,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
的相关要求。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按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
的有效期进行规范,发行人调整后的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再融资监管
的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总体意见: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保荐机构均已进行核查,
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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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盖章页)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6
发行人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确认本次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
王成海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7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签
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 炜 黄 波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8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总经理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本回
复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勤勉尽责原
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
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总经理:
潘海标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