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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鼎通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12-20  

                        证券代码:688668          证券简称:鼎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2-080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
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2411 号)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3,331,104 股 A 股股票,
发行价格为每股 60.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99,999,551.04 元,扣除各项
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4,760,683.06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85,238,867.98 元。2022 年 12 月 8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I1057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
度。
   公司及子公司河南省鼎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已与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在内容上与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
东莞市鼎通精密
                    中国银行东莞长
科技股份有限公                            705576493444           785,953,558.10
                     安支行营业部
         司
东莞市鼎通精密      中国建设银行股
科技股份有限公      份有限公司东莞 44050177030000001506                 0
      司                桑园支行
东莞市鼎通精密      东莞银行股份有
科技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虎门连升    558000013885729                   0
      司                    支行
河南省鼎润科技      工行信阳平中大
                                    1718022019200055844                 0
  实业有限公司            街支行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
所致。
    注:根据各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约的银行主体分别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平桥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户银行及东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条款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东莞证券简称为“丙
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高速通讯连接器组件生产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连接器生产建设
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第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炜、黄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
存储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第七条   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需
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2.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
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2.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
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
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2.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
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第 12.2 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
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
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通知:

    13.1 各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
码等)均为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
信息送达至对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对方收到更改通知之
日视为有效地址。

    13.2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一方对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该方有权通过
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该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
电话或任何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递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同时选择多种通
知方式,以其中较快到达其他方者为准。
    (1)公告,以丙方在其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为
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其他方签收之日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本协议记载的甲
乙丙三方联系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 3 日(同城)/第 5 日(异地)或其他方
实际收件日,以较快到达之日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本协议记
载的甲乙丙三方传真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电子通讯地址,以
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13.3 各方同意,各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或书面通知他方变更的联系
方式为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向各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
地址。在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通过邮递(包
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各方
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的,以各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各方未在
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 3 日(同城)/第 5 日(异地)视为送达
日。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14.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14.2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甲乙丙三方
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何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争议或纠纷的,均有权
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适用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4.3 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或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
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壹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开户银行及东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主要条款如下:公司及子公司合并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
东莞证券简称为“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一、甲方二高速通讯连接器组件生产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连接
器生产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
并公告。
   第三条   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第五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炜、黄波可以随时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
存储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第七条     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需
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 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2.1   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
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2.2   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
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
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2.3   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
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第 12.2 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
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
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通知:
   13.1 各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等)均为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
息送达至对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对方收到更改通知之日
视为有效地址。
   13.2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一方对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该方有权通过
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该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
电话或任何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递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同时选择多种通
知方式,以其中较快到达其他方者为准。
   (1)公告,以丙方在其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为
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其他方签收之日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本协议记载的甲
乙丙三方联系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 3 日(同城)/第 5 日(异地)或其他方
实际收件日,以较快到达之日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本协议记
载的甲乙丙三方传真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电子通讯地址,以
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13.3 各方同意,各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或书面通知他方变更的联系方
式为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向各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
址。在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通过邮递(包
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各方
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的,以各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各方未在
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 3 日(同城)/第 5 日(异地)视为送达
日。
   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14.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14.2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甲乙丙三方
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何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争议或纠纷的,均有权
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适用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4.3 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或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
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壹式柒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