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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盘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01  

                                   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海南金盘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海南金
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谨慎原则,
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
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
金正常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以募集资金向桂林君泰福电气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21,686.00 万元(含
21,686.00 万元)无息借款用于实施“储能系列产品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桂林)”;
向武汉金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 58,054.20 万元(含 58,054.20 万元)
无息借款用于实施“智能装备制造项目-储能系列产品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武汉)”
及“节能环保输配电设备智能制造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
资金的使用计划,上述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了必要
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
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
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
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本
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本次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
案。
五、《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事由充分,调整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本次调整事项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9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优秀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