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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优新材: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4-30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0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87号),公司获准向社
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10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94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146,943.94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共计人民币
12,253.3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4,690.64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此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0]361Z0126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实施募投项目的子
公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此次发行的募
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用于以下募投项目:
                                                            单位:万元
                                                    投资    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总额    投资金额
  1   年产 1.7 亿平米高分子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       34,500      34,500
  2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25,500      25,500
                       合计                         60,000      60,000
    此次募集资金净额134,690.64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74,690.64万元。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召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

                                     1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
新增全资子公司上饶海优威应用薄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海优威”)与上
海海优威应用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应用材料”)共同实施“年产
1.7亿平米高分子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同时新增上饶海优威实施地点江西省
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马鞍山板块光伏产业生态园B25、B27。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
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
见,同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根据公司2021年1月29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
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司拟以借款形式将34,500.00万元募集资金从
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年产1.7亿平米高分子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专
户,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不超过3年,借款利率为无息,借款仅限用于
“年产1.7亿平米高分子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
至目前,公司已将34,500.00万元募集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上海应用材料
的“年产1.7亿平米高分子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
    鉴于公司拟新增上饶海优威与上海应用材料共同实施“年产1.7亿平米高分
子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管理,公司拟以部分募
集资金向上饶海优威提供总额不超过15,000.00万元无息借款用于实施上述募投
项目。上海应用材料将于近期将15,000.00万元募集资金借款归还母公司募集资
金专户,公司将在收回该部分借款后划转至上饶海优威募集资金专户。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公司及上饶海优威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储和
使用上述借款款项。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以
下四方协议: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饶海优威于2021年4月29日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2
限公司张堰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
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
或“本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在上述四方监管协议下,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预计存放募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投资金金额
 上饶海优威    年产 1.7 亿平米   上海农村商业
 应用薄膜有    高分子特种膜技    银行股份有限     50131000852735523     15,000.00
   限公司        术改造项目      公司张堰支行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饶海优威应用薄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
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50131000852735523,2021 年 04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二与上海海优威应用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实施的“年产 1.7 亿平米高分子
特种膜技术改造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
得质押。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3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思远、顾峥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
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4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玖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
用。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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