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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微科技: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3-01-21  

                        证券代码:688711            证券简称:宏微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0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
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1、2022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 年 5 月
2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总资
产调增 220,310,888.65 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调增 4,045,301.19 元,营
业利润调增 1,443,359.18 元。经查,你公司因会计处理科目使用错误、编制合
并报表时未抵消权益分类以及未按照新租赁准则列报等原因,导致《2022 年第一
季度报告》披露不真实。
    2、2022 年 4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 6 月 16 日,
你公司披露《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经查,你公司未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将原持股比例 5%以上股东在减持股份至
5%以下期满一年内认定为关联方,导致 2021 年年报中的前五大客户和关联交易
部分内容披露不真实、不完整。
    你公司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和《2021 年年度
报告》中存在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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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会计准则的学习,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和内部控制有效性,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报
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以此为
鉴,积极整改,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以及财务人员的合规培训,切实加强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针对《警示函》中提及的
财务信息以及关联方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更正和披露,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
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2022-014),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www.sse.com.cn)
的《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2022-018)。
    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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