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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泰新光:海泰新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2022-11-01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切实保
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青岛海泰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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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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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
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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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
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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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
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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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
与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参
与并主动配合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办公室门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协
助对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
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应代表公司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不得向相关机构与个人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9品种正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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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对外的窗口,公司应对相关工作人员
进行相应培训,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的全面情况,包括营运、财务、产品、研发、市场营销、人
事等方面;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证券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
理承受能力;

     (四)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规范地撰写定期报告
和临时公告等文件。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相关知识培训或学习。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法定的信息披露与非法定的信息披露。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
材料和数据,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公告。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在发布前,董事会秘
书应向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请示,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发布;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参
加的新闻发布会和研讨会、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等。由公司各部门提供相
关材料,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文稿,交董事长或总经理审定是否公告。公司所有的
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

     (三)对外接待、对外报材料及新闻宣传信息披露:公司在对外接待中凡涉
及信息披露的,统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披露。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凡涉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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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宣传前,应先将宣传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宣传;

     (四)投资者电话采访及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回
答;

     (五)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在自己网站上披露信息,须将材料交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

     (六)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它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及
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指定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也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
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
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任何新闻
媒体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中适用于公司的公告
等相关内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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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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