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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极米科技:极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01  

                                         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作为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负
责审慎的态度,对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意
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2、人民币 4,000 万元上限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
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
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
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
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
    5、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
行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回购股
份方案。




    独立董事:干胜道、芮斌、朱晓蕊


                                                      2022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