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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微科技: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2023-01-17  

                        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Macmi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江苏省常州市华山中路 18 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二〇二三年一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宏微科技”或“发行人”)
  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
  模,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升盈利能力,公司考虑自身实际状况,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本次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转换公司债
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
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
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2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
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
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
公告中予以披露。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
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
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
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
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3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的合理性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债券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
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
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
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
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
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
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
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 /(1+n);
                                      4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 (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
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
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
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
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
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
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
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
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
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5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事项,并将相关
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6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债的规定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761.10万元、2,295.31万元和4,297.51万元。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 43,000.00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
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
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
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和2022年9月30日,公司资
产负债率分别为54.11%、45.30%、31.56%和39.92%,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9月,公司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分别
为-304.15万元、-652.95万元、26,588.34万元和-17,831.54万元,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余额分别为2,488.96万元、1,836.00万元、28,424.34万元和10,592.80万元。公司现金
流量正常,具有足够现金流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


                                     7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
现金流量”的规定。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
谴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的业
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
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
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
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
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
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
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
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审部门,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
                                   8
效的内部控制。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财务报告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天衡审字(2021)00001号”(包含2019年
度和2020年度)、“天衡审字(2022)00666号”(包含2021年度)的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
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
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
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八)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不存在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
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九)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
                                    9
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
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3,000.00万元
(含4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车规级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生产研发项目(一
 1                                                       50,732.54           43,000.00
        期)
                      合计                               50,732.54           43,000.00

       1、本次募投项目将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并优化产品结构,有利于增强公司
综合竞争实力。本次募投项目符合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要求;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
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特别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
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
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债券面值

                                          1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

    3、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
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
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4、债券评级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资
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6、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
 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
 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
 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
 票交易总量。”

    7、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具体如下: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上
 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11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 /(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 (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 +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
 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
 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
 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
 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制
 定。”

    8、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了赎回条款,具体如下: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
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
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
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12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人民币时。

    上述当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
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
计算;”

    9、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了回售条款,具体如下: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
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
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
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
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
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
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
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
                                     13
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
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
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
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二、本次发行概括”之“(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
内容。”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具体如下:

    “1、修正条件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
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
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
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
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
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
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
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
                                     14
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根据约定的
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
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
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有关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
治理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
董事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
履行各 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支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
                                    15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761.10 万元、2,295.31 万元和 4,297.51 万元。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 43,000.00 万元计算 ,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
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
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
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车规级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生产研发项目(一期),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
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 支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
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四)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以IGBT、FRED为主的功率半导体芯片、单管、模块和电源模组的
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依靠自身技术、工艺、人才、管理等优势的长期积累,
成功实现了IGBT、FRED等功率半导体器件(涵盖芯片、单管、模块及电源模组)的全
产品链布局。公司在标准产品技术创新的基础上,与客户深度合作开发定制产品。公
司目前已成为国内少数具备功率半导体模块定制化能力的企业之一。公司具有持续经
营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
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16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 要惩处的
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
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17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
模的扩大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
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
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 保障
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
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18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
                             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
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
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积极
推进公司发展战略,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地位;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
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19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
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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