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特:国信证券关于奥普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1-04-1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慎的核查了奥普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76号),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62.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1,846.38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249.48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3,596.90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28日全部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2020年12月28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0]42265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
专户存储管理,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投入以下项目的建设:
项目 项目总投资(万元)
总部机器视觉制造中心项目 59,573.12
华东机器视觉产业园建设项目 30,659.78
1
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9,115.21
华东研发及技术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12,483.08
营销网络中心项目 5,449.90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超募资金 11,315.81
合计 153,596.90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在本次募集资金到
位前,公司将根据上述项目的实际进度,以自筹资金支付项目投资款。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及置换先期投
入。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募投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
投项目进行先行投入。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
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17387-2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款项共计为人民币
1,251.40万元,其中,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为人民币907.01万元,具体运
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自筹资金预先 本次募集资金
项目 项目总投资
号 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总部机器视觉制造中心项目 59,573.12 819.13 819.13
2 华东机器视觉产业园建设项目 30,659.78 87.88 87.88
3 总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9,115.21 - -
4 华东研发及技术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12,483.08 - -
5 营销网络中心项目 5,449.90 - -
6 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 -
7 超募资金 11,315.81 - -
合计 153,596.90 907.01 907.01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249.48万元,其中以自筹资
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344.38万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自筹资金预先 本次募集资金拟置换
项目 费用总额
号 支付金额 金额
2
1 保荐、承销费用 6,997.55 200.00 200.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500 99.06 99.06
3 律师费用 300 28.30 28.30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27.36 0 0
5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24.57 17.03 17.03
合计 8,249.48 344.38 344.38
五、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07.0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
集资金人民币344.38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
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17387-2号),公司可使用募集资金人民
币907.0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44.38万
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事
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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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情况进行
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1]17387-2
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奥普特编制的专项说明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要求》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奥普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及预先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
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
报告》(天职业字[2021]17387-2号),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07.0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44.38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
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文 季青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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