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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普特: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09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8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
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8日,并同意向符合
条件的272名激励对象授予31.684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