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光: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2021-03-27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1-004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泰新光”)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
司青岛奥美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克”)为“研发及实验中心建
设项目 ”的实施主体,并通过内部往来的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
资金,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海
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0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78 万股,发行价
格为 35.7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78,852,800.00 元,扣减承销费(不
含增值税)人民币 61,529,371.20 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3,807,177.13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3,516,251.67 元。上述资金已
全部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出具了《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 61544479_J03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
专户存储,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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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已经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相关的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计划利用募集资金额
1 内窥镜医疗器械生产基地建设
50,000.00 44,519.42
项目
2 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17,836.00 17,836.00
3 青岛内窥镜系统生产基地建设
10,683.63 10,683.63
项目
4 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10,198.00 10,198.00
5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 3,000.00
合计 91,717.63 86,237.05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情况
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新增全
资子公司青岛奥美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
主体,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间通过内部往来的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
施所需募集资金,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新增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
下: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本次新增前) (本次新增后)
研发及实验中心 青岛海泰新光科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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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奥美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此次仅新增全资子公司青岛奥美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研
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
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募投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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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仍然保持相同。
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
司将与新增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本
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将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履行程序
(一)审议程序
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
意新增青岛奥美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
体。除新增前述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外,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本事项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
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
们同意上述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仅新增全资子公司青岛奥美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作为募投项目“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
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
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子公司青岛奥美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研发
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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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已进
行了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
本次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的实质内容,符合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故意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海泰新
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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