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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成大生物: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15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与认同,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辽宁
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
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
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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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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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中与投资沟通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
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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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现场参观、座谈;

    (六)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七)邮寄资料;

    (八)上证 e 互动;

    (九)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多层次地与投资者
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采取的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
与。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
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向其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四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公司和主承销商向投资者进行推介或者提
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公司董事会关于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决议公告日,但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路演推介内容不
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公开信息披露范围,不得对股票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
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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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予以展示。

    第十六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
快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
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科创公司相关人员、机构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
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二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应当及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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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
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
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董事、
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
参与并主动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各所属部
门及下属公司第一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
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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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媒体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
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
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
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
他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
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
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记录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
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包括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材料;投资者调研记录资料等。

      电子档案包括纸质材料的电子版、投资者咨询电子邮件、投资者咨询电话录
音等。归档经办人应当保证归档的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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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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