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新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泰新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04-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新光”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海泰新光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2020 年 9 月 29 日审核同意,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1 月 12 日《关于同意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0 号)核准,同意海
泰新光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78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5.76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78,852,800.00 元,扣减承销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61,529,371.20 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3,807,177.13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693,516,251.67 元 。 实 际 到 账 金 额 人 民 币
717,323,428.80 元,包括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3,807,177.13 元。上述
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到位,并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验字第 61544479_J03 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项目总投资 计划利用募集资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1 内窥镜医疗器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50,000.00 44,519.42
2 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17,836.00 17,836.00
3 青岛内窥镜系统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10,683.63 10,683.63
4 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10,198.00 10,198.00
5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 3,000.00
合计 91,717.63 86,23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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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
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
盈利能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青岛海泰新光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
在保证募投项目进展及募集资金需求前提下,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
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与
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
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公司债券交易,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
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根据《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青岛海泰新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
立董事、监事会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
求。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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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补
充流动资金时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不存在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支出,进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益。本次利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总金额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投向的情形,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日常经营活动,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未超过12个月;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
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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