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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通科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26  

                        证券代码:688668           证券简称:鼎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1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2 年 11 月 25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鼎通科技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7

普通股股东人数                                                         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57,543,611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57,543,61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
                                                               67.3197
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67.3197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成海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出席 5 人,其中董事孔垂军、许辉、肖继辉因疫情原因
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其中监事王成涛、徐浩因疫情原因以通讯方
式出席本次会议;
3、 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波、邵为波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57,543,611      100         0       0           0       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比例(%)
                                   (%)              (%)
1        关于续聘 2022     3,748,      100         0         0      0            0
         年度会计师事         813
         务所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潘波、邵为波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6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