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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优新材:关于公司拟与平湖市新仓镇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的公告2022-10-26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2-113
转债代码:118008         转债简称:海优转债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平湖市新仓镇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书的公
                         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投资标的名称:年产 30GW 光伏胶膜新材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拟投资金额:本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 25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8.35

亿元,流动资金投资约 16.65 亿元。公司拟通过自有资金、直接或间接融资等方

式解决。

    其他重要事项:本项目分两期进行,一期拟建设年产 2 亿平方米光伏封

装胶膜项目,用于承接可转债募投项目“年产 2 亿平方米光伏封装胶膜项目(一

期)”;二期拟建设年产 1 亿平方米光伏封装胶膜项目,用于承接公司现有其他

生产基地年产 1 亿平方米光伏封装胶膜产能的搬迁及技改。本项目年产 30GW 的

产能为原规划产能的实施和现有存量产能的搬迁及技改,有利于公司整体生产规

划的优化和投资效益的提升。

    相关风险提示:

    1、本项目已经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

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

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等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义务。

     一、 对外投资概况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平湖市新仓镇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仓镇政府”或“甲方”)
签署投资协议书,投资建设年产 30GW 光伏封装胶膜新材料项目,拟总投资人民
币 25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人民币 8.35 亿元,流动资金投资约 16.65 亿元。
项目分两期进行,第一期受让原浙江外贸界龙彩印有限公司 85.6 亩土地及厂房,
建设年产 2 亿平方米光伏封装胶膜项目【拟用于承接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年产
2 亿平方米光伏封装胶膜项目(一期)”】,达产后年产能可匹配 20GW 光伏组
件;二期向甲方购置约 82 亩工业用地,承接公司现有其他生产基地年产 1 亿平
方米光伏封装胶膜产能的搬迁及技改,达产后年产能可匹配 10GW 光伏组件。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与平湖市新仓镇人民政府签
署投资协议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

    二、拟签署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甲方:平湖市新仓镇人民政府
   地址:浙江省平湖市新仓镇仓东路 688 号
   公司与新仓镇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平湖市新仓镇人民政府

       乙方: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年产 30GW 光伏胶膜新材料项目。

       2、项目实施主体:平湖海优威应用材料有限公司。

       3、项目内容:年产30GW光伏胶膜新材料项目分两期进行,一期受让原浙江

外贸界龙彩印有限公司85.6亩土地及厂房,建设年产2亿平方米光伏封装胶膜项

目【用于承接可转债募投项目“年产2亿平方米光伏封装胶膜项目(一期)”】;

二期购置约82亩工业用地,拟建设年产1亿平方米光伏封装胶膜项目【用于承接

公司现有其他生产基地年产1亿平方米光伏封装胶膜产能的搬迁及技改】。

       4、项目投资规模:该项目总投资约人民币 25 亿元,其中包括:固定资产

投资约 8.35 亿元,研发资金及流动资金等约 16.65 亿元。公司拟通过自有资金、

直接或间接融资等方式解决。

       5、项目用地及用房:

       (1)本项目一期用地为平湖市新仓镇秦沙村 1 组、双红村 5 组、仓庆路北

侧(仓庆路 588 号、朝阳河西侧),占地 85.6 亩土地(面积为 57114,30 平方米);

       (2)本项目一期用房为上述地块已建的全部厂房,总建筑面积为 83,857.28

平方米;

    (3)本项目二期用地拟位于一期地块北侧,占地约 82 亩(面积约为 54,612

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6、项目建设周期:本项目一期自项目实施主体取得一期地块不动产权登记

证后 9 个月内开始投产;本项目二期自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甲方新增工业用地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后 3 个月内办理开工建设相关手续,完成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后投

产。

       7、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1 甲方保证项目公司自主经营,项目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7.12 甲方提供专业的服务团队,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公司设立、项目政策申
报、项目建设、项目生产许可、项目环评等各项审批或备案手续。
    7.2 乙方承诺和保证
    7.21 乙方项目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积极参与二期项目用地的招拍挂流程。
乙方保证在土地中标后乙方项目公司及时与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订立土地出
让合同,并积极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的各项义务。
    7.22 乙方项目公司应遵守中国国家有关环保、能耗、安全法规,工业废水、
废气需达标排放。有关其他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23 乙方项目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经甲
方同意,乙方及项目公司不得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如果项目公司经甲方同意要
转让该地块土地时,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7.24 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审核的平面布置图、建筑设计图纸施工,
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变更,须经甲方同意,由甲方出具同意变更通知后方可施工。
    7.25 所有建筑(包括门卫室、配电房、围墙等)都必须向甲方办理报建手
续,未办理报建手续而擅自建设的,均为违法建筑。
     7.26 本条条款中涉及的所有建设变更和土地转让均包括受让地块和新增用
地。
     8、违约责任
     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下或本协议任何附件下的重大义务,或者如果该方
在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附件下的任何陈述或保证严重不实(“严重违约”),则该
方(“违约方”)已经违反了本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守约方”)可以
书面通知违约方其已经违反本协议。如果违约方未在通知日之后六十(60)天内
纠正违约或该违约的性质决定了其无法在该六十(60)天期限内得到补救,则守
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违约方的形式要求终止本协议。

    9、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四、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是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业务整合及发展的需要,将公司原规划

的建设项目尽快实施和现有存量产能的搬迁及技改,投资项目的建设背景、市场

需求及经济效益预测没有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及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风险提示

    1、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等实施条件及融资环境发生变

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2、本次投资项目虽已经公司充分论证,但若出现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行

业竞争格局变化以及下游光伏组件行业发展不及预期导致公司现有产能无法有

效消化,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