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特: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3-30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
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
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两名和公司职工代表一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第 1 页 共 7 页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
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
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第 2 页 共 7 页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
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
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
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
策。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 3 页 共 7 页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
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信函、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
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新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或者经全体监事
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的要求。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
或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
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通过传
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发送至监事会,监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
果,并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
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
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 4 页 共 7 页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要求公
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后,会议主持人
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逐项审议、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 5 页 共 7 页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
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字。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
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
音资料、表决票、经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监事会主席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
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
第 6 页 共 7 页
大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3 月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