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盘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1-08-20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
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
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
照《科创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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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科创板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
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
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
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
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
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
函》(附件三)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
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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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
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
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
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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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科创板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科创板上市规则》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科创板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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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暂缓
申请部门/子公司
类型 豁免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表暂缓或
是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是
豁免事项知情人登
否 作书面保密承诺 否
记表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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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所在单位与
序 知情人姓 所在单位/ 职务/ 身份证号/统一 内幕信息 知悉信 知悉信息 内幕信 登记 登记人
上市公司的
号 名/名称 部门 岗位 社会信用代码 所处阶段 息时间 方(注 2) 息内容 时间 (注 4)
关系(注 1)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
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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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
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
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
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
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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