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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冉股份: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2021年09月修订)2021-09-22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建立和完善对
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提高公司质量,促进公司规
范运作,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制定《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管理制度》(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差异,应依据更为严格的
标准执行。如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严于本制度,公司应当及时修订。




                        第二章   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审查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的审查和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争取风险的最低化、效益的最大化;

    (三) 充分协商、科学论证、民主决策;

    (四) 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从公司的长远发展出发。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是指公司的下列行为:

    (一)以联营或组建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二)收购、出售股权、权益、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

    (三)购买股票和债券;

    (四)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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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债权、债务重组;

    (七)为他人提供担保;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与资产处置方式。

    第五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担保等管理制度另行规定,如
果没有另行规定的,原则上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处
置资产做出批准决定。

    第七条   投资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投资建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项目名称;

    (二) 项目的具体内容;

    (三) 投资的方式、金额、安排;

    (四) 项目的发展前景;

    (五) 可行性分析;

    (六) 预期效益分析。

    第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在对其决策权限内的对外投资项目建议进行审
查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提交人对投资项目建议具体编制项目投资方案并对项目
的可行性作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负责公司资产处置的具体事项。

    第十条   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资产处置建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交易概述和交易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 拟处置的资产标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况、是否存在抵押、质押
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涉及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仲裁或者查封、冻结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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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措施;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出售控股子公司股
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
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
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五)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成交金额、支付方式(现金、股权、资产
置换等)、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协议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间等;
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或者有权部门批准的,还应当说明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和进展情况;

    (六)交易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七)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
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八)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况的说明;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况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若有);

    (十三)其他有助于说明该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财务部对收到的资产处置建议作初步审查和整理后,及时向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股东大会通报。相关人员根据资产处置的决策权限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相应的资产处置决策部门在对其决策权限内的资产处置项目建议进行
审查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指定财务部或其他部门对投资项目建议具体编制项目投资
方案并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出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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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   董事会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的交易事
项,但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的
交易事项,但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
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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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运用资金总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
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决策通过标准的,应当于达到该
标准之日报经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决策。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前条规定的投资权限范围内,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投资项目应当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先行审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
有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咨询。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可在决策权限内,授权总经理就其权限以内的公司投资及资产处
置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出。

    第十八条   在投资方案通过后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失误或因实际情
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公司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决策权限按对外投资的决策
程序,对投资方案及时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
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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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议并拟订草案,报股东大会审议并批准之日
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满”、
“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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