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 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作为江苏 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微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适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事项 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7 月 6 日下发《关于同意江苏宏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7 号),同 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623,334 股,发行价格为 27.5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7,738.79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 民币 8,058.36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680.43 万元。上述募集资 金全部到账并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天衡验字〔2021〕00102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 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额 1 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 37,722.99 37,722.99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027.37 10,027.37 3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8,000.00 8,000.00 合 计 55,750.36 55,750.36 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59,680.43 万元,其中超额募集资金金额为 3,930.07 万元。 三、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情 况及原因 (一)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调整 根据公司整体规划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为便于募投项目实施和管理,加快 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充分利用现有公辅设施,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 司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实 施方式及投资金额进行变更。 本次变更前,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常州市龙虎塘街道南海路以南, 科技大道以东地块,并拟通过自建研发办公楼的方式开展。本次变更后,“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利用“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内剩余场地,建设实 验场地、试验线及研发办公区,取消研发办公楼的建设,取消土地购置相关支出, 并增加厂房租赁费用支出。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 变更后 项目名称 实施方式 实施地点 实施方式 实施地点 常州市龙虎塘街道南 研发中心 自建研发办 共用公司现 海路以南,科技大道以 常州市新竹路 5 号地块 建设项目 公楼 有厂房 东地块 本次调整前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资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 目 调整前投资金额 调整金额 调整后投资金额 1 工程费用 6,954.37 -1,860.24 5,094.13 序号 项 目 调整前投资金额 调整金额 调整后投资金额 1.1 建筑工程费 3,086.32 -1,860.24 1,226.08 1.2 设备购置安装费 3,868.05 - 3,868.05 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821.24 -563.91 257.33 3 研发费用 1,737.48 - 1,737.48 4 员工培训费用 125.5 - 125.5 5 基本预备费 388.78 - 388.78 项目总投资 10,027.37 -2,424.15 7,603.22 注*: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公司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支付土地购置相关支出 767.19 万 元,公司已通过自有账户将相关款项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调整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调减金额将用于补充“新型电力半导体 器件产业基地项目”新增资金需求。 (二)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投资金额调整 考虑到半导体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未来生产设备升级需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 营情况,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在不改变募投项目建设内容的前提下, 调增“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中的设备投资金额需求。 由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利用“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内剩 余场地,建设实验场地、试验线及研发办公区,部分厂房租赁费用由“研发中心 建设项目”承担。因此,相应调减“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预计厂 房租赁费用支出。 本次调整前后,“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投资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调整前投资金额 调整金额 调整后投资金额 1 工程费用 30,827.39 3,000.00 33,827.39 1.1 建筑工程费 4,302.92 - 4,302.92 1.2 设备购置安装费 26,524.47 3,000.00 29,524.47 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897.72 -257.33 1,640.39 3 员工培训费用 59.60 - 59.60 4 基本预备费 1,570.35 - 1,570.35 5 铺底流动资金 3,367.92 - 3,367.92 合 计 37,722.99 2,742.67 40,465.66 本次调整后,“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基地项目”新增资金需求 2,742.67 万元,其中将使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调减的募集资金 2,424.15 万元补充,其 余 318.52 万元通过自有资金补充。 四、变更前后公司的募投项目整体投资情况 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将由 55,750.36 万元调整为 56,068.88 万元,预计使用募集资金 55,750.36 万元,不足 部分将通过自有资金补充,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投资金额 调整后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使用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金额(万元) 新型电力半导体器件产业 1 37,722.99 40,465.66 40,147.14 基地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027.37 7,603.22 7,603.22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 3 8,000.00 8,000.00 8,000.00 资金项目 合计 55,750.36 56,068.88 55,750.36 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59,680.43 万元,其中超额募集资金金额为 3,930.07 万元,截止 2022 年 8 月 31 日已使用超额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1,088.71 万元, 本次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变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仍为 55,750.36 万元,未使用超额募集资 金。 五、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影 响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是结合公司募投项目 具体实施规划及实际经营需要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加快推动募投项目的顺利 实施,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和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本次调整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 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及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要求。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2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 议案》。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独立董事、 监事会分别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意见。本次募投项目调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 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 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事项,是公司 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实际经营 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金额的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上述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 投资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 事和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投资 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