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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极米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1-10-28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全资和

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

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

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授权财务部门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具体业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

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
                                   1 / 6
施: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公司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

披露前述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三十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2 / 6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如适用)。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

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

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

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

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条 在担保申请通过合规性复核之后,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

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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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

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

函,下同)。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签

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

外担保合同。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第十八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

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提供担保/接受反担保时法


                                   4 / 6
律规定必须办理相关登记的,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

记手续。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

的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法务人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

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

同、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财务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

呈报公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

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资产、负债、或有负债的重大变动情况,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

破产、解散、清算,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变动,股权变动,到期债务的清偿情

况等相关信息,及时发现担保风险,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及时提请公

司处理。


    第二十三条    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

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

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准备启动追偿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5 / 6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 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

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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