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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泰新光:海泰新光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2-08-25  

                         证券代码:688677            证券简称:海泰新光           公告编号:2022-049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
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27.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8,698.00 万股的 1.46%。
    一、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其
他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
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
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

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

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127.00 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
为人民币 A 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8,698.00 万股的
1.46%。
    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 司股本
总额的 20%。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
的且尚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权益总额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
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

其他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共计 123 人,包括: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以及公司其他骨干员工。根据所在业务板块的不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分以下两类:第一类激励对象共 82 人;第二类激励对象共 41 人。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 内于公
司或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   占本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授予限制性股   日股本总额的
                                    (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比例
 一、第一类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66.90         52.68%         0.77%
 员以及公司其他骨干员工(82 人)
 二、第二类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60.10         47.32%         0.69%
 员以及公司其他骨干员工(41 人)
               总计                   127.00        100%           1.4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

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
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
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 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对两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 下表所

示:
                                     第一类激励对象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类激励对象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 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获授股票归属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
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2.87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
以每股 42.87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5.7222 元的 50%,为每股 42.87 元;
    2、本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83.4103 元的 50%,为每股 41.71
元。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 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
失效。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2-2024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考核要求为以 2021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对每个年度定比业绩基数的营
业收入增长率(A)或净利润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上述任一指标完成情况对
应的系数(X)核算归属比例。
   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对应考核年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A)或年度净利润增长率(B)
 归属期
                  度    目标增长率(Am)或(Bm)     触发增长率(An)或(Bm)

 第一个
                 2022            40.00%                       32.00%
 归属期
 第二个
                 2023            70.00%                       56.00%
 归属期
 第三个
                 2024            110.00%                      88.00%
 归属期
          指标                   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A≥Am                         Ax=1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