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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泰新光:海泰新光投资者投诉管理制度2021-08-26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管理制度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投诉管理程序,更好地及时、公平地处理投资
者投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
作指引》(证监公司字[2005]5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
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青
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
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投诉事项。投诉的来源包括来信、来电、来访,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以保证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

一种可供选择的联系办法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设立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投诉受理、分类处理与汇总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

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

见,核实相关信息,并详细记录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事项,如实填
写《投资者投诉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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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针对投资者投诉反映的不同事项、
不同诉求,进行分类处理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做好分析工作。对于投资
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六条 凡由董事会办公室受理的投诉,除直接处理完毕的以外,原则上
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七条 对于“12386”热线投诉转办件,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 15 个工
作日内办结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延期
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
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

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以事实为依据,切实维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消除投资者误解,保证公司的信誉不被损害。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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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