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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极米科技:极米科技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2021-09-30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除 2 名激励对象因从公司离职失去股权激励对象资格外,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
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