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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泰新光:海泰新光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2022-08-25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核查意见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
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
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定、审议流程
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
(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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