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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通科技: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2022-10-2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会后事项承诺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为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项目已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出具了
《关于同意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2411 号)。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披露了《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2
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3,642.08 万元,同比增长 58.3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12,827.87 万元,同比增长
63.39%。根据上述季度报告,公司不存在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等重大不利变化情
形。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
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 号)、《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5 号(新
修订)——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
规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
〔2020〕50 号)等规定,发行人自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同意之日(2022 年
8 月 24 日)至 2022 年 9 月 16 日期间,没有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
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
本次发行上市的事项,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会后事项
承诺函。2022 年 9 月 17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发行人因实施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共计 338,000 股股份归属于符合条件的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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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激励对象相关事项已完成验资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进行证券变更登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办理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85,140,000 股;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新增 338,000 股,变更后公司股
份总数为 85,478,000 股。除上述事项外,2022 年 9 月 17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
间,发行人没有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事项,并满足
以下全部条件:

    1、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信
会师报字〔2020〕第 ZI10128 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I10210 号”“信会
师报字〔2022〕第 ZI10071 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本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说明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
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
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募
集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经办发行人业务的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及经办人员在会后事项期间未受到有关
部门处罚,亦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作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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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事项。

    17、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
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8、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
的重大事项。

    19、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分别签署了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申请文件。上述单
位、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0、发行人主要股东中的境内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应备案而未备案的情形。

    21、如果发行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发行股票完成上市日期间,发生
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报告。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自 2022 年 9 月 17 日至本承诺函签署日
期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
需重新提交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仍符合发行上市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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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会后事项承诺函》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   炜          黄   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授权代表):

                                            潘海标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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