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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优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优新材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投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1-03-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海优

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优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对公司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8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0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94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146,943.94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共计人民币
12,253.3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4,690.64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此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361Z0126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实施募投项目的子
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此次发行的募
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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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年产 1.7 亿平米高分子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     34,500             34,500
  2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25,500             25,500
                       合计                          60,000             60,000

      此次募集资金净额 134,690.64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 74,690.64 万元。

      二、具体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

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

程如下:

      1、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用款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原材料等采购

支出),通过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

汇总与保留相关支付单据;

      2、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用款情况,由财务部定期填写置换申请单,并匹配相关付款清

单及支付单据,按照相关规定的审批流程,完成置换申请的审核和批准;

      3、置换申请得到审批后,公司可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

公司其他一般账户,同时通知与报送保荐机构备案;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置换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

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

项,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公司财

务成本,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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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

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

期间,通过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募集资金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

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

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

涉及的款项,能够保证募投资金得到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也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通过银行电

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公司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

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公司使用

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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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

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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