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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微科技: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04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要求,作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阅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
态度,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3 日,以
30.0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31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王文凯                      温旭辉                    张玉青




                                                       2023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