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盘科技: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事项之专项核查报告2021-02-25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事项之专项核查报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
作为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盘科技”或“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 号)(以下简
称“《业务指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
148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则,针对金盘科技本次发行战略投资
者的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科创板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关于 <海南金盘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 的议案》等与本次
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 3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本
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有关的一切事宜。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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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9 月 2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
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 2020 年第 85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同意金盘科技本次发行上市(首发)。
2021 年 1 月 1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海南金盘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4 号),同意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四)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1 年 1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确定了本次战略配售的参与对象、获配数量及限售期限。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
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
机构相关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投资”);
2、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浙商金惠科创板金
盘科技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金惠 1 号资管计划”);
各战略配售对象类型及获配股票限售期限如下:
战略投资者的名称 投资者类型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4 个月
浙商金惠科创板金盘科技 1 号
发行人高管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2 个月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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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4,257 万股股票,并计划向 2 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本次
发行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1 亿股以下的,战略投资者应
不超过 10 名的规定。
(二)战略配售对象参与规模
1、浙商投资跟投规模
浙商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
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发行规模 跟投比例
不足 10 亿元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 3%,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50 亿元以上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浙商投资预计其跟投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不超过 212.85 万股,
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因浙商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发行人最
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浙商投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
调整。
2、金惠 1 号资管计划参与规模
金惠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拟认购本次发行规模的比例上限为 10%,参与认购
规模上限为 425.70 万股;同时,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总投资规模不超过 9,000 万元。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 4,257 万股股票,战略配售数量合计不超过 638.55 万股,占
本次发行数量的 15%,符合《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1 亿股以
下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规定。
浙商投资拟认购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符合《业务指引》第十八
条的规定。金惠 1 号资管计划计划拟认购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符合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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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浙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71F5X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
类型 法定代表人 刘文雷
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9-11-26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29 号 28 层 2801 室
营业期限自 2019-11-26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经营范围
活动】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浙商投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浙商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
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
理人。因此,浙商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
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浙商投资系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业务指
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战略配售的资格。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浙商投资系浙商证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前,浙商证券的另一全资子
公司浙江浙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是浦江聚金丰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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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浦江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浦江投资 17.86%的出资比例,浦江投资持
有发行人 0.75%股份。除此之外,浙商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主承销商及其聘请的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核查,浙商投资用于
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2、浙商金惠科创板金盘科技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金惠 1 号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 10.00%,即不超过 425.70
万股,同时不超过 9,000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 浙商金惠科创板金盘科技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 2021 年 1 月 22 日
募集资金规模 9,000 万元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 9,000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参与比例上限 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管理人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2)参与对象情况
金惠 1 号资管计划参与对象全部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人姓名、
职务与比例具体如下:
是否为发行 实际缴款金 资管计划份
姓名 职务
人董监高 额(万元) 额持有比例
1 李志远 董事长 是 2,340 26.00%
2 李辉 董事、总经理 是 1,040 11.56%
3 陈伟 副总经理 是 380 4.22%
4 吴清 副总经理 是 320 3.56%
5 邸双奎 副总经理 是 385 4.28%
6 黄道军 副总经理 是 780 8.67%
7 杨霞玲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 580 6.44%
8 彭丽芳 副总经理 是 460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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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发行 实际缴款金 资管计划份
姓名 职务
人董监高 额(万元) 额持有比例
9 万金梅 财务总监 是 330 3.67%
10 董圣文 干变事业部总经理、武汉分公司总经理 否 435 4.83%
电抗变频事业部总经理、金盘电气集团(上
11 付国红 否 300 3.33%
海)有限公司1总经理
12 李明真 行业营销中心主管 否 320 3.56%
13 梁夕敏 核心销售人员 否 320 3.56%
14 刘咏 核心销售人员 否 280 3.11%
15 高彬 核心销售人员 否 190 2.11%
16 黄道平 核心销售人员 否 260 2.89%
17 沈理 出口开关业务部总经理 否 280 3.11%
合计 9,000 100.00%
注:1、上表中合计数与个别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金惠 1 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3、最终认购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上述战略配售参与人员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发行人提供
的说明,并经主承销商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核查,金惠 1 号资管计划的参与对象中,
除董事长李志远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与发行人签订《退休返聘协议》外,其他参与人
均与发行人、发行人分公司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签订尚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金惠 1
号资管计划的参与对象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并
承诺以自有资金认购金惠 1 号资管计划,具备通过金惠 1 号资管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
售的主体资格。
(3)设立情况
金惠 1 号资管计划由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担任
管理人,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托管人。
金惠 1 号资管计划已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并取得产品编码为 SNT850 的备案证明。
(4)实际支配主体
1
金盘电气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直接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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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及浙商资管提供的《浙商金惠科创板金盘科技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浙商资管作为金惠 1 号资管计划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
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
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对外签署与投资相关的协议及行使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主承销商经核查认为,浙商资管能独立管理和运用金惠 1 号资管计划财产,行使因
金惠 1 号资管计划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对委托人和托管人行使相应权利,为金惠 1 号资
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因此金惠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浙商资管,
而非其委托人即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5)战略配售资格
金惠 1 号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配售设立的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
项的规定。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金惠 1 号资管计划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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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购协议
上述战略配售对象已分别与发行人签订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协议约定
了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及认购款项支付、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上述战略配售对象与发行人签订的认购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配售条件
上述战略配售对象已分别与发行人签订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认购协议,不参加本
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
数量,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及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如有)。
(四)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1、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浙商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作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
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
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
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
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
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
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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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
增股本的除外。
(九)本公司承诺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禁止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2、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作为金惠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作出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司为浙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的相关子公司。
(二)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
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三)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
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
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的实
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七)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
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九)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
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十)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
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一)资管计划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
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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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
转增股本的除外。”
(五)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
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
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
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
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
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
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律师核查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定;浙商投资、金惠 1 号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
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浙商投资、金惠 1 号资管计划配售股票
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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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承销商核查意见
主承销商经核查认为,浙商投资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也符合《业
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金惠 1 号资管计划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
也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成立金
惠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实
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
办法》、《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
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
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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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事项之专项核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苗淼 陆颖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