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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泰新光:独立董事对第二届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7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相关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等因素,同时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该利润分配预案不会影
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实施该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有关 2021 年公司预计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系实际经营
业务开展所需,有利于公司与相关关联人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优势互补,更好地开展
主营业务。关联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允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业务也不会因上述交
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续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要求。综上,我
们同意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的审计机
构。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相关法津、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保证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拟使用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包含 6 亿)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各种存款、理
财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本次现金管理决议的有效期限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
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进行现金管理。
    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己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事项,内容及审议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
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8,828.93
万元(包含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723.39 万元)置换前期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基
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的议案》。
    六、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一一
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有
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七、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进行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主要
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
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
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的核查,作出如下专项说明:报告期末对子公司
担保余额共计人民 5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5.21%。担保余额
全部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青岛奥美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担保。于 2020 年 6 月全部还
清。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保障相关授信的实施,担保风险可控,且均履行了相
关审批决策程序。除此之外,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中,无逾
期担保。以上担保事项是公司综合考虑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作出,符合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运营决策受公司控制,担保
风险可控。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
业、规模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度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将董事的薪酬方案的提请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之二)




气革
      崔军



                                                             2021年3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