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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泰新光:海泰新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5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
作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相
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上市公2
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意见
    1、《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
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要求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包括本公司的独立
非执行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
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
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
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海泰新光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
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该指标可以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
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
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对实现
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进行评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经过合理预测
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海泰新光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能够对
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
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
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
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
现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作用。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
体系,强化公司风险抵御能力,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并更好地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公司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
保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关于投保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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